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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類科|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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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10

頁次:

5 - 1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 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 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第 2 至 4 、 6 、 8 及 9 、 11 至 13 款略 ]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 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 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座號: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 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 25 分)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 105 年 11 月 9 日修正公布】

第 2 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 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第 5 條第 1 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 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 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 第 2 至 4 款略 ]

第 5 條第 2 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 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 教育法律定之。

第 7 條第 3 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 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條 前條第 1 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 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104 年 1 月 7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 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 40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 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 7 條第 1 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 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第 3 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 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4 條第 1 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 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6 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 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 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 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 貼。

第 8 條第 1 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 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第 8 條第 2 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第 8 條第 5 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 (構) 、 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

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條

第 條

251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文第 3 段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 83 年 1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 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 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 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 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 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 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定有明文。 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50

頁次:

2

1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座號: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 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

第 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 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60

頁次:

1 - 1

1 0 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座號: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20

頁次:

2

1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 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 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 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 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 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 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 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 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 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 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 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 ① 丁在 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 ② 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 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 ③ 丁因先前已中風, 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 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 具個人意見)( 100 分)

座號: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 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 1-2 )。 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 開電話錄音(證據 2 )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 1-1 、 1-2 ),作 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40

頁次:

3

1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座號: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代號:

30130

頁次:

4

1

1 0 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與公文部分:

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一、 作文:(

60 分)

俗語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年來歹徒詐騙猖獗,國人深受其苦, 請以「根絕詐騙」為題,作文一篇,論述己見。

二、 公文:(

20 分)

邇來,未經查證或刻意散布之不正確消息,充斥網路,不僅為機關團體帶 來困擾,甚且造成民眾恐慌。試擬法務部致所屬檢調機關函:請積極整合 各項司法資源及人力,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具體可行之追查暨防範計畫, 並落實執行,以安定人心,確保國家安全。

乙、測驗部分:( 20

分)

代號: 3301

 下列那個選項中的成語運用是錯誤的?

座號: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上文旨意?

下列選項,何者精神最接近「考終命」之義?

本文意旨與下列選項最接近的是:

對讀書的看法,下列何者最接近連橫之意?

下列選項,何者與洪棄生詠懷之事件不同?

 割讓行成自馬關,虎旗終掩淚潸潸。連城趙璧非輕與,合浦秦珠可見還  數百砲臺恰似虹,旌旗林立示威隆。螳螂斧豈龍車敵,彰化八卦一擊中  和約書成走達官,中原王氣已凋殘。牛皮地割毛難屬,虎尾溪流血未乾  聞道神龍片甲殘,海天北望淚潸潸。書生殺敵渾無事,再與倭兒戰一番

根據上文,下列敘述何者為作者所希望?

依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下列選項何者最接近本文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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