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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海商法與海洋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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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10-30910

頁次:

5 - 1

科:各類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 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 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 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 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 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 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 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 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 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座號: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以強暴犯前項之 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8 條第 1 項:「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解釋憲法 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 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

礦業法【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

第 27 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 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 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 機關同意。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 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五、其他法律規定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 地域。」

第 31 條第 1 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 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 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 善之情形。」第 2 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 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 求相當之補償。」

第 38 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 二、礦業之經 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 」

第 57 條第 1 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 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礦業權之核准。」

舊礦業法【 91 年 6 月 12 日修正公布】

第 35 條之 3 :「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事項 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市)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一、申請人應與原採礦 權者相符。二、無積欠礦區稅。三、有繼續開採價值。四、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五、無違 反礦場安全法令。」

原住民族基本法【 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公布】

第 21 條第 1 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 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 分享相關利益。」

第 21 條第 4 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 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另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105 年 1 月 4 日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第 1 項:「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 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 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 參與機制。」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 …… 。

二、資源利用:指於從事下列利用自然資源之行為:(一)採取土、石、砂、礫、礦產或其他 天然富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 83 年 12 月 30 日制定公布, 92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

第 5 條第 1 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土 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第 2 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 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 送立法院備查。」

第 7 條第 1 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 2 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 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 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第 3 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 8 條第 1 項:「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 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 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第 2 項:「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 說明會。」

第 12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 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 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 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第 22 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 條第 8 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第 9 項:「主管機關 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 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11 條第 1 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探礦、採礦及 其擴大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 …… (九)位於山坡地、 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礦 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 累積開採長度一公里以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 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 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 大影響之虞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二)對環境資源或 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 境涵容能力。(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 影響。(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 。」

海商法與海洋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950

頁次:

4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目:海商法與海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座號:

三、出傭給 B 國大洋海運公司之 A 國籍貨輪永明號,於航行在 B 國與 C 國 間之公海海域時,其 A 國籍船長與管理幹部竟合力將不聽指揮之三名 C 國籍船員驅逐離船,致三人不幸溺斃。永明號返抵 B 國港口時,船長與 管理幹部遭 B 國警察逮捕,理由是 C 國依據其與 B 國間簽訂之引渡協 定第 2 條:「受引渡人應為在任一方領土地理範圍內涉及本刑 3 年以上 有期徒刑犯罪之人」,要求 B 國應將永明號船長與管理幹部引渡至 C 國 受審。請問:你作為船長與管理幹部之訴訟代理人,應如何依海洋法與 相關法律為程序抗辯?( 20 分)

四、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 如下圖內 T6-T7 , T19-T18-T17-T16-T15 兩基線劃設之合法基礎。( 20 分)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60-30960

頁次:

2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70-30970

頁次:

1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座號: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20-3092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茶葉好了可以來喝了…乙手機回話:謝謝啦!馬上過去喝。下個月初, 可能有自強活動(意指分局有擴大臨檢之暗語)」。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除指明甲、乙二人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行賄、受賄 20,000 元外,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甲、乙二人 101 年 1 月 份之行賄、受賄之犯行。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乙 100 年 12 月份 之行賄、受賄部分固然成立犯罪,但檢察官追加起訴 101 年 1 月份的部 分,屬犯罪不能證明,遂於判決主文就 100 年 12 月份甲之行賄,乙之 受賄,分別論處罪刑;對於追加起訴部分,認為不成立犯罪部分,未於 主文另為宣告,僅於理由說明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不能證明,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試問: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40-30940 2 - 1

頁次: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保險法問題不予討論)董 事長, A 公司為公開發行未上市櫃公司,乙為 B 投資公司(下稱 B 公司) 董事長。 B 公司為炒作 C 上市公司(下稱 C 公司)之股價,要求甲以 A 公司之資金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甲在未告知原因下指示 A 公司之投資 長丙投入新臺幣(下同) 10 億元,於特定期間購入 C 公司股份,丙向甲 表示該 10 億元已規劃投資 D 公司或 E 公司之股份,並已完成投資分析 報告,於該時期投資具有較高之獲利可能性,且投資 C 公司有違反保險 業投資限額之規定,但在甲堅持之下,丙仍予以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 惟丙為免 A 公司遭受損害,乃於購入後不久即提前售出 C 公司股份,獲 利 1 億元;但同期若係投資 D 公司股份者,可獲利 2 億元,投資 E 公司 者則可獲利 5000 萬元。二個月後,此事遭到揭發,檢察官起訴甲、乙 二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對 A 公司投資 C 公司股份之行為,有違反 保險業投資限額規定而予以裁罰 500 萬元。依該公司之分層負責決行表 及投資作業管理辦法,投資長負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及建議之權,對個 股投資未超過 5 億元者有決行權,但超逾 5 億元之個股投資,必須提報 投資委員會作成決議。

同時期,甲為拉抬其自有土地價格,在甲向 A 公司董事會揭露其為土地 所有權人之情形下,董事會討論時針對本件僅聽取五分鐘報告,即表決 通過以高於鑑價 10% 之價格向甲購入土地,總價 50 億元,報告中表示 「若土地可以與鄰接的其他四筆土地共同開發者,則開發價值將增加 10% ,但該四筆土地涉及繼承糾紛已二十年尚未解決,繼承人約有五十 人」,該次董事會獨立董事戊因病未出席。

土地購入二年後,適逢臺灣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 A 公司又以相當於市 價之 60 億元價格將該土地出售予甲之配偶丁擔任董事長之 X 公司,董 事會於討論出售土地時,有獨立董事戊表示反對,認為土地價格正在上 漲應暫停出售,且有第三方 Y 公司提出願意以 70 億總價向 A 公司購買 該筆土地,故即使要出售亦應以 70 億元為出售價格,但董事會仍接受 與 X 公司以 60 億元進行土地買賣交易。在買入與賣出土地之董事會討 論時,甲均未迴避。 X 公司取得土地數日後即接到 Z 公司願以 80 億元 價格購買該筆土地之要約,但 X 公司仍在等候更高價格之出價。

座號:

F 公司為 A 公司之前十大股東,但在董事會並無席次,於媒體得知上開 股票投資事件及不動產交易事件,以書面向獨立董事戊請求 A 公司應對 甲及丙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未投資 D 公司之損失及遭裁罰之 500 萬元罰 鍰;另向甲及其他參與土地交易案之董事請求賠償以高於市價購入土地 之損失,並解除後來 A 公司與 X 公司間之不動產出售交易。戊為此尋 求法律意見協助。問以上所述事實,除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不予論述 外,請就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討論,若涉有證券交易法問題者,亦 請一併討論,惟請以公司法爭點為主。( 50 分)

國文(作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代號:

30630-30930

頁次:

4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 論 部 分 : (

60

分)

甲、作文部分:( 60 分)

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老子說:「法令滋章, 盜賊多有。」二人似乎都認為苛細嚴峻的法令只會造成社會更多的動盪 不安。司馬遷認同這樣的觀點,所以他說:「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 清濁之源也。」請以「法律與制治清濁之關係」為題,作文一篇, 文中須先就上述三人的觀點評論其得失,進而闡述自己的見解。

乙、測驗部分:( 40

分)

代號: 3306

座號:

頁次:

4 - 3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上文意旨?

依據文意,下列關於作者想法的說明,正確的選項是:

下列選項最符合本文意旨的是:

下列選項最合乎本文意旨的是:

依據上文,最符合意旨的選項是:

下列選項,何者不是作者文中所表達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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