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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勞動社會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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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科:各類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 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 告,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乃於 112 年 4 月 20 日及同年 4 月 30 日, 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 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 5 月 20 日,以乙於同年 4 月 12 日至 20 日、 4 月 21 日至 30 日及 5 月 1 日至 20 日間,先後刊播 3 次藥 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 20 萬元、 30 萬元 及 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 管機關遂自 5 月 21 日起,至同月 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 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 5 次。 5 月 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座號: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第 1 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 91 條第 1 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2 條第 4 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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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0

頁次:

4 - 3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 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 30 條

(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 6 條第 1 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 9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 11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保險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第 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第 3 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社會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30370 30770 - 1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目:勞動社會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頁次: 5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回答下列問題:

參考法條

〈就業保險法〉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

第 14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 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第 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參考法條 〈工會法〉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 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 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 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 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 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 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 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 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 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 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 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 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座號: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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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14 代號: 30150 | 30950 頁次: 2 -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座號: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100

分)

(附註: 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 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 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 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 ) ,經檢察 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

於案件 2 ,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 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 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 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 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 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 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 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 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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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三、 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 B 為未上市(櫃)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 ,乃食品原料大廠; 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下稱 C 公司) , 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 A 公司本 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 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 虧損而未予揭露, 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 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 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 、 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 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 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 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 A 公司上市前) ,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 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 否向 A 、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A 、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 25 分)

國文(作文)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多工作業早已受到世界各國組織及管理者重視,被評定為影響員工 績效的關鍵因素。 2007 年學者 Kenyon 與 Lyons 發現, 「同步活動」可以 讓每人每天增加將近 7 小時的平均工時。對擅用數位工具輔助的年輕族 群而言,一心多用激發個人創造效能,企業組織更藉此獲利。

然而,沉浸於多線切換的工作者,常未察覺自己過勞的狀態。另有 一類員工則因當前專注的工作不斷被打斷插入,而感到混亂和焦慮。此 外,多工作業也造成了勞動者「工作貧窮化」的剝奪感,使得反思「高 效能」的世代出現,質疑「努力便會成功」的價值。他們表示,看似消 極的想法與行為,實際是在效能與倦怠的失衡中,對身心平衡的守護。 當工作現場像開十個視窗時,怎麼關掉不必要的?在多工與專注之間, 如何找到自己的方法與平衡點?這些問題既考驗員工的專業成長與韌 性,也提醒企業該積極建立一個能承接多工壓力、避免過勞耗損的健康 職場。

根據上文,請就下列問題作答:

在數位時代,多工作業創造了更多工作效能,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請根據個人經驗或觀察,說明在任務多重轉換上的優缺點,以「多工如 何續航」為題,撰文一篇,文長不限。 ( 50 分)

座號:

二、 詞典解釋「繽紛」為「雜亂而繁盛的樣子」 ,常用來形容美好事物, 雖是雜亂,卻是亂中有序。像《桃花源記》中「落英繽紛」 ,即使是花落, 也如夢如幻。繽紛,不只是畫面感,更像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一種讓 悲傷昇華的力量。

如果真有一個屬於繽紛的節日,那會是什麼模樣?曾有作家發想 「不存在的節日」 ,像「海邊的發呆節」 、 「無手機節」 、 「喝水節」等,創 意不只來自作家,也來自讀者投稿,形成靈感連鎖。

「繽紛節」的最佳慶祝方式,就是進行一場生活的想像力運動,發 想一個你認為該存在的節日,把夢想與快樂變得具體而閃亮。 根據上文,請就下列問題作答:

「繽紛」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也是一種讓人快樂、充滿想像的生 活方式。如果真的有一個「繽紛節」 ,鼓勵人們用創意去過生活,你會怎 麼設計這一天?請你試著發想這個「不存在但期待存在的節日」 ,以「我 的繽紛節」為題,設想自己的節日,作文一篇。 (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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