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司法官(第一試)類科歷屆試題,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等 4 科。
共 4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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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綜合法學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考試時間: 1 小時 20 分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觀察該公司歷年來的股利政策,均採取現金股利之分派。 惟在某年度股東常會上,董事會所提之盈餘分派議案,乃改採部分現金股利、部分股票股利,該議 案並取得股東會普通決議之同意。試問,以下何者錯誤?
X 公司擬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部分盈餘時,至少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因此,系爭股東會決議在決議方法上係有瑕疵,股東得向 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
X 公司擬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部分盈餘時,對於章程中員工應分配之紅利部分,不得以發給新股 方式支付之
X 公司擬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部分盈餘時,即無須踐行一般發行新股之認股程序
X 公司事實上得以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授權董事會之方式,由董事會自行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分 派盈餘
2 A 、 B 及 C 等三人皆年滿 20 歲,擬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3,000 萬 元,則下列何者對於甲有限公司之出資,其敘述正確?
公司之資本總額,得由股東分期繳款
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股東繳足,若未繳足,得申請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後,向外招募
A 、 B 及 C 等三位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A 、 B 及 C 等三位股東之表決權,應以其各自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3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 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 3,000 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 3,000 萬之個人債 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 500 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公司之預借薪資制度違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制,應為無效
甲公司對乙所為之債務承擔不同於預借薪資,應如同保證而為無效
甲公司得承擔乙債務,應屬預借薪資之範疇,故應為有效
非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甲公司不得承擔乙債務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應經監察人同意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張三代表,無須經董事會之決議同意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長代表,並須經董事會之決議同意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長代表,仍須經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同意
10 萬元整
15 萬元整
5 萬元整
A 公司今年無庸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甲 己 庚 辛
合法
不合法,因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私募公司債
不合法,因 A 公司過去三年並無獲利,其私募公司債卻未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
不合法,因私募人數超過法定上限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之公司
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
設有總管理處之企業集團
在計算股東會決議中已發行股份總數時,不應算入 G 所持有之無表決權特別股 1 萬股
在計算股東會決議中已發行股份總數時,不應算入 B 所持有之股份 1 萬 5 千股
在計算股東會決議中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時,不應算入 A 所持有之 1 萬 8 千股
在計算股東會決議中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時,不應算入 B 所持有之 1 萬 5 千股
③①⑤②④
②③①⑤④
①②③④⑤
①③②⑤④
11 X 公司與 Y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X 公司持有 Y 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 X 公 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 Y 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 X 公司現擬與 Y 公司進行吸收合併,即以 X 公司為存續公司, Y 公司為消滅公司。試問:在現行公司 法上,下列何者正確?
因公司法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其合併僅須經過控制公司及 從屬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故題目中 X 公司之章程規定係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
無論是 X 公司或 Y 公司之股東,如反對 X 公司與 Y 公司合併案者,公司法均賦予反對股東股份 收買請求權
Y 公司之股東如反對 X 公司與 Y 公司之合併案,則應向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 X 公司行使股份收 買請求權
有關 X 公司合併對價之選項上,雖然現行公司法僅限於 X 公司之股份,但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已不限於 X 公司之股份
12 近年來各界關注肥貓問題, A 上市公司請教甲律師為其說明關於董監事薪酬的相關問題,以下何者 錯誤?
董監報酬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且不得事後追認
股東會為報酬之表決時,具有董事身分之股東不得加入表決
董事之薪酬應經 A 公司依法設置之薪酬委員會審議
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董監事者,董監報酬應歸屬於該法人代表董監事個人所有
13 公司經理人係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須擔負一定之責任,依照公司法,下列何一方式最不適宜做 為認定公司法上經理人之基準?
章程是否有規定
經理人是否經法定選任程式
經理人是否經登記
職稱
由 B 自行當選董事後,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由 B 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 2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監察人
B 僅推派 5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而不角逐監察人
B 推派 4 名自然人代表當選董事, B 則自行當選另一席次之董事
15 A 有限公司章程有下列記載: ① 本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多寡分配表決權 ② 本公司董事得經其他全體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③ 本公司章程應經全體股東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始得變更 ④ 本公司置董事五人,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請問上述章程 記載何者有效?
12 - 4
甲之法定繼承人
乙
應同時向甲之法定繼承人與乙為之
甲
17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 2,000 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 金額為 2,000 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損失為 300 萬元,損失時該屋之實 際價值為 3,000 萬元。若保單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人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 萬元
250 萬元
200 萬元
100 萬元
18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 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 2,000 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 等級分別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丁、戊三家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屬無效
部分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之契約有效,丙應給付,然乙與丁、戊間之契約無效,丁、戊 無須給付
無理由,因乙對甲不具保險利益,且未經被保險人甲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無效 有理由,乙之無權代理行為得經甲嗣後承認而生效力
19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甲騎乘機車上高速公路,遭車輛撞及身亡, 受益人丙向乙請求保險金。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有理由,因依保險法規定,僅因被保險人等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始可免其保險給付之責, 而甲違反交通規則並非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
無理由,因甲違反交通規則,可認有重大過失,而重大過失應與故意等視
無理由,因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是故意違反交通法規,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無理由,因被保險人明知機車不得上高速公路,且機車上高速公路具有高度危險性,均屬公知之 事實,顯係故意為之
20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 A 、 B 、 C 三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80 萬元、 60 萬元、 40 萬元,均經依法通知各保險人。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 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僅有 150 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依 我國保險法規定,試問: A 、 B 、 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之比例,就 150 萬元之損失負比例分擔之責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A 、 B 、 C 三保險人各按訂約先後次序負責,最後訂約之 C 僅須給付 10 萬元,以免造成不當得利
21 下列人身保險契約,何者可不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家屬關係
要保人為債權人,被保險人為債務人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夫妻關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死亡保險
22 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時, 保險人不受拘束。」此一約定之效力如何?
無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
有效
23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 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死亡保險與傷害 保險之死亡給付?
二者均得請求
二者均不得請求
僅得請求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
僅得請求死亡保險之死亡給付
24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契約存續中,甲欲變更受益人時,下列敘述 何者為正確?
受益人之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受益人之變更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受益人之變更縱未通知保險人,亦得對抗保險人
受益人之變更,非經通知保險人,不得對抗保險人
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300 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 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 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司進行調查鑑定,並支出鑑定費用 10 萬元。鑑定結果,該屋為全損,損失金 額亦為 300 萬元。試問:乙保險人應向甲給付多少金額?
290 萬元
295 萬元
300 萬元
305 萬元
26 甲簽發新臺幣 100 萬元之記名本票一紙予乙,乙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予丁,但 於簽名之旁記載「背書於貨物收訖後生效」,丁於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得以丙背書附條件為由拒絕付款
甲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
甲得以該本票附條件而無效為由拒絕付款 甲得以丁並非善意為由拒絕付款
27 甲簽發一紙支票予受款人乙時,支票上下列何種記載得發生票據上之效力?
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26 日
丁為預備付款人
丙為保證人
付款人記載照付並簽名者
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 99 年 5 月 27
此種支票俗稱遠期支票
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 99 年 6 月 27 日
此支票無效
29 甲簽發本票一紙向乙購物,乙持向丙調借現金,屆期乙向丙清償借款,但因丙妻出國未能返還該本 票。嗣丙執該本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無理由,該本票乙既已清償丙之債務,丙即為無權利之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無理由,票據為返還證券,未返還前丙固仍得行使票據權利,但其行使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亦屬 權利濫用
無理由,票據為返還證券,未返還前執票人固得行使票據權利。但丙為惡意持有,甲自得拒絕付款 有理由,人的抗辯僅限於直接當事人間,甲自不得以他人乙與執票人丙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丙
30 在甲簽發之匯票上,甲記載乙為擔當付款人,丙為預備付款人,同時丁亦在票上簽名為甲擔任保證 人。若此匯票持票人於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請求承兌被拒時,則乙、丙、丁等人,何者不須執票人同 意,即得於票上為參加承兌?
乙、丙、丁均得為之 乙
丙及丁
付款人
31 甲簽發一紙由 A 擔任付款人之匯票給受款人乙,乙於到期日前持該匯票向 A 請求承兌,但 A 於承兌 時記載「本承兌於收到甲提供資金時方生效」。試問下列有關 A 票據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既已承兌,即應無條件負票據責任
A 於收到甲提供之資金時,方應負票據責任
承兌不得附條件,因此 A 之承兌不生效力, A 不負票據責任
A 於承兌時之記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應無條件負票據責任
32 甲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乙,乙於空白背書後 將該支票轉讓予丙。丙隨後將該支票交付予丁,丁於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遭 銀行以甲之存款不足退票,附退票理由單。若丁欲向乙追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丁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 日向乙請求付款,乙不得拒絕償還票款
若丁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向乙請求付款,乙不得拒絕償還票款
若丁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向乙請求付款,乙不得拒絕償還票款
若丁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向乙請求付款,乙不得拒絕償還票款
承兌
日
保證
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票據無效
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記載有效
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故甲對丁不負票據責任
甲於該票據上為「禁止背書」之記載,該記載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因票載日期尚未屆至,銀行得拒絕付款 銀行得付款,而無任何責任
銀行不得主張票載日期屆至後始負付款之責任 銀行經發票人之同意,即無須自負其責
36 有關保險標的(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之可能危險,只要能以金錢衡量者,皆可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得依契約約定,以出發地之陸上倉庫起至目的港止之危險為海上保險標的
依我國法規定,若契約未明文排除,海上保險之標的應包括戰爭險
在訂立貨物保險契約時,未確定保險標的物之名稱、裝船日期及其價值者,該契約無效
A 輪
船舶救生艇
38 關於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法院得不經被害船舶之請求,於加害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逕行扣押之
其訴訟應在原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提起
其請求權自知有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因碰撞而被扣押之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39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之敘述,何者錯誤?
