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勞動社會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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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公司為藥商,經遭查獲自民國(下同)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5 日間, 於某平面雜誌刊登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主管機關認甲公司違反藥事法 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依藥事法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對之裁處新臺幣(下 同) 100 萬元之罰鍰。甲公司不服,經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 定後,認為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之事前核准規定違憲,擬向憲法法庭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另乙為藥師,經遭查獲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於某一網路媒體,持續刊 播相同內容之藥物廣告一則。主管機關認定乙非藥商卻擅自刊播藥物廣 告,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乃於 112 年 4 月 20 日及同年 4 月 30 日, 先後兩次以書面要求乙停止刊播上述廣告,並告知如繼續刊播,將依法 處罰。乙置之不理,主管機關乃於同年 5 月 20 日,以乙於同年 4 月 12 日至 20 日、 4 月 21 日至 30 日及 5 月 1 日至 20 日間,先後刊播 3 次藥 物廣告為由,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對乙各裁處 20 萬元、 30 萬元 及 50 萬元之罰鍰。因乙仍繼續於同一網路媒體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 管機關遂自 5 月 21 日起,至同月 25 日止,連續按日裁處乙每日各 100 萬元之罰鍰,計共 5 次。 5 月 26 日起,乙公司才停止刊播上述廣告。
請從甲公司之立場,分析說明其所得主張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違憲 之理由。 ( 30 分)
假設乙認為藥事法第 65 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其主張有 無理由?( 30 分)
乙不服上述罰鍰處分,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其自 112 年 4 月 12 日起至 5 月 25 日止之刊播廣告應屬同一行為;縱 屬違法,也只能處罰 1 次。主管機關則主張乙公司有上述之 8 次刊播 廣告行為,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得對之分別裁處 8 次罰鍰。請問依目 前實務見解,該裁罰是否有理由?( 40 分)
座號: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第 19 條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 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第 1 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 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 91 條第 1 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2 條第 4 項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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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4 - 3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 據上開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 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 律,根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 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丁勞工局於上訴中,主張行政法院並無基於系爭規定違憲無效為由, 而不予適用系爭規定之權限;即使其認為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亦應停 止訴訟程序,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丁之主張有無理由? ( 30 分)
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 30 分)
就行政院函告系爭規定無效部分,若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請就各種 可能之救濟途徑、原告適格及程序標的,分別說明之。 ( 40 分)
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 30 條
(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 6 條第 1 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 9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 11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 6 條
(第 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第 3 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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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30370 30770 - 1
類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科
目:勞動社會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頁次: 5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受僱於 B 大賣場,於高職就讀暨畢業後參與政府開辦之職業訓練階 段,都集中於物流倉儲的專業技能,惟雇主將其安排在維修部門擔任其 他技師之助手,同時協助銷售業務。 A 因工作表現不佳,遭雇主 B 終止 契約,並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A 遂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 登記及失業認定,由於自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完成第一次失業認定,轉請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在案。 A 領取失業給付起之翌月,須依規定辦理再 失業認定,於是接受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收到所建議之 C 倉 儲公司銷售工作職位,並經告知已安排妥當之面試日期,以及, A 如違 反責令行為, 「將可能遭全部或部分停發失業給付」之法律效果。 A 搜尋 C 公司相關資訊,同時私下參加其辦理之求職宣導活動後,主動向 C 公 司表明,僅對該公司之物流倉儲相關工作有興趣,無意申請銷售職務, 並遞出求職申請書, C 公司立即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暗示「應該 不會考慮僱用 A 從事物流倉儲業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 A , A 表 明自己將不會依所囑遵期面試,但已另行登記參加 C 公司招募,並未真 的違反責令,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等待,機構則叮嚀敦促 A 務必去面試, 否則可能承受不利之法律效果。 A 則回應道:如無失業給付之支持,將 明確陷入生活困頓,難以為繼,機構除重申 A 必須參加工作面試之意旨 外,同時緩頰道:如真遭停發失業給付,應尚有其他救助型之特殊短期 生活津貼可申請,以解燃眉之急。後 A 果真未參加面試,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決定刪減其失業給付 50% ,經 A 探詢,機構亦拒絕其他特殊短期生 活津貼之給與,認即便相對人確陷入生活困頓,但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而遭扣減失業給付,不得同時改行請領其他補充型、輔助型給付。 A 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對其而言應屬「不可期待」 ,機構不 得援引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並主張前揭之規定有違憲之嫌, 牴觸憲法社會國原則,強加予失業者不合理之負擔與義務,同時指摘機 構其未履行承諾,給予短期生活津貼,違反誠信,應屬違法。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 A 之失業給付 50% ,是否適法?( 20 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 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 10 分)
