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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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11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 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 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5 分)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 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5 分)
二、甲公司於民國 103 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 1 年以 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 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 103 年 A 號函,核發新臺幣 1000 萬元補 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 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等規 定,以 103 年 B 號函撤銷系爭 A 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 15 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 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 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 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B 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 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 50 分)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 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公告機關:○○市政府。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 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
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A 101 4 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 萬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
市民 於民國 年 月 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 4 月 9 日處以(新臺幣) 3 元之罰鍰。 A 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A 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 10 分)
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 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 25 分)
A 如於同年 4 月 13 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 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 A 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 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 15 分)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
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
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 虛偽之陳述者。
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 104 年初與 A 國女子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 書向外交部所屬駐 A 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 A 國代表處 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第 4 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 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 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 訴訟論述之)?( 20 分)
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 拒絕受理 A 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 10 分)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 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 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 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 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20 分)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 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1 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 士。」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第 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 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 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 2 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 證時,得不附理由。」第 15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3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 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 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第 6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 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1 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 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 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 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第 2 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 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 時檢討修正。」第 3 點第 1 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 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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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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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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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欲購入電腦一台,適逢經營 3C 商品之乙打算結束營業,降價出清庫存之 10 台 A 牌桌上型電腦,甲即向乙表示欲購買其中一台,乙同意之,兩人約定 10 月 15 日於 甲之住所處提出給付,並約定若有給付遲延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事由,須支付懲罰性 違約金 5,000 元。之後,乙從倉庫裡挑選一台 A 牌桌上型電腦加以裝箱,並於清償 期屆至時,將電腦交由受僱人丙送至甲之住處。由於丙僅將電腦隨意捆綁於機車上 ,於轉彎時電腦掉落地面而滅失,乙知情後通知甲,並表示庫存之其他電腦已全數 售完,無法提出給付。問:甲對乙得主張何等權利?( 45 分)
