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6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06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中秋節深夜,甲於某縣商業區街頭散發色情光碟小廣告,並向路人乙聲稱可介紹性工 作者,進行性交易。乙實為便衣警察喬裝路人,乙將甲帶回警局訊問後,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將甲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後簡易庭以裁定 處甲拘留 1 日,併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甲不服,向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 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 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 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 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 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 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 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 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假設普通庭審理法官認為社維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違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從大法官的立場,分析檢討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其理 由為何?( 40 分)
假設負責偵辦丙違反集遊法案件的檢察官認為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違憲,請問在程序上,該檢察官能否自己或透過何種途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其理由為何?( 20 分)
在實體方面,聲請釋憲者對集遊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9 條得主張的違憲 理由為何?( 40 分)
第 43 條第 1 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 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 下略 ]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拘留至 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第一至三款略 ] 四、同一時間、處所、 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第五至六款略 ] 」
第 25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 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下略 ] 」
第 28 條第 l 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針對 B 函,甲公司主張:依 A 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 A 縣環 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 A 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 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 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 B 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30 分)
針對 C 函,甲公司主張: A 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 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 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 B 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C 函不得據以裁罰。 ( 30 分)
針對 D 函,甲公司主張: D 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52 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另加計「所得利益」 ,而決定 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10 分)
針對 D 函,甲公司另主張: D 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未規定「所得 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 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 30 分)
全三頁
第二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廢棄物清理法(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 28 條第 1 項: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 31 條第 1 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 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第 52 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第 12 條第 1 項: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第 1 條: 「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 13 條第 1 項: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第 18 條第 1 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 18 條第 2 項: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
(請接背面)
全三頁
第三頁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 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 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 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 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 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75 分)
試問: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962 條、第 184 條、第 179 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有無理由?( 75 分)
(請接背面)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乃訴請給付 100 萬元。 乙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抗辯已清償上述債務;並稱縱尚未清償,因甲另積欠乙貨 款 7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其亦得以此與甲之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甲對乙確有工程款債權 100 萬元,而就乙抗辯部分,乙之貨款債權亦屬存在, 但違約金部分則有過高情事,乃依民法規定予以酌減為 30 萬元,並以雙方債權互為 抵銷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如本件未經上訴而確定,乙就甲所積欠 70 萬元貨款及 100 萬元違約金債務部分, 得否另行起訴請求?( 45 分)
乙對第一審法院判決得否提起上訴?( 30 分)
二、甲起訴將乙銀行及其理財專員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丙連帶賠 償甲新臺幣(下同) 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甲為退休公務員,無投資經 驗,丙向甲推銷乙銀行之 A 項投資商品時,未告知及說明該商品風險,且誇大產品 之投資報酬率,以致於甲相信為百分之百保本商品,而決定提供資金投資該商品, 結果損失 1 千萬元,丙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則應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乙、丙則抗辯:甲、 乙曾簽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契約,乙係依甲之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 A 項投資商 品,乙已注意商品對甲之適合度,並揭示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且由丙對甲充 分說明相關交易條件及產品相關風險後,經甲於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證物一) 上親自簽名蓋章,而難認丙有何未盡之義務或故意、過失;乙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說明及風險告知義務,且對丙已盡選任及監督管理之責,甲請求乙連帶賠償損害, 亦非有據等語,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甲雖不爭執其曾於證物一之上開書面簽名, 但主張該書面字體甚小,內容複雜而難以瞭解,丙並未對其予以解說。試問:
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分配舉證責任而為裁判?( 25 分)
甲得對乙、丙主張何種法律關係?( 25 分)
受訴法院如以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2 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判決甲勝訴,是否構成訴外裁判或突襲 性裁判?( 25 分)
第 9 條: 「 (第 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 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 2 項)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 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 (第 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 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第 2 項)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 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 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 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 3 項)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 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 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項)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 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第 11 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 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 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請接背面)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 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不過不小心按錯鍵,按到「 3,000 」數字, 甲一按完後,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 只 3,000 元(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而是一疊),拿起來仔細一算,竟是 30,000 元,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 3,000 元。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 故而決定再試一次,繼續提款,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 3,000 」,果然提款機吐出 的金額還是 30,000 元,但帳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 3,000 元。甲發現提款機作業 系統出問題,喜出望外,正想要好好撈一筆,誰知接下來,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 的畫面,甲雖不免有些失望,但他還是很高興地拿著 60,000 元迅速離去。回家後, 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型電腦,因此,甲乃委託專精電腦 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甲交付乙 40,000 元,將其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 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並言明多退少補。乙至電腦展會場後,依甲所需 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 A 廠牌筆記型電腦,原來定價為 42,000 元,電腦展期間特價為 38,000 元,經過乙的討價還價,最後以 36,000 元購得。然而乙回家後交付該筆記型 電腦給甲時,卻向甲騙稱,該電腦原來定價為 42,000 元,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以 38,000 元購得,所以他再退還甲 2,000 元,甲信以為真,感謝再三。問甲、乙之行為 各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 意見)( 100 分)