共同海損乃指船舶在航行期間,面對危害共同航海團體之全體財產之危險所為之故意且合理之處 分時,其所直接造成之犧牲及費用
共同海損之損失及費用須由所保存之船舶及貨物等利害關係人平均分攤之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仍屬共同海損犧牲
該面對之危險須為共同危險
船員私人用品
部分貨物
40 甲航運公司之 A 輪為乙承運一整櫃貨物至基隆港,該貨櫃從基隆港卸載後,須運至港區外之貨櫃集 散站拆櫃,待貨主前來提貨。運至貨櫃集散站內時,因拖車司機丙之過失(非重大過失),致貨櫃 翻落,乙之貨物全部滅失。載貨證券上未載明貨物之性質及價值,且無相關責任之約定。請問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甲及丙皆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甲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丙不得主張
甲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丙得主張
甲及丙皆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41
甲公司持清潔載貨證券於高雄港向乙運送人提領貨物,該貨物外觀明顯受損,惟領貨時未加檢查, 於領貨後第四天始通知乙,並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救助報酬
船員薪資
救助報酬
因船舶所有人本人之過失所生損害之賠償
操作船舶直接所致人身傷亡之損害賠償
藉航行而獲利之商業行為
船籍為中華民國之船舶
非為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航行於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
45 甲公司以其 A 輪運送 B 之貨物一批從基隆港至日本,該貨物經 B 口頭報明其性質及價值,且已註明 於載貨證券中,該批貨物於運送中,因船長、海員關於船舶管理之過失致發生毀損,試問下列敘述 何者為正確?
B 可以以該貨物之實際價值求償
B 可請求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 較高者為限
賠償之金額以貨物報明之實際金額,與貨物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 款權二單位計算之金額三者較高者為限
運送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運河費
油汙損害之賠償
46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 A 為該公司董事長, X 公司董事會日前通過半年度財務報告中顯 示,今年上半年公司獲利狀況超過預期。 A 董事長在半年度財務報告尚未公布前,便自集中交易市 場陸續買進 X 公司股票 50 萬股。同時,在某次餐會中, A 將此一消息告知其好友 B 與 C 。 B 在消息 公布前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X 公司股票 10 萬股,而 C 則在消息公布前自集中交易市場大量買進 X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若 X 公司在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布後股價並未上漲, A 董事長因而未獲利,所以 A 之行為並不構成 內線交易
B 買進 X 公司股票之行為僅負違反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
C 買進 X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之行為應負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由於 B 與 C 均未在 X 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所以其買賣 X 公司股票與可轉換公司債之行為並不構成 內線交易
47 A 上市公司(持股 1 千萬股)及自然人甲(持股 10 萬股)均為 B 上市公司的股東。甲以 A 公司代 表人身分,於民國 96 年 6 月 5 日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為 B 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98 年 6 月 5 日,甲因購車需求,以每股 1 百元之價格賣出 B 公司股票 1 萬股。其後,甲又於 98 年 12 月 1 日 以 80 元之價格買進 B 公司股票 2 萬股, 99 年 4 月 1 日又以每股 60 元之價格賣出 B 公司股票 5 萬股。 對於甲買賣 B 公司股票之行為, B 公司股東乙認為有證券交易法中短線交易規定的適用。對於乙依 短線交易規定得為之主張,以下說明何者正確?
甲買賣 B 公司持股不構成短線交易
乙不須先請求 B 公司監察人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若乙持有 B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份,得逕代表公司要求甲將短線交易所得之利益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蒙受之損害擬向相關公司求償。對於甲擬進行之求償行為,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甲須證明,其未受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與其所受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方得求償
甲因為未受公開說明書交付所受之損害,其可求償之對象為 A 、 B 、 C
甲須為善意之認股人
甲因未受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49 A 公開發行公司計劃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請問下列敘述,依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何者正確?
A 公司可以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
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所有獨立董事一定都是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50 A 上市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擬實施庫藏股制度。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庫藏股之買回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庫藏股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情事而買回
買回之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轉讓予員工
買回庫藏股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51 A 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依章程規定應設置獨立 董事二人。 A 公司之股東有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乙、丙、丁等股東 3 千多人, 乙持有百分之三股份,丙現為公司之會計師,丁持股 5,000 股,且為財務專家。假設無其他狀況,請 問下列何人得被選任為獨立董事?
甲公司
乙
丙
丁
52 A 股份有限公司在民國 99 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與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經發現內容有虛偽隱匿等記載 不實情事,請問該公司何人無須對該財務報告的不實登載負「無過失責任」?
發行人
董事長
會計師
總經理
53 有關證券詐欺的民事責任中,下列有關「詐欺市場理論」(或稱「欺騙市場理論」; the fraud-on-themarket theory )之敘述,何者錯誤?
詐欺市場理論係為減輕原告對損失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詐欺市場理論乃以效率市場假說( 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 )為基礎所發展之理論
被告得舉反證推翻因果關係之推定
依詐欺市場理論,原告、投資人無須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
54 Y 證券商接受其客戶張三委託,以 Y 的名義,為張三於集中市場買進 A 上市公司股票 3,000 股,並 向其收取手續費,此商業交易模式稱之為?
代理
居間
行紀
55 以下何者並「非」公司應編製公開說明書的情形?
公司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
公司對於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相關程序
承銷
56 Cathy, a used car dealer, turns the odometer of the car back from 60,000 to 18,000 kilometers. Bill, relying on the odometer reading, purchases the car from Cathy. Cathy is liable to Bill for the fraudulent .
omission
quotation
misrepresentation
disposition
57 Austin breaks and enters Britney's home, steals a photograph of Britney, and publishes it on the magazine to promote the sale of the magazine. Austin is liable to Britney for invasion of .
secrecy
privacy
intimacy
expectancy
58 Homer intentionally pulls the ears of Bo's large dog and injures Bo's dog. Homer is liable to Bo for trespass to chattel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hoices is the best meaning for 'chattels'?
Re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Livestock
Dogs
59 Curtis contracts to sell and Dale to buy ten bushels of oats. By very general , known to Curtis and Dale, 32 pounds constitute a bushel of oats. In the absence of contrary evidence, ten bushels in the contract mean 320 pounds.
usage
practice
habit
custom
60 On May 1, Lucas contracts to sell and Bea to buy land, delivery of the deed and payment of the price to be on July 30. On June 1, Lucas tells Bea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Lucas's statement is a .
submission
transmission
repudiation
pudiation
61 What is the term for a for-profit company,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another country, but authorized by the R.O.C. government to transact business in R.O.C.?
A third party company
A diplomatic company
A foreign company
A certified company
62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erms refers to two or more independent enterprises that have made investments between or amongst each other, held by the same major shareholder, or share a controlling/subordinate relationship with each other?
Major and minor companies
Sister companies
Licensor and licensee
Affiliated enterprises
63 'The laws and rules that gover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derive from a simple and straightforward concept: all investors, whether large institutions or private individuals, should have access to certain basic facts about an investment prior to buying it, and so long as they hold it.' To achieve the above goal,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will most likely require public companies to .
disclose meaningful information
abstain from trading shares
avoid self-dealing transactions
establish an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64 'One anti-takeover charter amendment is a provision requiring a supermajority vote - say 80 percent of the common shares instead of the usual bare majority rule - in order to effect a merger or sale of all assets.'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not be derived from the above description?
The purpose of supermajority vote is to make a takeover somewhat harder and riskier.
Supermajority vote would not absolutely block a takeover attempt, especially by a bidder willing to buy all the target stock.
The anti-takeover tactic of supermajority vote requires a charter amendment.
The anti-takeover tactic of supermajority vote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65 An is defined as an overt act done in pursuance of an intent to do a specific crime, tending to the end but falling short of complete accomplishment of it. In law, the definition must have this further qualification that the overt act must be sufficiently proximate to the intended crime to form one of the natural series of acts which the intent requires for its full execution.
assault
assent
attaint
attempt
66 A conviction cannot be based on the testimony of an unless such testimony is corroborated by other evidence tending to connect the defendant with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The corroboration is not sufficient if it merely shows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accountant
accommodator
accomplishment
accomplice
67 The is to ensure that an individual may freely exercise the rights and powers to use, derive benefits from, and dispose of any and all of his or her properties depending upon the existing status of such properties, so as to secure the resources of life on which the survival of individuals and the free development of characters rely.
right of property
right of existence
freedom of residence
68 Freedom of Press is .
the right of a journalist to commit libel
the right to place a 'legal notice' advertisement
the right to publish ideas and opinions without governmental restriction
a judicial prohibition that forbids broadcast media from televising parts of court trials
69 Pursuant to Article 1 of R.O.C.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 defendant may be sued in the court for the place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or, when that court cannot exercise , in the court for the place of defendant's residence.'
sovereignty
judgment
immunity
jurisdiction
70 A request that a corporate shareholder authorizes another person to cast the shareholder's vote at a corporate meeting is a .
voting trust
proxy solicitation
voting agreement
sale of control
科 目:綜合法學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 外」之情形
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有否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本罪為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保護義務者遺棄罪之特別規定
給週刊雜誌社印刷成冊,並配銷於各販賣據點。試問甲成立下列何罪?
