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海商法與海洋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4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14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公司為藥商,經遭查獲自民國(下同)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5 日間, 於某平面雜誌刊登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主管機關認甲公司違反藥事法 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依藥事法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下 同) 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 定後,認為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之事前核准規定違憲,擬向憲法法庭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 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 告,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乃於 112 年 4 月 20 日及同年 4 月 30 日, 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 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 5 月 20 日,以乙於同年 4 月 12 日至 20 日、 4 月 21 日至 30 日及 5 月 1 日至 20 日間,先後刊播 3 次藥 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 20 萬元、 30 萬元 及 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 管機關遂自 5 月 21 日起,至同月 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 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 5 次。 5 月 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請從甲公司之立場,分析說明其所得主張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違憲 之理由。 ( 30 分)
假設乙認為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其主張有 無理由?( 30 分)
乙不服上述罰鍰處分,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其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至 5 月 25 日止之刊播廣告應屬同一行為;縱 屬違法,也只能處罰 1 次。主管機關則主張乙公司有上述之 8 次刊播 廣告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得對之分別裁處 8 次罰鍰。請問依目 前實務見解,該裁罰是否有理由?( 40 分)
座號: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第 1 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 91 條第 1 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2 條第 4 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30110
|
30910
頁次:
4 - 3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 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 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 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 30 分)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 30 分)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 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 ( 40 分)
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 30 條
(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 6 條第 1 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 9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 11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 6 條
(第 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第 3 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570
30970
頁次: 2 - 1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科
目:海商法與海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 品章程( IMDG Code )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 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 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 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 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 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 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 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 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 下,試問: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 15 分)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 15 分)
二、我國籍運送人甲,承運紐西蘭託運人乙冷凍羊肉一批,裝載於 5 只 40 呎 冷凍貨櫃,原預定由甲所有之我國籍船舶 X 輪自紐西蘭奧克蘭港運往我 國高雄港。因疫情船舶調度困難之故,甲依載貨證券上的自由權條款 ( Liberty Clause ) ,將該 5 只冷凍貨櫃,於奧克蘭港轉委由另一日本運送 人丙所有之我國籍 Y 輪運送來臺。貨物裝載上船後,甲簽發載貨證券予 乙,其上記載運送船為 Y 輪。 Y 輪甫於一週前於澳洲雪梨港完成船舶定 期檢驗, Y 輪於奧克蘭港啟航駛離碼頭後不久,船上電力不明原因突然 跳脫, Y 輪失控撞擊奧克蘭跨港大橋橋墩,導致 ① 大橋斷裂; ② 橋上 6 部車輛墜海; ③ 10 名駕駛人及車上乘客落海死亡。 Y 輪卡住橋墩,船身 破裂, ④ 部分燃油外洩造成污染; ⑤ 船舶動力及電力全失達一週之久,
5 只冷凍貨櫃貨物因失去電力供應而全損。試問:
自由權條款效力?運送人甲是否應對乙承擔運送責任?( 15 分)
所列 ①②③④⑤ 五種損失,那些損失依我國法( Y 輪船籍國法)可對 Y 輪主張海事優先權?順位為何?( 15 分)
三、 A 國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亦依據公約主張相關海域範圍。 今 A 國海巡船艦在其基線以外 18 浬處發現 B 國漁船載運偷渡客一批, 並將該批人員轉運到由 A 國人民某甲所駕駛之舢舨上。海巡船艦因此扣 押相關船舶和逮捕相關人員。現 A 國依據其國內法-人口販運防制法, 除對其國民某甲加以處罰以外,亦欲對 B 國漁船上船員論以刑罰。試說 明 A 國此舉是否有理由?( 20 分)
四、 C 國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為落實海域執法,通過國內法,明 確訂定海上警察相關執法要件和權限。其中,規定於領海內,若有行跡 可疑之外國船舶,應以強制力加以扣押回港調查,以維護海域航行安全。 今有 D 國商船某乙行經 C 國領海因怠速行駛,而被 C 國海警船逕以強 制力扣押回港,其主張依據即為依據其國內法律,依法行政。試分析 C 國海警船之行為是否有理由?(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 A 地一筆,乙有 B 、 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 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 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 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 4,000 萬元購買 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 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 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 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 B 地設 定最高限額 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 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 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 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 C 地 設定擔保 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 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 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 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 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 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 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 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 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 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有無理由?( 25 分)
