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民間之公證人類科歷屆試題,含國文(作文)、民法、中華民國憲法等 8 科。
共 8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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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80310
90510
90410
頁次: 2 - 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根據神經科學研究,當個體試圖違背群體共識時,大腦會觸發與生 理疼痛相似的警訊。因此,為了生存安全感,人們本能地學會「偏好偽 裝」 ,假裝自己支持。在家庭聚會、公司提案或公共議題的討論中,我們 都可能因為察覺某種風向,選擇吞回那些會引發爭議、破壞和諧的真實 想法,進而創造出所謂的共識。
因此,共識裡是否含有眾人的偏好偽裝,抑或是適切的民主決策? 創造性的良好「異見」因怕不合群而集體消音,還是在過程中可以被充 分關注與討論?面對可能的「集體錯覺」 ,請結合自身經驗,提出觀察、 反思與解決之道,作文一篇,文長不限。 ( 50 分)
翻看舊照片,母親即便在破舊土房前,也穿著時髦,站得優雅。 「那 是二手衣。」她笑著說, 「當時哪有錢買衣服?我就是愛漂亮。生活雖然 困苦,何必整天愁眉苦臉呢?我決定,無論日子多艱難,就是要美美地 過下去。」
後來,我去探望朋友阿蘭。她從小患有慢性肺結核,嫁給同樣貧困 的丈夫,住在一間廢棄空屋。屋內家徒四壁,環堵蕭然。然而,角落的 矮桌上,插著一瓶野牡丹 --紫色花瓣,黃色花蕊,悄悄地讓整個房間 都生意盎然。
「早上在菜園旁邊採的。」阿蘭微笑著說。那一刻,我想起母親的 話。世間永遠有這樣的女性:不向病魔屈服,不為貧窮所困,在灰暗的 環境裡,用一瓶野花、一件彩衣,守住生命裡的美與尊嚴。就是要用生 氣勃勃、鮮美豔麗,去除日子的苦澀!
生活中的苦澀不論性別人人皆有,文中母親與阿蘭各以何種作法去 除苦澀?在你生命的某個困頓時刻,是什麼讓你重新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與力量?請以「美美地過生活」 ,具體回應上述提問,作文一篇,文長 不限。 (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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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20 頁次: 2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民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年幼時,因繼承取得其父所遺之 A 地一筆。甲之母乙後改嫁給丙,丙 經營資訊業不善,積欠鉅債,為解決丙之負債,乙向丁借款,丁則要求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地為抵押。 16 歲甲應丁之要求,於設定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上之當事人欄親自簽名,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予以承認並辦理抵押 權設定登記。另丙和戊簽訂專案資訊契約書一紙,由丙為戊安裝電腦資 訊系統,丙於收受酬金後,未依約如期完成,且避不見面。戊尋得丙後 即威脅表示,若丙不完成工作,將對丙提起訴訟,並要求丙簽訂承諾完 成工作協議書。丙因心生畏懼,而與戊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丙 未於一個月內完工時,每逾 1 日按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一計付賠償金。試 問:甲滿 18 歲後,以設定抵押權行為違反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而 無效為由,請求丁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理由?丙以受戊之脅迫 為由,主張撤銷簽訂協議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理由?( 30 分)
二、甲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給乙,雙方在買賣契約 中約定:乙以總價金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買受甲所有 A 地,並指 定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對甲有直接請求給付權利;乙先給 付價金 200 萬元,於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時,即應給付其餘尾 款 800 萬元。簽約當日乙依約先給付 200 萬元給甲,同年 11 月 10 日完 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乙卻遲遲拖欠尾款而未給付。同年 11 月 30 日, 甲發函催告乙應於 14 日內給付餘款,乙仍未依期限給付,甲則在同年 12 月 20 日另以存證信函向乙表明解除買賣契約。試問:甲分別依民法 第 179 條、民法第 259 條,以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 丙移轉 A 地於甲所有,有無理由?請逐一分析之。 ( 40 分)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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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30 頁次: 2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中華民國憲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憲法雖有保障「生存權」的明文,但刑法仍有「死刑」的規定,請問: ⑴ 死刑的存在是否有違憲的疑慮? ⑵ 國際公約對死刑有何宣示? ⑶ 以 前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有表示過見解?最近憲法法庭有作成重要的判決, 本件判決結論是肯定或否定死刑的合憲性?其解釋的方法論為何?何 以憲法法庭採用此種方法?( 40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有關軍人退休撫卹的制度的合憲審查中,作 成以下解釋文的宣示: 「同條例(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 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 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 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與同條例第 26 條設定現階段合理俸 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 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 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請問: ⑴ 何謂「憲法上體系 正義」之要求? ⑵ 如果違反體系正義的要求,是否即屬違憲而無效? ⑶ 本號解釋採用何種方式宣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9 條的 法律效力?( 30 分)