二、甲、乙二人簽立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有如下約定事項:第 1 條:甲同意將其所有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由乙在 A 地上興建倉庫使用,期限 20 年,地租每年 20 萬元。 第 2 條:地租以 5 年為 1 期,一次支付 100 萬元,於每期 5 年屆滿時支付。第 3 條: 乙承諾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不將 A 地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名義交付他人使用。 嗣後,甲、乙雙方會同赴地政機關辦妥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僅登記約定事項第 1 條 之內容。問:
1 年後,乙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使用,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有無理由?( 25 分)
2 年後,甲將 A 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於其長女丁,丁雖知悉甲、乙以 5 年為 1 期 支付地租之協議內容,仍請求乙依當地習慣,每年按期支付地租。丁之請求,有 無理由?( 20 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一女丙。丙女 10 歲時,乙女因病死亡,而由與甲同 住之寡母丁女繼續照料丙女。丙女成年後與戊男結婚,生下 A 、 B 二女後因產後併 發症死亡。於民國 102 年甲男又與己女依法再婚。再婚時,己女已有一未被生父認 領之 3 歲非婚生之庚。甲男乃與己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以收養庚為其養子,並向 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未料甲男因突發車禍事故死亡,甲男於死亡後第二日,法院 未知甲男死亡而為收養認可之裁定。甲男在生前曾為丙女之結婚贈與 120 萬元,為 丁女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
請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840 萬元財產時,應如何繼承?( 45 分)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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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 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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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 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 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 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 20 分)
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 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 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 20 分)
二、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 2 歲)係自乙(已婚 10 年,配偶 丁,有婚生女戊 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 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若甲 提起適法之訴訟,則在此訴訟審理中,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發生何等效 力?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如法院依甲 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而乙置之不理,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 法,法院應如何處理?( 13 分)
承 之訴訟程序中,若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其扶養丙 2 年已支出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 80 萬元之不當得利,法院審理此項請求,應適用何種程序法理?另甲合 併請求乙給付丙扶養費自請求起至成年止按月給付 25,000 元,若法院審酌乙之資 力及丙之實際需求,認為每月給付 40,000 元較為妥適,法院得否在未經甲擴張聲 明下逕為命乙按月給付 40,000 元之裁判?( 12 分)
若丁因甲之訴訟而知悉甲與乙間有通姦行為,於質問乙時,被乙毆打成傷,丁乃 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將對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 問:法院若認為丁之請求有理由,可否未經丁請求,即一併判命乙應將現住於乙 家中之戊交付丁?如丁與乙就請求雙方成立協議,是否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 ( 10 分)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 部分)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 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 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 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 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 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 乙不同意對 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 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 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 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 若丙 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 丙、戊拆除健身房?( 30 分)
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問: 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 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 甲及乙得否主張丙、 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 20 分)
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 利,則在此訴訟中, 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 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 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分)
