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財稅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財稅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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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10 全一張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10 (正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 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 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 歷史教科用書一套。 A 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 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 絕納入選用名單。 A 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 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 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 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 ⑴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 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 ⑵ 教育部應通 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 ⑶ 各高中不得以 A 出 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在程序上, 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 那些理由?( 20 分)
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 A 出版社所聲請的 3 項暫時處分?( 20 分)
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 A 出版社的觀點, 說明 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 ( 30 分)
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 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 ( 30 分)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 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2 條第 1 項: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 48 條第 1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第 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 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 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第 1 項: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 第 2 項: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定科目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第 3 條第 1 項: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第 4 條第 1 項: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第 3 項: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 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第 13 條第 2 項: 「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 ... 」
第 16 條: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座號: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1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二、 A 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 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 105 年 5 月 1 日標得「 X 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 (下 稱系爭委託經營案) ,與 A 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並向 A 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 A 市政府發現甲公 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 105 年 6 月 1 日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 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甲公司不服 A 市政府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及拒絕發給其停車場登記證,應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以資救濟?( 30 分)
運動會舉辦在即,甲公司為能如期經營系爭停車場,欲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應提 出何種聲請?能否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 40 分)
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 30 分)
第 50 條第 1 項: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第 2 項: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 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 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 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第 1 項: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 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 2 項: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 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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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850 全一頁
類
科:律師(選試財稅法)
科