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 10 分)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 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 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 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 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二、甲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甲工會」 )成立於民國(下同) 110 年 5 月 1 日, 組織範圍為乙公司所僱用之所有員工。甲工會自成立起與乙公司間爭議 迭起,於 110 年至 111 年間,就加班費、特休、排班議題持續提起爭議, 致乙公司對甲工會產生嫌惡,開始研擬打壓工會之策略。乙公司經諮詢 某顧問後,於 111 年 6 月 30 日股東會議通過分割公司之議案,將乙公司 之 A 、 B 、 C 部門分別分割為新設之 A 公司、 B 公司與 C 公司,亦即將 本屬單一法人之乙公司分割為形式上不同法人格之 4 家公司,且 A 、 B 、 C 公司均為乙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控制從屬公司。乙公司嗣於同年 12 月 1 日將其 A 、 B 、 C 部門員工分別留用至 A 、 B 、 C 三間公司,惟每家公 司留用員工均未逾 30 人。甲工會 112 年 1 月 14 日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分立成立 A 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 A 工會」 ) ,並由主管機關核發立 案證書。然 A 公司認為 A 工會人數不足 30 人,非屬合法成立之工會, 並於同年 4 月 2 日公告表示「目前本公司無工會」 ,故由公司辦理勞資 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同時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公告, A 工會向勞 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之申請,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請問:
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 15 分)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 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 15 分)
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第 11 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 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 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 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第 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37 條
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一、破產。
二、會員人數不足。
三、合併或分立。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
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 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第 38 條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 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 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 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 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
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工會登記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連署發起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未組成籌備會。
三、未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四、未擬定章程。
五、未召開成立大會。
六、未於召開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依規定請領登記證書。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工會聯合組織籌組程序不適用之。
第 33 條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 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 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 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 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 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 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通 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 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 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三、 A 國際金融集團調整其全球策略,決定退出包括我國在內之不同國家市 場的消費金融業務。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承諾在標售業務的 執行上,以財務健全、資金充裕、具業務管理能力、關心客戶與員工權 益、法遵紀錄良好等關鍵標準,進行篩選承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之後 續得標者。 A 集團遂訂定期限,將我國市場之消費金融業務,公開標售。 其投標須知中載明,投標者必須簽署並提出所附「不為不當招攬承諾 書」 ,內容為: 「投標銀行不會向所列受管制之人員(即本公司所屬員工、 經理人暨其他所有提供勞務之人員) ,提供僱傭契約之要約,或以聘僱、 僱用等任何方式,與所列受管制人員或接受其等要約簽訂任何包括僱傭 契約在內之勞務標的契約(無論係當前或未來之職務) ,或以任何包括但 不限於獨立承包商、顧問或類似身分為此行為,亦不會以招攬、勸誘或 任何其他方式鼓勵所列受管制人員終止、解除、主張無效或避免與本公 司建立任何包括僱傭契約在內之所有法律關係。」請回答下列問題:
此「不為不當招攬承諾書」是否適法?( 15 分)
若承諾不為不當招攬之範圍,僅限於投標期間內或僅限於投標期間屆 滿後,是否適法?( 1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 A 地一筆,乙有 B 、 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 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 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 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 4,000 萬元購買 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 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 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 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 B 地設 定最高限額 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 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 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 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 C 地 設定擔保 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 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 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 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 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 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 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 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 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 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 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 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有無理由?( 25 分)
座號: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 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 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 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50 | 3095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主張: 「兩造原本分別共有 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 A 地興建 B 屋。嗣伊就 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 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A 地,由伊 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 B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 「伊興建之 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 A 地,此一合法使用 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 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 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 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 767 條 第 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 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 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 A 地上之 B 屋,將 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 25 分)
