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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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10
頁次:
5 - 1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 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 , 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 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 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 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 請求?( 30 分)
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 布 A 之上述個人資料。 A 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 可能。請問 A 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 ( 20 分)
A 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 分」違憲, A 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 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 50 分)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 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 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 第 2 至 4 、 6 、 8 及 9 、 11 至 13 款略 ]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 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 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座號: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 25 分)
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 第 40 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 25 分)
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 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 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 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 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 25 分)
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 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 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 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 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 是否有理由?( 25 分)
第 2 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 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
第 5 條第 1 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 其類別及宗旨如下:
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 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 [ 第 2 至 4 款略 ]
第 5 條第 2 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 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 教育法律定之。
第 7 條第 3 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 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 17 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8 條 前條第 1 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 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1 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 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 40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第 4 至 12 款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 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 7 條第 1 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 限,完成學業。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 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第 3 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 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4 條第 1 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 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6 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 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 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 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 貼。
第 8 條第 1 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 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第 8 條第 2 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第 8 條第 5 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 (構) 、 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
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條
第 條
251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 83 年 1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 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 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 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 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 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 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定有明文。 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150
頁次:
2
-
1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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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丁女與戊女三人。乙早逝,由甲扶養三子 女成年。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卻受甲之反對,因 此兩人未辦婚禮,於民國(下同) 102 年 10 月 15 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 婚書面契約,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後三年未有子嗣,而共 同收養 2 歲的 A 男,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一 年之後,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赫然發現己之過世前夫的祖父,竟 與丙之外曾祖父為同一人。丁自大學畢業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與 庚女同居,想要有穩定的家庭與共同子女,而於 105 年 2 月 5 日至戶政 事務所註記為同性伴侶,其後庚至外國以人工生殖方式生下 B 女,庚與 B 返國後,丁於 106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依民法第 1074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 定,聲請對 B 收養之認可,以使自己與庚共同成為 B 之法定雙親。甲則 自丙結婚時已發現有失智症狀,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三年之後,甲已 無法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也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但因有 戊之照顧,並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惟甲曾於 106 年 5 月 5 日作成一 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且記明年、月、日之自書遺囑,其內容為將所有財 產贈予戊。甲於 107 年 6 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去世,留下財產新臺幣 3,000 萬元。試問:
丙與己共同收養 A ,是否有效?( 25 分)
法院就丁收養 B ,是否應予認可?( 25 分)
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 25 分)
座號:
二、 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在東京訂立 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 A 大 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 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而 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 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 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 丙騙得之 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 A 大樓之 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 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
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 所受領之 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 15 分)
前述 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30 分)
丁依民法第 511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 契約終止後將未用 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 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 30 分)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 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 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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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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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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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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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 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 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 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 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 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 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原判決廢棄(第 1 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 2 項)。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 3 項)。」試問: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 30 分)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 30 分)
