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財稅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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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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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0
頁次:
5
-
1
第二試試題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假設有 A 黨籍之 B 立法委員,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成員,向來關心金融 業務,於院會質詢時知悉行政院正研擬修正某項金融領域法律,並由 C 政務委員主持 L 法律研修小組,開會已有半年。 B 透過其所屬 A 黨團, 以 A 黨團名義正式行文行政院,要求行政院提供 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 會議紀錄影本,行政院拒絕提供。 B 於是在財政委員會提案,經委員會 決議後,要求:
( 1 ) 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
(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委 D 應列席財政委員會備 詢, D 並應報告 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之目前調查進度,且提 供相關書面資料影本;
( 3 )邀請 X 銀行 Y 董事長列席委員會備詢;
( 4 )請法務部部長 E 至委員會報告有關前一年 X 銀行董事長 Y 涉案之 偵查經過,並提供「已確定之 Y 不起訴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 ;
( 5 )請當時偵辦 X 銀行弊案並為不起訴處分之偵辦檢察官 F 出席財政 委員會備詢。
請就下列子題分別說明其依據及理由:
金管會主委 D 、法務部部長 E 、檢察官 F 及董事長 Y ,是否有出席或 列席財政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40 分)
下列機關有無憲法或法律上義務提供下列資料: ( 1 ) A 黨團要求行政 院提供「 L 法律研修小組之歷次會議紀錄影本」 ; ( 2 )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要求金管會提供「 X 民營銀行所涉金融弊案調查案之相關書面資料 影本」 ; ( 3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提供「已確定之 Y 不起訴 處分案之所有卷證影本」 。 ( 40 分)
以行政院所聘律師的立場提出行政院不擬執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有關 「 L 法律研修小組日後開會時,應全程線上轉播,向社會公開」決議 之意見。 ( 20 分)
第 1 條: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 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10 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 45 條第 1 項: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 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 2 項: 「調 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 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7 條第 1 項: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 於 5 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 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 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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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0
5 - 3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關於乙財團法人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申請辦理移轉登 記,遭駁回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如乙財團法人主張:系爭規定要求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申請移轉 財產之登記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均係無法律依據而限制其財 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丁地政事務所辯稱: 「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 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又土地登記規則 係依據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而訂定,故依「系爭規定」及土 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申請,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等語。
請評析上開主張或辯詞是否有理由?( 30 分)
如乙財團法人擬另主張:縱以法律明文規定「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此一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法律規定,亦屬違憲。 試問乙財團法人得論述其違憲之理由為何?(請至少說明二個違憲 理由) 。 ( 30 分)
關於丙不服「系爭註記」 ,提起行政爭訟部分:
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並經提起訴願未獲 救濟,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 ( 10 分)
另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 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 10 分)
又如丙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註記」雖屬事實行為,仍侵害財產權,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主張有無理由?( 20 分)
第 32 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 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3 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 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 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59 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 60 條(捐助章程之訂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 62 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第 64 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9 條第 12 款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十二、其他依 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第 42 條第 3 項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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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節取相關部分】 (按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辦理土地登記業 務,訂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作為登記機關辦理之依據, 「註記」係登記原因之 一種。)
