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4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04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某一社會名人,對於核能發電政策持極端反對立場,曾公開宣示: 「若政府 持續擴大核能發電的計畫,將無限期以絕食抗議,政府若不表示將來放棄核 能的使用,絕食抗議絕不停止。」鑑於國內經濟發展及發電的公益需求,政 府一直未宣布將來有放棄使用核能發電的可能性。該社會名人遂依其公開宣 布的內容,進行絕食。為表達對核能政策的抗議,該名人遂依法申請集會, 並發表「絕食宣言」 。此一事件引發媒體的持續關注,絕食活動進行至第五 天,該名人出現虛脫的現象,眼見活動再持續下去,該名人可能會有生命危 險。主管機關人員見此種情形,擬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有關「即時強制」 的規定,以該名人有「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擬對之進行 「強制灌食」 ,但該名人當時仍有意識,表示拒絕。請問:
以「絕食」作為「集會」的方式,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是否構成「象徵 性言論」?「象徵性言論」有何構成要件?在憲法上有何意義?( 25 分)
主管機關若以該名人有自殺之虞,進行強制灌食,是否屬於「人身自由」 之拘束而須依照憲法第 8 條所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若以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作為依據,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種措施對於該名人何種基 本權利會造成限制?其權利主張之憲法依據為何?( 25 分)
|
二、 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 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 其中第 15 點第 1 項規定: 「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 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 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 獨棟建築 外觀豪華 地段絕佳 景觀甚好 每層戶少 戶戶車位 ㈦ 保全嚴密 ㈧ 管理週全」 。某甲於 A 市有房屋數戶, 經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 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問:
A 市政府訂定「 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 第 1 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 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 ( 30 分)
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 「 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所定之標準 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 ( 20 分)
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市) (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 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 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代號:
30610
|
30910
頁次:
4 - 3
按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 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 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 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 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 30 分)
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 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 20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5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 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 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第9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建築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 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中規定: 「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 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 ,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 在民國(下同) 98 年 7 月 1 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 市政府於 100 年 6 月 3 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 市政府在 100 年 7 月 5 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 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 知情,請問:
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 10 分) 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 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 20 分)
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 理由何在?( 10 分)
