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勞動社會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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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 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 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 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 「 A 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 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 龜集團」 。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 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 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 稿) ,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 八蛋」 。請問:
甲認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侵害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 11 條 保障意旨,欲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說服法院聲請釋憲? ( 40 分)
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 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20 分)
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 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 40 分)
參考法條
第 140 條第 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第 2 項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座號:
二、 A 、 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 ,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 A 、 B 因細故爭吵, 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 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 B 以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 A 不從, D 即 以約束帶綑綁 A ,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 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 ,遭 E 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 F 對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及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 A 之意見, 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3 項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 30 分)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C 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 A 出院之 目的?( 20 分)
A 不服強制住院措施,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主張甲市政府未經法官 同意,而逕由主管機關及上述審查會決定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其所 依據之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有關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的許可程序,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甲市政府於訴訟中,則引用司法 院相關憲法解釋,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均無牴 觸。 A 可提出那些理由,以反駁甲市政府之主張,並說服承審法官上 開規定確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50 分)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 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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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0
4 - 3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 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少年法庭(略)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 醫。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第 32 條第 4 項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 編號 | 法規名稱 | 法條 |
|---|---|---|
| 1 | 家事事件法 | ⑴ 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⑵ 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
| 2 |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
| 3 | 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 |
| 4 | 精神衛生法 | 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
| 5 |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
| 6 | 老人福利法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370
30770
頁次: 2 - 1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科
目:勞動社會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自民國(下同) 87 年 3 月 22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由 A 公司辦理加入 勞工保險,於 100 年 5 月 21 日因疾病住院治療 2 個月後,於 8 月 1 日 復職,卻不幸於 8 月 15 日在家中發生意外而死亡。其受益人於同年 10 月 6 日申請被保險人死亡給付,而 A 公司因經營不善自 100 年 5 月積欠保 險費及滯納金,經限期清償仍未繳納,於訴追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請問:
A 公司是否為保險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其與勞工保險局之法律關係 為何?( 10 分)
勞工保險局得否以 A 公司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為由,而拒絕甲之受益 人所申請的死亡給付?( 10 分)
假設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逾 2 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 論。」 ,請從社會安全之意旨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論述該條規定之 合憲性。 ( 20 分)
二、 A 公司工作規則明定員工特別休假採取週年制,勞工甲於民國(下同) 106 年 2 月 1 日起受僱於 A 公司, 107 年 2 月 1 日起依法有 7 日特別休 假,請回答下列三小題。
甲擬於 107 年 7 月中旬使用該 7 日特別休假,經向 A 公司提出特別休假 之申請後, A 公司以業務繁忙為理由,否決甲之申請。請問 A 公司之 作法是否有理由?若甲因此至 108 年 1 月 31 日止皆未再使用該 7 日特別 休假,依法甲得有何權利向 A 公司主張?( 10 分)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有 10 日特別休假,惟甲至 109 年 1 月 31 日 止皆未使用該 10 日特別休假,甲擬於 109 年 6 月到國外旅遊,遂向 A 公司商請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 A 公司以工作規則規定 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者以三個月為限。請問 A 公司作法是否 合理?( 15 分)
若甲於 108 年 2 月 1 日起取得 10 日特別休假,至 109 年 1 月 31 日止 皆未請休,與 A 公司合意將該 10 日特別休假遞延至翌年度( 110 年 1 月 31 日止) 。不料 A 公司因經營不善,於 109 年 5 月 1 日資遣甲。請問 甲該應休未休之 10 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以何時之工資折算?又依勞動 部之函釋,該折算之工資是否可計入平均工資?( 15 分)
三、甲自民國(下同) 88 年 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 A 公司臺南 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 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 100 年 4 月 6 日, 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 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 100 年 4 月 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 A 公 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 5,000 餘元 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 同年 5 月 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 5 月 9 日再向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 A 公司則於 5 月 25 日以甲無正當 理由繼續曠職達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則於 5 月 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 10 分)
