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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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10 全三頁 第一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 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 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 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 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 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 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 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 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 理由?( 25 分)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 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 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 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座號: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 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 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 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 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 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 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 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 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 A 認為燃 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 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 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 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 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 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
試問:
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 15 分)
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 15 分)
A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 20 分)
集會遊行法
第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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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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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10 第三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三、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 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 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 同( 70 )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 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 道路使用。 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 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 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甲能否請求除去 B 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 25 分)
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 10 分)
甲能否請求徵收 B 地號土地?( 15 分)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 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 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 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 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 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 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 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 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 15 分)
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 ( 15 分)
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 20 分)
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 3 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 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 5 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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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50 全一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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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滿 18 歲但已接掌父親乙經營之超商,近日訂婚,乙乃購贈 A 跑車以為獎賞, 詎料甲年輕氣盛,駕 A 車高速衝入對向車道,致丙駕 B 車緊急躲避而擦撞丁駕 駛之 C 車,導致丙、丁人車俱傷;甲駕 A 車衝入路旁稻田卻毫髮無傷。試問乙 贈車於甲之法律效力如何?甲肇事後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 20 分)
承前 小題,甲將 A 車送戊之修車廠,戊預估修理費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 甲乃同意交修。豈料 A 車難修,修理費累計達 100 萬元。戊修妥 A 車後,囑甫 滿 18 歲、未經母親己同意前來建教實習的庚駕 A 車送交甲;庚一路狂飆,遇紅 燈煞車不及撞上辛駕駛之 D 車,致兩車頓成廢鐵,庚亡辛傷。試問甲、戊間修車 契約之法律關係如何?庚肇事後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 25 分)
二、甲、乙、丙、丁共有一筆位於高雄市夜市之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於 2014 年 7 月間,戊未經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將該地供戊自己設置夜市攤位,販賣鹽酥雞, 並於其餘土地設置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停車費以次計算,每輛車每次 收取新臺幣 200 元。
甲得否單獨請求戊拆除攤位及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等設施,並交還該 地於甲自己?( 20 分)
戊無權占有甲、乙、丙、丁共有土地設置停車場,因收取停車費而獲得利益,致 土地共有人受有損害情形,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 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 25 分)
三、甲女與乙女為同性戀伴侶,甲女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 更登記而成為甲男後,再與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婚後在甲男的同意下,乙女 接受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生下丙男,並登記丙男為甲、乙二人之子女,甲男亦將丙 男視若己出,疼愛有加,但甲男之父丁男卻始終不承認乙女為甲男之配偶,亦以丙 男無血緣聯絡而拒絕承認其為孫子女。數年後,甲男突然去世,而由乙女及丙男繼 承其死後遺留之龐大遺產。丁男遂向法院以甲男與乙女實屬同性結婚而為無效,及 丙男與甲男無血緣聯絡而非婚生子女為由,請求回復其對於甲男遺產之繼承權。試 從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觀點分析: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效力如何?甲男與丙男之親屬法上法律關係如何?( 30 分)
甲男死後,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又應如何分配?( 1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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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60 全一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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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 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 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 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 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且聲明: 乙、 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 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 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 38 分)
二、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 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 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 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 (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 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 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 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 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37 分)
三、甲與乙係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 A 公司 50%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 B 屋一棟。試問:
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 B 屋先行約定成 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30 分)
乙之繼承人戊就 A 公司 50% 股份遲不辦理讓與,甲之繼承人丙、丁如欲請求戊移 轉該股份,應否共同行使權利?( 30 分)
設甲之繼承人丁就上題 之訴訟,以維持家族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 處理?(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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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公司老闆,某日因疲勞駕駛,疏於注意,開車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 A 跌倒 頭部受撞昏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電話通知員工乙來現場,並指示乙要自 承為開車之人,打完電話後,甲隨即棄車步行離去。乙於 10 分鐘後到達現場,立 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向警察丙陳述自己開車不 小心撞倒機車,並要求丙放他一馬,不要將事故處理情形製作成紀錄,在求情之際, 乙隨手將新臺幣 5000 元塞到丙口袋,丙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並依乙之陳述而 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 A 送醫經治療後清醒而僅有挫傷。試問:甲、乙之行 為,應如何論罪?( 30 分)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 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 。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 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 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 20 分)