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理由為何?( 1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正面) 30660 | 30960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為 A 公司負責人, A 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 程行。民國 100 年 1 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 80 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 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 101 年 1 月 1 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 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 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 年 8 月 1 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 年 1 月委託甲所經營之 A 公司出售其裝置 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 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 公司門前(戶 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 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乙於 104 年 2 月主張甲向其溢收休旅車價款 20 萬元,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甲抗辯乙並未依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過,其基於 有效之契約受領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何者有理?( 15 分)
乙於同上時間,另外對甲起訴請求工程款 300 萬元,甲抗辯乙之報酬請求權已罹 於消滅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15 分)
乙主張甲與 A 公司成立民法第 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甲應與 A 公司 連帶賠償汽車被竊之損害,有無理由?( 15 分)
二、甲在其租用之 A 地上建造 B 建物作為加油站使用。甲向乙銀行貸款 350 萬元(以下 稱 X 債權),並提供 B 建物供乙銀行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又在 A 地 設置儲油槽、加油機、洗車設備(該等設備以下稱「本件設備」)。「本件設備」 均設置在 A 地之地下及地上,並有牽連至 B 建物之管線,其購入及設置費用之總金 額大於 B 建物之價值。甲另向丙銀行借款 400 萬元(以下稱 Y 債權),並購入原租 用之 A 地。為擔保 Y 債權,甲為丙銀行就 A 地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並就 B 建物 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
嗣後, X 債權、 Y 債權均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甲為丁就 B 建物已另設定第三次 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甲為戊就 A 地已另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 債權額 100 萬元)。試問:
乙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對 B 建物之抵押權時,聲請拍賣對象除 B 建物外,並包含 「本件設備」在內。對於乙之聲請,丙主張「本件設備」並非從屬於 B 建物而得成 為拍賣之對象,反而應是 A 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丙之主張是否有理?( 15 分)
如僅 B 建物遭乙拍賣時,拍定人庚有無得主張利用 A 地之權利?( 15 分)
如甲先清償乙 250 萬元後, B 建物及 A 土地始經拍賣,且 B 建物拍賣金額為 400 萬 元(包含「本件設備」及利用 A 地之權利。利用 A 地權利之金額為 100 萬元)、 A 地拍賣金額為 300 萬元(附土地利用權之負擔)。若乙、丙、丁、戊均參與分 配,則其各得受償金額為何?( 15 分)
座號: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背面) 30660 | 30960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 2 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 財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之 A 屋與 200 萬元之債務。婚 後,甲、乙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 100 萬元償還乙之前開 200 萬元債務。其 後,甲因經商失敗,對戊負債 1,000 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 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 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 900 萬元之存款,甲除負 有 1,000 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試問:
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 25 分)
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 戊之請求,可否拒絕?(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 30970
全一頁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原告甲列乙、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借款,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 300 萬元之判決。嗣乙於第一審 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丁、戊聲明承受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 200 萬元借款予乙,乙全未清償,丁、戊為乙之繼承人,應繼承乙對甲之債務,丙 對甲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判命丙、丁、戊應連帶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 餘之訴。甲、丁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之上訴理由略以:甲確已交付 300 萬元借款予乙等語。丁之上訴理由略以:乙並未向甲借款;縱乙有向甲借款,乙已 清償完畢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 18 分)