A 公司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期間之 100 年 5 月 25 日,通知甲終 止勞動契約,是否發生效力?( 1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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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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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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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類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有 A 地,自行出資在 A 地上興建 B 屋, B 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 B 屋 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 B 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 B 屋閒置。丁見有 機可趁,擅自占用 B 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乙請求丙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支付一筆 B 屋占用 A 地期間內相 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 25 分)
丙請求丁返還 B 屋,並支付一筆占用 B 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有無理由?( 25 分)
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 B 屋,丙請求戊 賠償 B 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 25 分)
二、甲司機受僱於 A 貨運公司(下稱 A 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 車靠行登記在 B 通運公司(下稱 B 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 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 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 甲、乙、 A 公司、 B 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 (下同) 30 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 150 萬元、每人各 100 萬元之慰 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 付 120 萬元,乙同意支付 300 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 甲應負 20% ,乙為 80% 。試問:
A 公司及 B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5 分)
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 25 分)
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 A 公司及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3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50
30950 頁次: 2 - 1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 107 年 3 月 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 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 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 105 年 8 月 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 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 「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 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 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 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 。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 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 25 分)
就甲所主張 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5 分)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 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 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 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 25 分)
座號:
二、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 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 5 年未能生育, 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 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 生 1 個月之棄嬰 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 生子女。 2 年後,乙生下 B 女。 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 ,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 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B 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 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 B 之請求有無 理由?( 25 分)
丙於 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 A 與 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 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 A 提起確認 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另對 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 25 分)
設甲於 90 年間已知 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 B 請求返還 自 80 年間至 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 A 一頓,促使 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 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 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 乙探聽 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 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 A 的 B 當作 A ,遂不顧 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 B ,致 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 無法施力。乙警告 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 更兇。放話後,乙瞥見 B 戴有名貴手錶,趁 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 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 B 經治療 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 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 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 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 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 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 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 100 分)
座號:
二、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 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35 分)
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 理,乙委任之 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 B 律師遂代乙以 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 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 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 B 當庭代為陳述 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 及 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 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 自訴狀所述及 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 法?( 30 分)
