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勞動社會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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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9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於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報考司法人員三等書記官考試,獲得筆試通過。 筆試錄取通知內載明錄取者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交試務 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甲依規定繳納合規之體格檢 查表,並經判定為及格後,即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開始受訓階段。訓 練期間,甲不幸因車禍造成兩下肢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截肢。出院努力復 健之際,甲卻接獲通知,應再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甲遭判定為「重 度肢障」 ,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下 稱體格標準表)針對三等書記官所定「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 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肢障。……」規定,被認定為體格檢查 不合格。基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遂廢止甲之 受訓資格。
甲對保訓會之廢止資格不服,認其藉由復健,以及透過義肢與雙柺杖的 輔助,仍可緩慢行走,且下肢之障礙,並不妨礙其擔任書記官之工作; 廢止資格處分不法侵害其權益。甲於訴願未果後,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中,甲主張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 第 7 條及第 10 條連結體格標準表,要求法院書記官應體格檢查及格之 相關規定,已造成對肢體障礙者的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 稱身權公約)第 27 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及就業之平等保障。行政法院 應逕不適用違反身權公約的考試規則,而應直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 行法(下稱身權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優先適用身權公約。
甲復主張:考試院另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身心障礙特考(下稱身障特 考) ,於司法院有身障人員需求時,得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身障特考書記 官類科,由此顯示身心障礙本身並不妨礙書記官執行職務。且同為司法 人員的司法事務官,在體格要求上也僅於體格標準表中規定: 「應考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三、重度上肢障。……」 允許下肢肢障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工作相比,兩 者同為司法人員中,以內勤文書為主,且皆有出外勤可能性的職位,系
座號:
爭體格檢查標準卻不區分上、下肢障,一律禁止重度肢障者擔任書記官, 顯見規範之恣意,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
被告保訓會及輔助參加人司法院、考選部則主張: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訓練。而考試規則又是基 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授權而訂定,依法可包含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 系爭處分於法有據,並無不法。再者,書記官工作內容除文書處理外, 尚包含涉及履勘、相驗、搜索、強制執行等外勤工作。況且,根據權力 分立及功能最適觀點,國家考試及公務人員訓練乃為國掄才、育才,屬 於憲法賦予考試院之固有職權。為達此目標,考試主管機關自得審酌舉 辦考試之目的、公務之特性、用人機關之需求,以及國家經濟財政狀況 等因素,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 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系爭體格檢查標準亦屬考試資格形塑之一部分, 自為考試主管機關之憲法上固有職權,法院理應尊重其政策決定與專業 判斷。
甲主張法院應優先直接適用身權公約之規定,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 定。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被告及其輔助參加人辯駁,考試院受憲法賦予考試權,法院理應尊重 其政策決定與專業判斷。請問其辯駁有無理由?( 30 分)
甲主張系爭體格檢查相關規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 以及平等權,系爭處分以此為據而作成,違法且違憲,行政法院應予 撤銷。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40 分)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 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
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 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體格檢查醫療機構範圍、體格檢查之內容、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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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 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 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 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每分鐘應達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 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 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重度上肢障。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 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 權利之實現。
第 10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 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 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 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第 27 條
工作及就業
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 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 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 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
(a) 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 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
(b) 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 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 障,並享有遭受侵害之救濟;
(c)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及工會權;
(d) 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參加一般技術與職業指導方案,獲得就業服務及職業 與繼續訓練;
(e) 促進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上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 獲得、保持及重返就業;
(f) 促進自營作業、創業經營、開展合作社與個人創業之機會;
(g) 於公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
(h) 以適當政策與措施,促進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得包括平權行動方案、提 供誘因及其他措施;
(i) 確保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空間安排;
(j) 促進身心障礙者於開放之勞動市場上獲得工作經驗;
