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財稅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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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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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依「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下稱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 作成 109 年 3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093800250 號函: 「……二、醫院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人員出國規定如下: 適用對象:於醫院 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 殊情形外,禁止前往……。 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 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 實施期間:自 109 年 2 月 23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 出國者,返國 後應依……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且於該期間不得 從事醫療照護工作。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特別條例 第 7 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者,將依該條例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下稱系爭函文) 。甲為任職乙公立醫院具 公務員身分的醫事人員,於指揮中心作成系爭函文前已訂妥機票,擬於 109 年 3 月 20 日(週五)前往經指揮中心列為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的日本 旅行。甲經公文傳閱知悉系爭函文後,未經報准同意,以國內旅遊名義 請假,如期前往日本。甲於同年 3 月 29 日(週日)返國入境時快篩陽性確 診。乙公立醫院認為甲請假虛偽不實,且違反系爭函文,造成醫院防疫 人力的調度困難,並確診成為防疫破口,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繼續曠 職 6 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4 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3 款、第 8 款規定,核定甲 1 次記 2 大過,免職(下稱系爭懲處) 。甲 不服系爭懲處,提起行政爭訟。試問:
如系爭函文為法規命令,其定自 109 年 2 月 23 日起實施,有無違反何種 憲法原則?( 30 分)
如系爭函文為一般處分,且無人對其提起行政爭訟。原告甲在訴訟中 主張:系爭函文違法,系爭懲處以違法的系爭函文為基礎,亦為違法 等等。被告乙公立醫院則答辯:系爭懲處雖以系爭函文為基礎,但系 爭函文有構成要件效力,乙公立醫院及行政法院均受拘束,行政法院 不應在系爭懲處的訴訟中認定系爭函文的違法性等等。請從憲法訴訟 權保障及法安定性原則的觀點,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審查系爭函文的違 法性?( 30 分)
座號: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第 13 條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論。
第 14 條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 視為繼續曠職。
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8 款
(第 1 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 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 職。……(第 3 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三、違 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八、曠職繼續達 4 日, 或 1 年累積達 10 日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 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 譽。 (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 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 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 )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3
乙的母親於民國 112 年 1 月去世,乙在為繼承登記時,始發現系爭土地上 有甲之所有權登記。乙認為甲無長期耕種使用系爭土地之事實,因該土 地實際上是由其母親耕種使用,並提出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該契約期 間為民國 70 年至 95 年,其出租人為甲之父親(具有原住民身分) ,承租人 為乙之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 ,故甲應係以違法方式取得農育權與所有 權登記。請問:
若行政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應如何依據行政程序法,請求 A 縣政府撤 銷核准甲之所有權登記?( 30 分)
續上題,若 A 縣政府駁回乙之請求,乙循行政救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 訟時,請從憲法保障訴訟權角度,說明行政法院應否命甲為何種訴訟 參加?( 30 分)
若甲於民國 111 年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前, A 縣政府基於防災 需求,欲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山林救災設施之用,申請撥用,經上級機 關於民國 111 年 5 月核定撥用。甲因此無法申請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 記,其對撥用核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敗訴確定後,欲提起法規 範違憲審查之憲法訴訟時,得主張何種違憲理由?( 40 分)
第 10 條第 12 項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 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 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 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 原重建用地需求。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依前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 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 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7 條規定之限制。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 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 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第 17 條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 使用者為準。
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 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三款及經劃編、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者,得 免經前項公告三十日之程序。
第一項第三款原住民保留地,因實施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土地使用類別者,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耕作權人、地上 權人或農育權人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 第 23 條第 1 項
政府因公共造產或指定之特定用途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 用地計畫,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擬具審查意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撥用。但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 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需用者為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 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 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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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頁次: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30470 30870 1 - 1
類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律師(選試財稅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
科
目:財稅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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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欠 A 國稅局應納稅額達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之納稅義務人某 B , 雖然經濟拮据,但仍熱心公益,不顧自身尚有未清償之欠稅,仍然無償 贈與某慈善團體 200 萬元之善款。試問:
A 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將某 B 移送限制 出境。試說明稅捐稽徵法欠稅納稅義務人限制出境之要件。 ( 25 分)