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 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 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 及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 若丙、 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在訴訟中,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 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 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 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 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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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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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賽鴿協會舉辦飛鴿競賽,賽鴿由臺北飛往臺東,甲於鴿子飛行必經路徑之臺中 山區高地,架設網子計劃捕捉賽鴿。試問:
架設網子完成,比賽並已開始,但尚未捕到賽鴿即經查獲,甲應論以何罪?( 10 分)
如同時捕捉到 A 、 B 、 C 三人之賽鴿,應如何論罪?( 10 分)
設甲以捕捉到之賽鴿出售予 D ,得款新臺幣 10 萬元,而以該 10 萬元購得鑽戒 1 只,再將之贈與女友乙,乙明知該鑽戒係甲以出售捕捉之賽鴿得款 10 萬元所購 得,竟予收受,乙是否構成犯罪?( 10 分)
二、甲為某公立醫院腎臟科權威醫師兼任內科主任, A 罹患腎臟病在該醫院住院治療, 乙擔任 A 之主治醫師,針對 A 之診療,由於臨床經驗不足而向甲請教醫療對策。 甲看過 A 之病歷資料後,發現 A 係先前誣告他醫療疏失,使他纏訟多時之仇人, 乃興起向 A 報復之心。甲由於擔任內科主任,平時即耳聞乙對護士們極為嚴厲,特 別是經常指責辱罵護士丙,致使丙對乙頗為不滿。甲決定利用機會殺害 A 來洩恨, 於是建議乙開立不適當之處方藥給 A ,乙未加查證而依甲之建議開立處方。此外, 甲深知依該處方適量服用並不會致死,必須將藥量加倍始能致死,於是指示不知情 之丙在 A 所服用之藥包中將該藥量加倍,並告訴丙說:「藥量加倍給 A 服用,不 致於使 A 死亡,但會使 A 嚴重腹瀉,如此可使乙因診療不當而受到懲罰!」,丙 遵照甲之指示行事。然而,甲一開始即誤認欲報復之對象,事實上甲所欲殺害者係 同樣在該醫院住院之腎臟病患 B 。結果, A 服用該藥後病情惡化,經急救後不治死 亡,而 B 並未遭受傷害。試問: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5 分)
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5 分)
三、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場,聚集丙等多 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 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 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 告甲僅成立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檢 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 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 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 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 30 分)
(正面)
座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甲、乙共同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於第一審法院審理 中,丙具狀向法院、丁具狀向檢察官,分別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均未逾告訴期 間),檢察官就丁告訴部分,追加起訴甲涉犯傷害罪嫌,分案由同一審判庭審理。 甲、乙於審判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自白認罪。
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 15 分)
就甲被訴之案件,乙於偵查中之上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其理由為何?( 15 分)
五、無業大學畢業生甲在公園中見乙於樹下專注上網,乘乙不注意時,出手欲從乙身後 拿取其錢包。路人丙見狀,高呼抓賊,甲驚慌逃逸,致未取得財物。丙縱身一撲, 將甲壓制倒地。兩人纏鬥,甲用蠻力將丙摔傷,繼續逃逸,遭巡邏警員制伏。檢察 官偵查結果,認為甲因失業困苦,且深具悔意,所犯只該當竊盜未遂,丙也撤回傷 害告訴,遂以竊盜未遂係屬微罪,依職權不起訴,並對傷害罪不起訴處分。另一告 訴人乙不服,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該再議有理由,以該職權不起訴 用法不當為由,命令原檢察官起訴。試問:
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 20 分)
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 力為何?試請分析之。( 20 分)
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包,只是在與 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 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 甲之罪責為何?( 20 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否依所認定之 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 序為之?( 20 分)
(背面)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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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其中甲、 乙二人為獨立董事。甲某日在業界餐會時無意聽聞 A 公司某些重大交易(下稱系爭 交易)似乎有些問題,隔日甲到 A 公司,找與系爭交易有關之業務單位及財務、會 計主管前來詢問,表明欲了解系爭交易之細節並擬查看相關之原始憑證與單據。該 主管們面有難色,表示將先向董事長及總經理請示後再提供資料。董事長丙及總經 理丁向甲表示此涉及公司營業秘密,不方便提供甲所要求之資料。甲對此十分不 滿,而丙對甲也心生芥蒂。 B 為上櫃公司(下稱 B 公司),其董事長戊與 A 公司之 董事長丙為表兄弟。 B 公司與 A 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各達 20% 。丙與戊擬將 A 、 B 兩家公司合併,以 B 為存續公司。 A 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書僅列出「合併議 案」四字。董事會開會當日,丙提出由 A 、 B 兩家公司共同委任之 C 財務顧問公司 所提出、並經 A 公司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換股比率意見書,並請 C 財務顧問公司及該 會計師到場說明此一換股比率之合理性。甲當場表示異議,認為此一重大資訊應事 先讓董事知情並有充分時間詳閱資料。然而, A 公司董事會仍通過此一合併提案, 之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東庚不滿換股比率。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丙、丁拒絕提供甲就系爭交易所要求查閱之資料有無理由?( 20 分)
若庚以甲在董事會曾表示異議之紀錄,向法院主張董事會之合併決議有瑕疵,請 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有無理由?( 20 分)
二、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共計 3 億股。甲為 A 公司 之股東,並未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位,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0 萬股,嗣後因 A 公 司宣布將於民國(以下同) 103 年 10 月 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董事,甲為 求當選董事,遂於 103 年 8 月 1 日將其所持有股份 5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並將因 此所得款項配合自己原有資金於 103 年 8 月 7 日至 10 日間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 A 公司股份 600 萬股,其後甲於該次股東臨時會順利當選為 A 公司董事。 104 年 3 月 6 日甲因個人資金需求,再將其所持有股份 900 萬股設定質權借款。 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之議案,皆屬普通決議事項。該次股 東常會扣除甲所持有之股份,其他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共有 1 億 3,500 萬股,且 皆無不得行使表決權情事。甲參與表決,並就其所持有股份全數投下贊成票,各該 議案均告通過。請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 104 年 6 月 25 日之股東常會中,所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總計多少股?理由為 何?( 20 分)