目:財稅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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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說明何謂「非稅公課」 ,並分析其憲法基礎是否與「稅捐」相同?司法院大法官針 對「非稅公課」之相關解釋,是否均僅以「量能原則」為指導原則?( 25 分)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 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 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 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 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25 分)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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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公務員,於某年因原訂預售屋完工交屋,乃委託仲介公司 A 將其原有住宅出售, 取得房地總價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由其中支付 A 公司百分之三新臺幣 30 萬元之 仲介費用。試說明甲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薪資所得外,有無其他應申報之 所得?甲如認其出售房屋價額低於其原購入價格,得否不按財政部核定標準以房屋 評定現值百分比計算所得?甲如主張應扣除相關費用,其舉證責任應由稅捐稽徵機 關或甲負擔?( 25 分)
四、 A 財團法人醫院為擴充設備,將醫院所接受外界之捐款收入,用以支應購建醫療建物 設施、設備等資產,從而享受捐款收入免稅之優惠。事後 A 財團法人醫院於購建年 度及其後續年度又將購建費用列為成本費用提列折舊,從醫院所得中扣除,卻遭主 管機關否准。請問,主管機關之否准是否有理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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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60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60 全一頁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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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委託乙管理甲所有而坐落於墾丁青蛙石附近之 A 屋,乙因此將 A 屋以自己之名義 出租予丙,並以經營民宿為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乙與丙同時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 100 萬元,租期 10 年。此一租約並已經法院公證。
丙在徵得乙之同意下,於 A 屋頂樓架設一座望遠鏡,以供房客夜晚觀星之用。此一 極具浪漫情調之觀星處所,乃成為丙吸引房客前來入住之重要亮點。然而,卻因 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設計上之缺陷,以致造成房客丁自頂樓陽臺不慎墜落而致重傷,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乙於事後商請專業之建築師對該有缺陷之樓梯進行改善,使丙 民宿之經營未因丁之受傷而遭受重大影響。
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之缺陷雖已改善,不料,幾年之後,鄰地所有人卻在 A 屋前方 興建一座十五層樓的大廈,完全遮蔽 A 屋觀星之視野, A 屋之住房率因此一落千丈, 最終只得以歇業收場。然而在丙歇業時,乙與丙間之租約尚餘 1 年之租期,丙認為 乙已無法履行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給付義務,所以丙應得免除該 1 年租金 之支付。
稍後,甲因全家移民國外,所以急欲將 A 屋脫手,最後由戊自甲處取得 A 屋之所有 權。戊於取得所有權後,乃即刻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丙則以其與乙間之租約尚有半 年始行屆滿為抗辯。試問:
甲是否得向乙請求交付丙給付之租金?( 10 分)
甲、乙、丙三人,何人應對丁之重傷負損害賠償責任?( 25 分)
丙是否應續為給付所餘 1 年之租金?( 20 分)
戊向丙請求返還 A 屋,是否有理由?( 2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 17 歲之 A 男與 10 歲之 B 女,而與甲之寡母丙女同住。甲 男經營一家貨運公司,乙女則為家庭主婦。 A 男 15 歲, B 女 5 歲時,二人分別從其 叔父丁男獲遺贈一筆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與現金 30 萬元。甲男與乙女 商議,將該 B 女之 30 萬元,以父甲男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後因甲 男公司周轉不靈,向戊男借款,而以 A 男之名義將 A 男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戊男作 為擔保。 A 男見同學們紛紛利用課餘打工,亦至飲料店打工兩年,其所得 20 萬元放 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試問:
甲男、乙女就 B 女之 30 萬元所為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 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 A 男於成年後可否向戊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30 分)
A 男以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以自己名義向己店家購買一部 3 萬元筆記型電腦時, 其效力為何?( 15 分)
甲男與乙女嗣後一同出遊,發生車禍雙雙罹難, A 男與 B 女乃依法由甲男之寡母 丙女擔任監護人,丙女將 B 女之 30 萬元,以自己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 其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若 A 男想 去美國唸大學時,丙女將 A 男之土地出賣給庚男,又將其打工所得之 20 萬元,購買 上市股票,其所獲金錢全數供給 A 男留學,則二者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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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0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70 全一頁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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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 公司、 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 公司為 發票人、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命 A 公司、 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 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 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 A 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 院起訴,請求判決: 確認甲對於 A 公司、 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A 公司、 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 給付義務。 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 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 15 分)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 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 40 分)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 訴效力是否及於 A 公司、 B 銀行?( 20 分)