A 國稅局知悉前述「有錢不清償欠稅、捐款給慈善團體」一事,擬根據 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起訴撤銷該 200 萬元之無償贈與。試問 A 國稅 局有無起訴之權限?此一訴訟應當歸屬民事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審判? ( 25 分)
二、某大學醫學系畢業之校友醫師乙、丙、丁、戊等人,有感於醫師執業收 入在全民健保開辦後大不如前,於是尋思如何「節稅」 。乙、丙、丁、戊 於是聚資共同成立 B 醫學研究基金會(下稱 B 基金會) ,以獎勵臨床醫 學研究為其宗旨。醫師乙後在某年度,先捐款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給 B 基金會,又在同一年度中向該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獲得 B 基金會 100 萬元研究補助,但實際上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之研究成果,該基金會之補 助審查亦因校友之故未嚴格進行。乙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主張對 B 基金會之捐款構成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之列舉扣 除項目。而受領之 100 萬元研究補助構成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前段 所規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 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 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因而免稅。試問:
乙醫師所受領 B 基金會 100 萬元研究補助是否為免稅所得?本件情形, 究竟為節稅、租稅規避或者租稅逃漏?( 25 分)
本件情形,有無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詐術逃漏 稅捐罪」?如有可能,其判斷的要素為何?( 25 分)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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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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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 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 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 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 A 地 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 工業廢水排放流入 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 有排水進入 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 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 A 地。 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 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 A 地,有無理由?( 30 分)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 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 理由?( 30 分)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 水繼續排放流入 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 ( 15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 20 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 20 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 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 111 年 6 月 1 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 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 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 112 年 5 月 30 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 於 112 年 7 月 30 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 A 地、 B 屋(含基地) ,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 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 C 屋使用, 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 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 2 小時即決定結婚,壬 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 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 ( 25 分)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 25 分)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 C 屋、返還 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 112 年 7 月 30 日以前積欠之租金 60 萬元?(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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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50
| 30950 1
頁次: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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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 108 年 5 月 1 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 5 千 萬元將其所有 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 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 10 月 5 日乙給付 2500 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 10 月 20 日給付尾款 2500 萬元,經定期 催告未果,甲於同年 12 月 10 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 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 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 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 1500 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 25 分)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 20 分)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 1000 萬元,並聲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 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 應否宣告假執行?( 30 分)
二、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 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 17 歲,其父戊應對丙 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 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等語。試問: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5 分)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 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 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越紅燈、丁 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 之損害賠償金額?( 25 分)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 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 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 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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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知名網紅,曾與 A 超商店長有過衝突,懷恨在心,竟邀乙共同搶劫 該超商。某日深夜,兩人依約定各自攜帶了一把外觀上無法辨識真假的 金屬材質玩具槍來到 A 超商,看到門口告示寫著「晚間 10 點過後,本店 現金不超過 1000 元」 ,乙見該告示大失所望,加上擔心會被逮,便放棄搶 劫的念頭,告知甲後即離去。但甲不相信告示之內容,看到店內僅有店 員丙女一人,決定留下獨自犯案。甲進入超商櫃檯後,將金屬玩具槍抵 在丙的頭上,喝令其交出收銀機內所有金錢,見丙身材姣好,突生色心, 料想丙此時應不敢反抗,便對丙的胸部上下其手猥褻。丙趁甲分心撫摸 之際,從櫃檯下方取出棒球棍,痛擊甲的頭部,甲倒地陷入昏迷,隨後 被趕來的警察送醫急救,雖受有挫傷,但無大礙。事發後不久,記者丁 接到消息趕到現場,雖然還不清楚狀況,但聽到圍觀路人傳述嫌犯為網 紅甲,疑似性騷擾店員,為搶先報導,沒有進一步查考便立即於現場連 線報導,配上字幕指出:網紅甲色膽包天,竟在人來人往的超商中公然 強姦店員。遭甲猥褻的丙心存憤恨,得悉新聞報導後,為陷害甲,竟也 在警局中證稱,甲除了劫財及撫摸胸部的舉動外,還將其手指伸入丙之 性器官。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 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 100 分)