A 公司於 104 年 6 月 25 日所召開股東常會之各該決議,其法律效力為何?理由 為何?( 20 分)
座號:
第一頁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三、甲於民國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 加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約定保險費為月繳。該附約中約定:「本附約所稱『重大疾 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初次罹患 並經診斷確定為下列約定疾病之一者:…… 5. 癌症…」,且附約之保險金額為新臺 幣 150 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 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 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 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 稱「無」。於契約訂立後, 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 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 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 任?( 20 分)
情況二:甲於 104 年 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 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 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 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20 分)
四、居住於臺北市,未婚,且於今年(以下同) 8 月 5 日始年滿 20 歲之張女,為慶祝自 己即將成年,向 A 珠寶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一條 25 萬元之鑽石項 鍊,為支付價款,張女未獲其兄張男同意即擅自偷取張男以國泰世華銀行大安分行 擔任付款人、付款地為臺北市仁愛路 4 段 33 號之空白支票一紙,於 7 月 28 日以張 女自己名義簽發該紙支票交付給 A 公司,支票上發票日則記載 8 月 12 日。其後, A 公司之門市銷售職員甲於 7 月 31 日向乙短期借款,約定 8 月 15 日還款,因乙要 求甲提供擔保,甲遂將前述 A 公司從張女取得之支票,以盜蓋 A 公司印章方式背 書交付給乙,作為向乙借款擔保之用。由於後來甲未依約還款,乙遂於 8 月 17 日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但付款銀行以發票人印鑑不符為由,檢附退票理由單退票,乙 則於 8 月 18 日將該紙支票背書轉讓給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張男、張女、 A 公司、甲、乙對該支票應否負票據責任?( 30 分)
丙是否可依善意取得之規定,對張女及 A 公司主張該支票之票據權利?( 10 分)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 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上市公司,以經營電子用品及家電販賣為主業, 在臺灣設有 300 家分公司,經營版圖快速擴張;甲、乙、丙三人分別擔任 A 公司之 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 B 證券公司則為 A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股 務事務及股東會相關事務。又 C 公司為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每股面 額美金 0.001 元,共發行 1 億股,其股票不僅尚未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 NASDAQ )申請掛牌上市,亦未在納斯達克櫃檯公報板( OTCBB )之報價系統 進行買賣交易, A 公司則持有 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80%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若 A 公司因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資金維持營運,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擬對符合 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發行普通股 3,000 萬股,每股價格 新臺幣 18 元,其後 A 公司洽定由 D 公司、 E 公司及 F 公司等投資人全數認購, 並依認股人之請求,提供與本次股票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以 下簡稱「投資說明書」)。經查甲、乙、丙三人為促成投資人同意認購,竟於投 資說明書中虛偽記載 A 公司之財務規劃及投資計畫,後因東窗事發,投資人受到 重大損害。若投資人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 A 公司及甲、乙、丙三人請求賠 償,應以何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20 分)
若 A 公司為出售其所持有之 C 公司股票,遂在 A 公司總部召開記者招待會,由 甲向記者聲稱「 C 公司之股票已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 NASDAQ )申請掛 牌上市,前景可期」,隔日各大報章媒體亦大幅報導 C 公司已掛牌上市之消息, A 公司並未更正。其後, A 公司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私自透過地下盤商向投 資人公開招募,以遠高於合理價格之每股 8 元美金,將 C 公司之股票出售給廣大 投資人,投資人因而受到重大損害。案經投資人向檢調單位檢舉該行為屬違反證 券交易法之犯罪行為,則檢察官應依何規定提起公訴,始為妥當?( 20 分)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一、作文:(
60 分)
《論語.陽貨》有如下的一則記載:
子之武城,聞弦歌之聲。夫子莞爾而笑曰: 「割雞焉用牛刀?」 子游對曰: 「昔者偃也聞諸夫子曰: 『君子學道則愛人,小人 學道則易使也。』 」子曰: 「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戲之 耳。」
身為一個法律人,對子游的治理之道有何看法?就今日社會追求「法 治」而言,人人「學道」 ,又能發揮何種功能? 試就上述問題,作文一 篇,加以闡論。
行政院○○○政務顧問於104年00月00日 「院長與政務顧問座談會」 提出建言:政府應持續依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合作機制,強烈要求陸方積極協助,使逃匿大陸地區尚未歸案之重大 罪犯早日緝捕遣返。試擬行政院致法務部函,請針對上述情事,切實 檢討、研議,於文到1個月內擬具策進方案報院。
代號: 2301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1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本有價值的書,打開來,就是一個神奇王國、趣味王國、智慧王國,或現實 人生的具現。我們的眼睛無法閱遍世界,看盡人間,然而經由書,經由一本書的 穿越,我們卻可以在尺寸之地,立即擴大原有的經驗空間、精神空間、想像空間, 與美感空間。」(節錄自陳幸蕙《青少年的四個大夢》)下列選項何者最貼近其 意旨?
書讓人充滿想像
書中世界充滿智慧
書是眼睛的延伸
書是現實人生的具現
代號
: 30120
座號:
第一頁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12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這一晚我似乎是意猶未盡,竟然起了歷史考據癖,把皮夾中支配我生活的各種數 字,分類排開,看看我是如何淪落到僅剩一堆數字的。嗚呼,□□□□,□□□ □□。數字亦如病菌,侵蝕的過程也是漸進的,滲透之後,就呼朋引類,擴張勢 力,日子一久,範圍愈廣,泥淖也就愈深了。(吳魯芹〈數字人生〉)下列選項, 何者最適合填入上述文句空缺處?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見一葉落,知歲之將暮
失之東隅,而收之桑榆
「子夏問孝。子曰:『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 (《論語.為政》)請問下列選項何者最能詮釋上文意旨?