二、 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 B 地為乙所有。 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 B 屋,面積 1,000 平方公尺) ,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下稱 C 部分) 。甲曾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179 條 規定,訴請乙拆除 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 B 屋 雖確有占用 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 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 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 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 99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 利新臺幣(下同) 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 。甲復於 102 年 4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 起訴,先位依民法第 796-1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 500 萬元之價格,購買 A 地之 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 20 萬元) ,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及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給付甲 6,000 元之不當得 利。主張略以: 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 價格,以 500 萬元購買 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 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 102 年 5 月 1 日起,按月增加 給付不當得利至 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
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 付不當得利 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 鑑定 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 爭執 B 屋全未占用 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 加以認定?( 40 分)
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 A 地及 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 有, 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 A 地、 B 地及 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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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0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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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得慢性病臥病在床多年,日常起居都由大兒子甲照料。甲為了想早日得到父親的遺 產,遂想出一招借刀殺人之計。雖然 A 仍有堅強的求生意志,但是甲竟然摹仿 A 的 字跡捏造了一封信,信中 A 表明希望好友乙能讓 A 無痛苦地早日死亡。隨後甲將信 拿給乙看,希望乙能成全 A 的意願,而乙也信以為真。乙在隔日碰到 A 的小兒子丙, 向丙出示上述信件,丙不知信件係甲所偽造而誤以為真,出於尊重 A 的求死意願, 對於乙的計畫也不予阻攔。甲、丙二人各自知悉乙計畫下手的時間,分別外出,任 由乙趁 A 熟睡時,以枕頭將 A 蒙住口鼻使其窒息而死。試問甲、乙、丙有何刑責?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之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 100 分)
二、甲與鄰居 A 不睦,二人爭吵拉扯,甲用力推倒 A ,致 A 後腦碰及牆壁,輕微擦傷。 事隔二日之後, A 在家中休息,突然從椅子上傾倒,前額撞及地面,不醒人事,經 其父 B 召救護車送醫,住院治療一個月, A 始終昏迷,成為植物人, B 不得已將 A 轉往安養中心看護。 B 懷疑 A 之傷勢,與日前和甲拉扯跌坐後腦碰壁有關,隨即以 甲涉犯傷害致重傷罪,向警局提出告訴。 B 嗣後為支應 A 醫療看護費用,需處分 A 的資產,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 A 為禁治產人,法院於兩個月內完成 A 之禁治產宣告, 選定 B 為監護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案件經警局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甲 觸犯傷害致重傷罪嫌提起公訴,惟法院審理結果,認定 A 之重傷結果與甲之傷害行 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逕依傷害罪論處甲罪刑。且本案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 護人,法院亦未指定律師為甲辯護。試詳細析論下列問題:
法院以傷害罪論罪科刑,是否構成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理由為何?( 25 分)
本案法院論處傷害罪之判決,訴訟條件有無欠缺?法院於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25 分)
本案全部審理程序未有辯護人到場辯護,程序是否合法?( 25 分)
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逕行認定甲僅成立傷害罪,而未經罪名變更之告知,該判 決之效力如何?( 25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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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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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有 9 席董事、 3 席監察人。董事主要分為兩派,董 事甲、乙、丙、丁屬同一派,稱為甲派;董事戊、己、庚、辛屬同一派,稱為辛派; 庚、壬為獨立董事。甲派、辛派協調後,推選辛擔任董事長,而甲的父親癸擔任總 經理。 A 公司之 3 席監察人, 1 席已辭職,尚未補選,另 2 席監察人為子、丑,子 為董事甲的妻子,丑為 C 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之代表人, C 公司為 A 公司 之法人股東且為辛所控制。