無罪
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妨害秘密罪
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3
4 有關主刑加減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以匿名信函,捏造事實,向國稅局舉發某知名藝人逃漏鉅額所得稅
捏造事實,向監察委員檢舉某警察局局長,行為放浪,經常出入聲色場所
捏造事實,向經濟部告發某貿易公司,涉嫌跨國洗錢之地下經濟活動
捏造事實,投稿於報紙之「時論廣場」,公開指涉某政府官員收受賄賂
6 刑法第 192 條第 1 項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在構成要件的分類上,其屬於下列何者?
結合構成要件
完整構成要件
變體構成要件
空白構成要件
7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之機車,擬開單舉發時,因違規駕駛人 A 再三哀求拜託,而將違規事由記錄 為未帶駕照,並教訓 A 日後不要再闖紅燈。甲在罰單上記載未帶駕照而非闖紅燈之行為,在刑法上 應論以何罪?
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不實登載罪
刑法第 211 條變造公文書罪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8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依刑法甲應如何論罪?
第 195 條偽造通用貨幣罪
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 203 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9 A 將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邊未熄火,即進入餐廳內購買便當,路人甲發現意圖據為己有,正擬跨上 機車時, A 正好出來,將甲逮捕。問:甲應負何刑責?
侵占罪未遂
侵占罪既遂
竊盜罪未遂
竊盜罪既遂
10 甲欲殺害 A ,埋伏於隱僻處等待 A 經過。月夜中,見一人過來,甲誤認為 A ,開槍射擊,不料死者 竟是甲之父親。問:甲應負何罪責?
普通殺人罪
過失致死罪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於公車內扒竊
持螺絲起子行竊
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 14 歲的孩童 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12 甲對於疼痛具有快感,要求 A 以皮鞭狠抽其身體, A 認為既是甲所同意,樂意為之,乃將甲打得手 腳瘀青。試問 A 得甲同意之行為,得否阻卻其傷害之罪責?
得阻卻。因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不得阻卻。因身體傷害非屬得自主決定權利,有違善良風俗
得阻卻。因甲對疼痛有快感,並非屬於身體傷害
不得阻卻。因 A 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超出同意之範圍
13 有關瀆職罪章各罪之敘述,下列何項為正確?
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其適格之犯罪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 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巧立名目而向營業廠商徵收稅款之 行為,應成立違法徵收罪
為維護廉潔官箴,凡公務員於經手之事務而為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 足以構成圖利罪
警員於處理車禍案件之際,將涉案人之戶籍及車籍資料外洩,由於個人戶籍或車籍資料,非屬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並無論擬第 132 條洩漏公務秘密罪刑責之餘地
14 關於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即使死刑併科罰金刑,罰金刑亦不執行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25 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最長期間以上,各褫奪公權合併之期間以下,定其期間
15 被告甲於民國 98 年 1 月犯強盜罪, 98 年 6 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均經檢察官起訴。 法院判決第一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 5 年 6 月有期徒刑,第二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 6 年 3 月有期徒刑。 試問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下列何者不符合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
6 年 2 月有期徒刑 7 年 8 月有期徒刑 9 年 2 月有期徒刑 11 年有期徒刑
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 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 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 違背職務行為罪
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
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 其刑
17 監獄管理員甲,利用執行職務之權勢,脅迫女受刑人 A ,對之為性交並以菸頭燙其乳頭。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甲為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受刑人 A 施以程度上屬於凌虐之性交行為,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甲對於 A 以脅迫之方法,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公務員甲,假藉職務上之權力,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強制性交罪,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準瀆職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甲,對於因公務關係受自己監管之 A ,利用權勢為性交,成立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 罪,但無刑法第 134 條規定之適用
18 甲擔任某部會政務次長,於 95 年某月某日與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聚會時主動表示,乙若願意支付一 百萬元,可施壓承辦人儘速核發該公司於禁建區建造別墅的執照。乙考慮數日後,差請公司會計將 一百萬送至甲的辦公室,由甲親自收取。之後,甲認為風險過高,所收取金額太低,而未付諸行動。 關於甲與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甲不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由於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乙不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條從一重處斷
如果以證人身分陳述,即使未經具結,亦成立偽證罪
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如果未經具結,不成立刑法上之任何犯罪
20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定若二人皆當 選,乙必須在甲競選議會議長時,投票支持甲。就乙收受餽贈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但仍符合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之主體身分 乙不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
乙收受競選經費之行為,當時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已經破壞人民對選舉公正之信賴,不論其 是否當選,應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
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 即不成立該罪
21 刑庭法官甲,明知被告 A 犯殺人罪,於收受 A 之賄賂後,竟藉端被害人未致死亡結果,改判 A 僅負 傷害罪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乃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而故為枉法之裁判,成立枉法裁判罪
甲收受賄賂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行為,成立受賄違背職務罪
甲枉法裁判行為,必然導致違法執行刑罰之後果,成立違法行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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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關於妨害婚姻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同時與 A 、 B 結婚,三人均構成重婚罪,須告訴乃論
有配偶 C 之我國籍乙男,在我國領土外與 D 結婚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丙以詐術和 E 締結婚姻,對其行為將導致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須有認識
有配偶之丁與 F 通姦, F 僅構成通姦罪之幫助犯
23 有關發掘墳墓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發掘合葬多數棺木之墳,應成立多數發掘墳墓罪
依據撿骨習俗開挖墳墓,仍具有發掘墳墓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發掘墳墓看見棺木時,即為既遂
發掘墳墓罪之成立,不以認識墳墓是否仍有人打掃祭拜為必要
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25 甲騎機車至 A 上班之加油站佯稱要加油,趁 A 不備之際,下手攫取 A 所有置於加油機旁收銀臺抽屜 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等財物)。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竊盜罪
搶奪罪
強盜罪
詐欺取財罪
26 甲於路旁拾獲 A 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 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將皮夾丟棄於路旁,應成立毀棄他人之物罪
甲無權輸入金融卡密碼,應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甲持有他人之金融卡提領現金,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甲使用他人金融卡提領現金,而未得逞,應成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未遂罪
27 甲知悉 A 家最近死了二人,遂以合成之靈異照片向 A 騙稱, A 之宅內有三個靈魂,近日將再有一人因 惡靈作祟而死亡, A 聽完後心生畏懼,乃交付甲三萬元請求甲作法禳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虛構事實,致 A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論以詐欺取財罪
甲虛構事實,致 A 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應論以恐嚇取財罪
甲成立詐欺取財罪與恐嚇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
甲為迷信犯,故甲不成立犯罪
乙丙之行為應成立擄人勒贖罪
甲之行為應成立擄人勒贖罪之教唆犯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依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加以處理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乙若對 A 之致死結果能預見,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乙若對 A 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乙若與甲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30 甲勸誘乙及丙設法綁架 A ,以便事成之後向 A 之家屬勒索贖款,乙丙聽從其勸誘,並於 A 之住所外 埋伏,等待 A 出現時加以綁架,此時甲又以手機通知乙丙,勸其終止犯罪計畫,乙丙聽從甲的勸告, 放棄後續之行為。依立法理由,對甲乙丙三人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丙之行為成立預備擄人勒贖罪,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乙丙之行為成立預備擄人勒贖罪,甲之行為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均成立擄人勒贖罪之中止犯
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均成立擄人勒贖罪之準中止犯
31 甲犯 A 、 B 二罪同時受法院審判, A 罪被宣告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B 罪被宣告有期徒刑八年。 因 A 罪先確定,先予執行,而准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 B 罪確定,受有期徒刑八年之宣告。經聲 請改定其刑,法院欲定八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因 A 罪宣告之刑,已易科執行完畢,乃直接予以扣除, 遂改定應執行刑為七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於宣告時,應扣除已執行之刑。故所定最終執行刑為正確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扣除已執行者,應屬執行上之扣除,而非宣告之扣除。故所定執行刑不 正確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為行為人最終所應得之刑,定執行刑時先予扣除已執行者,乃屬正確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不得將已執行完畢之刑併入。故所定應執行之刑並不正確
32 甲所有的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 A 得標後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A 尚未至 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甲竟於法院點交該房屋與 A 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 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損建築物罪 甲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33 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之規定,其所稱之「犯強盜罪」,依實 務見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僅限於犯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普通強盜罪及強盜得利罪
不包括犯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
不包括犯刑法第 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及其未遂罪
包括犯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之強盜未遂罪
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甲以不正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35 甲為某珠寶公司主管而保管著店裡的貴重珠寶。由於甲欠下一百萬元債款,甲的友人乙勸甲將保管 中的一部分珠寶據為己有,而他可以幫甲拿去變賣,償還債款。之後,乙變賣得款二百萬元,甲則 將其中二十萬元交給乙當作酬勞。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 349 條第 2 項牙保贓物罪
乙構成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 349 條第 2 項牙保贓物罪及第 1 項 的收受贓物罪
乙構成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的教唆犯,同時構成第 349 條第 2 項牙保贓物罪
乙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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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 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 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 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 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 述敘述,何者正確?