二、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 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 5 月 27 日上午 8 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 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 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 自由。上午 10 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 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直到 18 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 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 19 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 於 21 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 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 28 日凌晨 1 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 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 8 時,問甲精神如 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 16 時, 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
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 30 分)
偵查期間,調查員以案由係特別背信罪依法監聽甲之電話,監聽期間 內錄下甲的特助乙與甲之下列對話: 「 (乙:)公司那塊地賣得太便宜 了,將來消息出來,公司的股價可能不妙!」 、 「 (甲:)趕快幫我處理 掉股票!」審判時,甲的辯護人主張前述監聽內容屬傳聞不得作為證 據。甲的辯護人另外發現,檢察官於起訴後才將上述對話於起訴書內 記載並要求法院予以認可,主張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辯護人之 主張有無理由?( 35 分)
一審判決甲均有罪,認為應沒收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 宣告沒收。甲對論罪部分並無不服,僅就刑度及沒收金額認屬過重、 過高,對此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二審審理後,認為應沒 收總金額實應為 3000 萬元,遂就原審關於沒收部分撤銷改判為 3000 萬 元。試問此判決是否適法?(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2 112 | 30960 頁次: 2 -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6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 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 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 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 60% 、 20% 、 10% 、 10% 。 甲、乙、丙擔任 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 A 公司章 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 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 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 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 A 公司變 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 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 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 A 公司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 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 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 A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 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在 A 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 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 ( 20 分)
A 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 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 ( 30 分)
二、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4 年 6 月間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A 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之醫療 保險(下稱醫療保險附約) 。於人壽保險契約中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 甲與乙所生之子女丙、丁兩人。醫療保險附約內載有「本附約之保險給 付如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被保險人為唯一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 變更。」以及「契約存續期間,如主契約(人壽保險)終止,則附約效 力隨同終止」之約定。數年後,甲所有之公司廠房發生大火同時導致乙 有嚴重燒燙傷而需住院長期治療。甲亦因此經濟陷入拮据而積欠 B 銀行 貸款共新臺幣(下同)兩百萬元而未能繼續按時清償。甲與 A 公司所訂 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此時如終止契約所得請求之解約金為三百萬元。試 問 B 銀行得否向法院就人壽保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25 分)
三、以下本題提及之 A 、 B 、 C 、 D 、 E 等 5 家公司均為上市公司。
A 公司為 B 公司之最大股東, B 公司之全數 7 席董事(含 4 席普通董事、 3 席獨立董事)過去一向由 A 公司支持當選。 C 公司因覬覦 B 公司所持 有之價值甚鉅之 D 生技公司股權,故擬爭取 B 公司之董事席次,遂在民 國(下同) 112 年 5 月間逐步買進 B 公司之股份達 6% 。 C 公司再找上 E 公 司(持有 B 公司 8% 之股份)共同謀劃董事選舉配票事宜。在 112 年 8 月合 法召開進行董事改選之 B 公司股東臨時會中, C 公司、 E 公司聯手支持 當選 1 席普通董事、 1 席獨立董事(即甲) 。另 3 席普通董事、 2 席獨立董事 (即乙、丙)則由 A 公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所有當選人即時就任。 董事改選後數日,乙發出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通知,會議議案為出售 D 公 司股權事宜。此事見諸報端後,引發軒然大波。在開會前,甲、丙先後 向 B 公司辭去獨立董事一職。開會當日僅有乙一人到場,表達贊成出售 股權之意。嗣後, B 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出售 D 公司股權一案,共有 3 席普通董事、 1 席獨立董事出席,出席之 4 人全數贊成出售股權。主席宣 布議案通過。
C 公司完成 112 年 5 月間之股份買進行為後,是否應依法進行持股申 報? C 公司與 E 公司確定合作配票爭取董事席次後, C 公司、 E 公司是否 應依法進行持股申報?( 15 分)
B 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出售 D 公司股權議案,是否適法? ( 1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30 | 30930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頁次: 2 - 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 在以色列農村,每當穀物成熟時,靠近路邊田地的四個角,都要留 出一部分不收割。四角的穀物,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享用。農民認 為,猶太民族今天的幸福,是上帝的恩賜。為了感恩,就留下田地四角 的穀物作為報答,同時也能給予那些路過此地而沒有飯吃的路人一些方 便。
無獨有偶,韓國北部的鄉村公路邊有很多柿子園。金秋時節,這裡 隨處可見農民採摘柿子的忙碌身影,但是,採摘結束後,總有些熟透的 柿子不會被摘下來。當地果農說,這些柿子是留給喜鵲的食物。原來, 每到冬天,喜鵲都在果樹上築巢過冬。有一年冬天下了很大的雪,幾百 隻找不到食物的喜鵲被凍死了。第二年春天,柿子樹重新吐綠發芽時, 一種不知名的毛毛蟲突然泛濫成災,那年柿子幾乎絕產。自此,每年秋 天收穫柿子時,人們都會留下一些柿子,作為喜鵲過冬的食物。喜鵲彷 彿也會感恩,春天到來便忙著捕捉樹上的蟲子,從而保證了這一年柿子 的豐收。
華頓商學院教授亞當‧格蘭特多年實證研究成功企業家的行為動 機,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我們的世界分成索取者、給予者和互利者三 種人。 「索取者」只在乎自己的利益, 「給予者」總是樂於分享, 「互利者」 則為了可預期的好處,願意付出相對的代價。
綜合上文,無論出發點是什麼, 「給予」 都能為個人或群體帶來改變。 請以「給予的力量」為題,作文一篇,說明上文二個事例中的農民,因 給予而得到什麼?並以個人經驗或見聞為例,說明因給予的力量而推動 了什麼改變?( 50 分)
批評者:懶惰放棄,完全不思進取,躺平是可恥的行為!
躺平族:躺平是個人的選擇,既不啃老,也不偷不搶,至少沒淪落至詐 騙集團去危害他人,何恥之有?
批評者:不婚不生、不創業,個人無欲無求,國家、社會將因此而停滯 不前。
躺平族:無法負責任的婚姻和生孩子才是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我們無法 為別人負責,只能負責自己。我們只是不跟隨社會期望走而已, 就是自己低調的過著簡單的生活。
請就下列兩問題作答:
依據上文,請說明「躺平」究竟是年輕人無奈之下消極的抵抗主張, 還是失敗主義者不想努力的藉口?( 12 分)
請以「對『躺平族』說的一些話」為題寫一篇作文,用同理心與躺 平主義的族群溝通,對這群自覺看不到希望的「躺平」年輕人說話, 也許是包容、鼓勵、感同身受,或是遺憾、恨鐵不成鋼,但請避免說 些「失敗為成功之母」 、 「努力必定成功」等對他們無用的老生常談, 請舉出你親身的體驗,說出你自己的真實感受,給躺平族一些建議或 看法。 ( 3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