本號解釋所涉 107 年 6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同年 6 月 20 日公布(下 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9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 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 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 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 應經立法院同意。
座號:
(同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
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依附表一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退撫新制施行後: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如附表三) :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點五個基數。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 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期間最後五分之一 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其年資以月計算,畸零日數不予採計,換算後取 整數月。服役滿二十年者,應核給俸率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 二,但軍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士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為限。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最後在職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 之五十。
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 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 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 方式如附表四。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伍者,其退休俸之給與,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 加一倍為基數內涵。但依前項規定調降差額時,不得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 合計數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 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役已符合法定支領退休俸條件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退伍者,其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休俸之給與,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支領或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伍金者,退撫 新制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 基數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退撫新制 施行後至本條例修正施行日止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 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之言論發表自由,請問: ⑴ 憲法是否同時也保障人 民有不表意的自由? ⑵ 如果人民因刑事誹謗事件損毀他人名譽確立,被 法院判決,應自費刊登判決全文,以表示對名譽受損害人回復名譽之方 式,是否屬於「適當」的方式?請從憲法觀點,分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與憲法法庭不同之見解。 (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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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40 頁次: 3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半導體公司(下稱 A 公司) ,實收資本額高達新 臺幣(下同) 500 億元,轉投資多家從屬公司,建立 A 企業集團。 B 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則為 A 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從屬公 司,實收資本額高達 200 億元,從事電腦、機器人及不動產等週邊業務。 由於甲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表現出色,深獲 A 公司持股百分之三十之控 制股東信賴,遂從基層員工逐漸晉升至 A 公司之行政長及 B 公司之全 球總管理處總處長,成為 A 公司之元老級員工,年薪高達 2,000 萬元, 惟其後因 A 公司於民國 111 年間併購 C 公司案失利而衍生重大爭訟,經 A 公司及 B 公司董事會決議免任其行政長及總處長之職位,將甲之職務 調整為 A 公司董事長室之專門委員,仍享有原有之薪資水平。緣 B 公司 擬購買位於臺北市之商業大樓作為 A 企業集團之總部,乃經二位不動產 估價師之估價,於民國 114 年以 60 億元向 D 建設公司(下稱 D 公司) 購買由 D 公司與土地所有人 E 公司所預定合建之商業大樓建案。經查 E 公司由甲之胞弟乙及弟媳丙於民國 112 年間所設立,實收資本額為 20 億 元,部分資金 12 億元係乙向甲借款而來, E 公司設立後旋即以 20 億元 購買上開商業大樓合建案之土地,並與 D 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若丁為長 期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認為 E 公司大部分資本 實際上為甲所出資,且甲過去曾長期擔任 A 公司及 B 公司之行政長及 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為 A 公司及 B 公司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 ,且 主導 B 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 10 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商業大樓,致生 B 公 司受到 10 億元之損害,乃於請求 A 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損害賠 償訴訟遭到拒絕後,自行代表 A 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試問:公 司法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判斷標準為何?若認定甲具備實質董 事(影子董事)之地位, A 公司之股東丁代表 A 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 訴訟,以賠償 A 公司之損害,是否適法?( 35 分)