第二審法院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甲、丁分別具狀向受訴法院表示撤回各自之 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 20 分)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 、甲 2 、甲 3 ,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 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 A 地,但將該 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 前借名登記於乙之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 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 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 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 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 37 分)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 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 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 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 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 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如甲男之金錢債權人丙,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乙間之贈與為詐害行為,請求撤銷 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 AB 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應以何人為被告? 如丙並聲請法院命丁回復原狀,則又應以何人為被告?( 20 分)
如甲、乙確係為脫產而依離婚協議書為轉讓,但丁不知其情事,丙之上開請求有 無理由?如丙為向甲購買 AB 房地之買受人,則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 40 分)
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 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 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30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正面) | 30930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 30 分)
二、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 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 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 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 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 1,000 萬 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 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 30 分)
三、甲開車不慎撞上電線桿,人雖平安無恙但被卡在車內。警員乙趕到車禍現場將甲 救出時,無意中發現車後座載有衝鋒槍及子彈,乙詢問甲該槍彈是否為其所持有, 一時失措的甲當場承認(證 1 )。乙遂一方面以無線電警網請求資深刑警丙支援, 另一方面繼續追問甲犯案細節,甲相當配合,鉅細靡遺交代其非法持有槍彈的經過 (證 2 )。丙到場後將甲逮捕並帶回警局。偵訊前,丙雖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 知義務,卻漏未告知甲得行使緘默權,甲再度詳述犯案經過(證 3 )。然而,該案 移送檢察署後,甲態度丕變而不再陳述。此後及至審判中,甲皆保持緘默。 案經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甲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抗 辯,警員逮捕甲前、後的三次自白證據(證 1 、 2 、 3 ),皆因違反告知義務而無證 據能力,不得採為有罪之裁判基礎。試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斷其證據能力。( 30 分)
座號: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背面) | 30930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民眾以電話向警局檢舉某護膚店從事色情按摩。警員 P 即佯裝民眾打電話去該店打 探服務內容及收費情形,果然發現該店提供色情按摩服務。 P 將與該店店主甲電話 通話內容予以秘密錄音。其後, P 喬裝男客前往該店消費,由店主甲出面接待引領 P 進入包廂由乙女為其服務。 P 以暗語詢問可否為半套色情按摩,乙女表示對不認 識的客人沒有此種服務。 P 再以高於市價行情兩倍之價碼請求乙女提供色情按摩, 乙女終於答應,而於提供色情按摩服務時,當場被 P 查獲, P 並查扣店內相關證物。 甲被提起公訴。其後,法院採證警員 P 與被告甲電話通話之錄音內容及查扣之店內 相關證物作為甲有罪證據。試評論法院採證之合法性。( 30 分)
五、甲因其女友 A 移情別戀,乃與乙、丙共謀,推由乙、丙侵入 A 租屋處,偷拍 A 之裸 照。乙、丙進入 A 房內,乙見 A 睡姿迷人,竟要求丙壓制 A 手腳,以便伊對 A 性交 得逞。事後,乙、丙為向甲交差,又強拍 A 裸照數張交與甲。 A 到警局提出告訴, 女警以被害人身分詢問 A 並製作筆錄後,隨即帶 A 到醫院,由醫師 B 診斷,繼由 B 製作驗傷診斷書交給警方。其後, A 即行蹤不明,傳訊無著。案經檢察官對甲、 乙、丙三人一併起訴。準備程序時,甲、乙、丙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 人,三人對檢察官所提證據(包括驗傷診斷書)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 審判期日時甲、乙、丙三人始委任 C 律師為其共同辯護人。 C 之共同辯護意旨主張 驗傷診斷書及 A 警詢筆錄為傳聞,皆無證據能力。此外, C 為甲辯護時,另行主張, 甲事先對乙、丙強制性交行為完全不知情。審理終結前,法官傳喚醫師 B 到庭未果, A 亦從未到庭。審理終結後,法院即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