座號: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 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 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 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50 | 3095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主張: 「兩造原本分別共有 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 A 地興建 B 屋。嗣伊就 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 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A 地,由伊 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 B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 「伊興建之 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 A 地,此一合法使用 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 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 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 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 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 25 分)
座號:
二、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 「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整」 ;事實主張略為: 「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 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 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企業家甲有意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於法定競選期間,甲向選民 A 拉票時, 承諾若甲未來當選,將推薦 A 的兒子進入甲的企業內工作,因此動搖了 A 的投票意向。為求勝選,甲的員工乙向甲提議,由乙想辦法拍攝競選 對手丙的私生活,以作為選戰的攻擊素材。甲回覆乙: 「我支持你的想 法!」當天夜裡,乙在前往丙家時,看見丙的汽車停在小巷內且車身劇 烈晃動,懷疑是丙與其秘書丁二人在車內性交。乙悄悄貼近車子,聽見 丙叫著丁的名字,且發出性交的聲音,便立即持手機錄下該段聲音與車 子震動的影片,隨即將該段影音檔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甲。丙發現乙 後,乙迅速逃逸,丙立刻開車追趕,丁在過程中不斷催促丙開快一點, 導致丙在明知可能會撞到用路人的情況下,因車速過快撞上路人 B , B 因而受傷昏迷。丙、丁驚恐萬分,即使認知到若當下不施以救援, B 可 能會死亡,仍立即逃離現場。半小時後,丙單獨回到現場察看,發現 B 仍倒臥在馬路上,誤認 B 已死,怕 B 的「屍體」被發現,便將 B 載到附 近樹林中掩埋。翌日,甲利用電腦軟體將上開影音檔與虛假性影像合成 為丙、丁的性交影片,打算在選前之夜散布。兩天後, B 的屍體被發現, 法醫確認 B 是因掩埋而窒息死亡,至於先前遭受的撞擊傷害,並非致命 的原因。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100
分)
(附註: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 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 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 ) ,經檢察 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
於案件 2 ,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 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 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 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 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 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 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 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 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 40 分)
於案件 2 ,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 40 分)
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 裁判?( 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 , A 公司係於民 國(下同) 100 年由 B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下稱 B 公司)與多位投資人合資成立,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業務,其中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5% 之股份,甲、乙、丙三人分別持有 B 公司 5% 之股 份。經查 A 公司於 109 年度之營業收入,已占 B 公司合併營收比率之 70% 、稅後淨利之 48% , A 公司自 109 年度起已成為 B 公司之最重要轉 投資公司。甲為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C 公司之經理人,未經 C 公 司之同意,自 109 年 6 月 20 日起擔任 B 公司之監察人,任期三年。此 外,甲當選 B 公司監察人後,並於同日當選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D 公司董事。又甲於 110 年 7 月初,因監察人之職位獲悉 B 公司之重大 訊息而向 B 公司之股東買進股份。試問:
甲兼任 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 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 行為?( 20 分)
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 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 之利益歸入公司?( 10 分)
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 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 再度當選 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 20 分)
二、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 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 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契約 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 6 百 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 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 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 1 千萬元。 A 公司就 火災保險業務,有向 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 50% 之再保險。試問:
A 、 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 15 分)
於給付保險金後, A 、 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 10 分)
三、 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 B 為未上市(櫃)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 ,乃食品原料大廠; 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下稱 C 公司) , 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 A 公司本 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 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 虧損而未予揭露, 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 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 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 、 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 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 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 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 A 公司上市前) ,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 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 否向 A 、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A 、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多工作業早已受到世界各國組織及管理者重視,被評定為影響員工 績效的關鍵因素。 2007 年學者 Kenyon 與 Lyons 發現, 「同步活動」可以 讓每人每天增加將近 7 小時的平均工時。對擅用數位工具輔助的年輕族 群而言,一心多用激發個人創造效能,企業組織更藉此獲利。
然而,沉浸於多線切換的工作者,常未察覺自己過勞的狀態。另有 一類員工則因當前專注的工作不斷被打斷插入,而感到混亂和焦慮。此 外,多工作業也造成了勞動者「工作貧窮化」的剝奪感,使得反思「高 效能」的世代出現,質疑「努力便會成功」的價值。他們表示,看似消 極的想法與行為,實際是在效能與倦怠的失衡中,對身心平衡的守護。 當工作現場像開十個視窗時,怎麼關掉不必要的?在多工與專注之間, 如何找到自己的方法與平衡點?這些問題既考驗員工的專業成長與韌 性,也提醒企業該積極建立一個能承接多工壓力、避免過勞耗損的健康 職場。
在數位時代,多工作業創造了更多工作效能,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請根據個人經驗或觀察,說明在任務多重轉換上的優缺點,以「多工如 何續航」為題,撰文一篇,文長不限。 ( 50 分)
座號:
二、 詞典解釋「繽紛」為「雜亂而繁盛的樣子」 ,常用來形容美好事物, 雖是雜亂,卻是亂中有序。像《桃花源記》中「落英繽紛」 ,即使是花落, 也如夢如幻。繽紛,不只是畫面感,更像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一種讓 悲傷昇華的力量。
如果真有一個屬於繽紛的節日,那會是什麼模樣?曾有作家發想 「不存在的節日」 ,像「海邊的發呆節」 、 「無手機節」 、 「喝水節」等,創 意不只來自作家,也來自讀者投稿,形成靈感連鎖。
「繽紛節」的最佳慶祝方式,就是進行一場生活的想像力運動,發 想一個你認為該存在的節日,把夢想與快樂變得具體而閃亮。 根據上文,請就下列問題作答:
「繽紛」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也是一種讓人快樂、充滿想像的生 活方式。如果真的有一個「繽紛節」 ,鼓勵人們用創意去過生活,你會怎 麼設計這一天?請你試著發想這個「不存在但期待存在的節日」 ,以「我 的繽紛節」為題,設想自己的節日,作文一篇。 (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