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37 犯罪嫌疑人甲因被逮捕而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詢中,甲表示欲與其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 情況急迫及偵查時機稍縱即逝為由,暫緩甲與其辯護人的接見,並指定甲與辯護人在移送至地檢署 後再行接見。甲於警詢中,作成不利於己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被逮捕人與律師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甲 無法就檢察官的處分聲明不服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所 為的上述處分皆為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便可 認偵查機關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甲所作成之陳述應絕對無證據能力
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甲作 成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便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決定之
38 甲是某遊樂場負責人,在其遊樂場內設有賭博性電動玩具,因未能親自管理,遂僱用乙負責經營, 某日為警查獲,當日適甲不在場,問司法警察機關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逕行逮捕甲、乙? 甲、乙二人均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甲、乙均得以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甲、乙二人均非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
甲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乙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 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 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 取得拘票
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 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 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 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
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
司法警察搜索甲上鎖的辦公桌抽屜
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
司法警察搜索甲辦公桌旁的垃圾桶
41 甲涉嫌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逕行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案。 於訊問後,檢察官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故逕命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具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檢察官所為之拘提不合法,因基於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應先行傳喚甲,於甲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時,方得予以拘提
檢察官的拘提合法,但具保為羈押的代替方式,本質上仍屬確保被告於日後訴訟程序得以到場的 強制處分,故僅得由法院決定,不得由檢察官為之
檢察官的拘提及命具保皆不合法,前者違法係因未先經傳喚,後者違法係因檢察官並無逕命具保 的權限
檢察官之拘提及命具保皆為合法
42 甲因涉嫌犯詐欺罪,經警察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警察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但有告知其得選 任辯護人。於詢問後,甲坦承其犯有多起電話詐欺案件。關於甲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甲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不可一概而論,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 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
甲的陳述可作為認定甲的犯罪事實之用,因為警察在詢問前已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已足以保障 甲的程序權益不會受到不當之侵害
甲的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之行為已等同於係以詐欺方式騙取甲的 自白,故應排除甲之陳述的證據能力,以嚇阻執法機關之不法行為
甲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以及警察未告知係非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甲涉嫌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獲准,並延長羈押一次。
43 於審判中,法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兩個月
審判中的羈押,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之,每次不得逾兩個月,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 三審以一次為限。但因甲所犯不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不受延長次數之限制,羈 押之期間也因而沒有限制
偵查及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皆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訊問後,以裁定延長之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係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44 下列有關鑑定留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看守所是執行鑑定留置的處所
審判中,法院延長鑑定留置期間之裁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之
審判中,如遇檢察官聲請時,法院亦得依職權核發鑑定留置票
為鑑定因拘提到場被告之身體狀態而將其安置在醫院,雖留置期間未逾一日者,仍應依鑑定留置 票為之
45 甲於大賣場巧見其前妻乙涉嫌竊盜,嗣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被告乙曾是證人甲的配偶,甲依法得拒絕證言,而此拒絕證言權是在訊問之初即可概括行使, 並非對於個別問題為之
司法警察於調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然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不用告知甲得行使拒絕 證言權
檢察官於偵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應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法院於審理時,若傳喚甲為證人,依法應先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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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甲因涉嫌於我國犯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甲所提出的日本國入境資料屬實,即案發 當日,甲人在日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 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 證據?
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48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 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檢察官可依職權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檢察官可聲請檢察長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檢察官可聲請該管普通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檢察官可聲請該管行政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49 甲被訴犯殺人罪嫌,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犯罪現場的血跡是否與甲的血液相符,遂囑託某教學醫院鑑 定,實際鑑定者為該醫院內之檢驗師乙。鑑定後,以該醫院的名義將鑑定結果函送法院。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實際鑑定者為檢驗師乙,故乙應依法具結,否則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檢驗師乙依法本不須具結,因此該醫院所做的鑑定報告不因欠缺乙的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該鑑定報告並不完備,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
檢驗師乙依法雖不須具結,但法院應傳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方為適法的證據調查程序
50 甲地檢署某位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甲地檢署檢察官以 迴避為由,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案件給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為不起訴處分
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到甲地方法院實行公訴
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甲地方法院判決後,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 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
不可以,因乙之死亡非新事實
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
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
52 甲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家中幼子患有重病,甲為籌措龐大醫藥費,竟心起盜念,涉犯刑法第 325 條的搶奪罪既遂,甲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經被害人即告訴人乙指證歷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乙認為甲迄今尚未道歉,且未賠償損害,認
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依法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
甲在偵查中自白,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7 月及緩刑 2 年之宣告, 若檢察官同意,應記明筆錄,並即以甲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依法應得告訴人乙之同意,且同意後不得聲請再議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乙不服得聲請再議,若再議經駁回,乙得於接受處 分書後十日內自行或委任他人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
53 甲故意毀損乙之財物,乙乃委託丙與甲協商賠償事宜。因賠償談不攏,乙欲對甲提出告訴,乃委任 丙為其告訴代理人,由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
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
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
54 甲重傷乙未成,乙乃向法院提起甲重傷未遂之自訴。於審判中,甲向乙道歉,乙遂具狀向法院表示 願撤回自訴。數日後,乙心有不甘,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偵辦甲之重傷未遂案件。關 於乙的自訴及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一旦提起,便不得撤回,以避免私人得以決定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 否,使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將卷宗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人僅得就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而重傷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 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立即將卷證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惟撤回自訴者,不得再提出告訴,故 檢察官應就乙之告訴作成不起訴處分
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乙撤回自訴後,得再就該案件提起告 訴,故檢察官得偵查並起訴甲之重傷未遂案件
55 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
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
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 撤回自訴
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 而提起上訴
57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 但因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打傷乙丙,為想像競合犯,乃單一性案件,若丙仍欲訴追,則乙不得撤回對甲之自訴
乙得撤回對甲的自訴,惟乙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丙可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故乙撤回自訴後,丙仍不得另行告訴
自訴一旦提起即不得撤回,故乙對甲之撤回自訴,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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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被告甲因強盜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甲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的配偶乙亦為被告的利益,合法 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的上訴,撤回權人為甲,但因乙亦為甲的利益而上訴,故甲撤回上訴仍應得乙的同意
甲依法撤回上訴後,乙的上訴,由於為甲的利益提起,故亦視為撤回上訴
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若同意乙撤回,甲的上訴,亦視為撤 回上訴
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雖依法撤回自己的上訴,仍可不同意 乙的撤回上訴
59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 期而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
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作為聲請對象
60 檢察官起訴甲犯殺人既遂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尚未發現甲使用之兇刀與失蹤被害人之屍體, 但仍基於其他證人之證言,諭知有罪判決;甲隨即上訴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 並未發現兇器與被害人屍體,難以認定甲確有殺人事實,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 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待判決確定一年 後,某路人發現被害人屍體與本案兇刀,檢察官隨即據此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
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
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
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
61 關於律師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係無給職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須具有律師資格
律師懲戒委員會召開評議會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意見
評議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62 有關律師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律師應付懲戒者,地方法院檢察署得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辦理商標、專利事務應付懲戒者,得由經濟部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應付懲戒者,律師公會得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懲戒委員會設置於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下,基於律師專業自律之精神自行懲戒
63 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不得矇蔽或欺誘法院。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律師受涉嫌妨害風化之理容院負責人之委任,企圖為其脫罪而教唆其與他人簽立不實之理容院讓 渡書,謊稱其委任人早非該理容院之負責人
律師未依法律及公會章程之規定,於出庭時不穿著制服執行職務,矇蔽其有律師之身分
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時,提示卷宗筆錄內容給被告知悉
律師明知其委任人之真正身分、及其以偽造之「林○○」身分證應訊,在刑事委任狀「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欄,仍登載為「林○○」,以配合隱瞞委任人被通緝之事實
66
甲、乙
甲、乙、丙、丁
甲、乙、丁
甲、乙、丙、丁、戊、己
因為該事證已經公開,且甲與 A 的委任關係已經消滅,因此甲可以接受 B 的委任
因為與 A 委任關係消滅,甲已不受保密義務約束,不論該事實有無公開,甲均不受約束,可以接 受 B 的委任
該事實雖涉及私德,甲仍不得接受 B 的委任
甲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告 A 的辯護人,到看守所接見 A ,因為 A 的女兒非常思念 A ,寫了一封慰問 信給 A ,要求甲律師帶進去給 A 看,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應視內容是否與案情有關,如果只是平常慰問信就帶進去給 A 看,如果有涉及案情的討論或涉及
勾串共犯,就不可以帶進去
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交給 A
因為只是家信,所以可以帶給 A
告知看守所後,即可傳遞任何物品
67 甲律師受 A 委任辦理與對造 B 的債務糾紛, A 提出一份收據給甲律師並告知這份文件是他請人變造 的,但強烈要求甲提出該收據作為證據,問甲應如何處理?
既然是當事人要求提出的證據,一定要提出於法院
審查該收據變造有無破綻,如果沒有破綻的話就可以提出,如果有破綻,就不應該提出
如果和案情有關就應該提出,如果和案情無關就不應該提出
既然甲律師明知文件為變造,應拒絕提出於法院
68 檢察官甲接受電臺談話性節目邀請,數次上電臺談話性節目,針對社會矚目之偵查中個案發表專業 看法。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
如係利用公餘時間,且以私人身分應邀參加,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言論內容只要不涉及檢察官所承辦案件或其個人職務有關,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檢察官本有維護法律制度健全發展之義務,本諸偵查業務經驗,對社會矚目案件發表專業看法, 只要不涉及昧於事實之負面批評,如能導正民眾對法律正確看法,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檢察官對社會矚目案件發表專業看法,即使不涉及承辦案件或個人職務,仍屬有關職務之不當言 論,違反檢察官倫理
69 甲檢察官休假與家人前往韓國濟州島旅遊,巧遇詐欺案通緝犯之同鄉乙,相偕前往濟州島博弈場所 小玩幾把,甲輸鉅款,乙先協助代墊,返國後,甲以被設計詐賭為由,賴帳不還。試問甲前述各行 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賭債非債,甲賴帳屬民事糾紛,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濟州島為博弈勝地,小玩幾把無傷大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與詐欺案通緝犯相偕賭博之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
國外巧遇同鄉,相偕賭博,乃人之常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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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司法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透過關係人指導所承審案件之被告為訴訟行為
單純基於人情、未受金錢上之利益,為他人關說
基於親情,為自己之子女關說
基於親情,為自己子女提供法律意見
71 關於律師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律師因已通過國家考試,可稱為法律專家,雖未曾修過任何破產法之課程,無特殊研究或實務經 驗,亦可在名片上表示自己係破產法權威
律師在某一廣播節目上,以來賓身分,表明自己係律師,專長係民刑事訴訟程序,歡迎有法律疑 難聽眾,撥打某一服務專線電話,此行為依目前規定,應無違反律師倫理
律師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方式,招攬業務
律師得聘僱業務人員推展業務,並約定基本薪資及抽成分紅比例
72 某日檢察官甲接到其大學同學乙律師之邀約,前往某日本料理店與其聚餐敘舊,問:下列關於檢察 官倫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若甲在受邀約時知悉乙為甲現正承辦中某煙毒案被告之辯護人,但因係同窗之故,仍得前往參加 此一聚餐
若甲到聚餐處,發現乙所邀朋友中有一現正為其所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此時,甲基於人情,仍可 參與此一聚餐,待事後再向乙抱怨
若甲到聚餐處,發現乙所邀朋友中,有現正為其所偵查之犯罪嫌疑人,甲應即告退
甲係檢察官,對於律師之邀約,無論是否大學同學,均不應答應前往
律師甲受 A 公司委任進行訴訟,雙方對案件之進行方式觀點不同, A 乃解任甲,並要求甲將所有卷 宗移交另一律師乙。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並簽署切結書,承諾不主張甲於代理 A 期間有任何執業不 當情事,甲之請求是否有理?