二、警員 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 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 乙購買毒品。 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 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 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 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 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 S 以 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 L 趕到法院, 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 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 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 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 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 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 1 小時,才開 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 L 以檢察官未 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 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 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 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 S 獲知此 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 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 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 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 制乙接見。試問: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 60 分)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 4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請接背面)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一頁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 B 有限公 司(下稱 B 公司)。 B 公司於民國(下同) 105 年 5 月 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 溢價 22% 、即每股新臺幣(下同) 128 元的價格,合計 48.6 億元公開收購 A 公司之 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 8 月 31 日, 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 局, 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 3 千餘名 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 22 億元。本案中 B 公司僅有 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 A 公司被收購期間, A 公司融券空單從 2 千張暴增 至 1 萬 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 偵結起訴後發現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 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 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 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 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 辭掉董事長職務。又 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 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 A 公司該年 度共計 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 2 次。 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 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 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 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 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 1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二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二、甲以其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壽險公司)投 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約定死亡給付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 元,如未死亡,則每滿五年得請求生存給付 10 萬元。就醫療保險部分,如因疾病或 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療時,受益人得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或日額型醫療費 用給付。試依下述兩種獨立情況,分別作答之:
契約締結時,乙年僅 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 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 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 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 20 分)
甲於向 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壽 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 17 歲,並由乙親自簽 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 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 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經查,甲與 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 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 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 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 1,500 元,因同一意 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 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 B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孰料 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 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 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 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三、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 B 銀行借款, B 銀行要求甲簽發 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 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 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 票背面蓋上 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 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 A 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 票再轉交給 B 銀行。後來甲對 B 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 B 銀行清償債務;因此, 執票人 B 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 A 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 任。試問:
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 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 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 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 A 公司不生效力而 無須負責?( 25 分)
乙可否主張,其非為背書人,而是保證人,其簽名僅生民法上保證之效力,或是 其簽名即使發生背書效力,但係屬回頭背書,從而執票人 B 銀行對其無追索權? ( 15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20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一、作文:( 60 分)
當前的社會觀念,在各方面都強調翻轉思維、創發新意,的確帶來許多驚人的 成果與貢獻。不過,古來一些名訓,仍有值得現代人省思之處。例如《論語. 季氏第十六》孔子說的: 「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小人不 知天命而不畏,狎大人,侮聖人之言。」這段話中的「天命、大人、聖人之言」 , 可以指稱廣大自然、有德長者、仁者智者的話語。而「畏」 ,有敬謹謙恭之意。 因為對天命、大人、聖人之言心懷敬謹,以之自我惕厲,乃能於生命志業戒慎 恐懼,戰兢以赴,勇於承擔。此種人自可委以重任,福國利民。請以「敬天畏 人的當代詮釋」為題,作文一篇,論述己見。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遵照院長指示,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 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透過舉辦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等方式彙整問題, 擬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 ,以作為施政之參考。試擬國家發展委員會完成 「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報行政院函。
代號: 2301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1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舊唐書.盧懷慎傳》:「懷慎與紫微令姚崇對掌樞密,懷慎自以為吏道不及崇,每事皆推讓之, 時人謂之『伴食宰相』。」
下列各項與「伴食宰相」一詞最相契合的是:
推賢讓能
侯服玉食
枵腹從公
尸位素餐
「□□儉而難遵,是以其事不可徧循;然其彊本節用,不可廢也。□□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 下之分,不可改矣。□□使人儉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實,不可不察也。□□使人精神專一,動合 無形,贍足萬物。」
引文空格內宜填入那個選項?