座號:
二、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 「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整」 ;事實主張略為: 「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 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 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企業家甲有意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於法定競選期間,甲向選民 A 拉票時, 承諾若甲未來當選,將推薦 A 的兒子進入甲的企業內工作,因此動搖了 A 的投票意向。為求勝選,甲的員工乙向甲提議,由乙想辦法拍攝競選 對手丙的私生活,以作為選戰的攻擊素材。甲回覆乙: 「我支持你的想 法!」當天夜裡,乙在前往丙家時,看見丙的汽車停在小巷內且車身劇 烈晃動,懷疑是丙與其秘書丁二人在車內性交。乙悄悄貼近車子,聽見 丙叫著丁的名字,且發出性交的聲音,便立即持手機錄下該段聲音與車 子震動的影片,隨即將該段影音檔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給甲。丙發現乙 後,乙迅速逃逸,丙立刻開車追趕,丁在過程中不斷催促丙開快一點, 導致丙在明知可能會撞到用路人的情況下,因車速過快撞上路人 B , B 因而受傷昏迷。丙、丁驚恐萬分,即使認知到若當下不施以救援, B 可 能會死亡,仍立即逃離現場。半小時後,丙單獨回到現場察看,發現 B 仍倒臥在馬路上,誤認 B 已死,怕 B 的「屍體」被發現,便將 B 載到附 近樹林中掩埋。翌日,甲利用電腦軟體將上開影音檔與虛假性影像合成 為丙、丁的性交影片,打算在選前之夜散布。兩天後, B 的屍體被發現, 法醫確認 B 是因掩埋而窒息死亡,至於先前遭受的撞擊傷害,並非致命 的原因。
試問:甲、乙、丙、丁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100
分)
(附註: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 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 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 ) ,經檢察 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
於案件 2 ,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 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 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 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 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 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 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 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 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 40 分)
於案件 2 ,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 40 分)
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 裁判?( 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 , A 公司係於民 國(下同) 100 年由 B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下稱 B 公司)與多位投資人合資成立,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業務,其中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5% 之股份,甲、乙、丙三人分別持有 B 公司 5% 之股 份。經查 A 公司於 109 年度之營業收入,已占 B 公司合併營收比率之 70% 、稅後淨利之 48% , A 公司自 109 年度起已成為 B 公司之最重要轉 投資公司。甲為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C 公司之經理人,未經 C 公 司之同意,自 109 年 6 月 20 日起擔任 B 公司之監察人,任期三年。此 外,甲當選 B 公司監察人後,並於同日當選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D 公司董事。又甲於 110 年 7 月初,因監察人之職位獲悉 B 公司之重大 訊息而向 B 公司之股東買進股份。試問:
甲兼任 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 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 行為?( 20 分)
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 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 之利益歸入公司?( 10 分)
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 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 再度當選 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 20 分)
二、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 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 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契約 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 6 百 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 「當有其他保險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 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 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 1 千萬元。 A 公司就 火災保險業務,有向 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 50% 之再保險。試問:
A 、 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 15 分)
於給付保險金後, A 、 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 10 分)
三、 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 B 為未上市(櫃)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 ,乃食品原料大廠; 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下稱 C 公司) , 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 A 公司本 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 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 虧損而未予揭露, 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 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 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 、 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 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 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 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 A 公司上市前) ,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 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 否向 A 、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A 、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114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多工作業早已受到世界各國組織及管理者重視,被評定為影響員工 績效的關鍵因素。 2007 年學者 Kenyon 與 Lyons 發現, 「同步活動」可以 讓每人每天增加將近 7 小時的平均工時。對擅用數位工具輔助的年輕族 群而言,一心多用激發個人創造效能,企業組織更藉此獲利。
然而,沉浸於多線切換的工作者,常未察覺自己過勞的狀態。另有 一類員工則因當前專注的工作不斷被打斷插入,而感到混亂和焦慮。此 外,多工作業也造成了勞動者「工作貧窮化」的剝奪感,使得反思「高 效能」的世代出現,質疑「努力便會成功」的價值。他們表示,看似消 極的想法與行為,實際是在效能與倦怠的失衡中,對身心平衡的守護。 當工作現場像開十個視窗時,怎麼關掉不必要的?在多工與專注之間, 如何找到自己的方法與平衡點?這些問題既考驗員工的專業成長與韌 性,也提醒企業該積極建立一個能承接多工壓力、避免過勞耗損的健康 職場。
在數位時代,多工作業創造了更多工作效能,但也帶來許多問題, 請根據個人經驗或觀察,說明在任務多重轉換上的優缺點,以「多工如 何續航」為題,撰文一篇,文長不限。 ( 50 分)
座號:
二、 詞典解釋「繽紛」為「雜亂而繁盛的樣子」 ,常用來形容美好事物, 雖是雜亂,卻是亂中有序。像《桃花源記》中「落英繽紛」 ,即使是花落, 也如夢如幻。繽紛,不只是畫面感,更像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一種讓 悲傷昇華的力量。
如果真有一個屬於繽紛的節日,那會是什麼模樣?曾有作家發想 「不存在的節日」 ,像「海邊的發呆節」 、 「無手機節」 、 「喝水節」等,創 意不只來自作家,也來自讀者投稿,形成靈感連鎖。
「繽紛節」的最佳慶祝方式,就是進行一場生活的想像力運動,發 想一個你認為該存在的節日,把夢想與快樂變得具體而閃亮。 根據上文,請就下列問題作答:
「繽紛」是一種看世界的角度,也是一種讓人快樂、充滿想像的生 活方式。如果真的有一個「繽紛節」 ,鼓勵人們用創意去過生活,你會怎 麼設計這一天?請你試著發想這個「不存在但期待存在的節日」 ,以「我 的繽紛節」為題,設想自己的節日,作文一篇。 (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