座號:
二、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因必須出國開會,遂將其個人私章交由其所信賴 之資深祕書乙保管及負責代理甲出售一輛中古賓士車之事宜。詎料,乙 因其丈夫丙積欠丁及戊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巨額債務,逼債孔急, 乙竟然擅自以甲之個人私章,以甲為發票人簽發票面金額 400 萬元之本 票一張交付給丁,以擔保丙對丁之債務。此外,乙為清償丙對戊之 100 萬元債務,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擅自代理甲簽發票面金額 100 萬元之 本票一張,向善意不知情之己調度資金 100 萬元。試問:丁向甲請求給 付票款時,甲若主張乙係偽造甲之簽章而簽發票據,甲不負票據責任, 有無理由?又若己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主張:乙係無權代理甲而簽 發票據,乙應自負票據責任;己則抗辯:甲將個人印章交由乙保管,則 乙代理甲簽發本票,應構成表見代理,甲仍應對該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 何者之論述較有理由?( 25 分)
三、 A 化學工業公司(下稱 A 公司)委託 B 航運公司(下稱 B 公司)將裝有 價值 10 萬美元貨物之貨櫃 1 只(下稱系爭貨櫃)運送至香港, B 公司並 交付無背面條款之載貨證券影本給 A 公司。此外, C 公司則委託 B 公司 運送他只貨櫃,內裝有「發泡性聚苯乙烯珠粒」之危險品(下稱系爭危 險品) 。經查 A 公司委託運送之系爭貨櫃於民國 115 年 5 月 1 日裝載至 台光號貨輪(下稱系爭貨輪) ,同日自高雄港發航後,於翌日( 2 日)上 午 10 時許,因 B 公司擔任大副之受僱人甲簽准由電銲工乙就系爭貨輪 之船艙欄杆進行切割、電焊等熱工作業,導致引燃蓄積於系爭危險品貨 櫃周圍環境之戊烷氣體,導致在航程中發生爆炸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 災) ,致系爭貨櫃全損。若 A 公司向 B 公司請求賠償 10 萬美元時, B 公 司抗辯系爭貨輪運送由 C 公司委託運送之他只貨櫃,裝有「發泡性聚苯 乙烯珠粒」之系爭危險品,並未依「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以氣 密包裝,導致聚苯乙烯氣體自該只貨櫃溢洩,而使周遭環境存有易燃氣 體,始不幸引發系爭火災,乃屬經 B 公司注意亦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故 B 公司主張系爭貨物因火災之滅失,得依海商法之規定免責,是否合 理?( 20 分)
四、甲為確保其已成年長子乙之生活照護,由甲為委託人與受託人 A 商業銀 行成立子女保護信託,該信託之受益人為乙,信託財產為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並約定 A 商業銀行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具有運用 決定權,由 A 商業銀行依照物價指數調整每月對乙給付信託財產之金 額,以保障乙之生活需求。試問: A 商業銀行若擔任要保人,而以乙為 被保險人,並經乙之書面同意後,向 B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是 否具有保險利益?(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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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50 頁次: 2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公證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說明意定監護契約的立法目的、成立與生效、監護人產生方式、數 監護人執行職務之情形及監護人之報酬之決定。 ( 15 分)
某甲欲請求公證人 A 就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甲希望受任人由兒 子丙擔任,但若丙因死亡、重大傷病等原因而無法執行職務時,則由 女兒丁擔任第二順位受任人,請問公證人 A 應如何辦理?( 10 分)
二、六十八歲的知名企業家甲,名下擁有價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不動產及 現金存款兩千萬元,已離婚,育有一名兒子丙。甲近期因輕微中風,雖 然意識完全清楚,但行動變得較為遲緩,生活起居均靠情人丁悉心照顧。 某日,甲向其專屬理財顧問戊表示,欲規劃過世後的財產分配:由於丙 沉迷賭博,長年在外積欠債務且對甲漠不關心,只在缺錢時出現,甚至 曾經因為甲拒絕提供經濟援助,揚言要找黑道到甲的公司外砸店;因此 甲希望將名下不動產與現金全數留給情人丁。戊因此建議甲可先預立公 證遺囑,來保障自己心願得以實現。
隨後,甲在丁、戊的陪同下前往公證人 A 之事務所。甲當場向公證人 A 請求作成公證遺囑,但表示不願讓身邊其他親友知悉自己的身後規劃, 因此希望由丁、戊兩人擔任見證人。此外,進行公證程序時,戊因突感 腸胃不適,於公證人宣讀遺囑內容途中,表示必須去洗手間約五分鐘。 請問公證人 A 應如何作成本案之公證遺囑?( 25 分)
座號:
四、某乙於民國 114 年間行走時遭甲開車撞傷,雙方就和解條件周旋多時, 最終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達成共識,由甲支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作 為和解金,惟甲資力有限,無法一次清償,表示希望分期給付,雙方遂 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共同至公證人事務所請求公證人就和解契約作成 公證書,試問如當事人間就以下和解條件達成合意,公證人可否作成公 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 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 逕受強制執行。 ( 5 分)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 未履行甲願逕受強制執行。 ( 5 分)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 未依限履行,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及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遲延利息逕受強制執行。 ( 5 分)
乙方不得再以與本事件有關之任何事由向甲方提出刑事告訴,如有違 反,乙方應一次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 萬元整予甲方,如未履 行,乙願逕受強制執行。 ( 1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90460
頁次:
1 - 1
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英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除「英譯中」試題外,請以英文作答。
Unlimited freedom means that a free man may exercise his freedom first to take away the freedom of a slave, and then to establish as master. Freedom, in the sense of absence of any restraining control, must lead to very great restraint, since it makes the bully free to enslave the meek.