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各如何?( 40 分)
試評釋法院採認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合法性。( 20 分)
試問本件審判踐行之相關辯護程序之合法性。(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40
(正面) 30940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 A 擬將下表所擁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出售,但這片土地因曾受到化學污染,所以一 直賣不出去。然, A 在前年當選未公開發行股票甲公司之董事,並順利擔任董事長 一職後,乃迅速將上述財產,以現物出資方式成立乙公司。乙公司就在去年秋,也 順利將上述土地與建物,賣予甲公司。下列設問,請依現行公司法規定,附理由詳 細回答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
董事長 A 可否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進行上述交易?又,該買賣效力如何? ( 15 分)
承上,若董事長 A 不可代表甲公司,是否改由監察人與乙公司議價,決定交易? ( 10 分)
二、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小型冷凍食品業者,獲利能力不佳,因看到近來數據 統計,臺灣每天銷售的炸雞排高達 25 萬份,一天就要吃掉超過 10 座臺北 101 高度 的雞排,故想進軍雞排原料市場,但其冷凍設備不足,擬購買新型機具和倉庫,但 囿於資金不足,故董事會在會議中針對私募普通公司債的議案討論,董事會共有 10 席董事,當日共計有 6 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數同意私募普通公司債,其後董事 會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並於股東會中提案議決,經股東會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通過。公司便著手 進行私募,其後共有 38 人應募,其中有 3 人為法人,分別為票券業者、銀行業者 及交通業者。
試問:上述案例中 A 公司有無可能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 A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是 否合法,以及在獲利不佳之情形下 A 公司得否私募普通公司債?另外假設該私募為 合法之私募,甲為應募人,其後將私募所購買之公司債轉售予乙,甲之轉售行為是 否有效?以上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詳細分析評論。( 25 分)
座號: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背面) | 30940
類 科: 各類科
科 目: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三、神仙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將場地出租予 R&B 有限公司舉辦粉塵彩色派對,租賃契約 中約定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對場地與人員安全與管理負維護責任。神仙樂園以自 己為被保險人向大樹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2,000 萬,而 R&B 則為該次活動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舒適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金額為 1,000 萬。派對舉辦期間,因 R&B 噴灑易燃彩色粉塵,且現場工作人員 抽菸,致發生爆炸,造成購票入園參加活動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壬、癸等 10 人受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燒燙傷,經送醫治療,該參加活動之 10 人 每人支出醫療費用 400 萬元。試回答下列問題:
受害人支付醫療費用後,受傷之 10 人立即向神仙樂園與 R&B 請求損害賠償, 惟神仙樂園與 R&B 均以事故原因屬不可抗力為由拒絕賠償,該 10 人遂向法院對 神仙樂園與 R&B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因醫療費用龐大,甲、丙、戊、辛、癸 5 人之經濟陷於困難,於對神仙樂園及 R&B 之訴訟繫屬中,復向大樹公司與舒適 公司請求給付責任保險之保險金。問,甲、丙、戊、辛、癸之請求有無理由? ( 5 分)
承上,假設於上開侵權行為訴訟繫屬中,神仙樂園與 10 名受害人達成和解,承 諾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大樹公司經神仙樂園通知,對甲、丙、戊、辛、癸直接給 付保險金,依比例分配每人獲 400 萬元給付。若不考慮 R&B 之責任及舒適公司 之責任保險,則乙、丁、己、庚與壬於向大樹公司請求理賠時,大樹公司可否以 先前對甲、丙、戊、辛、癸等 5 人已為給付,且給付金額已達保險金額上限,而對 乙、丁、己、庚與壬主張免責?( 8 分)
假設經法院判決確定,神仙樂園與 R&B 對塵燃事故發生均有重大過失,受傷之 10 人乃向大樹公司與舒適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惟該二公司之責任保險條款均約 定:「因本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而有其他保險存在且可為理賠時,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故該二公司均以該條款約定為由拒絕理賠,問該二公司之主張 有無理由?若有,理由為何?若無,該二公司對 10 名受害人之賠償責任各為何? ( 12 分)
四、 A 公司係實收資本新臺幣 10 億元之太陽能光電上櫃公司,因國內外訂單不斷湧進, 第一季產能滿載運轉,公司遂依現有營運情況編制財務預測,預估第三季營收將較 去年成長 30% ,該季每股盈餘可達 3 元。孰料,一個月後,全球發生金融風暴,導 致 A 公司產能運轉只有 30% ,公司會計部門,依現有資料,預估第三季營收相較去 年將下降 30% ,致該季每股虧損 2 元,估計公司損失超過 5,000 萬。試問,因信賴 A 公司一個月前財務預測而買進股票之投資人,得否主張財務預測不準,具法定重 大性,要求 A 公司負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之損害賠償責任? A 公司有無更新財 務預測之義務?( 25 分)