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 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法院如何對其處斷?( 10 分)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 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 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 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 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 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 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 15 分)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 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 15 分)
座號: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3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 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 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 30 分)
五、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上班時間無人 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 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 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 守,乙則在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 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 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丙、丁四人全部 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 20 分)
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乙、丙、丁三 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 20 分)
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 100 年 3 月 10 日起訴時,逕依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款、第 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 以上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 4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3 全三頁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40 第一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 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 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 10 元。 A 公司董事會考慮: ⑴ 吸引及留任公 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 司整體利益。 ⑵ 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 ⑶ 增加公司未來所需 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甲種特別股 5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 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 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 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 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 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 股有表決權 100 權。
丙種特別股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以每股 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 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 比例為 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 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 註銷之。
A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 30 分)
如 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 ( 10 分)
座號: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全三頁
: 30240 第二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 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 1,000 萬股, 101 及 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 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 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 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 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 派方式並經 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 104 年度 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 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 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 20 萬股及普通股 2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可 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 10 分)
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 50 萬股,請問 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 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 15 分)
請依公司法於 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 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 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 ( 15 分)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240 全三頁
第三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三、 A 進口商(下稱「 A 公司」)進口藥品,就該藥品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製造人責 任保險。甲於保險期間内購買該藥品服用,但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確定 因服用該藥品而身體不適,乃先以電話告知 A 公司,經一個月治療痊癒之後,再向 A 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請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 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 15 分)
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 ( 15 分)
A 公司對 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 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 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 之請求。但於 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 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 理賠之請求時, B 保險公司卻以 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 拒不理賠。試問: 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 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 10 分)
四、甲為大學一年級新生,於民國(下同) 102 年 8 月 16 日剛滿 19 歲,與年紀稍長之 乙女交往。甲因乙之 20 歲生日即將屆至,為博取乙之歡心,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擬向已成年之學長丙,借款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購買項鍊一條;甲遂於 102 年 9 月 16 日,簽發票面金額 10 萬元、發票日為 102 年 10 月 16 日、到期日為 102 年 9 月 16 日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丙,以供擔保。其後,丙因資金需求,旋即將票據背書 轉讓給善意之丁,惟因丁之要求,丙遂委請其友人戊於該本票上為保證,戊則於本 票背面記載保證之意旨及被保證人為丙等文字。試問:
丁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甲得否主張該票據無效,以資抗辯? ( 20 分)
若丁向甲請求票款給付未果,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主 張丁未遵期提示,以資抗辯?又丁於向戊請求給付票款時,戊得否主張其保證行 為無效,以資抗辯?( 20 分)
五、甲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 35 元買進 A 上市 公司(下稱「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同年月 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30 萬股,同年月 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 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 20 萬股。 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操縱市 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 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 之要件; 其買進 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 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 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 A 公司股份之價格; 甲進行上述買 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 價差獲利之意圖; 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 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 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 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 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 你如何評價之?( 40 分)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呂氏春秋.有始覽.聽言》:「聽言不可不察,不察則善不善不分,善不善不分,亂莫 大焉。」《說苑.尊賢》: 「 觀其言而察其行。 」 二者都論及觀聽他人言行的重要。請以 「聽言與觀行」 為題 , 作文一篇 , 申論其義。
代號:
2302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子城西北隅,雉堞圮毀,蓁莽荒穢,因作小樓二間,與月波樓通,遠吞山光,平挹江 瀨,幽闃遼敻,不可具狀。夏宜急雨,有(甲)聲;冬宜密雪,有(乙)聲。宜鼓琴, 琴調和暢;宜詠詩,詩韻清絕;宜(丙),子聲丁丁然;宜(丁),矢聲錚錚然,皆 竹樓之所助也。」(王禹偁〈黃州新建小竹樓記〉)
上文(甲)、(乙)、(丙)、(丁)依序宜填入:
碎玉/投壺/圍棋/瀑布
瀑布/碎玉/圍棋/投壺
投壺/瀑布/碎玉/圍棋
圍棋/投壺/瀑布/碎玉
下列是一副對聯,按文意與對聯原則, 內依序應填入的是:
有志者,事竟成, , ;苦心人,天不負, , 。
①③②④
②③①④
③①④②
④①③②
生所謂立言者是也,生所為者與所期者,甚似而幾矣。抑不知生之志蘄勝於人,而取於 人耶?將蘄至於古之立言者耶?蘄勝於人而取於人,則固勝於人,而可取於人矣;將 蘄至於古之立言者,則無望其速成,無誘於勢利。養其根而俟其實,加其膏而希其光。 根之茂者其實遂,膏之沃者其光曄。(韓愈〈答李翊書〉)依據上文,「蘄 至於古之立言者」應具有什麼樣的心態?
克勤克儉,簞食瓢飲
按部就班,逐步實踐
虛心學習,不恥下問
人云亦云,道聽塗說
「夫聖人之官人,猶匠之用木也,取其所長,棄其所短,故杞梓連抱而有數尺之朽,良 工不棄。」(《資治通鑑.卷一.周紀一》)言用人之法應當:
狂而不直,侗而不愿
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
義以為質,禮以行之
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
〈門前溪一髮,我作五湖看〉一文寫著:「能把一髮溪水,當作五湖般觀看,……。心 境是自己的,可以狹窄得殺死自己,殺死別人,也可以寬廣得容下世界,容下宇宙。 是憂是樂,由人自取。市塵蔽眼處,我心裏依然有一片青天,喧聲封耳地,我心裏依 然有半簾岑寂。狹如一髮之溪,能作五湖看,則對現今世界,當作如是觀,當作如是 觀。」下列那一個選項最接近這段文字表達的境界?