農家、法家、雜家、儒家
農家、儒家、道家、法家
墨者、雜家、農家、儒家
墨者、法家、名家、道家
《史記.魏公子列傳》曾敘述信陵君藉朱亥之力椎殺晉鄙,掌握兵權,下軍令曰:「父子俱在軍中, 父歸;兄弟俱在軍中,兄歸;獨子無兄弟,歸養。」由此擇選兵力八萬人,進兵擊秦軍。就信陵君 之軍令措施而言,其所顯現的主要意義為:
固守尊卑,貫徹執行軍中倫理
精兵主義,以一當十,以寡擊眾
重視人道,綿延家族香火子嗣
籠絡軍心,遮掩矯奪兵權的非議
根據上文,康對山不敢不樂的原因是:
人生苦短,宜豁達行樂
園亭已建,可善加應用
美景當前,應日日開懷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此事與莊子中尾生「抱柱之信」寓意相同 魏國之強盛,是因為君王對虞國信守承諾 魏國之強盛,是因為文侯以打獵講習武術 此事符合孔子所說的「言必信,行必果」
從上文判斷,下列選項何者最近本文主旨:
美感需要聯想 距離產生美感
人生總有新鮮事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人與時間拔河,以白髮為繩。老,本是自然律裏的事,擋不了也無須擋。一派天真自然,反而能使 「老」這件事顯出美好的部分。我不討厭白髮,有時還覺得有些人的白髮長得真好看。如果一棵樹 的葉子綠得像幫派,看久了會膩,若泛起霜紅色澤,美就來了。人亦如此,渾身上下要一起老才好。 白髮是落雪天氣,人生走到這一步,離暴動份子的時代遠了,較接近沉思的智者。
作者認為「渾身上下要一起老才好」,最可能的原因是:
力求名實相符,展現仁者風範
全然天真純實,反襯白髮不老
堅持表裡如一,彰顯人生價值
邁向老成人生,期許成熟內斂
「農家年年做著這些粗重辛苦的工作,日日過著看似單調乏味的生活,胼手胝足拚得一家溫飽,一 分耕耘一分收穫,沒有僥倖,毫無取巧的可能。浮沉於職場多年之後,每每在我回到家鄉,閱讀他 們勤奮的身影,褐黑的臉孔,聽他們談桑話麻,便再次明白自己生活的蒼白,腳步虛浮,像一株細 弱的植物。往往幾日的鄉間生活,我彷彿進行了光合作用,於是有如蓄滿電力的電池帶著飽滿元氣 回到都市繼續打拚。父母親在田地中勞作的身影,一直強有力提醒我不能消沉不可自棄。」 關於文中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農家生活看似粗重單調,但可培養人們勤勞踏實的生活態度
作者「不能消沉不可自棄」的動力,是受到父母勞作精神的感動
都市生活讓人變成「細弱的植物」,全因為陽光攝取量普遍不足
作者回到鄉間生活,而「進行了光合作用」,指的是心靈上的充電
沒手沒腳的力克.胡哲( Nick Vujicic )對自己的人生從不設限,天生沒有四肢的他,大膽嘗試衝浪、 潛水、踢足球、溜滑板、打高爾夫球等,甚至在全球 54 個國家舉辦超過 3000 場激勵人心的演講。 藉著演講與擁抱,力克到處散播愛與溫暖。他的樂觀開朗讓人忘了他身體的殘缺,他活得比許多身 體正常的人更健康、更有意義。古人的話是最好的註腳:「德有所長而形有所忘。人不忘其所忘而 忘其所不忘,此謂誠忘。」只要有過人的德行,形體上的殘缺就會被人遺忘;人們如果只在乎形體, 而忘了內在德行,這才是真正的遺忘。
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上文旨意?
注重仁義道德的德行修養,強調君子養成的內在修為
「誠」為修德之本,「誠意、正心」是修己治人的重要條目
萬物皆空,一切法相皆由因緣而起,所以要忘記世間萬物的區別相
主張破除外形殘全的觀念,有德者憑藉自然流露的精神生命吸引眾人
閱讀下文,敘述正確的選項是:
讀書樂,所以有人一卷在手往往廢寢忘食。但是也有人一看見書就哈欠連連,以看書為最好的治療 失眠的方法。黃庭堅說:「人不讀書,則塵俗生其間,照鏡則面目可憎,對人則語言無味。」這也 要看所讀的是些什麼書。如果讀的盡是一些猥屑的東西,其人如何能有書卷氣之可言?宋真宗皇帝 的〈勸學文〉,實在令人難以入耳:「富家不用買良田,書中自有千鍾粟,安居不用架高堂,書中 自有黃金屋,出門莫恨無人隨,書中車馬多如簇,取妻莫恨無良媒,書中自有顏如玉,男兒欲遂平 生志,《六經》勤向窗前讀。」不過是把書當做敲門磚以遂平生之志,勤讀《六經》,考場求售而 已。十載寒窗,其中只是苦,而且吃盡苦中苦,未必就能進入佳境。倒是英國十九世紀的羅斯金, 在他的「芝麻與白百合」第一講裏,勸人讀書尚友古人,那一番道理不失雅人深致。古聖先賢,成 群的名世的作家,一年四季的排起隊來立在書架上面等候你來點喚,呼之即來揮之即去。行吟澤畔 的屈大夫,一邀就到;飯顆山頭的李白杜甫也會連袂而來;想看外國戲,環球劇院的拿手好戲都隨 時承接堂會;亞里士多德可以把他逍遙廊下的講詞對你重述一遍。這真是讀書樂。
面目可憎者,是因為將讀書作為治療失眠的好方法
〈勸學文〉所言實是功利性的閱讀,難有讀書之樂
作者反對閱讀《六經》,因為內容太苦且難入佳境
羅斯金的言論,意即「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