| 時間 | 不動產地點 | 交易標的 / 金額 | 買方 | 賣方 | 備註 |
|---|---|---|---|---|---|
| 103/11/06 | 桃園 / 龍潭 | 土地 /2 億 5 千萬 * 新臺幣 | 甲 | 乙 | 乙公司負責人為 A |
| 103/11/06 | 桃園 / 龍潭 | 建物 /2 千 5 百萬 * 新臺幣 | 甲 | 乙 | 乙公司負責人為 A |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類 科: 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
科 目: 智慧財產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發明專利權人甲於 103 年 4 月 1 日將其所有之 A 專利專屬授權予乙,惟未向專利專 責機關為授權登記。嗣甲將 A 專利權讓與丙,並於 103 年 7 月 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 完成讓與登記。 103 年 8 月 1 日乙以丁侵害 A 專利為由,起訴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 任。丁則抗辯乙未經現在登記專利權人丙之授權,而先前專利權人甲之授權並未向專 利專責機關登記,故乙不得基於專利之授權對其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試問:
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10 分)
設若丙另就丁上開侵害 A 專利之事實,起訴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如丁就製造 被控侵權物部分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丙是否仍得請求丁銷毀被控侵權物?( 10 分)
題示情形,丙得否另以其名義,主張丁侵害其所有之 A 專利,起訴請求丁負侵害 A 專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10 分)
二、日商 Forever Corporation 為國內、外著名之相機製造商(以下簡稱 A 公司),自 1980 年創立公司。其相機使用著名之「 Forever 」商標,行銷全球。 A 公司於 1990 年向我國經濟部登記「常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在臺灣子公司之名稱,並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 Forever 」、「常青」與「長青」商標,指定使用於相機 等電子商品,已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為中部地區一間代工製造嬰兒食品之公 司,並無自有品牌。由於其主要業務為外銷,平日對外均以「 Sunny Baby Food Corporation 」為名,其中文公司名稱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等行政作業流程 中使用。
A 公司認為 B 公司侵害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使用「長青」作為中文名 稱特取部分,並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
B 公司以本件「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營業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 之使用?其行為是否侵害 A 公司之「常青」或「長青」商標權?( 15 分)
B 公司以「長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A 公 司之商標權?( 15 分)
三、甲創作科幻小說「致命危險」,交由乙出版社發行,乙為確保其銷售量,經甲同意 找來知名大師丙共同掛名,於書上標示「丙、甲著」。
某劇團欲將該小說改編成歌舞劇,請說明除須得甲之同意外,是否仍應徵得丙之 同意。( 10 分)
承前題,丁為該歌舞劇創作音樂,嗣後丁將歌劇中部分音樂改編成適合戊樂團演 奏之樂曲,由戊樂團在各地巡迴演出,並由己將演出錄製成 CD 發行。 A 購買該 音樂 CD 後,於其開設之書店中播放。試問: A 之行為是否侵害丁、戊、己之著 作財產權?( 30 分)
座號:
代號:
30620
|
3092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民主社會公共事務講求尊重多數,順應民意,聆聽群眾的聲音;若自以為是、剛 愎自用的拒絕多數意見,顯然難以成事。但在媒體及網路聲浪充斥的現代社會裡, 媒體名嘴及網路「鄉民的正義」往往會演變成多數群眾的暴力。主事者在面對社 會上排山倒海的群眾壓力時,如何堅持正義的勇氣,不屈服於輿論壓力,成為極 大的難題。就連私領域裡個人行事、生活的選擇方式,都因為手機、社群網站的 普及,不免面臨親友或多數人的正反意見或批評。處在這樣的社會,於公於私, 我們該如何掌握原則、拿定主意?請以「 如何面對喧嘩的眾聲 」為題,作文一 篇,論述己見。
分) 代號: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下列「」中的詞語,前後詞義相同的選項是:
被困在「方寸」之地,讓他「方寸」大亂
只有「一面」之緣,怎可就聽信他「一面」之詞
奄有四海,為「天下」君,奮臂一呼,「天下」鼎沸
不孝父母,天理「不容」,此眾所皆知,也就「不容」我再多嘴了
下列文句「」中的詞語,使用正確的選項是:
待人處事應虛心接受他人意見,方能避免「倜儻不群」的缺點
「自矜自是」的人,最能在艱困環境中,開創新局,受人景仰
若能「師心自用」,多方採納雅言,必能廣開言路,日有精進
現今政壇上有人貪贓枉法,有人一介不取,真是「判若雲泥」
某市政府舉辦書法比賽,下列選項何者全部適合作為該項比賽獎盃之題辭?
筆力萬鈞/舟行若飛/錦心繡口
玉潤金生/筆端泉湧/生花妙筆
下列詠物詩,所詠對象何者錯誤:
「億萬年以前我就已知道/無論在他們抽屜或歷史裡產卵/都是一種必要之 惡」:蟑螂
「左滴右答,多麼狹小啊這時間的夾角/游入是生,游出是死/滴,精神才黎 明,答,肉體已黃昏」:鐘擺
「扶搖直上,小小的希望能懸得多高呢/長長一生莫非這樣一場遊戲吧/細細 一線,卻想與整座天空拔河」:紙飛機
「打從被播種進泥土裡起/我們就不想甚麼 不求甚麼/反正 自田畦到刀俎/ 自刀俎到鍋釜/是我們千古不變的生命歷程」:蘿蔔
揮灑淋漓/才氣縱橫/含英咀華
秀麗遒勁/鐵畫銀鈎/健筆凌雲
座號:
一項研究邀請西方人與亞洲人觀察,並描述一連串的圖片,結果顯示兩者之間有 明顯的差異:_____。例如,一張圖片以叢林為背景,其中有一隻老虎,你 問西方人看見了什麼,典型的答案是「一隻老虎」,讀者您若是西方人,想必認為 這個答案很合理。不過,亞洲人的答案幾乎都是「這是叢林,裡面有一隻老虎」, 或是「叢林裡的一隻老虎」。(改寫自肯.羅賓森《讓天賦自由》)
西方人較注重平面,亞洲人較注重立體
西方人較注重個體,亞洲人較注重整體
西方人較注重大局,亞洲人較注重細節
西方人較注重精簡,亞洲人較注重類推
「妳什麼時候突然消失了!前天我去銀行存錢,填單子時,我偷偷地試戴放在寫 字檯上,綁著線的老花眼鏡。天啊!清清楚楚。頓時,我感到天旋地轉!妳什麼 時候走得如此徹底!
那天坐計程車,與司機不知怎的聊了起來,我們剛巧同年紀。我說我女兒剛好五 歲,他說他的孫女也正巧是五歲。那時我直想跳車,這麼一段時間我們都在幹什 麼?妳那裡去了?一定是我把妳遺忘在某個角落,不是嗎?