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孝子之有深愛者,必有和氣。有和氣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
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 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
今夫清秋傍晚,天澄地澈,清雲鱗鱗,其細若縠,此真天下之至妙也。野鴨成羣 空飛,漁者羅而致之,觀其腹毛,作淺墨色,鱗鱗然猶如天雲,其細若縠,此又 天下之至妙也。草木之花,於跗萼中,展而成瓣,苟以閒心諦視其瓣,則自根至 末,光色不定,此一天下之至妙也。燈火之燄,自下達上,其近穗也,乃作淡碧 色;稍上,作淡白色;又上,作淡赤色;又上,作乾紅色;後乃作黑煙;噴若細 沫,此一天下之至妙也。(金人瑞評點《西廂記》)根據上文,下列何者不屬於 天下之至妙?
澄澈的秋波
燈焰的變化
花瓣的色澤
鴨腹的羽毛
《史記.淮陰侯列傳》:「猛虎之猶豫,不若蜂蠆之致螫;騏驥之跼躅,不如駑 馬之安步;孟賁之狐疑,不如庸夫之必至也;雖有舜禹之智,吟而不言,不如瘖 聾之指麾也。」上文主旨強調:
有好條件,還不如傻人有傻福
後天失調,也能夠小兵立大功
具有積極行動力,才會有收穫
愈埋頭苦幹,就愈快得到成功
陶淵明〈讀《山海經》其一〉:「孟夏草木長,繞屋樹扶疏。眾鳥欣有託,吾亦 愛吾廬。既耕亦已種,時還讀我書。窮巷隔深轍,頗迴故人車。歡然酌春酒,摘 我園中蔬。微雨從東來,好風與之俱。泛覽周王傳,流觀山海圖。俯仰終宇宙, 不樂復何如?」下列說明,何者最能表達此詩的主旨?
隱居環境,清幽可喜
耕餘讀書,心情愉悅
隱居生活,與世隔絕
《山海經》為必讀奇書
104
第二頁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蘇軾〈定風波〉:「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回首向來蕭瑟處, 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表現出他的曠達胸懷。下列蘇軾詩詞中,何者最接近 本詞所傳達的精神?
亂石崩雲,驚濤裂岸,捲起千堆雪。江山如畫,一時多少豪傑
照野瀰瀰淺浪,橫空隱隱層霄。障泥未解玉驄驕,我欲醉眠芳草
參橫斗轉欲三更,苦雨終風也解晴。雲散月明誰點綴?天容海色本澄清
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
昔者趙簡子使王良與嬖奚乘,終日而不獲一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賤工也。」 或以告王良。良曰:「請復之。」強而後可,一朝而獲十禽。嬖奚反命曰:「天 下之良工也。」簡子曰:「我使掌與女乘。」謂王良。良不可,曰:「吾為之範 我馳驅,終日不獲一;為之詭遇,一朝而獲十。詩云:『不失其馳,舍矢如破。』 我不貫與小人乘,請辭。」(《孟子.滕文公下》)有關本文的說明,下列何者 正確?
嬖奚強迫王良再為他駕車,以盡田獵之趣
王良之所以請辭擔任嬖奚的御者,是因為嬖奚驕縱自傲,毀謗他人
嬖奚由「終日而不獲一禽」到「一朝而獲十禽」,是因為射獵技巧之精進
王良引用詩云:「不失其馳,舍矢如破。」是強調規矩典範的重要,不能為了 謀求眼前利益而破壞原則
學猶飾也,器不飾則無以為美觀,人不學則無以有懿德。有懿德,故可以經人倫; 為美觀,故可以供神明。故《書》曰:「若作梓材,既勤樸斲,惟其塗丹雘。」夫聽 黃鍾之聲,然後知擊缶之細;視袞龍之文,然後知被褐之陋;涉庠序之教,然後知不 學之困;故學者如登山焉,動而益高;如寤寐焉,久而愈足。顧所由來,則杳然其遠, 以其難而懈之,誤且非矣!《詩》云:「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好學之謂也。(徐 幹《中論.治學》)
下列敘述何者最切近本文意旨?
為學必須講究方法,並且身體力行
為學務必博覽群書,汲取各家精華
為學可以美化身心,進而提升品德
為學應當循序漸進,不可好高騖遠
「若作梓材,既勤樸斲,惟其塗丹雘。」此句意旨與下列何者最接近?
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拔去凶邪,登崇俊良
朽木糞牆,不可雕杇
爬羅剔抉,刮垢磨光
代號
:
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