(k)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處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並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受 到保障,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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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坐落於甲直轄市(非總量管制區)轄內的乙火力發電廠(下稱乙電廠) 以燃煤方式發電,於民國(下同) 97 年 7 月取得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許可 證, 102 年申請展延 5 年獲准。 107 年 1 月再次申請展延,甲市政府為促 進減碳和改善空污狀況,於同年 6 月雖同意所請,但許可證效期縮短為 2 年,且乙應將部分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 A 處分) 。甲市政府主張: A 處分作成時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 5 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其許可證有效期 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依實際需要核定之。」據此,該規定已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在核發展延 許可證時,依實際需要,視個案申請公私場所實際污染現況、空氣品質 狀況、環境負荷等因素,得實質判斷,享有裁量空間;為改善該地區空 氣品質,減少排碳,甲市政府依法享有縮短燃煤機組使用時限之權限。 乙電廠不服 A 處分,主張甲市政府應核發效期 5 年的展延許可,遂於 107 年 11 月提起行政訴訟。其間,空污法已於同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全 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第 29 條改為第 30 條,修正條文如附。)
行政法院應以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前或修正後的空污法相關規定,作 為審理的準據法?若行政法院認訴訟有理由,命甲市政府重為處分, 而後甲市政府作成「同意許可證展延 5 年」 ( B 處分) ,並註記: 「於許 可證效期內,應將至少三分之一之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組」 。 B 處分是 否合法?( 30 分)
若乙電廠於 112 年 1 月許可證展延期間將屆至前,又再次提出展延申 請。甲市政府核准申請,同意再行展延許可證 5 年( C 處分) 。丙環境 團體「地球之友」基金會(下稱丙團體)有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下 稱氣候法)業已於 112 年 2 月 15 日通過,主張依據該法第 6 條第 3 款 規定,政府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 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而且根據甲市政 府於 111 年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 109 年至 112 年) ,為使 甲直轄市就細懸浮微粒( PM 2.5 )空氣污染物從三級防制區提升為二 級防制區,甲市政府得要求固定污染源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削減 污染物排放量,但甲市政府卻毫無作為。丙團體經書面告知甲市政府 應要求乙電廠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將全廠燃煤機組改為燃氣機 組,以改善細懸浮微粒( PM 2.5 )之排放量,否則應撤銷其許可證。 未獲回應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C 處分。請從當事人適格、 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觀點,分析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判 斷?另,乙電廠於訴訟參加時,可否主張甲直轄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書的訂定過程僅召開公聽會,未舉行聽證,請求法院附帶審查該空氣 污染防制計畫書?( 40 分)
若環境部除依據空污法對乙電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外,另依據碳費 收費辦法,徵收碳費。依碳費費率審議會之決議,每公噸二氧化碳徵 收新臺幣(下同) 300 元。乙電廠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環境部審查 通過,核定適用優惠費率。惟因乙電廠並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執 行報告,環境部遂以乙電廠違反誠信原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並 命乙電廠限期繳清應繳碳費差額,計 8,700 萬元( D 處分) 。乙不服, 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主張 D 處分違法,已侵害其權利。 經敗訴判決確定後,乙電廠擬針對氣候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有關碳費 之徵收及自主減量計畫之審查與廢止的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請依司法院大法官向來之見解,說明是否有理由。 ( 30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 ( 91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
第 29 條第 1 項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 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空氣污染防制法〉 (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施行)
第 3 條第 11 款
十一、控制技術: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主要類 別如下:
(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 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健康等衝擊後,並 依據科學方法,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低排放率之技術。
第 6 條第 3 項、第 4 項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其屬特定大型污染源者, 應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應 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 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 範、三級防制區特定大型污染源之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 放率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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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及前項方案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每四年檢討修正。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擬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 性質,會商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其 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 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 間得縮減至未滿三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五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公私場所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於其許可證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 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未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期 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展延,因該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 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 設置、操作或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展延許可證,非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一、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第六條第四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 物排放量之準則規定削減。
二、屬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污染源,依規 定期程計算之削減量。
三、公私場所使用燃料之種類、成分標準或混燒比例變更。
第
93