| 登記原因 (代碼) | 意 義 | 土 地 標 示 部 | 建 物 標 示 部 |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部 | 土 地 建 物 他 項 權 利 部 | 備 註 |
|---|---|---|---|---|---|---|
| 註記 | 在標示部所有 權部或他項權 利部其他登記 事項欄內註記 資料之登記。 | ˇ | ˇ | ˇ | ˇ | 含 1. 公告徵收。 2. 編為建築用地 之出租耕地。 3. 代管。 4. 依平均 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 理。 5. 國宅用地。 6. 重測面積更 正中。 7.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 零四條規定辦理。 8. 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一百條規定辦理。 9. 出租 耕地終止租約限一年內建築使 用。 10. 公補發權狀。 11. 限建。 12. 三七五出租耕地。 13. 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之 一、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辦 理。 14. 其他一般行政法令規定 事項。本項登記原因於人工登簿 時無須另登載,得直接註記於登 記簿備考欄或其他登記事項欄。 |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470
30870
頁次:
1 - 1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選試財稅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
科
目:財稅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臺灣肥胖人口問題日趨嚴重,也間接造成健保財務負擔,有立法委員提 出「國民健康飲食法」草案,擬針對可能造成肥胖、影響國民健康之高 糖飲料等消費行為,課徵「高糖飲食健康捐」 ,並專款專用於提升國民 健康飲食計畫上。試分析「高糖飲食健康捐」此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在財政法上之法律性質為何?( 35 分)
二、納稅義務人 A 就其所有之不動產,歷年來均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依限 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 A 自 3 年前開始將房屋出租,但未依規定申報與 繳納房屋租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嗣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B 查獲,除命 其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外,並對其裁處罰鍰。 A 主張歷年來於收到地價稅 與房屋稅繳納通知書後均依限繳納,就租賃所得則因未收到該管稅捐稽 徵機關做成之繳納通知書,故不知有繳納所得稅款之義務,以致漏未依 限繳納。試問 B 之上揭補繳綜合所得稅與罰鍰處分是否合法?( 30 分)
三、納稅義務人 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 薪資報酬外, 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 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 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 金現貨買賣交易。 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 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 60 萬元,黃 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 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 均應為 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 A 所提出 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 發單命 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 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 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 3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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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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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試試題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社團法人 A (非公司組織)於民國 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 年宣告解散, 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 災, 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 之社員丙 於 85 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 元。另 A 於 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 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 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 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 ( 15 分)
丁於 107 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 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40 分)
