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題庫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21 題

保險法規概要

下列關於保險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之「給付賠償金額期限」,以及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之「給付遲延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②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1. ①②③皆正確
  2. ①正確,②③不正確
  3. ①②正確,③不正確
  4. ③正確,①②不正確
提示
本題對應保險法第34條給付期限與遲延利息。請辨明約定期限給付、無約定期限時之給付日數(十五日)與可歸責保險人致遲延之利息(年利一分)。
正確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①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②無約定期限者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第34條第1項)、③可歸責於保險人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第34條第2項),三者皆正確,故選「①②③皆正確」。
B. 錯誤。②③亦為正確敘述,並非僅①正確。
C. 錯誤。③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亦為正確,並非僅①②正確。
D. 錯誤。①②亦為正確,並非僅③正確。

查看全部題目+答案+詳解所有公開題庫

所有公開題庫(含題目與詳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