甲之要求係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自屬有理
甲之要求有礙 A 之權益,自屬無理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之部分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必須扣減其未完成之工作始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74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關於財物之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官不得就所承辦之事務收受任何餽贈。無關承辦事務之餽贈,於客觀上可能減損司法獨立、公 正、中立、廉潔、正直者,法官亦不得收受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 受贈財物
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 報酬或餽贈
律師僅得依據公會所定標準,向委任人收費,不得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但約定後酬者, 不在此限
75 下列敘述,何者合於法律倫理?
法官於調查或出差時,得接受相關機關(構)茶點及食宿之接待
法官在處理私人事務時,無需刻意隱瞞自己之職務或工作,但是應該避免他人以為有藉法官身分 牟利或受到優待的情形,尤其要避免運用法官的身分或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私人利益
法官對於其他法官受理之個案發表公開意見,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受限制
法官不得為候選人拉票,但在辦公室內懸掛心儀之公職候選人旗幟、肖像,為法所不禁
73
科 目:綜合法學 (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若國際突然發生重大金融風暴,嚴重影響我國之產業及國民經濟,為應付此項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 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時須依緊急命令法之規定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溯及發布時失效
2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是為立法委員之「言 論免責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是要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顧慮,以便於監督政府,故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負相關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立法院的相關紀律違反的懲戒責任
立法委員參加電視台政論節目所發表的言論,不享有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休會期間,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3 下列何者不得提出公民投票案?
直轄市議會
立法院
總統
中華民國公民,未受監護宣告,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4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解散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由行政院移送
關於政黨解散之案件,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解釋為之
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裁定為之
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一選項正確?
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
特別公課之支出不受徵收目的之拘束
特別公課具有行為制約之功能
6 有關憲法上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人民的納稅義務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適用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等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 減免繳稅的事項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法律基於特定目的,具體明確的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納稅的義務
7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憲法第 81 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 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 153 條 第 1 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主要係為何種目的而制定?
規定農地歸屬程序
訂定農民生活基準
合理分配農業資源
甲任命乙出任行政院院長
甲提名丙出任考試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丙為考試院院長
甲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甲於建國 100 年國慶時,發布大赦命令
稅法之內容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財政部規定: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者,不准扣抵銷項稅額,尚不違憲
財政部規定: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尚不違憲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尚不違憲
11 某公立國小校長甲,因篤信基督教,而要求全校學生在例行性朝會時一起禱告。請問:根據憲法及 教育基本法的規定,甲的行為是否合憲?
因是校長的治校理念而屬合憲
因禱告是勸人為善而合憲
因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而違憲
因未報備教育主管機關而違憲
12 有關於猥褻性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猥褻性言論完全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猥褻性言論包含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而欠缺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的言論
雖不含有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但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 不能忍受的資訊亦屬於猥褻性言論
雖不含有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但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 不能忍受的資訊或物品,只要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不屬於散布猥褻物品
13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以符合憲法第 153 條保障勞工生活的國家目標。請問:根據司法 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勞工保險在我國的定位為何?
屬商業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屬社會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屬商業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屬社會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合理分配人力資源
設置國家基因資料庫
促進現代醫藥之研究發展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
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之依據
基本權具有作為個人權利的效力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試院院長,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列席備詢 檢察官因依法不受外部干涉,不必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故無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 司法院院長,本於司法獨立,不得於立法院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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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請問在下列敘述中,何者為本條文在憲法解釋上的 合理推論或敘述?
法條上僅言及不得兼任「官吏」,故官吏以外的職務即可兼任
如果立法院在廣播電視法中規定立法委員不得擔任民營電台的董事,因為此一職位不是「官吏」,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官吏」以外之職務,仍應視該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本條文僅指「立法委員」,因此「地方民意代表」於解釋上即不受此一拘束,而可兼任官吏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始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九十六小時後,立法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當日離職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9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 等,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須有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促進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防禦權
共享權
國家保護義務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自行選擇循私法或公法救濟
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先於校內提出申訴,再向教育部訴願
22 承上題,有關私立大學以學則規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之所謂「二一退學」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權之剝奪,屬法規命令之性質,應有法律授權依據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如無法律另行規定, 則大學得自為規定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內部對學生之管理事項,屬行政規則,無論有無法律規定,大學 均得自為規定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生權利之重大事項,僅能由法律加以規定
23 下列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成員
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授權,訂定自治規章規範「餘水使用費」徵收事宜,並 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4 下列何者屬於獨立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
提供諮詢意見之各機關諮詢委員會
25 公物法律地位消滅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廢止公用
喪失公物之形態
26 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委託獨立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協助交通警察大隊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代替監理站(所)實施車輛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配廠
作成學生退學處分之私立大學
代替政府實施紡織品輸出配額分配之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簡稱紡拓會)
各機關之法規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用期限屆滿
市有土地被中央機關徵收作為公立大學校地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得規定吊銷執照
得規定停止營業
得規定勒令停工
應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29 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於所屬機關內部同職等職位之調整 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公務人員請領福利互助金被拒絕時
30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之權限委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進口汽車排氣檢驗,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准駁
交通部(或監理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專利案件之鑑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委託政府駐外機構查證進口貨品市場價格
31 王小明於路邊停車格內停車,主管機關因該處地下水管破裂,急需處理,遂請他人將其車移至適當 地點,試問該項措施之性質為何?
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代履行
行政處分
32 承上題,王小明事後檢查車輛時,發覺車輛之底盤因移置而受損,其救濟途徑為何?
向執行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向實施移置者提起異議
33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上所定義之法規命令?
公營造物所訂定之營造物規則
公營事業所訂定之營業規則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
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施行細則
34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處理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時,「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呈現對立狀態
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行政機關應補償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
受益人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仍值 得保護
若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且其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
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被拒絕時
須經議會通過
發布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35 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 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
得撤銷
得補正
得廢止
36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
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
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
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
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37 A 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其財務預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裁處其新臺幣 20 萬元 之處分。 A 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審理中,證券管理法規修正,刪除「財務預報」 為公司應公開揭露資訊之規定。未公開財務預報之上市公司,不復有處罰規定,則行政法院得基於 下列何項理由作成判決?
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訴願程序終結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行政訴訟提起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尚未終結,法令變更,應以起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38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擅自變更營業級別,被主管機關查獲,經處予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遊戲級別證與商業登記。此限期改善之性質為何?
單純警告之性質
行政處分
行政罰
行政執行
39 老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鍰 5 萬元,由於未被限制出境,老王後來陸續出境三次, 卻未繳清罰鍰。行政執行處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因其滯欠金額未達 10 萬元,故不得限制其出境
因其已出境三次,得限制出境
顯有逃匿之虞,得限制出境
因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老王死亡後,罰鍰繳納義務即已消滅,小王不必繳納
只要是公法上給付義務,即不因義務人死亡而消滅。小王應負擔該項罰鍰繳納義務
行政執行處得就小王之自有財產逕為執行
老王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遺產執行
管收期限屆滿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因管收而使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無效
42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
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規定
乙公司申報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 所得稅法規定
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甲未經核准擅自於河川採取土石,違反刑法竊盜公有財產及水利法規定
43 甲向乙警察分局申請於 10 月 10 日上午舉行從臺北火車站至國父紀念館之遊行活動,乙審查後,不 得為下列那種行政行為?
對甲之申請不予許可
要求甲之遊行時間改為 10 月 10 日下午三點以後
要求甲繳交 500 萬元之保證金,以利事後街道之清潔工作
要求甲之遊行路線應避開忠孝東路 2 段
一般處分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計畫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後,原處分機關給予處分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單方終止行政契約後,給予契約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一事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人民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
47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 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 20 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48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損害發生時」起算為五年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為二年,所謂「知有損害時」僅指被 害人知有損害之情事,不以被害人知悉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為要件
行政機關給付國家賠償後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不必然為全額求償
私立學校
非法人團體
各大學之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某農田水利會
勞工保險局
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內政部對 X 之土地徵收處分違法
駁回 X 之訴
訴訟費用由 X 負擔
依 X 之聲明,就 X 因違法處分所受損害命內政部予以賠償
52 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 關係
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 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但須先請求行政機關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 甲之土地被徵收且已執行完畢,但其後該徵收處分因故失其效力,若對於徵收處分是否失效等問 題引發爭議,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53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如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被告應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於普通共同訴訟,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利害,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共同向法院聲明,始得續行訴訟
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55 訴願人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有下列何種情形,原訴願決定機關應不予受理?