現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看中 A 公司所擁有之 數筆土地,尤其是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的土地(下稱南港土地) ,從而 B 公司擬藉由 併購 A 公司達到取得土地之目的,因此, B 公司持續收購 A 公司之股份。對於此併 購案,甲派董事贊成並積極促進其成功,辛派董事反對,壬未表態。辛派董事為避 免 B 公司之併購,監察人丑在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的事先同意下,即代表 A 公司決 定將南港土地出售與董事庚,導致 B 公司終止併購案。對於南港土地買賣行為,甲 派董事認為買賣無效且丑、庚、辛損及公司利益,擬解除辛之董事長職位,故甲派 董事多次請求辛召開董事會,但辛皆置之不理,致 A 公司財務部門作成之年度財務 報告遲遲無法送請董事會通過。該年度財務報告中有一筆巨額投資虧損,癸知悉此 事,並以電話通知甲;甲、癸對話時,癸之配偶辰恰巧在旁聽到。在年度財務報告 公布前,甲因投資失利,亟需現金周轉,即於市場上出售 A 公司之持股。而向來與 癸財務獨立、分別投資的辰,在聽到 A 公司虧損訊息後,亦出售所持有之 A 公司股 份。另一方面,監察人子 2 月 3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將召集 A 公司股東臨時會, 開會時間訂在 3 月 15 日,議案分別為:解任辛及庚之董事職位、補選 1 名監察人及 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將公司土地出售予任何人,並已於 2 月下旬寄出開會通知給股 東;子並於 2 月底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訴訟,主張其二人違反對公司之忠 實義務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監察人丑突然於 3 月 6 日辭職,使得 A 公司監 察人只餘子一人。試問:
監察人丑自行決定及代表 A 公司將南港土地賣給董事庚之買賣行為,對 A 公司是 否有效?( 15 分)
監察人子可否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監察人子召集之 3 月 15 日股東臨時會,當日可否合法開會?( 30 分)
甲及辰出售 A 公司持股之行為是否合法?( 25 分)
請注意,各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代號:
30640 全一張
| 30940 (正面)
座號: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二、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實支實付型 醫療保險,並指定其妻乙為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於投保時,甲對要保書健康詢問 表中關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⑴ 高 血壓症……」之問題,回答「否」 。實則,甲於投保前 2 年,曾因高血壓而至醫院持 續追蹤,惟未服藥治療。另,甲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條款中並有「要保人欲變更受 益人時,須經要保人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經保險人簽章同意及在保險單批註始生 效力」之條款。試問:
甲向 A 公司投保後以口頭通知 A 公司欲將受益人變更為丙,惟遭 A 公司以甲未 提出書面申請,且無法說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而拒絕。甲遂爭執保險契約 中關於受益人變更應書面通知並得保險人同意批註之條款,法律未有規定,應為 無效。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15 分)
甲駕車發生車禍,兩眼遭玻璃刺入,經緊急手術,於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後, 仍支出手術費用 3 萬元,進而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手術保險金。惟 A 公司經調閱甲 之病歷後發現其投保前曾有高血壓之事實,於是解除人壽保險主約及醫療保險附 約,並拒絕理賠。甲則主張自己縱因高血壓就診,但未服藥,且 A 公司尚需證明 甲之體況足以變更或減少其對危險之估計,方得解除契約。甲另主張其車禍受傷 與高血壓間無因果關係,從而 A 公司亦不得解除契約。 A 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 15 分)
請注意,各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30640 30940 (背面)
代號:
30620
|
3092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 論 部 分 : (
60
分)
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隨著雲端科技的發達,我們配戴智慧型手機、智慧手環等相關設備,記錄著血壓和 心跳等統計資料,傳送到精密的電腦程式中,讓演算法來建議穿戴者如何調整飲食 和生活習慣,系統就能監控你的呼吸、動作等,以改善健康。我們讓雲端網路自由 存取各種統計裝置和醫療記錄,有了這樣的資料庫,也許可以提升為社會整體的資 訊系統,提早預防流行病,甚至癌症。不只如此,生活上的方便亦不一而足,例如 上網查詢或採購商品,電腦根據過去的資料,網頁會提供我們個人喜愛的商品資 訊。我們與朋友交流,網路會根據我們的聯絡頻率,規畫更迅捷的連結方式。但隨 之而來,我們的喜好,我們的交遊,我們的行為模式,我們的所有行蹤,也都被記 錄在雲端。 20 世紀前,雖然國家與市場都想對個人進行監測,卻缺乏有效的科技, 如今這些技術越來越成熟,它為我們帶來便利,同時也可能監測我們的思想與行 為,侵犯我們的隱私與人權,對於這樣數位科技的未來,我們還沒有清楚的規範。 請以「數位科技的規範」為題,作文一篇,提出自己的思考與見解。
分)
代號: 2306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下列各組成語,意義相近的選項是:
末學膚受/焚膏繼晷
牛衣對泣/食不重味
披星戴月/櫛風沐雨
膠柱鼓瑟/揚湯止沸
下列喜慶對聯,依時令排序,何者正確?
甲、秋色平分佳節夜,月華照見美人粧
乙、鳳凰簪掛茱萸蕊,鸚鵡杯浮杞菊香
丙、並蒂花開,蓮房多子;同心縷結,竹簟生涼
丁、銀漢新秋,金閨嘉耦;人間巧節,天上佳期
甲乙丙丁
甲丙乙丁
丙丁甲乙
丙甲丁乙
「伊茲禽之無知,何處身之似智。不懷寶以賈害,不飾表以招累。靜守約而不矜, 動因循以簡易。任自然以為資,無誘慕於世偽。」(張華〈鷦鷯賦〉) 下列選項,最接近上文意旨的是:
韜跡近智
飾智矜愚
殫智竭力
舞文飾智
東海之魚名曰鰈,比目而行,不相得不能達。北方有獸名曰婁,更食而更視,不 相得不能飽。南方有鳥名曰鶼,比翼而飛,不相得不能舉。(《韓詩外傳 ‧ 卷五 ‧ 第二十六章》)
這段文字說明甚麼道理?
知音難得,同類相求
借力使力,左右逢源
座號:
協同合作,克服障礙
發揮能力,利用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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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人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令事自定。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周公之治天下 也,酒肉不撤於前,鐘鼓不解於懸。聽樂而國治,勞無事焉;飲酒而賢舉,智無 事焉;自為而民富,仁無事焉。知此道也者,眾賢為役,愚智盡情矣。 文中「此道」是指:
定分正名,賞罰分明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
陟罰臧否,以身作則
應天而行,順勢而為
王安石詩:「吹破春冰水放光,山花澗草百般香。身閑處處堪行樂,何事低佪兩 鬢霜。」所表達的心境,與下列何者最為接近?
賞心樂事四時同,又管甚落花飛絮
及時行樂不可緩,歲長春短花須臾
少年已遂遯山林,何況霜毛兩鬢侵
春風又綠江南岸,明月何時照我還
濟陰之賈人,渡河而亡其舟,棲於浮苴之上,號焉。有漁者以舟往救之,未至, 賈人急號曰:「我濟上之巨室也,能救我,予爾百金。」漁者載而升諸陸,則予 十金。漁者曰:「向許百金,而今予十金,無乃不可乎!」賈人勃然作色曰:「若 漁者也,一日之獲幾何,而驟得十金,猶為不足乎?」漁者黯然而退。他日,賈 人浮呂梁而下,舟薄於石又覆,而漁者在焉。人曰:「盍救諸?」漁者曰:「是 許金而不酬者也。」艤而現之,遂沒。(劉基《郁離子》)
下列選項何者適合用來說明文中賈人的行徑?