眾裏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却在燈火闌珊處
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問君何能爾,心遠地自偏
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消愁愁更愁。人生在世不稱意,明朝散髮弄扁舟
獨憐幽草澗邊生,上有黃鸝深樹鳴。春潮帶雨晚來急,野渡無人舟自橫
: 30220
座號:
第一頁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閱讀下列文章,「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 夫夷以近,則遊者眾;險以遠,則至者少。而世之奇偉瑰怪非常之觀,常在於險遠而 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有志矣,不隨以止也,然力不足者亦不能至也; 有志與力,而又不隨以怠,至於幽暗昏惑,而無物以相之,亦不能至也。然力足以至 焉而不至,於人為可譏,而在己為有悔;盡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無悔矣。其孰 能譏之乎?此予之所得也!」文中歸結尋幽訪勝的成功條件有三,下列選項所言何者 不在其中?
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君子生非異也,善假於物也
君子居必擇鄉,遊必就士
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
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經之以五事,校之以 計,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道者,令民與上同意, 可與之死,可與之生,而不畏危也;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遠近、險易、 廣狹、死生也;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 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故校之以計,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將 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眾孰強?士卒孰練?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負矣。 將聽吾計,用之必勝,留之;將不聽吾計,用之必敗,去之。(《孫子兵法.始計》) 以下那三項合於文意之所示: ① 主帥在進行任何作戰計畫時,可以「五事七計」審度 勝算多少 ② 要認識作戰的危險性及必要性,故要慎戰 ③ 道者,即領導人要建立組 織結構及紀律,讓所有的人有所遵循 ④ 地者,指要注意作戰區域的地理條件而言
①②③
②③④
下列文句,何者並非比喻時光的快速流逝?
日之行也,不見其移,騏驥倍日而馳(《淮南子.泰族訓》)
夫天迴日轉,其謝如矢,騕褭迅足弗能追也(《劉子.惜時》)
身如內架堂,命似堂中燭。風急吹燭滅,即是空堂屋(王梵志詩)
黃河走東溟,白日落西海,逝川與流光,飄忽不相待(李白〈古風〉)
王安石〈讀孟嘗君傳〉:「世皆稱孟嘗君能得士,士以故歸之,而卒賴其力以脫於 虎豹之秦。嗟乎!孟嘗君特雞鳴狗盜之雄耳,豈足以言得士?不然,擅齊之強,得 一士焉,宜可以南面而制秦,尚何取雞鳴狗盜之力哉?夫雞鳴狗盜之出其門,此士之 所以不至也。」其論述重點何在?
士人無分貴賤
領袖貴在養士
門客各有專才
牛驥無法同皁
中秋之夜,月色皎潔。圓月被視為團圓的象徵,也是文人墨客情感之所繫。下列文句, 何者與明月、中秋無關?
閩國揚帆去,蟾蜍虧復團
嬋娟流入楚王夢,倏忽還隨零雨分
一輪秋影轉金波,飛鏡又重磨
玉輪軋露溼團光,鸞珮相逢桂香陌
魚處水而生,人處水而死,彼必相與異,其好惡故異也。故先聖不一其能,不同其事。
(《莊子.至樂》)對本文文意的理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至樂無樂,至譽無譽
天地無為也,而無不為也
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適也
萬物皆出於機,皆入於機
①②④
①③④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我隨身攜帶了兩個背包。小背包掛在肩上,裡面擺置著地圖、衣物、望遠鏡和鳥類圖 鑑,輕盈而無負擔。大背包卻扛在心上,存藏著百年來各類有關六龜地區的自然人文, 沉重得難以負荷。」(劉克襄〈荖濃溪畔的六龜〉)下列闡述何者錯誤:
小背包裏的地圖衣物,象徵身外事物,故輕盈無負擔
百年人文景觀的傳承,瞭解不易,故作者心理壓力大
大背包因為體積大,裝載內容複雜,而心靈脆弱,所以負荷沉重
作者以大、小對比的方式,顯現自然人文與外在物質的價值差異
「人的真正問題是:如何安靜的度過屬於自己的不安時刻。」(隱地〈人啊人〉)根據 上文,以下選項文意,何者最為接近?
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君子之道,譬如行遠必自邇,譬如登高必自卑
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
閱讀下文,推斷 內應填入那個句子,最能使整段文意完整通順?