條: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各級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 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 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 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前條應削減排放量之公私場所,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者,應檢具最近一年檢測報告 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管道濃度或削減率之證明文件,併同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一併辦理。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未能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需增加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應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種類、構造、效能、流程、設計圖說、設 置經費及進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申請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 改善期限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審核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核定工程改善所需期限之申請,屬專責處理一般廢棄物 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公私場所報請審核機關核准者,其改 善期限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
第 6 條第 3 款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 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 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 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 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 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 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 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 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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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指定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優惠費率、申請核定對象、資格、應檢具文件、自主減量計畫內容、審查程 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於期限 內繳納代金、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 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代金、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 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第 13 條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 量計畫:
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執行自主減量計畫。
二、事業未依前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第 1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 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
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 一般費率。
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第 15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 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一、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指定目標。
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三、事業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五條之排放量,其核發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四、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因行業別、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 (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非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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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科
目:勞動社會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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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 111 年 1 月起任職於 A 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 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 B 工 會)之會員。 A 公司與 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 113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 行,其中有規定: 「 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 A 公司使 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 夜間工作, A 公司若有使 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 (在深夜 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 113 年 1 月起, 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 從未徵求 B 工會之同意。請問 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 15 分)
乙在進入 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 113 年 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 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 7 個月前, 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 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 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 113 年 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 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 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15 分)
二、 A 醫院內設有行政單位、醫療單位、醫療支援單位與兩個特設醫療中心, 其員工成立 B 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為 A 醫院含所有單位,但會員事實上 僅有醫療支援單位、一特設醫療中心之同仁。 B 企業工會之部分會員, 並與醫療單位之員工,另行加入 A 醫院所屬醫療法人關係企業為組織範 圍之 C 企業工會,另 A 醫院行政單位暨其他單位部分員工(其中亦有 B 、 C 企業工會之會員) ,同時加入 D 醫療產業工會。 A 醫院欲延長行政 單位員工之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發函請求 B 企業工會同意未果,轉向 D 產業工會請求而獲其同意。隨後, A 醫院與
C 企業工會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締結團體協約,明定「 A 醫院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由 C 企業工會指派」 。針對前述 D 產業工會之同意延 長工作、以及 A 與 C 間簽訂之團體協約, B 企業工會均表反對,主張兩 者均屬違法而侵害其權益, B 企業工會遂以「 A 醫院前述二行為侵害其 團結權」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約莫同時, B 企業工會並以「 A 醫院應就前述二行為公開致歉」 、 「 A 醫院董事會 一席董事應由 B 企業工會推派」 、 「 A 醫院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由 B 企業工會推派」 、 「 B 企業工會所屬會員應加薪 5% 」為請求事項,向地 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中並口頭表明「如請求調解事項未 獲資方同意、調解不成立、將逕行舉辦罷工投票」 , A 醫院代表遂於調解 會議中同時提出「增加請求調解事項」 ,提出一份「必要服務條款草案」 , 其中載明禁止參加罷工之 B 企業工會會員名單。後調解不成立, B 企業 工會舉辦罷工投票,獲過半數會員通過, A 醫院同日發布新聞稿,以「雙 方未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為由,主張罷工應屬違法、罷工投票不生效力, B 企業工會不加理會,通知會員翌日開啟罷工,責令全體必須加入並拒 絕工作。請分析下列爭點,並做法律效果之判斷。