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 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 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 如何處理?( 15 分)
二、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 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 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 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 害。試問:
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 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 40 分)
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 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 3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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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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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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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 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 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 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 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 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 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 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 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 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 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 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 ① 丁在 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 ② 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 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 ③ 丁因先前已中風, 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 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 具個人意見)( 100 分)
座號: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 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 1-2 )。 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 開電話錄音(證據 2 )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 1-1 、 1-2 ),作 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2 )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 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20 分)
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 1-1 )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 不利之證據。( 20 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 )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 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 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 20 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 2 )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 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 證據。( 20 分)
電話錄音(證據 2 )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 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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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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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總額新臺幣(下 同) 5,000 萬元,實收資本額 2,000 萬元,目前已發行普通股 200 萬股, 董事為甲、乙、丙三人,甲為董事長,監察人為丁,各董事及監察人同 時都具有股東身分,其中丁持股約百分之二。 A 公司於今年 4 月初之董事 會決議,將於今年 8 月間增資發行新股 300 萬股,但丁認為增資有過於 浮濫之嫌,從而在 5 月下旬 A 公司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丁以股東身分 提案請求降低增資股數為 100 萬股案(下稱一號提案)。除丁之提案外, 尚有符合提案資格之股東戊主張董事長甲藉轉投資之名行掏空公司資產 之實,造成公司虧損達 500 萬元,因此,提案請求訴追甲對公司之賠償 責任(下稱二號提案);股東己主張董事甲及乙均有同意造成公司虧損 之轉投資案,故兩人不適任,提案請求解任董事甲及乙(下稱三號提案) 。 前述提案均在受理期間內提出,且提案內容都在三百字以內。 A 公司董事 會收到提案後,僅受理一號提案,將其列為議案記載於開會通知中,且 股東會中亦議決通過降低增資金額僅發行新股 100 萬股。請附理由及個 人看法,回答下列問題,且若涉及民國 107 年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亦 請一併說明。
在一號提案通過後, A 公司董事會是否僅能發行新股 100 萬股,抑或 是可發行新股 300 萬股?( 30 分)
A 公司董事會未將二號、三號提案列為議案,是否合法?若有違法未列 入議案,則對股東會有何影響及提案股東可如何救濟或因應?( 50 分)
座號:
二、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兩名監察人,董事中有 兩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甲新上任,欲了解公司情況,其注意到公司在 近二年的時間,為防禦市場派的經營權爭奪,密集對策略性投資人發行 私募股份,並進行股份交換,甲想進一步了解策略性投資人與股份交換 對象之身分,與公司當時所進行的實地查核( due diligence )之結果,於 是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但公司皆以私募與股份交換皆已經當時之股 東會與董事會決議通過,也依法為相關資訊公開,其餘資訊事涉公司機 密,無法提供為由,拒絕甲之請求。甲進一步想要了解這幾次私募與股 份交換後,對於公司經營產生何種影響?私募與股份交換是否依照公司 原本預估為公司帶來正面效益,若未達預期,理由為何?及應如何改進? A 公司皆回覆,由於時間不足兩年且事涉機密,故無法提供。甲於是在董 事會提案要求做成公司應提供相關資訊之決議,除另一名獨立董事支持 外,其餘三名董事則不支持甲之提案。請就獨立董事於公開發行公司之 角色討論甲請求查閱有無理由?若 A 公司嗣後設置審計委員會,是否有 所不同?( 40 分)
三、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欲以甲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金額 1,000 萬元之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乙自己為受益人。 A 人壽保險公 司之業務員丙前往要求甲、乙填寫要保書及相關文件時,甲適因急事外 出,無法親自在要保書上簽名,丙改以電話請甲確認,甲同意為被保險 人,並表明授權乙代甲於要保書上簽名。 A 人壽保險公司核保後同意承 保,並簽發保險單送交予要保人乙。甲、乙在結婚一年後離婚;離婚後 甲遭遇車禍死亡。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乙申請理賠時, 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要保 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為 由而拒賠。 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13 分)
乙申請理賠時, A 人壽保險公司以甲、乙已離婚,則甲死亡時,受益 人乙對被保險人甲不具保險利益,故乙已喪失受益人資格為由而拒 賠。 A 人壽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13 分)
乙申請理賠時, A 人壽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甲未於要保書上親自簽名, 故系爭人壽保險契約違反保險法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而拒賠。 A 人壽 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14 分)
四、 甲現年 19 歲,得其父母同意後獨資開設一間咖啡店,獨立負責經營及管 理咖啡店事務。某日,甲打電話向廠商乙進貨,為支付貨款,甲開立一 張新臺幣 10 萬元、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填寫完成法定應記載 事項及簽章後,將該本票置於辦公室抽屜,欲待乙隔日送達貨物後,始 於受款人欄位填入乙之姓名,再為交付。不料,甲之員工丙因遭逼債, 遂鋌而走險偷取該本票,丙偽造乙之簽名後,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丁, 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則丁是否取得票據權利?若丁於取得該本票 後,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房東戊,以支付押金及房租,並記載禁止背 書轉讓。其後,適逢農曆新年,戊因剛好手頭現金不足,因該本票尚未 到期,便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其父親己,並裝於紅包袋內交付予己,作 為新年賀禮,若己向甲行使票據權利遭到拒絕,得否向乙、丙、丁及戊 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 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40 分)
代號:
30130
頁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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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60 分)
俗語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近年來歹徒詐騙猖獗,國人深受其苦, 請以「根絕詐騙」為題,作文一篇,論述己見。
20 分)
邇來,未經查證或刻意散布之不正確消息,充斥網路,不僅為機關團體帶 來困擾,甚且造成民眾恐慌。試擬法務部致所屬檢調機關函:請積極整合 各項司法資源及人力,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具體可行之追查暨防範計畫, 並落實執行,以安定人心,確保國家安全。
分)
代號: 3301
他為人坦誠磊落,品德高尚,縱使在無人之處,始終如一,不愧屋漏
一到下班時間車潮同時湧現,車水馬龍,履舄交錯,路上交通很繁忙
那個為虎作倀的爪牙,跟著鄉里間惡霸狼狽為奸,鎮日欺壓善良百姓
一場意外災難奪走他兄弟性命,遽零棣萼,雁行失序,讓他傷痛不已
座號: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上文旨意?
讀書時全神貫注,不旁及於他書
雖能旁徵博引,卻不能專精深入
讀書能深能博,方能夠觸類旁通
聖人述作費時雖短,卻道心惟微
「五福臨門」源自《尚書.洪範》:「一曰壽、二曰富、三曰康寧、四曰攸好德、 五曰考終命」。
下列選項,何者精神最接近「考終命」之義?