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 年 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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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 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 遺產中之 A 地及 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 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 權?( 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 6 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 向丙請求返還 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 B 車所有權而拒 絕返還?( 25 分)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 12 年後,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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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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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試試題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 90 年 2 月 5 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 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 25 分)
二、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 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 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 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 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 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 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 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88 條第 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乙、丙、丁、 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 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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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 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 20 分)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 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 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 20 分)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 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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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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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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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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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建商甲欲收購 A 地段土地興建商用大樓,乙於該地段經營一家小型居酒 屋已久,該店是其與亡妻的心血結晶,故一再拒絕甲的要約。甲的計畫 受阻,便要自己的司機丙去砸店,讓乙做不成生意,丙爽快答應,希望 能報答甲對自己長久以來的照顧。當晚丙和好友丁吃宵夜時,提到自己 要替老闆砸店,丁為表示支持,便主動出借木棍一支供其使用。丙將木 棍帶回後,擔心木頭材質不耐敲打,最後還是決定用自己的鋁質球棒。 數日後,丙帶著鋁棒前往乙的居酒屋,在路邊等到店家打烊關門,見店 內僅剩乙一人,便翻牆潛入,一進去就用球棒四處猛敲,打破許多餐具 和裝潢擺飾,乙上前制止,也被丙一陣亂打而全身受有多處挫傷。後來 丙踩到餐具碎片滑倒,乙便趁機衝進廚房拿起菜刀,丙起身後揮舞球棒 打算繼續攻擊乙,乙為自保便朝丙的腿部劃了一刀,受傷的丙轉身由後 門逃出居酒屋。乙見愛妻遺物被嚴重破壞,怒火中燒,持刀追了出去, 丙因傷口疼痛無法快跑,見乙持刀自後方追來,便蹲下高舉雙手求饒, 乙竟想砍下丙的手,猛力揮刀砍去,將丙的左手掌自手腕處斬斷,登時 血流不止。乙見狀怒氣稍微平復,便返回店內報警並委請警方電召救護 車,丙則倉皇拾起斷掌自行勉力前往一旁的醫院急診室。由於傷口整 齊,且在黃金接合時間內進行手術,丙的左手於術後復原良好,未留下 任何永久性的功能障礙。試問甲、乙、丙、丁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 價?(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 解)(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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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A 公司經理乙為取得政府工程標案,涉嫌以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行 賄承辦公務員甲,甲收賄後洩漏底標給乙, A 公司因此順利取得標案。 案經檢舉後,調查局幹員 P (具司法警察身分)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甲 到案說明, P 詢問前雖對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之告知義務, 且詢問時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始終在場,但詢問過程中,因設備臨時故 障而未全程連續錄音(影), P 發現故障情事後並未中斷詢問,且 V 律 師亦未當場指摘,後甲簽名於該詢問筆錄。案經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後,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對甲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提起公訴。此 外,甲在案發後,為求輕判,主動繳回 100 萬元賄款至地檢署扣押專戶。 審判中,甲之選任辯護律師 V 抗辯該詢問筆錄違反全程連續錄音 (影) 規定,不得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25 分)
設若甲經第一審判處收賄罪刑,上訴第二審。第二審審判時,以證人 身分傳訊乙出庭,審判長告知其拒絕證言權後,乙陳明其與甲有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之近親關係,甲若在場其不敢說實話,將行使拒絕證言 權;審判長認有理由,未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 V 之意見,即依職權 命甲暫時退庭;乙於依法具結後對甲為不利證詞,且當場經辯護人 V 詰問,訊畢後審判長即先命乙離庭,未再提解甲入庭,亦未提示乙之 筆錄供甲閱覽或告以陳述之要旨, V 亦未於辯論終結前指摘上開隔別 訊問程序違法。甲經第二審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 審,指摘原審程序踐行違法。試問第二審程序踐行是否違法?若是, 屬於何種違法及其法律效果為何?( 40 分)