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 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 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 。 為證明此點, 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 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 摘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 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 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 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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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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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公司、 B 公司均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百分之 5 的股份。甲為 A 公司、 B 公司之股東,各持有百分之 3 的股 份。 B 公司設有 9 席董事,並未設獨立董事。甲以 A 公司法人代表人之 身分,被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A 公司、 B 公司業務互補,過去幾年來持續合作。 A 公司董事會認為, 若 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將創造更大的綜效。因此,在 B 公司今年度 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 A 公司以股東身分,向 B 公 司提出「 A 公司擬吸收合併 B 公司」的股東常會議案,同時附上 A 公司 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對於上述股東提案, B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表決後,以 5 票同意、 4 票 反對,通過將其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股東會開會通知中,對於此一議案 的說明,除載明 A 公司提案內容外,另僅附上 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 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B 公司股東會審議本案過程中,股東們對於 A 公司、甲得否加入表決, 爭論不休,後經主席裁示, A 公司、甲均得加入表決。最後,本案表決 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90 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
就上述事實,請依公司法、下附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法理,分析討論 A 公司所提出的股東提案是否合法?請分別就 B 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對此 一股東提案的處理,是否適法?加以討論。 ( 50 分)
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第 6 項:
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 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二、甲某日突於辦公室昏厥,經送醫急救並住院兩日,醫生告知甲係因心律 不整昏厥,日後宜多留意。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並在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之協助填寫下,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日前因 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經 A 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一年之後,甲於高速 公路發生重大車禍,當場死亡。甲死亡後, A 保險公司於處理甲之妻丙 所申請之保險金給付事宜時,發現甲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其投保前有心 律不整昏厥送醫之事實,遂主張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之據實說明義務, 解除契約,拒絕理賠。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丙主張甲之要保書完全由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代為填寫,且甲已當 場告知乙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甲之病史,乙完全知情,當時 乙亦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為宜,以免影響核保,是以 A 保險公司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10 分)
丙另主張甲係因車禍受傷而死亡,與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無 關,二者並無因果關係, 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丙之主張有無理 由?( 15 分)
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新藥研 發,設立於十年前,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 60 億元,只發行 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 A 公司設立之初,因投資人對該公司前景並不 看好,導致少有投資人願意投資,幸得創辦人亦係現任 A 公司董事長甲 之好朋友乙之支持,由乙促成其擔任董事長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股 票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投資 A 公司,目前 B 公司共計持有 A 公司 股份 3,000 萬股, B 公司僅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未涉入 A 公司之經營, 故 B 公司或乙未於 A 公司擔當任何職位。今年初,甲、乙二人因故交 惡,因此乙主導擬出清 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此外, A 公司於今 年 6 月因擬投入研發檢測某新型病毒篩檢試劑,擬引進新資金與策略性 投資人,並依私募之法定程序辦理。 A 公司將私募訊息及相關資料以電 子郵件寄送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與法人共計 100 人,另有 於寄送名單以外之 30 人因聽聞該私募案,主動向 A 公司索取私募資料, A 公司於確認其符合私募之應募資格後,亦以電子郵件寄發資料。請附 法條依據與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若 B 公司擬設置網站,透過拍賣方式出清所持有 A 公司股份,是否可 行?另若 B 公司係依法定程序與要件公開向投資大眾要約出售 A 公 司股份,並依法提供「說明書」 ,若該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有誤導投資人 之情事,試問投資人庚最有可能請求 B 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證券交 易法依據為何?( 15 分)
本題中, A 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私募資訊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 1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多元文化觀點是現今民主進步社會中共同推崇的價值觀,反對任何對不 同性別、種族、民族、宗教、身心障礙的歧視或差別對待,主張人們應 互相包容不同立場、彼此尊重不同意見。以下是三則事例:
人類學家愛弗列特研究亞馬遜叢林的皮哈拉民族時,曾經搶救一個喪 母且病弱的女嬰,在密集照顧努力餵食牛奶之後,孩子暫時似乎恢復 了健康,愛弗列特因需離開去運動跑步,將女嬰託給生父照顧,但回 來後卻發現孩子被父親強灌酒精而死亡。因為皮哈拉人也有適者生存 的觀念,加上孩子喪母不易存活,況且皮哈拉族沒有醫生,若是努力 餵養女嬰,不過是延長其受苦的不幸生命。人類學者的解釋是皮哈拉 人做出了他們文化裡所認為的最好選擇。
2011 年 2 月,英國首相卡麥隆指出:英國容忍一些與外界隔離的社群進 行違背英國價值觀的行為,這些極端主義移民至西方社會,卻拒絕接 受多元文化融合,不願與外界交流溝通,對內仍封閉式的堅持自己單 一文化;只有在對外時,才以必須尊重多元文化的理由,強烈要求外 界必須接受他們的方式。卡麥隆甚至提出「英國必須放棄失敗的文化 多元主義」的強烈意見。
2015 年法國巴黎發生連環恐怖襲擊後,一些右派人士認為,西方國家 多年來奉行的多元文化價值觀和政治正確縱容了恐怖主義的氾濫,多 元文化走到極端就成了將落後、野蠻和反文明的價值觀與民主、自由、 平等、寬容的核心價值觀等量齊觀,誤認為二者沒有高下之分。
請以「多元文化觀點的省思」為題,作文一篇,先針對上述三則 事例的觀點加以評論,而後進一步反思: 所謂多元文化觀點的真諦是 什麼? 在不同觀點的對立面,有沒有普世需要共同遵守的價值觀? 現實世界裡,多元文化觀點是否有被誤解、誤用的情況?( 50 分)
座號:
……
當日清晨二路皆被樹葉掩蔽 少有人行踩踏之跡 我將其中一路留待他日 然深知人生阡陌縱橫道路迤邐 我懷疑自己能否有再訪之期 此後多年我將喟然嘆息 樹林中曾有兩路分歧 而我選擇的一條罕有人跡
從此一切竟是全然相異 〈未走之路〉羅伯特.佛洛斯特
人的一生皆須經歷許多抉擇,現今的我,也總是在經過無數的選擇 後才成為現在的自己。而這樣的選擇,可能讓自己與某些極渴望的事物 擦身而過,結果令人無比悵惘,而那些不曾開始或從未完成的事也益發 引起我們的好奇想像:如果當時自己走上另一條路,讀了完全不同的學 校、科系,選擇了不一樣的人,放棄了某件事,那麼那個走上另一條路 的自己,生活會是何等模樣?請以「未走之路」為題,作文一篇,想像 自己在某些人生重要決定上做了迥然不同的選擇,走上不同的路,發展 出差異甚鉅的生活面貌,想像那樣的自己可能具有的變化,以及可能有 的心理感受,並且與現今真實的自己做比較。 (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