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類科歷屆試題,含國文(作文與測驗)、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等 5 科。
共 5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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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90120
頁次:
4 - 1
類 科:律師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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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胡適曾藉范仲淹〈靈烏賦〉的「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來彰顯知識分 子諫諍的傳統,並指出言論自由可以鼓勵人人肯說「憂於未形,恐於未 熾」的正論危言,來替代小人們歌功頌德、鼓吹昇平的濫調。請以「知 識分子是社會的良心」為題,詳加申論。
分) 代號: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 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 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 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摘錄自司馬遷《史記.循吏列傳》) 依上文回答第 1 題至第 2 題
1 下列選項何者與上文公儀休奉法循理的精神相近?
順應民意,避免擾民
兢兢業業,恪遵職守
以身作則,廉潔自守
矜而不爭,群而不黨
2 公儀休身為公務員,其言行最適合用那一語句評述?
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孟子.滕文公下》)
無為其所不為,無欲其所不欲(《孟子.盡心上》)
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孟子.萬章上》)
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論語.公冶長》)
3 臣啟:臣居家之治,上漏下溼。暑雨將降,有懼崩壓。比欲完葺,私寡功力,板鍤 陶塗,必須躬役。冒欲請假三十日,伏願天恩,賜垂矜許。(鮑照〈請假啟〉)有關 上文敘述,錯誤的選項是:
鮑照為整修房舍而向朝廷請假
「上漏下溼」的屋況反映了鮑照生活的貧困
「板鍤陶塗,必須躬役」指家貧無力僱工,只好親自動手
「比欲完葺,私寡功力」指想憑藉自己力量來修繕,實在力有未逮
座號:
守令之譽,出於私愛狎昵者,固不足信;見於賢士大夫之稱許,宜若可信矣,然 君子好揚人之善而諱稱人之惡,故猶有不足徵者。然則如之何而可?亦惟閭閻之細民, 田野之鄙夫,窮鄉蔀屋之婦人小子,心不留毀譽,言不知觸諱,感悅而歸之,斯可信 矣。此古之觀風者所以采民謠,而識循吏,知教化,用是道也。余友王韋庵,永樂中 為深澤令,在縣且二十餘年,示民以教化,字之如子,婚配其男女,長養以其子,民 實愛戴之如父母。嘗坐擅發官廩賑民,逮於理(注:理,掌管刑獄的官署),得輸役以 贖。民驅牛車二百輛代之役,彌月而竟,迎令還治,歌舞填道。(明.金實〈送職方 郎中王君赴任序〉)
依上文回答第 4 題至第 6 題
彌月而「竟」:完成
閭閻之「細民」:一般百姓
此古之「觀風」者:觀察風俗民情
得罪同僚遭受讒言陷害
擅自發放公糧救濟百姓
挪用公家資源以為私用
煽動百姓掠奪公家資源
6 作者認為,官員的聲譽,最值得徵信的來源應該是:
同僚的推許
長官的認同
百姓的反應
朋友的評價
7 可惜不清楚睡眠愛吃甚麼,否則就像釣魚那樣用餌誘它上鉤,再把它哄回意識的牢籠 關起來。……它用這種磨人脾性損人體膚的方式給我「顏色」好看,多像情人樂此不 疲的傷害。然而情人分手有因,而我則莫名的被遺棄了。(鍾怡雯〈垂釣睡眠〉) 文中所描述的是何種狀況?
