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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類科歷屆試題,含國文(作文與測驗)、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等 5 科。

共 5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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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代號:

90120

頁次:

4 - 1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部分:( 60 分)

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誠信與權變

「誠信」,是先賢先哲們屢屢稱述的立身之道。《大學》所舉的「誠意」 被後代學者發揮得淋漓盡致,認為是獨對天地之際,絲毫無欺的坦蕩誠實。 《論語》說:「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誠信,是父母師長致力傳承於 後輩的重要德目,是宗教經典中一再出現的主題,也是當代企業家和成功人 士經常談論的經營之道。然而,在實際的人生歷練中,難免遇到無法依據 「誠 信」的最高標準律己責人的情況。漢代名著《鹽鐵論》便曾說:「故雖有誠 信之心,不知權變,危亡之道也。」 可見古人也早有兩難的處境和深刻的反思。 請從你的個人經驗出發,以「 誠信與權變 」為題,撰文一篇,說明你如何在看 似兩極的「誠信」與「權變」中做出取捨?過程中有何價值衝突?對生命或社 會的本質有何新的體悟或思考?

乙、測驗部分:( 40

分)

代號: 2901

魚目不可混珠

夏蟲不可語冰

海水不可斗量

座號:

 實事求是

「文長既已不得志於有司,遂乃放浪麯糵,恣情山水,走齊、魯、燕、趙之地,窮覽 朔漠。其所見山奔海立,沙起雲行,風鳴樹偃,幽谷大都,人物鳥魚,一切可驚可愕 之狀,一一皆達之於詩。其胸中又有勃然不可磨滅之氣,英雄失路,托足無門之悲; 故其為詩,如嗔如笑,如水鳴峽,如種出土,如寡婦之夜哭,羈人之寒起。雖其體格 時有卑者;然匠心獨出,有王者氣,非彼巾幗而事人者所敢望也。文有卓識,氣沈而法 嚴,不以模擬損才,不以議論傷格,韓、曾之流亞也。」(袁宏道〈徐文長傳〉)

依上文回答第 15 題至第 16 題

下列選項何者最不可能涉及上文的旨意?

下列選項何者最貼近上文意旨?

南島民族( Austronesian )現今遍布整個太平洋及印度洋,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東 至南美洲以西的復活島,西至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島,相較於世界其他語族,南島 語族的地理位置分布最廣,語言數目也最多,總數近一千種,占全球語言總數的六分 之一強。大約三百年前,西歐人士就已證實南島民族的親屬關係,因此,古南島民族 應有同一起源地。而南島民族的起源及如何擴散的問題,也一直是舉世關注的重要課 題。……面對沒有文獻記載的民族遷移歷史,語言學家通常會使用三種不同的方法來 進行重建工作,包括語言古生物學,即根據語言學家重建的古語詞彙,推斷這個民族 原來居住的地理環境;語言分布和移民學說,即語言愈分歧的地區,分化的時代愈早, 也愈接近原始的起源地;地名研究,由於移民新地方常沿用舊地名,因此可藉地名研 究來推斷起源地。這三種方法所使用的都是語言學的材料和方法,前兩者尤為嚴謹, 也是近代語言學家較常採用的方法。早在 1916 年,美國語言學家薩皮耳( Edward Sapir ) 就根據語言地理分布和分支的現象,推斷一些印地安民族遷移的方向和時代,進而提 出這樣的概念 ── 語言最歧異的地區,最有可能是該語族的起源地。如今,國際南島 語言學界普遍相信臺灣的南島語言彼此差異最大,時代的縱深也最長、最分歧。因此, 臺灣最有可能是古南島民族的擴散中心。(《科學發展》 451 期) 依上文回答第 19 題至第 20 題

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90110

頁次:

4 - 1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嗣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甲女參與「政治活動」為由,認定其構成「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或工作」,並在未給予甲女任何答辯之機會情形下,逕行作成強制出境之處分。甲 女與丈夫子女家庭生活一向幸福美滿,不願與家人分隔兩地,故拒絕自行出境。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作成暫時收容處分,將甲女置於收容所。

請援引相關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就以下問題,陳述正反可能之不同見解,並附 理由提出你的見解: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 2 項)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 項)第 一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第 7 項)第一項之 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及第三項收容處所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

座號: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 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 代繳。(第 2 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 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 起發生效力。」

試問: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 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 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 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 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 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 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 服,試問: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 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 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 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90150

頁次:

4 - 1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4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座號:

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 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4 準用同法第 535 條第 2 項規 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 其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 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 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 A 律師起訴, 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 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 B 簽發、甲 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 101 年 1 月 2 日 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 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1 年 12 月 31 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 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六、甲有 A 、 B 土地二筆,委託代書乙出售 A 土地,並交付 B 土地之權狀、印章等資 料,委託乙就 B 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乙就 A 土地 部分,擅以甲名義聲請補發權狀後,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自己 所有,並以自己及甲名義向不知情之丙借款 500 萬元,約定連帶清償,以 A 土地 為抵押擔保。另以甲為借款人向丙借款 1000 萬元,以 B 土地為抵押擔保。上開二 筆借款之借期均為 1 年,二抵押權之設定,均為普通抵押權,且皆記載抵押債務人 為甲,債權人為丙,金額與借款債務同額。又乙未經甲同意,偽造甲名義之上開借 款契約、 A 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 A 及 B 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觸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丙因借款到期未獲清償,依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  甲、乙共同給付 500 萬元;  甲給付 1000 萬元。甲抗辯其在借據 上之簽章係被乙偽造,其不負返還借款責任;並提起反訴,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 訴請乙塗銷 A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及訴請丙塗銷 A 及 B 土地之 抵押權登記。

請問: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正面)

座號: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3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40 全一張

102 (正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A 公司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常會,並通過董事會所擬具之 1,800 萬元 虧損彌補案及 1,500 萬元發放現金股利案。

座號: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4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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