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19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提示
本題問傷害保險規範何者「錯誤」。請特別檢視解約金債權得否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保險法第135條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意旨)。
正確答案
正解:A
詳解
A. 錯誤(即本題答案)。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保險金額或解約金等,依保險法之保護意旨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項稱「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係錯誤敘述。
B.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責,符合第133條。
C.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符合第134條第1項。
D.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符合第13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