我是否一點都不懂得珍惜妳,妳才失望、絕決地離去嗎?我扯下老臉來求妳,我 用千金來挽留妳,別走!求求妳。」文中的「妳」應該是指:
一位老師在課堂上講了一個故事:有一天,牧場主人發現牛圈裡一頭牛臥病不起, 便憂心忡忡延請獸醫幫忙治療。可惜回天乏術,病牛還是過世了,主人非常傷心。 就在處理屍體的時候,意外發現牛蹄上所烙的印記,竟是鄰近牧場的牛隻,原來 死掉的牛是牧放時走錯的。主人忽然轉悲為喜,開心歡呼:「死掉的牛原來不是 我家的。哈哈哈!」老師說:「牛隻病死的事實並沒有改變,但主人的苦樂卻有 天壤之別。由此可知……」這位老師透過故事想要說明的道理應該是:
一切的痛苦都來自於「我」和「我的」的執著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每一個環節都要謹慎為之
聰明人既不樂觀,也不悲觀,他們能夠看清萬事萬物的真面目
如果我們能夠以萬物為師,將可立即免於無謂的抗拒和慾望之苦
蘇迪勒颱風吹垮了診所招牌,砸歪了龍江路口的兩支郵筒,吸引了大批民眾前往 排隊搶拍,頓時成為臺灣民眾另類朝聖景點。英國廣播公司( BBC )報導,民眾 排了約半小時的隊伍只為了跟這對「歪腰郵筒」拍照合影,中華郵政還安排 2 名 郵差先生在現場維持秩序。外國網友讚賞臺灣面對困境時,展現苦中作樂的幽默 感。英國《每日郵報》的讀者留言說:「這些人真堅強,他們經歷過這麼多事情, 還可以面帶笑容、苦中作樂,真有韌性。」前文化部長龍應台也在臉書上對此事 發表看法,她認為近幾年臺灣充滿怨戾之氣,在怨戾瀰漫中,幽默是集體所需要 的身心調養,是面紅耳赤時突然出現的會心一笑,「小紅、小綠就是我們集體的 會心一笑。」(摘錄改寫自網路新聞)下列選項,何者用來形容上文中所言的景 況最適切?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別人看不穿
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塵世難逢開口笑,菊花須插滿頭歸
|
|
30920
頁次:
4 - 3
八月湖水平,涵虛混太清。氣蒸雲夢澤,波撼岳陽城。欲濟無舟楫,端居恥聖 明。坐觀垂釣者,徒有羨魚情。(孟浩然〈臨洞庭上張丞相〉)
欲尋訪舊友卻無緣相見
欲尋機會出仕卻無機會
欲歸隱漁樵卻無法歸隱
欲學良相之道卻無所師
陸游〈訴衷情〉:「當年萬里覓封侯,匹馬戍梁州。關河夢斷何處?塵暗舊貂裘。 胡未滅,鬢先秋,淚空流。此生誰料,心在天山,身老滄州。」下列敘述符合引 文意涵的選項是:
本闋詞採「即景生情」的寫法,寫眼前景,寓心中事
「當年萬里覓封侯」點出作者曾經建立一番輝煌功業
「塵暗舊貂裘」暗寓長期投閒置散,不被重用的感慨
「心在天山,身老滄州」寄託了老驥伏櫪的雄心壯志
「鄭人有欲買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 曰:『吾忘持度。』反歸取之。及反,市罷,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試之以足?』 曰:『寧信度,無自信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下列那一則故事的
寓意與本文最接近?
且子獨不聞夫壽陵餘子之學行於邯鄲與?未得國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 歸耳
楚人有賣其珠於鄭者,為木蘭之櫝,薰以桂椒,綴以珠玉,飾以玫瑰,輯以翡 翠。鄭人買其櫝而還其珠
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於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舟 止,從其所契者入水求之
宋人有閔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芒芒然歸,謂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長 矣。』其子趨而往視之,苗則槁矣
關於儒家思想之詮釋,下列何者錯誤?