安身立命,終有成就
考其一生、德命兼修
命中帶祿,無憂康寧
老有所終、死有所送
「人們常常用『眨眼之間』、『一眨眼的工夫』來形容時間之快。如果我們用千分 之一秒來計時,眨眼這個動作實際上進行得十分緩慢。……其實,在千分之一秒裡 還可以做很多事。火車在這個時間裡能運行大約 3 公分,聲音則可以跑 33 公分, 超音波飛機能飛行 50 公分左右;但是地球,它可以在千分之一秒內繞太陽轉 30 公 尺,而光能走 300 公里。這樣看起來,千分之一秒是不是看起來長了很多?」
本文意旨與下列選項最接近的是:
讓精確數據掃除語病迷思
轉換角度能看到不同面向
強化自我中心的判斷能力
善用極短時間創造大未來
今之學子,方學文矣,忽而詩,忽而詞,忽而書畫,忽而金石。自非天才,安能兼 美?夫讀書所以致用也。然讀書自讀書,致用自致用,判然兩途,未可兼顧。而今 之讀書者,忽而政治,忽而法律,忽而經濟,忽而宗教。無不知之,無不言之。然 博而寡要,勞而無功,烏乎可!僚之丸,秋之奕,由基之射,技也。而能卓立,精 之爾。(連橫〈讀書之患在於不博〉)
對讀書的看法,下列何者最接近連橫之意?
螣蛇無足而飛,鼯鼠五技而窮
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仁在其中矣
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靜無以成學
魯仲千金恥帝秦,竟看時事化埃塵;有懷蹈海鼇梁折,無淚填河蜃氣皴。島嶼於今 成糞壤,江山從此署遺民。棼棼玉石崑岡火,換盡紅羊劫外人。(洪棄生〈臺灣哀 辭〉)
下列選項,何者與洪棄生詠懷之事件不同?
割讓行成自馬關,虎旗終掩淚潸潸。連城趙璧非輕與,合浦秦珠可見還 數百砲臺恰似虹,旌旗林立示威隆。螳螂斧豈龍車敵,彰化八卦一擊中 和約書成走達官,中原王氣已凋殘。牛皮地割毛難屬,虎尾溪流血未乾 聞道神龍片甲殘,海天北望淚潸潸。書生殺敵渾無事,再與倭兒戰一番
「文公伐原,令以三日之糧,三日而原不降,公令疏軍而去之。諜出曰:『原不過 一二日矣。』軍吏以告,公曰:『得原而失信,何以使人?夫信,民之所庇也,不 可失。』乃去之,及孟門,而原請降。」(《國語.晉語四》) 下列選項關於「信」之成語,何者最適合作為上引文字之標題?
大信不約
講信修睦
杖莫如信
無徵不信
「我很早就失去無所事事的能力了。如果出門在外,如果沒有帶書或筆記就焦慮起 來,因為覺得會『無事可做』。這狀態也不知是怎麼養成的。有一天,我在看電腦 上的影片,我發現自己看一看就要去檢查影片還剩多長。並不是片子難看,只是, 我竟連看完一整部影片的耐心都沒有,不知道在急什麼。警覺到自己的這個情形, 就忽然想起在上海看到的那群人。他們的閒絕對不詩意也不浪漫,極可能是因為失 業,或許迫不得已。但是那樣平和的安於現狀,其實需要某種宿命信念。那種穩定, 底下有巨大的力量。而隨著整個中國的積極奮進,『閒』人少了,那種閒適自安的 狀態還能不能回來,我很懷疑。」
根據上文,下列敘述何者為作者所希望?
得到閒適自安的穩定狀態
應該要積極奮進,努力向上
努力培養看完整部影片的耐心
出門要記得帶筆記隨時記下所思所感
「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罰已重矣。」 (《左傳.宣公十一年》)
依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牽牛故意踐踏他人田地已是犯罪行為
即便是「牽牛蹊人田」亦須接受懲罰
原先懲處此類犯罪者的方式是沒收牛
論者認為「奪之牛」不違反比例原則
王之言曰:人之稱凡俗夫者,我知之矣!利權求於官,名聲臭於時,走於衙門,諂 媚百官,而佐桀為虐。其在外則樹狗黨,飼爪牙,使其亂吠,愚者盲從,傭用之人, 各助其非,巴結而附和。喜有賞,怒有詈,臭類滿前,道奸巧而譽才情,入耳而不 煩。曲眉豐頰,清聲而便體,秀外而慧中。穿高鞋,著短衣,塗粉點臙脂,列屋為 藝妓,嫖來又嫖去,肉林而酒池,凡俗夫之得寵於官府,活動於當事者之所為也。 吾非愛此而難求,是不義焉,不屑貪而致也。窮居於牢舍,追思而憶遠,坐佛禪以 終日,讀詩書以自修,詠於聲,心可慰;寫於文,意可舒。(蔣渭水〈送王君入監 獄序〉)
下列選項何者最接近本文旨意?
肯定王敏川獨善其身,安於牢房生活
感嘆王敏川誠摯終招忌,而宦海浮沉
敬佩王敏川犧牲小我,爭取臺人權利
同情王敏川獨木難撐,庸人惡意中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