B 企業工會發動之罷工,是否合法?( 20 分)
B 企業工會主張 A 醫院之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成立?( 10 分)
三、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欲向保險人 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請依下列情形,分析被保險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 ) ,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
(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 0.03 mg/L 領傷病給付。 ( 10 分)
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 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 ( 10 分)
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 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 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 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 20% ,構 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3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 500 萬元及 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 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 。 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 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 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 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 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 25 分)
辛以 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 25 分)
座號:
又, 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 112 年 7 月 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 B 工程款(下稱 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 10 月間,丙因 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 將 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 11 月 1 日,戊將受讓 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 甲,甲自同年 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 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若甲以 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 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 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15 分)
若甲因 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實行 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 3000 萬元借款債權, 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 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 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 ( 30 分)
戊主張自己才是 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 (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3 113 30150 | 30950
代號: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 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 ) ,其主張 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 105 年 3 月間購買 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 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 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甲曾於 111 年 2 月 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 1 年後還 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向乙表示,願將 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 A 地已於 113 年 6 月 1 日 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 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 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 25 分)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 共同被告?( 25 分)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 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25 分)
座號: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06 年 5 月 15 日起訴,主張:兩造 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 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 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 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 A 車,得款新臺 幣(下同) 250 萬元,乙分得 150 萬元、丙分得 100 萬元。嗣後,甲於 同年 5 月 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 辯:其等於 101 年 5 月 20 日賣出 A 車,甲自承同年月 31 日發現上情, 卻遲至 106 年 5 月 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 判命乙、丙連帶給付 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 250 萬元, 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 40 分)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 250 萬元未 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 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 250 萬元部 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3 113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類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乙二人計劃侵入郊區獨棟別墅盜取財物,找來友人丙協助把風。某 日,甲得悉某別墅屋主出國,深夜召來乙、丙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 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 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 、 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 A 、 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 20 萬新 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 、 B 即時 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 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 。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 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 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 、 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 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 用具後,不顧 A 、 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 、 B 二人早已自 行逃離現場, 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 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 A 、 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 延燒至周圍房舍。