《大戴禮記》:「孝子不登高,不履危」在強調寶愛自身也是盡孝之道
孟子曰:「流水之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於道也,不成章不達。」此 言在強調為學之道,莫貴於循序而致精
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費乎」在強調執政者應體恤百姓, 因此孟子也有「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的主張
孟子曰:「中也養不中,才也養不才,故人樂有賢父兄也。如中也棄不中,才 也棄不才,則賢、不肖之相去,其間不能以寸。」從這段文字裡,可知孟子重 視家庭教育
「阿榮伯正在牽出牛來吃草,手裏揮舞著棕櫚葉編的大扇子,一下子就拍在牛背 上,拍落了好幾個大頭蠅,也是四腳朝天。他指著地下笑笑說:『你說我們心疼 牛,還是心疼大頭蠅?』我真不願意再去想這些問題,想起來就很心煩,反正我 自己不去捉蜻蜓蝴蝶,折斷牠們的翅膀,不故意踩死螞蟻……」文後作者引了經 典中的文字來說明自己的心情,下列那一個選項是作者可能會引用的?
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見其生,不忍見其死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
30920
頁次:
4 - 4
下列是一段古文,請依文意選出排列順序最恰當的選項:以無窮之財, ① 雖國 有大事 ② 供有限之用 ③ 而內府外府之儲 ④ 是以下常給而上常餘 自將取之而不匱矣。 (張居正〈生財有大道〉)
②①③④
②④①③
③②④①
③④①②
「荊莊王欲伐陳,使人視之。使者曰:『陳不可伐也。』莊王曰:『何故?』對 曰:『城郭高,溝洫深,蓄積多也。』甯國曰:『陳可伐也。夫陳,小國也,而 蓄積多,賦斂重也,則民怨上矣。城郭高,溝洫深,則民力罷矣。興兵伐之,陳 可取也。』莊王聽之,遂取陳焉。」本文旨在強調:
人主之行,與布衣異。勢不便,時不利,事讎以求存。執民之命
利不可兩,忠不可兼。不去小利,則大利不得;不去小忠,則大忠不至
世主之患,恥不知而矜自用,好愎過而惡聽諫,以至於危。恥無大乎危者
事多似倒而順,多似順而倒。有知順之為倒、倒之為順者,則可與言化矣
「近於士人家,見石恪畫此圖,三人皆大笑,至於冠服衣履手足,皆有笑態。其 後三小童,罔測所謂,亦復大笑。世間侏儒觀優,而或問其所見,則曰:『長者 豈欺我哉!』此畫正類此。」上文所嘲諷的是:
盲目的跟風
士人的高傲
當堯之時,天下之民患於洚水,堯以為憂,故禹於九年之間三過其門而不一省其子 也。(顏)回之生,天下之民,患有甚於洚水;天下之君,憂有甚於堯。然回以禹 之賢而獨樂陋巷之間,曾不以天下憂患介其意也。夫二人者,豈不同道哉?所遇之 時則異矣。蓋生於禹之時,而由回之行,則是楊朱也;生於回之時,而由禹之行,則 是墨翟也。故曰:賢者用於君則以君之憂為憂,食於民則以民之患為患;在下而不 用於君,則修其身而已,何憂患之與哉?(王安石〈子貢〉) 下列敘述,符合作者看法的選項是:
顏回獨樂於陋巷,道同楊朱
顏回和禹雖同道,然異其行 作者基於何種角度來理解顏回?
用之則行,舍之則藏
子帥以正,孰敢不正
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然明謂子產曰:「毀鄉校何如?」子產曰:「何為?夫 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 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我聞忠善以損怨,不聞作威以防怨,豈不遽止?然猶防川, 大決所犯,傷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決使道,不如吾聞而藥之也。」然明曰: 「蔑也今而後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實不才,若果行此,其鄭國實賴之,豈唯二 三臣?」(《左傳.襄公 31 年》)
然明主張廢除鄉校,以杜絕國人訕議政事
子產認為所善者與所惡者,皆可以為吾師
子產以防川為喻,說明適度引導勝於防堵
然明認為子產的做法,將會招來更多毀謗
根據本文內容,可推知子產之為人應是:
無適無莫,從善如流
口才辨給,善於辯論
怙惡不悛,遂非愎諫
謙和待人,善解人意
顏回以天下為憂,不為君憂
顏回和禹不同道,其行亦異
君子懷德,小人懷土
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世人的固執
隨意的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