第一審審理中法院確認甲的犯罪所得數額為 100 萬元,但審判中甲突 因心臟病發死亡。試問:第一審法院應為何種判決?設若檢察官欲促 請法院沒收(含追徵之替代手段)該犯罪所得,但甲之唯一繼承人丙 表示反對,應踐行何等程序,始為合法?丙於沒收裁判確定前、後, 各有無或有何救濟途徑?(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 30960 2 - 1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60
頁次: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 股(含無表決權股 100 萬股), 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購入 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 A 公司 100 萬 股,自然人丙持有 A 公司 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 A 公司股份一年 以上,今年五月 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 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 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 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 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 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 50 分)
二、 A 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食品加工製造商,產品以外銷美國為主。 A 公司產品在美國遭驗出非法添加物,該國主管單位 B 即於臺灣時間 (下 同)某年 3 月 1 日凌晨 4 點將此資訊(下稱系爭消息)揭露於其官方網 頁,並隨即被國內媒體大幅報導。 A 公司迫於輿論壓力於同年 3 月 5 日 下午 2 點召開記者會承認錯誤並允諾儘速改善問題。惟 A 公司已多次違 反美國食物安全法規,故證券市場未予正面評價, 3 月 6 日開盤股價即 開始向下修正直至 3 月底。該次記者會中 A 公司表示會即刻將系爭消息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但因其內部作業疏失而延至 3 月 8 日始完成輸入。 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 3 月 2 日上午 11 時瀏覽 B 官方網頁時驚見系爭消 息,即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部分出賣,並將此事告知其配偶乙。乙並未 即時處分其持股,觀看 A 公司記者會得知公司將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待 3 月 7 日始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甲、乙兩人因提前出售 A 公司股份因而大幅降低損失。試問:甲、乙是否違反內線交易之規定?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 人看法及理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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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於民國(下同) 105 年 2 月間向 A 壽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契約訂立 時 A 壽險公司並未要求進行體檢,僅提供書面詢問表由甲自行填寫其身 體健康狀況。於契約訂立時,雙方約定保險費繳交方式為季繳,並由 A 壽險公司於到期時派收費員前往收費。 107 年 4 月間, A 壽險公司因考 量派員收費成本日漸增高,為節省行政費用,取消派員收費方式,乃發 信函通知甲告稱自 107 年 5 月開始之屆期保險費,轉為以寄發轉帳繳費 單據方式,由甲自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交。甲就 107 年 5 月 10 日到期保險費,疏於注意該項通知而未自行繳交, A 壽險公司乃於到期 日後同年 5 月 12 日發出催告通知,經甲住所之大廈管理員於同年 5 月 15 日收取。惟甲遲至同年 9 月方才發現未繳費之事實,而於同年 9 月 15 日向 A 壽險公司補繳保險費。甲於同年 10 月間體檢時確診為甲狀腺腫 瘤,向 A 壽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A 壽險公司經調閱甲投保前之就診 病歷,亦發現甲於 104 年間曾因健康檢查發現其有甲狀腺腫大之事實, 故同時主張某甲投保前即有甲狀腺腫大疾病之事實,不負保險責任。試 問該契約有無停效問題?又, A 壽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 0 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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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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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1980 年 19 歲的鮑比沙凡上大學時,一直有別人認錯他,叫他另一 個名字,後來他驚異萬分的發現原來有另一個雙胞胎兄弟艾迪加蘭,在 不同家庭長大。正當新聞大肆報導時,另有一人打電話來說,他是第三 個兄弟大衛克爾曼!原來他們是三胞胎兄弟,出生後遭親生父母棄養, 經由同一個露意絲懷斯領養機構安排,分別交由三個不同家庭收養。 以下是這個事件的相關訊息:
鮑比的父親為醫師,母親為律師。艾迪的家庭是中產階級,父親為學 校教師。大衛則身處藍領階級家庭,父親開一家小商店。三兄弟都各 有一位大兩歲的姊姊,也是同一機構安排領養。領養機構與領養家庭 皆為猶太裔。三兄弟都說最喜歡在大衛家玩,最喜歡大衛熱情親切的 爸爸。
三兄弟小時候都有人到家裡來訪問、測量、攝影、記錄他們各階段的 生長發展。
三家養父母質問領養機構為何未告知實情,機構回覆因不可能有同一 家庭有能力同時收養三胞胎,只好拆開。但鮑比的父親反駁,他若知 情一定會同時收養三兄弟。
三兄弟興奮重逢後,曾一起活動、居住,並在紐約創業開了一家「三 胞胎」餐廳,轟動一時。
後來三兄弟拆夥,艾迪出入精神病院,舉槍自殺身亡。追蹤後發現他 們生母也罹患有精神疾病。
一再探詢後,終於發現這是 60 年代美國心理學界所做的科學實驗,將 先天一致的同卵三胞胎,放在後天不同環境的家庭養育,目的在研究 「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究竟哪個因素影響更大?
主持研究者為美國著名的精神科醫生紐鮑爾,他是奧地利大屠殺的猶 太難民。他直到過世始終不願公開研究結果、參與研究者身分及被實 驗者人數,並將研究檔案封存至 2066 年。
另有一對雙胞胎姊妹也發現她們身處同一實驗,但研究單位一直拒絕 公布詳情。實驗當事人三兄弟及兩姊妹非常憤怒,斥責對方邪惡不道 德;但有評論者認為 60 年代當時對學術研究的倫理、界線模糊不清, 況且他們本就是棄嬰,交由不同家庭收養,只是為達到科學研究目的 而稍做安排,並非真正邪惡不道德。
請評論前述三胞胎/雙胞胎實驗,科學研究的合理性與道德性(正、 反面皆可) 。
請推敲引文第 7 點的訊息,對實驗主持人紐鮑爾醫生的作為,提出你 的看法。
( 50 分)
二、 西班牙聖塔芭芭拉舉行的公路越野自行車賽,暫居第三的伊斯梅爾在 近終點處,自行車突然爆胎,於是扛著車子往前衝。原本緊追在後的 奧古斯丁,放慢速度騎在伊斯梅爾後面,直到終點。伊斯梅爾想將季 軍獎盃送給奧古斯丁,但被他拒絕。
里約奧運女子田徑 5000 公尺預賽,美國選手迪阿寇斯蒂諾不慎摔了一 跤,身旁的紐西蘭選手漢布林也跟著跌倒。迪阿寇斯蒂諾膝蓋受傷, 仍盡力扶起漢布林,示意她繼續往前跑。當漢布林發現迪阿寇斯蒂諾 沒有跟上時,又折回去攙扶著她,直到她能夠繼續跑步才放手。兩人 最終都完成比賽。
運動員揮汗練習、拚戰,無不渴望在比賽中獲勝。上述報導中的運 動員,則以行動說明:除了名次,還有更值得重視的東西;然而,人生 確實又如競技場,似乎不可避免要爭「輸贏」。請以「輸贏之間與輸 贏之外」為題,作文一篇,抒發自己的體悟與看法。
(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