逾越法定期間
未發現新證據
原決定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56 有關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條約必須經締約國批准始能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條約不須經締約國批准便能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條約是否需要批准取決於全體締約國之決定
雙邊條約如雙方已批准該條約而在互換批准書之前該條約便已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57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63 條規定,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得與聯合國憲章第 57 條所指定之任何專門機構訂 立協定,訂明該機構與聯合國建立關係之條件。試問以下選項中的國際組織何者「非屬於」聯合國 體系中的專門機構?
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金融公司
58 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依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凡是犯下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者,皆須負擔個人 責任
依 1949 年日內瓦四個公約和 1977 年二個附加議定書之規定,設立羅馬國際刑事法院
依 1907 年海牙第四公約第 3 條之規定,交戰國應為其武裝部隊因違反陸戰法規而造成的損害,負 賠償之責
1978 年國際紅十字會提出一份「武裝衝突中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並非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
59 有關國際法主體之陳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當代國際法發展之結果,所有國家均接受個人已成為國際法主體
國家是國際法之唯一主體,唯有國家始擁有完整之國際法人格
國際組織做為國際法主體,其得享有之權利與義務,主要繫於習慣國際法之規定
當代國際社會成員對於教廷為國家並無太大爭議
60 下列有關承認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國家承認必須以明示之方式為之
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對國家的承認必須以個別方式為之,而不得以集體方式為之
國家承認在實踐上可分為法律承認與事實承認,但在政府承認則無此種區分
世界氣象組織
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61 國際法上對於個人應負擔之責任多半規定於國際協定中,以下就個人應負國際法上責任之情況,何 者錯誤?
依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國際刑事法院」主要目的係審判犯下重大國際罪行之個人,包括滅 絕種族罪、違反人道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等
1948 年訂立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凡犯滅絕種族罪之個人(尤其是國家元首或軍事 將領),均應懲治之
1984 年禁止酷刑公約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一切酷刑行為均應訂為刑事罪行,締約國必須對觸犯罪 行之個人起訴,或引渡給有管轄權之國家
1993 年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及 1994 年之「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均由國際法院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負責籌設成立
62 依相關國際海洋法公約,海盜行為之犯罪地是:
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領海
專屬經濟區
63 有關領事館的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國家與國家得相互設置領事館
國家與國際組織得相互設領事館
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得相互設領事館
國際組織與非國家政治實體得相互設領事館
64 下列何者非目前國際法所承認的合法領土取得方法?
兼併( annexation )
先占( occupation )
割讓( cession )
65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2 條,下列何者不是聯合國本身及其會員國所應遵守之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
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原則
66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
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甲在 A 國有居所,應依 A 國法
A 、 B 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
甲先取得 A 國住所,而後取得 B 國住所,應依 B 國法
70
68 甲男、乙女為 A 國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妻。甲男在某次外出途中,車禍身亡。乙女獨自扶養三歲女 兒丙,並於五年後嫁給 B 國人丁,兩人於婚後遷居臺北。丁欲收養乙的女兒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收養之問題,涉及法庭地之公安,我國現行法採法庭地法主義
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為兼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利益,應累積適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收養成立後,如變更國籍者,因考慮收養關係之繼續性特質,應依新的國籍決定其本國法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成立當時收養者之本國法
69 我國男子甲與女子乙共赴 A 國留學,之後在 A 國就業、結婚。甲、乙均歸化取得 A 國國籍,甲拋棄 我國國籍,但乙仍保留我國國籍。甲在 A 國任職之丙公司派甲來臺擔任臺灣地區總裁,時間預計為 二年,二年後甲就可以回 A 國高升為總公司之總經理。乙眼見甲有這個好機會,遂辭職陪甲回臺。不 料,回臺後,甲與臺灣分公司內部之職員發生婚外情,乙憤而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甲之本國法為 A 國法,乙之本國法依內國國籍優先原則,為我國法
由於甲、乙依原訂計畫,二年後就要回 A 國,再加上甲、乙歸化 A 國已久,故乙得主張其本國法 應為 A 國法
若乙之本國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將無共同之本國法,須依與婚姻關係最切之法決定可否離婚 離婚事涉我國公序良俗,乙又具有我國國籍,從此觀點,我國應為關係最切之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關於意定代理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權之授與,與其原因法律關係(如委任契約)各自獨立,各有其準據法
本人與代理人間法律關係,不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法院於認定某地是否為關係最切地時,應斟酌所有主觀及客觀之因素,除當事人之意願及對各地 之認識情形外,尚應包括該地是否為代理人或其僱用人於代理行為成立時之營業地、標的物之所 在地、代理行為地或代理人之住所地等因素
A 國人甲(本人)授權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B 國之財產,甲、乙未明示合 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就甲、乙之間關於其授權之內容及範圍之爭議, B 國法律乃關係最切地 之法律
71 A 國人甲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有請求支付價金之債權。某日,甲將對乙之債權賣給丙, 兩人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債權讓與為法律行為發生債之法律關係,以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與其他第三擔保人之效力,皆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甲將對乙之債權賣給丙,關於甲與丙間所締結之債權買賣契約,甲丙得合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關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為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
72 甲為 A 國人,住在 A 國邊境,於 B 國某貿易公司上班,經常開車往返於 A 、 B 兩國。某日下班後, 駕車於 B 國,見路旁一隻小狗,奄奄一息,雖脖子上帶有項圈,卻找不到主人,甲於 B 國請獸醫 診治,帶回家後旋即找到主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甲欲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乙主張權利,則因主要管理地點在 A 國,因此 A 國即為所稱之事 務管理地
關於無因管理所生債之法律關係,其準據法應準用契約關係之準據法,因為無因管理在性質上為 準契約
事務管理地係指著手實施無因管理之地點,因此本案例中 B 國即為事務管理地
管理人著手實施管理後,若管理地點發生變更,則關於準據法之適用採變更主義,應以請求前最 後管理地之法律為準據法
73 我國國民甲在 A 國經商,與 A 國商人乙發生糾紛。甲回國後,乙在 A 國起訴,甲未出庭,故 A 國 法院以一造缺席判決甲敗訴。乙現持該判決請求我國法院執行。甲則抗辯 A 國無管轄權,並抗辯未 受合法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法院是否如同甲所主張為無管轄權之法院,以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依 A 國法認定 甲雖抗辯未受合法通知,若乙已經委請臺灣律師親自送達給甲,甲之抗辯將為無理由
我國法院承認判決時,應就該外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是否有誤再為審查
A 國判決內所認定之事實,我國法院不應再為審查
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人丙、中華民 國國民丁女為妻,並在杜拜國共同生活,嗣因丁不耐杜拜國夏天高達攝氏 45 度之氣溫,乃私下回到 中華民國臺北。甲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請求丁應回杜拜國履行同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件甲、丁同居義務之準據法為杜拜國法律,為當事人住所地法,故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75 A 國公司甲向該國乙銀行借款。甲為我國公司丙最重要的客戶,故要求丙提供其所有而座落於我國 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銀行之借款。由於乙銀行在我國亦有分行,故 A 國之總行應允由丙 提供抵押權擔保。之後,乙銀行在 A 國之總行將其對甲之債權包裝成金融資產出售給丁公司,丁公 司將其證券化,再賣給一般投資人。當時借款時,就借款契約約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證券化 後,請問對丙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依 A 國法而定
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依我國法而定
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之效力應重新約定準據法
乙銀行將對甲之債權讓與丁,對丙不生任何效力
科 目:綜合法學
(民法、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40 分
※注意:
座號: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8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作為拍戲場景。乙出資提供材料委請丙在土地上鋪設臨時性輕便軌道,供 拍戲之用。其後,甲將該土地出賣於丁,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問:該輕便軌道,所有權屬於 何人?
甲
乙
丙
丁
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丙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丙於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丁於民國 100 年 2 月 2 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丁於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4 甲、乙二人為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並約定只要乙為鄰地之所有人,不動產役權即繼續存在,但至少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有效。請問在本約定中:
不含條件
只有條件
有兩個條件
期限與條件混合
5 有關習慣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物權不得依習慣創設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之期限,不得逾五年。但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臭氣侵入時,如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則不得禁止之
6 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
公司之律師
法人之清算人
公司之受僱人
董事之配偶
7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
夫妻間恐婚後有虐待他方情事而預立之離婚契約
甲寄送動物屍體予乙,威嚇乙與其締結之土地買賣契約
證人如撤回偽證,即支付一定對價之約定
12 - 2
甲未經乙之同意,無法繼續擔任該賣場之負責人
甲之女兒丙為博得老父歡心,購置一棟別墅贈與甲,該行為不須經乙之同意即為有效
即為有效
甲與老友丁出遊泡溫泉共花費 5,000 元,該行為不須經乙之同意即可有效
甲
乙
丁
戊
100 年 6 月 1 日
100 年 6 月 2 日
100 年 5 月 30 日
100 年 5 月 31 日
11 甲現為大學一年級學生,乙與甲約定,於甲大學畢業時,乙將贈與甲汽車一輛,此項贈與契約所附 約款之性質如何?