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10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二、警察 A 某日於臨檢時,查獲甲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放有安非他命(第二級 毒品) 。 A 逮捕甲並將其帶回警局,在踐行告知義務後,開始對甲進行詢 問。由於甲知道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到其他正犯時,將有機會獲 得減刑的寬典,故主動向 A 供稱之前均向乙購買安非他命。 A 進一步勸 說甲配合將乙引出,並取得甲之同意。甲在 A 的指示下打電話給乙,並 向乙偽稱之前買的安非他命已吸食完畢,所以要再買新的施用。乙表示 手上只有供自己吸食的 5 小包,甲在 A 不斷使眼色比手畫腳之下,誆稱 現在急需解癮,所以願意出 10 倍價格購買乙手上的所有毒品。乙受到利 誘,於是和甲談妥價格,並約好 2 小時後交貨。 2 小時後,乙帶著毒品 到了交貨地點,正準備交貨給甲時,隨即被已經埋伏在一旁的 A 率隊逮 捕, A 並扣押乙身上所帶的所有毒品。全案移送給檢察官 B 進行偵辦。 B 在訊問乙時,由於乙不發一語,故再次以證人身分傳喚甲。 B 告知甲 得拒絕證言後,要求甲具結作證之前和乙買毒品的經過,但並沒有給乙 詰問甲的機會。甲在了解自己有拒絕證言權後,仍再次詳細陳述之前向 乙購買安非他命的經過。最後 B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乙。由於 B 在 調查證據後,認為甲另有販賣安非他命,故以另案起訴甲。試回答下列 問題:
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 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 、 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30 分)
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 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35 分)
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3 113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注意:
2 小時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照明燈具系統之研發與生產,係一 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由 甲、乙、丙、丁及戊擔任,其中甲為董事長,五人同時具有股東身分。 A 公司於 4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 ,開會當天,僅有甲 一人親自出席,乙、丙二人均委託甲代理出席,會中決議增資發行新股 200 萬股,作為研發新型節能燈具之用,惟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董事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嗣後,於同年 6 月 20 日召開之股東會,則以普 通決議通過該議案, A 公司隨即辦理發行新股事宜。又, A 公司章程載 明「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8,000 萬元整,分為 800 萬股,每股面 額新臺幣 10 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在系爭董事 會及股東會前,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00 萬股,而該次增資發行新 股數為 200 萬股,採不公開發行,除員工及原有股東認購 100 萬股外, 其餘 100 萬股則由特定人己、庚、辛及壬四人認購,在完成該次增資登 記後,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 600 萬股。 A 公司在該筆資金到位後, 積極投入研發,歷經 6 年時間推出新型節能燈具,深獲市場肯定。
惟在數年後,甲與其他董事對公司未來是否擴廠一事意見對立,甲以外 之董事乃結合其他股東,在新一屆董事改選上,選出乙、丙、丁、戊及 己為董事。甲對此心生不滿,為報復乙董事等人將其排除於經營團隊外, 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有無理由? A 公司得主 張何種抗辯理由?又若股東壬起訴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 之決議無效,法院是否應為不同之判斷?試詳述理由說明之。 ( 50 分)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座號:
二、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 傷害保險。某日甲開車載其家人乙、丙外出,途中遭違規闖紅燈之戊開 車撞及,乙當場死亡,甲受傷送醫,丙幸無大礙。嗣經事故判斷確認, 甲起步過早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 20% ,戊之過失比例為 80% 。甲車毀 損嚴重,經認定無法修復。嗣經查明事故時甲車價值為 60 萬元,甲向 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所投保之車體險,保險金額為 30 萬元;戊除 向 C 保險公司(下稱 C 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並無其他保險。 試具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就甲車之毀損, B 公司給付 30 萬元後,甲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B 公司 亦向戊行使代位權,各得請求若干?( 15 分)
甲此次受傷,自 A 公司獲得住院日額給付保險金 10 萬元之理賠,試 問 A 公司得否向戊或 C 公司主張保險代位?( 10 分)
三、公司資產總值達數百億元之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 7 名董事, 其中獨立董事 3 席,分別由甲、乙、丙擔任,由丙擔任審計委員會之召 集人,另 4 席為普通董事,分別由丁、戊、己、庚擔任,丁為董事長。 A 公司因應業務發展,欲購買位於高雄市之辦公大樓作為公司的南臺灣 總部。得知此事後,甲即表達出售其擁有之一棟價值達新臺幣十餘億元 之辦公大樓予 A 公司之意願。 A 公司正研商是否與甲進行交易。 請問此一交易之作成,須否應經過 A 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同意? 若乙於審計委員會反對該交易,審計委員會是否能合法通過該交易之 決議?又若 A 公司擬與甲簽訂該辦公大樓之買賣契約,應由何人代表 A 公司?(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3 113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 有位法界人士認為法律的政策形成,背後都有它人情事理的存在, 亦即經驗的存在。法律本是人情事理的經驗累積,只是把它邏輯條文化 了,法官辦案要是離開人情事理,就只是法匠。因此,他強調「世事洞 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 ,就是我們臺灣的法官所需要深刻領悟的 智慧。
美國羅德島有一位與眾不同的法官卡普里奧,專責處理違例停車、 超速駕駛等交通罪行,他每每仔細聆聽肇事者違規的理由,而以輕鬆幽 默、溫暖富人情味的判決風格來處理案件。有時,他會視被告狀況減輕 判刑,甚或撤銷罰款;有時,他在減輕罰款後,要求肇事的父母帶子女 去好好吃一頓飯;有時,這位法官甚至邀請違規者的孩童上前,與他一 起商量如何判決父母的交通違規案例,希望能鼓勵這些孩子們,將來有 志於從事法官一職。
然而,觀看卡普里奧法官判案的影片實況,發現不少被告往往攜帶 幼兒上庭,冀以打動法官換得輕判。所以, 「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 當然也有反對者,他們以為「法不容情」 ,法律應當維持鐵面無私般的公 正,但現實中的確有不少人希望以個別的「人情」來徇私枉法,這在喜 好講人情、走後門與公私不分的華人社會文化裡,尤其是常見的弊病。 因此,為了維持法律的公平性,為了成為進步的法治社會,許多人主張 我們的法律必須嚴格避免人情介入。
請以「法律不外乎人情」為題,撰文一篇,說明你是否贊成卡普 里奧法官的判案方式,並說明原因;撰文時須解釋「法律不外乎人情」 句中的 「人情」 所指為何?再舉出例證說明你支持或反對的理由。 ( 50 分)
二、以下是一篇文章的節錄改寫
從傾斜而下的岩岸俯視,近處是無數曲折的海岸線,海水不時濺起 白色的浪花;稍遠處是明暗交織的碧波,分別朝左右推展到無垠;更遠 處則是彷彿靜止的藍海,夐遼無極。
就在馬路通達的遠方,極目可見一座白色的燈塔,孤零地立在半島 尖端。這白燈塔似曾相識,像在花蓮見過,或許在鵝鑾鼻見過。然而都 不是。此地是北海道極東的知床半島,眼前茫茫的蒼海,是鄂霍次克海。 地圖上想像的海,而今竟像太平洋的海水,巴士海峽的海水,甚至像臺 灣海峽的海水具體呈現在我眼前。七月的陽光融解了冰塊,隨著自西伯 利亞吹拂海洋而來的和風,予人臺灣初夏的感覺,溫熱而不炙烈。
「知床」 Shire-toko ,意指「地之極」 。此地冬天漫長夏天短暫,遠古 時期的居民狩獵捕魚,無意間闖到半島的尖端。有一天,土地突然沒入 海中斷裂,四望只有蒼茫的海,遂以為這裡即是天神創造大地的終極, 是以命名。
當地傳說開啟我的想像,一如展翅高飛的海鷗,愜意自由海闊天空。 生活中這樣的片刻愈來愈少,實在值得珍惜。可是空氣中的鹽腥味,又 提醒我正站在離鄂霍次克海不到 200 公尺的地方。
眼前海水藍得這樣生動,很難相信入冬後冷風狂嘯,水天玄墨一色, 那時半島上稀少的人口會避入有爐火的屋內,而將屋外的冰天雪地通通 留給海狗、海豹。這是一個多麼奇異的地方!
然而,遠洋上有漁船點點,像金山,像蘇澳,也像安平,像楓港。 那景致並無甚分別。靠海吃海,這裡的壯丁必是個好漁夫,得利用短暫 的夏季,與自然艱苦搏鬥,貯藏豐收。婦女們在岸邊曬海帶、補漁網、 理家務。路邊嬉戲的孩童們穿著單薄,牆角乘涼的老人,有的閒談,有 的抽菸。
人類的生活就是如此,我想。從天涯走到海角,看見的無非是人在 生活,這些看似不同之中的相同,使我感覺很溫馨。這是一個多麼熟悉 的地方!
請以「陌生中的熟悉」為題,撰文一篇,說明引文中描述異地的那 些見聞,及其展現的情感與體悟,並敘寫一己經驗和感懷。 (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