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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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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丙長期主張性工作合法化,為聲援甲,丙透過網路號召群眾,擬於某日中午至乙所屬 警察分局「路過」,實則集會抗議。丙於預定集會日前 7 日向主管機關即該警察分局 申請許可,翌日主管機關以「同一時間、處所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為由,以書面 通知丙不許可其申請。然丙仍決定於同時、地進行上述集會,當日並有群眾約 100 人 至警局前抗議。主管機關先依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 25 條規定,警告三次後命 令丙等人解散集會,丙置之不理,繼續帶頭抗議。主管機關再度制止丙等人之集會抗 議,丙隨即當場宣布:他不再是集會主持人,自即刻起大家改為自主散步。現場群眾 約 100 人因此持續在警局四周走動、喊口號、唱歌等,約 1 小時後才逐漸散去。後主 管機關以丙違反集遊法第 29 條為由,將丙移送檢察署偵辦。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第 1 項:「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 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 下略 ]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81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拘留至 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 第一至三款略 ] 四、同一時間、處所、 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 第五至六款略 ] 」

第 25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 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下略 ] 」

第 28 條第 l 項: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座號: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全三頁

第二頁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 28 條第 1 項: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 31 條第 1 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 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第 52 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第 12 條第 1 項: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第 1 條: 「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 13 條第 1 項: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第 18 條第 1 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 18 條第 2 項: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

(請接背面)

全三頁

第三頁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75 分)

試問: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962 條、第 184 條、第 179 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有無理由?( 75 分)

(請接背面)

座號: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參考法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 (第 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 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 2 項)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 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 (第 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 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第 2 項)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 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 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 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 3 項)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 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 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項)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 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第 11 條: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 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 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請接背面)

30160 全一頁

座號: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接背面)

座號: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一頁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 B 有限公 司(下稱 B 公司)。 B 公司於民國(下同) 105 年 5 月 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 溢價 22% 、即每股新臺幣(下同) 128 元的價格,合計 48.6 億元公開收購 A 公司之 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 8 月 31 日, 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 局, 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 3 千餘名 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 22 億元。本案中 B 公司僅有 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 A 公司被收購期間, A 公司融券空單從 2 千張暴增 至 1 萬 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 偵結起訴後發現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 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 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 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 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 辭掉董事長職務。又 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 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 A 公司該年 度共計 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 2 次。 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 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 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 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 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 1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二頁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全三頁

第三頁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20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與公文部分:

當前的社會觀念,在各方面都強調翻轉思維、創發新意,的確帶來許多驚人的 成果與貢獻。不過,古來一些名訓,仍有值得現代人省思之處。例如《論語. 季氏第十六》孔子說的: 「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小人不 知天命而不畏,狎大人,侮聖人之言。」這段話中的「天命、大人、聖人之言」 , 可以指稱廣大自然、有德長者、仁者智者的話語。而「畏」 ,有敬謹謙恭之意。 因為對天命、大人、聖人之言心懷敬謹,以之自我惕厲,乃能於生命志業戒慎 恐懼,戰兢以赴,勇於承擔。此種人自可委以重任,福國利民。請以「敬天畏 人的當代詮釋」為題,作文一篇,論述己見。

二、公文:( 20 分)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遵照院長指示,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 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透過舉辦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等方式彙整問題, 擬定「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 ,以作為施政之參考。試擬國家發展委員會完成 「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報行政院函。

乙、測驗部分:( 20 分)

代號: 2301

下列各項與「伴食宰相」一詞最相契合的是:

推賢讓能

引文空格內宜填入那個選項?

 固守尊卑,貫徹執行軍中倫理

籠絡軍心,遮掩矯奪兵權的非議

根據上文,康對山不敢不樂的原因是:

美景當前,應日日開懷

(請接背面)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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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此事與莊子中尾生「抱柱之信」寓意相同  魏國之強盛,是因為君王對虞國信守承諾  魏國之強盛,是因為文侯以打獵講習武術  此事符合孔子所說的「言必信,行必果」

從上文判斷,下列選項何者最近本文主旨:

讀書樂,所以有人一卷在手往往廢寢忘食。但是也有人一看見書就哈欠連連,以看書為最好的治療 失眠的方法。黃庭堅說:「人不讀書,則塵俗生其間,照鏡則面目可憎,對人則語言無味。」這也 要看所讀的是些什麼書。如果讀的盡是一些猥屑的東西,其人如何能有書卷氣之可言?宋真宗皇帝 的〈勸學文〉,實在令人難以入耳:「富家不用買良田,書中自有千鍾粟,安居不用架高堂,書中 自有黃金屋,出門莫恨無人隨,書中車馬多如簇,取妻莫恨無良媒,書中自有顏如玉,男兒欲遂平 生志,《六經》勤向窗前讀。」不過是把書當做敲門磚以遂平生之志,勤讀《六經》,考場求售而 已。十載寒窗,其中只是苦,而且吃盡苦中苦,未必就能進入佳境。倒是英國十九世紀的羅斯金, 在他的「芝麻與白百合」第一講裏,勸人讀書尚友古人,那一番道理不失雅人深致。古聖先賢,成 群的名世的作家,一年四季的排起隊來立在書架上面等候你來點喚,呼之即來揮之即去。行吟澤畔 的屈大夫,一邀就到;飯顆山頭的李白杜甫也會連袂而來;想看外國戲,環球劇院的拿手好戲都隨 時承接堂會;亞里士多德可以把他逍遙廊下的講詞對你重述一遍。這真是讀書樂。

面目可憎者,是因為將讀書作為治療失眠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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