附有終期
附有始期
附有停止條件
附有解除條件
12 甲至乙處訂購一個蛋糕,準備隔天幫其女友丙慶祝生日。然而,甲將丙之生日記錯日期。試問:甲 之表示屬於下列何種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
傳達錯誤
動機錯誤
13 民法關於代理權授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權之授與僅適用於意定代理
授與代理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得授與代理權
代理權授與行為為契約行為
14 甲乙於簽訂買賣土地契約預約時,甲交付定金予乙,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若甲乙間之土地 買賣契約本約因雙方就如何交付土地不能合意致買賣契約本約不能成立時,甲所交付之定金應如何 處理?
甲所交付之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乙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乙應返還所受之定金
甲所交付之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下列何種約定有效?
15 約定買受人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五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二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16 關於經公證之贈與,受贈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因可歸責於贈與人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不得請求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表示內容錯誤
17 甲將其 A 屋出租予乙,甲與乙有不得轉租之約定,但乙不顧該約定仍將 A 屋轉租給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因乙違反與甲不得轉租之約定,甲得隨時解除租賃契約
因乙係違法轉租,故乙、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未定
若 A 屋因可歸責丙之事由致毀損滅失,甲僅得對丙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而不得向乙主 張任何權利
甲未終止甲、乙間契約前,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予甲自己
18 甲將房地 A 出賣並交付予乙,乙已支付價金,但房屋卻因丙之過失而焚毀,其所生法律效力,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
乙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乙雖應負擔危險,但乙得依民法規定對甲有代償之請求
19 乙出租 A 屋一棟予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租賃期間內,乙不願修繕 A 屋窗戶或地板的瑕疵,故甲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 甲、乙約定租期 2 年,但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法定方式,故此租賃契約無效 若 A 屋是輻射屋,但租金極低,甲雖明知為省錢仍承租之,其後甲仍得以危及健康而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 347 條,租賃契約準用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故乙依法僅擔保 A
無瑕疵
20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一個月內為甲完成演唱會的舞台搭建,報酬 50 萬元。其後,在乙 尚未完成工作之前,甲即對乙表示終止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對乙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
甲受領終止契約前之給付係無法律上原因,乙對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
乙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包括乙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 扣除乙因終止契約而可節省之費用及可取得之利益
21 「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關於分期付價買賣解約 扣價約款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解除權之主體包括出賣人及買受人
其扣留之數額,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者,其超過部分無效 此約款性質為買受人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拋棄
22 甲向乙婚紗公司租用婚紗以供婚禮使用,惟因婚紗公司員工將甲之結婚時間登記錯誤,而導致婚紗 未準時送達婚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此為給付遲延,甲須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婚紗公司履行,而乙婚紗公司仍不履行,方可對乙婚紗 公司解除契約
此為給付不能,甲得向乙婚紗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此為婚紗公司的員工所造成的疏失,甲不得向乙婚紗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甲得不經定期催告即可向婚紗公司解約
23 民法所規定之拍賣,若拍賣之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
拍賣人得不解除契約,請求遲延賠償
拍賣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拍賣人不得向原買受人請求賠償再行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之差額
屋於交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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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不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丙請求甲協同辦理登記,甲應有協同辦理登記之義務,但其請求登記應受 15 年消滅時效規定之拘束 甲若不協同辦理登記,丙得逕行請求地政機關登記之
25 甲向乙借款,約定一年內清償,並由丙擔任保證人,保證契約上訂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嗣後,經甲、乙協商切磋後,乙允許甲延期清償,並以書面通知丙,惟因投遞地址寫錯,丙並未收 到通知,故未對此事加以回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保證契約成立於乙、丙間,故丙不得向乙主張甲對乙之任何抗辯
丙與乙之保證契約因丙與乙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無效
保證人丙對延期後之債務仍負保證責任
丙得就甲對乙銷售商品所生之債權,對乙主張抵銷
26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不可分性
從屬性
一體性
獨占性
27 甲在乙地上享有地上權並建築木屋一間,其後因甲之過失致該木屋全部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之地上權仍然存在,不受影響
乙得定期限催告甲重新建築,期限屆滿乙即得終止地上權
甲因過失致地上物滅失,不得重新建築
甲重新建築應得土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
28 甲將繼承自其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雙方口頭議定買賣條件為:一、買賣價 款五百萬元。二、第一期款五十萬元,即行付清。三、第二期款三百萬元,於申辦登記時給付。四、 末期款一百五十萬元於土地交付乙時,付清。乙已付清第一、二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土地應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故甲不得將之出售於乙
雙方之買賣契約未經公證,故屬無效
雙方之買賣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故屬無效
乙可依買賣契約,請求甲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
29 甲派出所之乙員警,在執行勤務時拾得一只丙遺失之 A 鑽戒,經依法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試問: A 鑽戒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甲
乙
丙
國庫
30 甲向乙借款,並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設定質權於乙,若丙對甲之清償期先於甲對乙之清償期。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乙得請求丙提存給付物 乙得請求丙對自己為給付
乙得請求丙提供擔保
乙得請求丙對甲為給付
31 乙、丙、丁、戊、己、庚、辛共同繼承 A 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乙、丙、丁、戊、己五人同意, 將 A 地出售給甲,庚接到出賣通知後,於期限內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後甲起訴請求命乙、丙、 丁、戊、己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與乙、丙、丁、戊、己存在有效買賣契約,基於債權一律平等,法院應判決甲勝訴
庚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與乙、丙、丁、戊、己成立買賣契約
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是形成權
本例 A 地為公同共有,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32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該約 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法院定區分地上權延長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同一土地不得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
區分地上權,除有明文規定外,原則上準用關於區分所有權之規定
33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法院不得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鄰地所有人不知其越界致未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須斟酌當 事人之利益
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而法院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時,土地所有 人無須支付償金
34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之先占行為,其性質為何?
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不法行為
35 甲在債務人乙地上享有新臺幣(以下同) 1,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確定後為 800 萬元 ,其後乙因遲延給付發生利息計 20 萬元,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共計 8 萬元,甲實行抵押權應得優先受償 金額為多少?
800 萬元
820 萬元
828 萬元
808 萬元
36 債務人甲之土地上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新臺幣(以下同) 300 萬元債務,丙之第二次序抵押 權擔保 500 萬元債務,丁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 400 萬元債務。問乙丁所為下述何種行為,應得丙 之同意?
次序讓與
次序相對拋棄
次序絕對拋棄
次序變更
37 甲在乙之 A 地上設定有地上權,在丙之 B 屋上設定有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之地上權會因 A 地滅失而消滅,但不會因其上之工作物滅失而消滅
甲之地上權之一部無存續必要時,法院得因丙之請求,就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地上權消滅 甲之不動產役權會因 B 屋之滅失而消滅,但不會因其上之設置滅失而消滅
甲之不動產役權會因需役不動產之不堪使用而消滅
38 甲夫乙妻依法共同收養丙為養子,其後丙死亡。下列有關甲乙欲與丙終止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不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甲乙得向法院聲請死後許可終止收養
甲乙得與丙之生父母訂定終止收養契約
甲乙得經親屬會議之決議終止收養關係
39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乙 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無效
有效
得徹銷
40 有關夫妻得互相為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夫妻僅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配偶之法定代理權時,他方得就其代理權加以限制
夫妻之一方逾越代理權限而代理他方時,構成無權代理
夫妻之一方限制他方之法定代理權時,第三人必須善意且無過失,始得主張無此限制
效力未定
41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下列何種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42 下列何種財產上之損害,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
因婚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因婚姻無效所受之損害
因婚姻被撤銷所受之損害
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
43 甲中年喪偶,有子丙、丁、戊三人。甲於丙營業時給與現金五十萬元;於丁分居時贈與時價一百萬 元之房屋;戊留學時給與現金一百五十萬元。甲死亡時留有現金三百五十萬元,負債五十萬元,遺 贈乙三百萬元。乙實際受遺贈之數額為:
零元
一百萬元
二百萬元
三百萬元
44 甲立遺囑遺贈乙名畫一幅,並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甲死亡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乃由親屬會議選任 丁為遺產管理人。關於甲之遺囑,應由何人執行?
乙單獨執行
丙單獨執行
丁單獨執行
丙丁共同執行
45 甲有一子乙及一女丙,丙結婚前,甲請求丙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並贈與丙現金一百萬元。十年後 甲死亡,遺有財產一千萬元,乙主張丙已拋棄繼承,有理否?