虛有其表,好高騖遠
輕諾寡信,自食其果
有始無終,多藏厚亡
刻薄寡恩,忘恩負義
墨者有田鳩欲見秦惠王,留秦三年而弗得見。客有言之於楚王者,往見楚王,楚 王說之,與將軍之節以如秦,至,因見惠王。告人曰:「之秦之道,乃之楚乎?」 固有近之而遠,遠之而近者。時亦然。
上文所述可說明何種道理?
民無常處,見利則聚,無利則去
事之難易,不在小大,務在知時
安危過勝,勿求於他,必反諸己
愛之害之,安之危之,不可不察
李固〈遺黃瓊書〉:「蓋君子謂:『伯夷隘,柳下惠不恭。』故傳曰:『不夷不 惠,可否之閒。』蓋聖賢居身之所珍也。誠遂欲枕山棲谷,擬跡巢、由,斯則可 矣;若當輔政濟民,今其時也。自生民以來,善政少而亂俗多,必待堯舜之君,
此為志士終無時矣。」
下列選項,與本文看法最接近的是:
伯夷不食周粟,高節彌足珍貴
非大無道之國,皆欲勉強扶持
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
不得中道而與之,必也狂狷乎
「公一女,嫁為畿輔某官某妻。公夫人甚愛女,每迎女,婿固不遣,恚而語女曰: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求朝夕侍母;且遷我如振落葉耳,而固吝者何?』女 寄言於母。夫人一夕置酒,跪白公。公大怒,取案上器擊傷夫人,出,駕則宿於 朝房,旬乃還第。婿竟不調。」(崔銑〈記王忠肅公翺事〉)
文中「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求朝夕侍母;且遷我如振落葉耳,而固吝者何?」 反映女婿何種心意?
思落葉歸根,求去職回京,事奉父母,以盡孝道
為愛妻思親而不吝離開京師職務,陪伴妻子返鄉
譴責妻子經常隨意回娘家而不顧夫家翁姑生活
欲動以姻親私情,藉岳丈職權之便,遷職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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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師有遺訓,憂道不憂貧。瞻望邈難逮,轉欲志長勤。秉耒歡時務,解顏勸農 人。平疇交遠風,良苗亦懷新。雖未量歲功,即事多所欣。耕種有時息,行者無 問津。日入相與歸,壺漿勞近鄰。長吟掩柴門,聊為隴畝民。」依據上文,下列 選項何者與作者心情最為接近?
種桑長江邊,三年望當採(〈擬古九首之九〉)
代耕本非望,所業在田桑(〈雜詩十二首之六〉)
慷慨思南歸,路遐無由緣(〈雜詩十二首之七〉)
歷覽千載書,時時見遺烈(〈癸卯歲十二月中作與從弟敬遠〉)
秦檜之當國,有殿前司軍人施全者,伺其入朝,持斬馬刀邀於望仙橋下斫之。斷 轎子一柱,而不能傷,誅死。其後秦每出,輒以親兵五十人持梃衛之。初,斬全 於市,觀者甚眾,中有一人朗言曰:「此不了事漢,不斬何為!」聞者皆笑。
依上文,聞者皆笑的原因是:
朗言者指桑罵槐,深得人心
朗言者討好當權,配合演出
施全膽大妄為,活該被斬,大快人心
施全技藝薄劣,成事不足,令人恥笑
陶淵明〈怨詩楚調示龐主簿鄧治中〉:「天道幽且遠,鬼神茫昧然。結髮念善事, 離憂悽目前。吁嗟身後名,於我若浮煙。慷慨獨悲歌,鍾期信為賢。」
僶勉六九年。弱冠逢世阻,始室喪其偏。炎火屢焚如,螟蜮恣中田。風雨縱橫至, 收斂不盈廛。夏日長抱飢,寒夜無被眠;造夕思雞鳴,及晨願烏遷。在己何怨天, 本詩所欲表達的情感是:
對於天道周行的體悟與參證
高潔品格自持的期許與勉勵
作者生活經歷的困頓與窮愁
遊於歸隱生活的清靜與自得
「桃之夭夭盡逃之夭夭/凡迎風紅妝的都紅過了/唯壓你不倒,壓不倒/逆風赫 赫你標舉的燦爛/列黃旗簇金劍耀眼的長瓣/昂向秋來肅殺的風霜/綻不盡重 陽高貴的徽號/落英縱紛紛,也落在英雄的塚上/更冷酷的季節,受你感召/有 梅花千樹競發對冰雪/你身後,餘香嫋嫋更不絕/煮茶或釀酒,那純潔/久久流 芳在飲者的唇上」,下列選項,何者為詩中所吟詠的植物?