蜘蛛人的突出之處,在於他的「常民」現實身分比起其他英雄,顯得寒窘許多。他比 其他超級英雄更有經濟壓力,不像蝙蝠俠、鋼鐵人家財萬貫,既是富豪又是英雄,成 天能更新「裝備」。他當兼職攝影師打工,報社不收他拍一般題材的照片時,他只得 靠自拍自己蜘蛛人樣子的照片賣給報社維生。在這個經濟大衰退,一年到頭都有金融 風暴的新世紀, 。(解昆樺〈解鈴集蜘蛛人〉)
他對窮日子似乎有些難以適應
他不再是民眾心中的超級英雄
他顯然更能獲得一般人的認同
他還能展現異於常人的幽默感
「然而假定傳統代代相承的程式只見於我們對於上一代之步趨仿傚,那樣盲目地,怯怯 地服從上一代的優勝業績,則『傳統』當然可以休矣。我們看過許多這類簡單的急流 不旋踵消逝在沙裏,何況創新總比重複好。傳統之為物比起那些重要得多了。傳統非 繼承便能贏得;如果你想要它,你還必須通過心志的努力始能獲取。」(楊牧《一首 詩的完成》)下列選項何者最能闡述本段意旨?
創新比起傳統更為重要與更具有價值
只要有人仿傚,傳統即不會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之中
傳統必須通過反思與吸收,才能成為我們所需的文化養分
傳統即是怯懦地服從上一代的優勝業績,因此我們應當勇敢捨棄 下列關於詩中「您」的敘述,正確的選項是:
這是您選擇的生活嗎/和死後生態狎膩相處/陰曹異界比鄰共存/遊魂野鬼隨侍在側 /如果可以/這是您選擇的生活嗎/屢試不第是許多人始終/想不開也想不透的事/ 僅有的才情與優秀一再被否定/廁身文曲的願望一再被忽視/您這麼通達的人/想必 也無法死心/但是會不會另有蹊徑/讓您逆勢大顯文名
「您」最可能是羅貫中
「您」最可能是蒲松齡
「您」因《紅樓夢》而大顯文名
「您」因屢試不第而寫《儒林外史》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夫人初甚難知,而士無眾寡,皆自以為知人。故以己觀人,則以為可知也;觀人之察人, 則以為不識也。」、「法制之人,以分數為度,故能識較方直之量,而不貴變化之術。」、 「器能之人,以辨護為度,故能識方略之規,而不知制度之原。」、「伎倆之人,以邀功 為度,故能識進趣(趨)之功,而不通道德之化。」、「言語之人,以辨析為度,故能識 捷給之惠,而不知含章之美。是以互相非駮(駁),莫肯相是。」(節錄自魏.劉劭《人 物志.接識》)
若根據文章脈絡加以推斷,下列解釋正確的是:
「以分數為度」:以科舉成績為衡量標準
「以辨護為度」:以抗強護弱為衡量標準
「以邀功為度」:以求得功效為衡量標準
「以辨析為度」:以工藝技巧為衡量標準
法制、器能、伎倆、言語是知人的四種途徑
伯樂難得,要遇到欣賞自己的人是可遇不可求
人們在觀人時經常能欣賞與自己接近的特質,而容易忽略相反特質的長處
知人很難,但如果用心觀察別人用人的準則,將可提煉出截長補短的周全辦法
一九八二年,諾貝爾獎得主們在巴黎的例行聚會中,談到二十一世紀人類需要什麼思想時, 幾經斟酌之後的答案不是別的,正是孔子思想。孔子思想能夠跨越時空局限,突破語文、 種族與宗教的藩籬,受到有識之士的一致推崇,主要是因為其中包含了幾項因素,如溫和 的理想主義,肯定人類可以藉由教育與學習而施展潛能,如深刻的人道情懷,強調人我互 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樂觀的人生理想,相信德行修養是人人可以達成的目標, 並且因而可以活得快樂而有意義。以孔子思想為立足點,人類既不會毫無抵抗地隨順俗化 與物化的浪潮,也不會因為宗教信仰的差異而形成尖銳的對立與衝突。…孔子以身教的方 式,見證了生命的主體性與主動性。任何人只要真誠,就將覺察內在的力量在敦促自己朝 向完美人格的目標前進。(摘錄傅佩榮〈《論語》的普世價值正耀眼〉)
下列《論語》的章句中,最能表達孔子強調人我互重的人道情懷的正確選項是?
君子上達,小人下達
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
根據上文,作者對《論語》普世價值的闡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可使人們日進於德,在生命價值上努力攀升
可使人們堅定對生命的關懷,對宗教的信仰
可使人們找回生命的主體性,努力自我超越與成長
可使人們對人我互動,有更深的省思與覺察,並找到立身處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