有理,因為丙已有簽切結書
有理,因為丙已結婚,喪失繼承權
無理,因為繼承不得事先拋棄
無理,因為丙僅獲得一百萬元
先酌給遺產,次清償債務,最後才交付遺贈
先清償債務,次酌給遺產,最後才交付遺贈
先清償債務,酌給遺產與交付遺贈為同順序
先交付遺贈,次清償債務,最後才酌給遺產
47 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拋棄其繼承權。但遺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拋棄
拋棄繼承無需製作財產清冊,但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拋棄繼承得就繼承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為之
48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 127 條規定之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服裝公司承攬製作西服一套,對於西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定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修補請求權
電腦供應商出賣平板電腦一部,買受人對於該供應商之電腦交付請求權
建築商出賣房屋一棟,建商對於買受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49 甲、乙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該協議離婚之兩位 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離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真意。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乙與丙結婚。嗣後,甲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之協議離婚無效。但 甲、乙、丙原本皆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乙確已離婚。有關甲乙間、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甲、乙之離婚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即無效
乙、丙之婚姻構成重婚而無效
甲、乙之婚姻關係自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起始解消
甲若無過失,得向乙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統一財產制
50 設甲於下列情形,何者因不具主觀歸責事由,而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所承租之房屋失火滅失,不能返還予出租人 甲雖極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惟其所承運之運送物仍遭歹徒竊取喪失,不能交付予託運人
甲於買受人受領遲延中,因重大過失,致其所出賣之特定觀賞魚缺氧死亡,不能交付予買受人 甲在返還寄託物之給付遲延中,因遭水災致寄託物滅失,不能返還予寄託人
①②
③④
①②④
②③④
52 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200 萬元,乙一方面否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一方面以其對甲 之 300 萬元買賣價金債權中之 200 萬元主張抵銷;對於乙所提出之抵銷抗辯,甲除主張其早已清償 價金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聲明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乙交付該買賣契 約之標的物 A 車,乙則表示不同意甲所聲明之追加。
假設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所為追加,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告之追加符合法條所 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以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之裁定,並准許追加。對此裁定,被告再為 抗告,試問此再為抗告最有可能的結果為:
以再為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因為原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抗告法院之裁 定並無錯誤
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是否同一,非屬再抗告法 院得以審查之事項
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抗告法院之裁定廢棄,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顯不同一, 抗告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53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何選項所述事由,均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 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① 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聲明 ② 再審 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③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④ 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裁判費
②③④ ②④
54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於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債權之人,因非當事人,故讓與人敗訴之確定判決對受讓人不生 效力
於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後,保證人雖非當事人,但仍得援用該 確定判決以對抗債權人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未提起訴訟之股東
婚姻事件程序之確定判決,為求身分關係之安定,對於任何第三人均一概發生效力,不允許有任 何例外
①②④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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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認定甲之請求已經罹於時效而駁回其請求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調查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而酌減賠償金額
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 d2 事實)所導致等旨 。但由於甲駕車超速之事實( d2 事實),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法院一律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 礎
甲駕車超速之事實( d2 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 ,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56 甲將乙列為被告向民事法院起訴,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無審判權云云時,下列 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受訴法院認其無民事審判權時,應以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受訴法院裁定認其有民事審判權時,由於此係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被告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此訴訟於民事法院繫屬中,法院並非一律不得停止訴訟程序
受訴法院如認此訴訟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受理訴訟之權限,關於此判斷,行政法院應受拘束
57 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均欠缺訴之利益? ① 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 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 契約 ③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乙在甲所有之 B 地上無租賃權 ④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 准許拍賣抵押物
①②③ ①②④ ①③④ ②③④
58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 ① 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 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② 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 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③ 在簡易訴訟程序,上 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④ 在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應先命其 補正,始得裁定駁回之
①②③ ①③④ ②③④
③④
59 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七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住屏東、甲住臺北。 99 年 3 月 1 日,乙駕車在花蓮市 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因乙駕車有過失,致甲受損害七十萬元等語。乙於言詞 辯論時未爭執法院之管轄權,而抗辯自己無過失云云。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① 依以原 就被原則,臺北地方法院應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屏東地方法院 ② 侵權行為地在花 蓮,故花蓮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③ 為調查證據之便,臺北地方法院得依原告之聲請,以裁 定移送訴訟於花蓮地方法院 ④ 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得為移送於他法院之裁定
60 下列何選項所敘述之事實,均非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以該事實非於法院已顯 著且非為其職務上已知者為前提)? ① 與有過失之評價根據事實 ② 違約金酌減之評價根據事實 ③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損害額酌定所根據之事實 ④ 離婚訴訟中有關維持婚姻之具體事實
①②③
①②④
①③④
②③④
①②③
②③④
①④
①④
②③
③④
②③⑤
①②④
②③
③⑤
64 其甲起訴主張某乙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晚上 9 點左右,在臺北市政府前之道路上撞傷某甲,某甲基 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某乙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在第一審調查證據程序中,證人某丙為「某 乙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晚上 7 點至 11 點,在丙家中作客」之證言,第一審法院並基於某丙之證詞, 認定某乙並非侵權行為人,從而判決駁回某甲之訴。某甲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同時向檢察官告發 某丙涉嫌犯偽證罪,並經檢察官對某丙提起公訴。某甲雖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中提出此項主張,惟第 二審法院以某丙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理由,自行認定某丙證言屬實,並因此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 宣示判決駁回某甲之上訴,該判決並於同年 10 月 20 日送達某甲。嗣後,某甲發現某丙於 2009 年 11 月 10 日遭判決偽證罪有罪確定。
某甲於 2009 年 11 月 20 日,以某丙已遭宣告有罪確定為理由,對於前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試 問:管轄法院應如何處理某甲所提之再審之訴:
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已逾提起再審之訴的不變期間
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 第 1 項但書規定
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某甲「已依上訴程序主張某丙偽證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 第 1 項但書規定
就再審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因為甲再審之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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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甲公司計劃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所有並住居於其上之 A 地,乙主張甲公司之行為將侵害乙之所有權 及人格權,遂對法院聲請「禁止甲公司架設高壓電纜通過 A 地之假處分」,試問下列關於此假處分 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法院於審理此假處分之聲請時,應使甲公司有陳述之機會
在法院准為此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甲公司仍得以乙為相對人,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 通過乙之 A 地」之假處分裁定
在此假處分審理程序中,甲公司開始架設高壓電纜,若法院嗣後依乙之聲請而裁定假處分,甲即 不得繼續架設該高壓電纜
在法院就此假處分為裁定前,若有必要,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為緊急處置,命甲公司不得開始 架設高壓電纜
66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原判決法院不得審查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是否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提出, 其上訴仍為不合法
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被告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得附帶提起第三審上訴
第二審判決命甲返還借款予乙,甲以其於第二審判決後主動清償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 院依甲提出之證物,認甲確已清償時,應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乙之訴
67 甲對乙取得第二審勝訴確定之給付判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乙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合法的再審 之訴後,試問下列何選項之敘述,最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乙提出再審之起訴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乙取得再審法院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勝訴判決後,即使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得聲明再審法院於判決乙勝訴而將原確定判決廢棄時, 併命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必須俟再審勝訴確定後,始得另訴請求甲返還乙因執行 所為之給付
68 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屬正確? ① 受訴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與當事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 ② 為 避免對造當事人與證人勾串,聲請訊問證人時,不宜表明待證事實 ③ 受訴法院所命當事人提出 之文書內容,如涉及當事人之隱私,當事人不得拒絕提出,但受訴法院應以不公開方式調查證據 ④ 一造當事人故意將證據滅失,致妨礙他造當事人使用該證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 主張為真實 ⑤ 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本案審理,法院一律不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①③④⑤
②③⑤
①④
②⑤
69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第一審法院可經到場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被告未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法院並無急迫情形,其通知書送達被告時,距離該辯論期 日尚未滿十日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在前往法院途中,因發生車禍受傷昏迷經送醫治療,以致不能按預定時 間到場
被告未到場,到場之原告當場提出新書證用以證明主要事實存在,該書證影本在言詞辯論期日前 並未送達於被告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無法定得拒絕本案辯論事由而不為辯論者
70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判決書內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於必要時再加記理由要領即可
對於該項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故判決書正本內,應記載當事人若對判 決不服,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某某分院
法院就訴訟費用所為之判決,不僅要宣示訴訟費用之負擔者,並應確定其應負擔之費用額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不待原告之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判決之內容得假執行
71 下列關於「爭點簡化協議」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會發生訴訟上之拘束力,故僅限於在法官面前所為者為 限,若在法院以外之場所成立協議者,即非民事訴訟法所稱之爭點簡化協議,自不生訴訟上之拘 束力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得使當事人協議簡化爭點,且應在公開法庭為之
法院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並經兩造確認何者為爭點後,雖兩造未就經確認之爭點達成簡化協議,但 若當事人於爭點整理後再提出不屬於爭點整理結果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 經兩造同意者外,仍應受拘束而一律均不得提出
事實上之爭點固可成立簡化協議,訴訟程序上之爭點,若屬法律上允許當事人處分之爭點,兩造 當事人亦得成立簡化協議。當事人所主張之程序上爭點如已成立簡化協議後,原則上任何一造不 得片面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擅自以其他爭點代之
72 關於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關於審理公開原則,法院一律不得基於當事人合意及聲請而不公開審判 在否認子女訴訟事件中,法院應依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係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在有關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亦有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
73 關於裁判書應否記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對於當事人之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加記理由要領 在簡易程序中之捨棄判決,對於雙方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記載理由要領 駁回聲明之裁定,無須附理由
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 明理由
74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選定甲及乙為全體起訴,甲一律不得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
第三人以甲夫、乙妻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乙得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 高等法院受理之重大民事事件,依法應委任律師充當訴訟代理人
委任書內已載有代理訴訟之全權者,應認有得為訴訟上和解之委任
75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其中 1,000 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先位之訴),倘法院 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 應酌減違約金為 300 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 700 萬元(備位 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 500 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始為合理,應 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明為審判
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對於他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經他造同意者,得撤銷自認
在法院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時,受訊問之當事人對於他造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之陳述者, 一律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對於他造當事人在本訴訟所主張之事實,於另案受訴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之自認,就本訴訟而言, 僅屬訴訟外自認
當事人主張兩造曾約定就特定事實予以承認而不再爭執者,應就此約定之有效存在負舉證責任
不論丙何時受讓應有部分甲均應將被告變更為丙
如乙係於甲起訴後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丙,則乙應仍有當事人適格
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之裁判應受原告聲明所拘束,於此訴訟,法院亦不得就分割方法為與原告聲
明不同之裁判
縱丙係於起訴前受讓乙之應有部分,如被告乙不同意,甲均不得將被告變更為丙
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訴訟事件雖經移付調解,但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
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經法院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法定期間內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①④⑤
②③④
①⑤ ④⑤
如經原告同意,法院得為命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訴訟當事人在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經兩造合意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對於法院所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一律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