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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等 5 科。

共 5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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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代號

: 20120 ( 正面)

全一張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與公文部分:

美國太空人阿姆斯壯在登月時曾說:「這是一個人的一小步,卻是人 類的一大步。」誠如所言,人類今日的文明發展已經隨著新科技的發 明,邁入一個新的世紀。但是,許多的問題卻接踵而來,如人與人、 人與自然、國與國、文化與文化之間的衝突,衝擊著我們的生存。請 以「人類的下一步」為題作文,勾勒一個理想的未來。

二、公文:( 20 分)

針對不肖官員與業者同流合汙,盜採河川砂石,竊取國家資源,破壞 水文、環境,影響民眾安全,此等行徑應予遏止。請試擬法務部所屬 各級檢察署函復法務部,提出因應方案。

乙、測驗部分:( 20 分)

代號: 2201

(請接背面)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臨江之人畋得麋麑,蓄之。入門,群犬垂涎,揚尾皆來。其人怒,怛之。自是日抱就犬,習示 之,使勿動,稍使與之戲。積久,犬皆如人意。麋麑稍大,忘己之麋也,以為犬良我友,抵觸 偃仆,益狎。犬畏主人,與之俯仰甚善,然時啖其舌。三年,麋出門,見外犬在道甚眾,走欲 與為戲。外犬見而喜且怒,共殺食之,狼藉道上,麋至死不悟。」(柳宗元〈三戒.臨江之麋〉) 依上文回答第  題至第  題

 避重「就」輕

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 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 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 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 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 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代號

20110

全三頁

第一頁

座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 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 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 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 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代號

20110

第二頁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代號

20110

第三頁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4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代號

: 20150

座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代號

20150

第二頁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代號

20150

第三頁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0140

全一張

(正面)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再者, B 公司為興建員工宿舍,擬購置位於 B 公司旁目前為 B 公司董事長丁所有之 土地 1 筆(一般市場行情約為 200 萬元)。經查 B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公司購地應由 董事會決議。為執行此項交易, B 公司法務長戊正在思考在法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 此項交易。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A 公司設有董事 7 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 7 人;監察人 2 人分別 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 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 1 萬股至 20 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 A 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 B 公司董事 長。 A 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 5 億元。

101 年 4 月 1 日, A 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 1 億元,並決議向 B 公司借款 1 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 僅 100 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 決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 4 月 15 日代表 A 公司與乙代表 B 公司簽約,借款 1 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 2.8% 。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座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 20130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司法官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代號

20130

全一張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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