2025 年臺灣的經濟在人工智慧產業的帶動下呈現驚人的成長,全年國內 生產毛額成長率超過百分之八,創近 15 年來新高。半導體先進製程與伺 服器出口爆發,帶動民間投資與出口攀升。另一方面,傳統的石化、鋼 鐵等製造業因全球需求放緩及國際競爭激烈,復甦相對緩慢。地緣政治、 穩定供電、綠電轉型與資安治理將是未來臺灣產業的重大挑戰。
According to the Notary Act, what constitutes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for a notary public?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70 頁次: 2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乙、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 1/3 ,而 A 屋所坐落之 B 地則由乙、 丙各依 1/2 之比例共有; A 屋、 B 地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 內,甲、乙、丙則居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乙、丙以多 數決成立共有房地使用管理決定(下稱「系爭決定」 ) ,決議: 「 A 屋、 B 地均由乙全權使用管理出租,包含修繕、招商、共同費用支出及管理人 之管理報酬, A 屋、 B 地所生一切使用收益,扣除前述相關費用、報酬 後,依 A 屋、 B 地價值占全部不動產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但若各共有 人對相關費用、報酬有反對意見,則待爭議結束後,管理人再行分配」 。 乙乃將 A 屋出租予他人,每月收取新臺幣 7 萬元租金。甲則認為系爭決 定等同賦予乙恣意決定管理費用、管理人報酬,以拖延甚或免除分配租 金收益之地位,且 A 屋租金收益之分配,應僅由 A 屋共有人共享,不應 納入 B 地價值而為計算,而有顯失公平之處,擬依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 規定聲請變更系爭決定。試問:
甲應向何法院聲請變更系爭決定?( 25 分)
甲之聲請,得否僅列乙為相對人?( 25 分)
如法院以系爭決定非顯失公平為由,駁回甲之聲請,其裁定未據抗 告而確定。甲得否以該裁定不當為由,聲請同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2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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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植物診療師考試試題 代號: 90480 頁次: 1 - 1
等
別:高等考試
類
科:民間之公證人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主張其所持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經予提示,未獲 兌現,聲請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甲持以聲請強 制執行。
如乙受執行後,主張甲在聲請執行前,已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應如 何謀求救濟?( 25 分)
如甲在聲請執行後,始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丙可否聲請承當甲所聲 請之強制執行程序?( 25 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所有 A 地對乙所有 B 地中 C 部分之袋地通行 權存在,乙並應容忍甲在 C 地上通行,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如 乙仍不讓甲通行,甲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如甲發現 乙在 C 地上設置圍牆阻礙甲通行,甲得否併聲請拆除之?( 25 分)
三、我國人甲男年少時即失去雙親,與弟弟乙男(我國籍)相依為命。為供 弟弟唸書,甲男早早放棄學業進入社會工作。甲工作時認識了來我國留 學的 A 國人丙女,兩人進而相戀結婚。弟弟乙男大學畢業順利就業後, 丙女也完成了在我國的學業,甲男便隨同丙女一起返回 A 國定居,數年 後甲男因歸化取得 A 國國籍。某日,甲男心臟病發緊急送醫開刀治療, 出院後有感於世事無常,遂依據 A 國法完成公證遺囑,表示將名下所有 財產皆留給其配偶丙女。今年初,甲不幸因車禍往生。由於甲男在我國 臺中市留有一棟公寓(以下稱不動產 X ) ,針對該不動產 X 之繼承問題, 乙丙雙方爭執不下,乙遂於今年 6 月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配 偶丙主張依據甲之遺囑,該不動產 X 應歸丙一人所有。而弟弟乙則主張 甲並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該不動產 X 位於我國,故本件遺囑方式及 相關繼承問題皆應依我國法,乙應具有繼承權。假設 A 國繼承法採遺囑 自由原則,且對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並未設有繼承權或特留分之規 定;又, A 國國際私法規定: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試 問:有關本件訴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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