菊花
水仙
金盞花
向日葵
孔子行道而息,馬逸,食人之稼,野人取其馬。子貢請往說之,畢辭,野人不聽。 有鄙人始事孔子者請往說之。因謂野人曰:「子不耕於東海,吾不耕於西海也, 吾馬何得不食子之禾?」野人大說,相謂曰: 「說亦皆如此其辯也,獨如嚮之人?」 解馬而與之。說如此其無方也而猶行,外物豈可必哉?(《呂氏春秋 ‧ 孝行覽 ‧ 必己》)
這段文字闡述說服別人時最重要的是:
共同的語境與思維模式
高明的語言藝術與技巧
正確的語法與形式邏輯
真誠的情感與理性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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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載物
旁若無人
居易俟命
安貧樂道
捷運站前大家排隊井然有序,曾被譽為臺灣「最美麗的風景」之一。然三、四十 年前,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供不應求之際,為避免上班、上學遲到,公車來時爭先 恐後互不相讓的場景,也令人記憶猶新。
下列選項,最能表達這種經濟供需與文化、道德之間關聯的是:
慈於子者不敢絕衣食,慈於身者不敢離法度,慈於方圓者不敢舍規矩
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
先王之制禮樂也,非特以歡耳目、極口腹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行理義也
不知節用裕民則民貧,民貧則田瘠以穢,田瘠以穢則出實不半,上雖好取侵奪, 猶將寡獲也
「生命的歷程中,其實也有雨季。所有的豪情壯志都在一剎那間被打溼了,像溼 了翅膀的鷹,沮喪地凝望陰霾的天空,想要振奮,卻掙不斷細細密密的網絲,想 要展翅,卻甩不掉羽翼上凝聚的重露。烏雲至少還有大地可洩漏,不管懂不懂, 洩完了,雨季也就過去了。而無處可訴的苦,日積月累地便在內心形成陰沉的氣 候,形成沒有陽光的一方天空。最悲哀的是,明明心裏延續著梅雨,臉上卻必須 堆垛著虛偽的晴朗。生命之中,總難免有這樣的季節。」
本文寫人生的體會,下列選項與此無關的是:
強顏歡笑
欲振乏力
失意潦倒
悲喜交加
「藝術何其不忍,用繪畫傳統、風格等來指導畫者,多屬於物理性學習瞭解,總 是不夠的,非得要他親身經歷和身悟了大破壞、大災難,而不可使他有大成就。 趙無極是多麼的幸又不幸。不幸的是,親愛人物一一離滅,別人或能因而解脫了 吧,他卻得活著,身受又擔承;幸的是,人間以生命極端情況相告,終究要教誨 他、成全他。於是眾人的離,讓畫家入,眾人的滅,滋育了他的生,一旦焠鍊出 風格,種種都成為創作上的福造。藝術深度何其輕鬆就獲得,趙無極的成績,指 出的正是創作的懍然本質。」
藝術創作與文學創作有其相通之理,下列選項最接近上文旨意的是:
可憐荒壠窮泉骨,曾有驚天動地文 國家不幸詩家幸,賦到滄桑句便工 熟知二謝將能事,頗學陰何苦用心 詩家總愛西崑好,獨恨無人作鄭箋
「受到陽光撫照了一天的金頂,這時變成一撮光源,一簇峰火,一朵篝火,莊嚴 又綺麗,蕭肅也安慰。就算是最後的一朵火罷,就算是最後一朵火的最後燃燒, 就算是黑夜將吞噬大地,全世界都將淪陷或早就淪陷了,也不會放棄對美德的執 守,在晦黯中倔然地燃點著。」下列選項最接近上文寓意的是:
事修而謗興,德高而毀來
寧有瑕而為玉,毋似玉而為石
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
賢者之行,智者之見,常高於俗,而與俗立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