養生 失眠 作夢 失戀
8 如果不就範,怎麼樣呢?在張愛玲筆下,不就範是難有出路的;她不會像毛姆那樣 簡單俐落地以殉情收場。從五四時期開始,中國知識分子喜歡談論婦女解放,易卜生 的《傀儡家庭》一時成為關於這個問題的經典作品。但是談來談去,除少數人──例 如魯迅〈娜拉走後怎樣?〉──以外,觸及的不外是些枝節。張愛玲用小說家的眼 光看出娜拉的出走是一個「瀟灑蒼涼的手勢」。她雖然沒有明說過,但想必會覺得 小時候她母親的出走也同娜拉一樣是個「瀟灑蒼涼的手勢」吧。她自己後來從父親 家裡逃出以後,也覺得「這樣的出走沒有一點慷慨激昂。我們這時代本來不是羅曼 蒂克的。」(莊信正〈重讀張愛玲〉)
根據本文,莊信正認為:
女性出走是相當羅曼蒂克的
用小說主人翁殉情控訴女性的蒼涼
五四以後的新女性都能像娜拉一樣瀟灑出走
女性在傳統社會中,往往必須就範在家庭倫理下,才會有出路
夜晚的好火是由白天開始的,每天下午我都要到院子裡找尋前夜北風吹落的枯枝。 「取柴」如「取材」,是要有計畫的,如果貪心只拾大的木塊,卻沒有小枯枝來引燃, 就不可能成功;假使只想容易點燃,全撿些小枝小莖,那火勢又不可能長久。撿多少柴 得看你有多大的爐子,那木柴的數量總要與火爐相配。爐子小,柴太多,就像才具有限 卻欲望無窮的人,足以造成危險。爐子的大小還要與煙囪相配,煙囪不大,爐子大,只 可能造成通風不良,一氧化碳中毒的危險。(節錄自劉墉〈點燃一生的愛情〉) 依上文回答第 9 題至第 10 題
9 作者以爐火比喻人事,下列敘述最接近「爐子小,柴太多」寓意為:
做事應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才能遠觀又踏實
人生必須不斷地努力,好逸惡勞的人永遠不會成功
肩上的擔荷力如果百斤,卻硬挑百二十斤千斤,就要「好人壞事,忠臣誤國」, 貽禍甚大
沒有一個人的能力是沒有限度的,只有把每個人的能力結合在一起,才能變成沒 有限度的能力
10 爐子、柴、煙囪三者相配得宜,才能成就人間溫暖安全的「好火」。「取柴如取 材」,執事者由上文寓意可以得到的啟示是:
禮賢下士,得人死力
不論品性,唯重專業
度德量力,隨才器使
提拔後進,不遺餘力
11 「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論語.陽貨》)數語最適合 形容那一種人?
執守正道者
見義勇為者
臨危不亂者
言不由衷者
12 孔子曾引《詩經》「不忮不求,何用不臧」稱讚子路(《論語.子罕篇》),是指 子路何種行為符合這個標準?
衣敝縕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
片言可以折獄,無宿諾
車馬、衣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
告之以有過則喜
13 柳宗元說:「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蘭亭也,不遭右軍,則清湍脩竹,蕪沒於空 山矣。」(〈邕州柳中丞作馬退山茅亭記〉)這段話揭示的美學見解為何?
王羲之〈蘭亭集序〉雖為千古名作,仍無法傳神地刻劃蘭亭之美
自然之美以及人所創造的藝術之美各有不同意趣,不能一概而論
藝術作品反映人的審美思維,是對荒蕪山水的創造,呈現出人工美
自然之美,經由人的審美實踐而為藝術之美,才能為人認識而成其「美」
14 諸葛亮〈誡子篇〉:「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世,悲守窮廬,將 復何及?」諸葛亮告誡其子之語亦足以勸誡今日年輕朋友;則下列選項,何者與其 勸勉之意相違?
勸君惜取少年時
人生意氣須及早
天生我才必有用
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
1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蘇軾所稱「文起八代之衰」的是韓愈
自許「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是文天祥
高歌「力拔山兮氣蓋世」的是劉邦
自慚「無顏見江東父老」的是項羽
16 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 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韓非子.備內》) 下列何者與上文意旨相近?
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
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飢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
子之於物也,愛之而弗仁;於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 弒君也
17 〈蘭亭集序〉:「所以遊目騁懷,足以極視聽之娛,信可樂也。」下列各句中的 「信」字,與上文中的「信」字同義的是: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君子詘於不知己,而「信」於知己
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竊比於我老彭
雖「信」美而非吾土兮,曾何足以少留
18 下列文句畫底線處的成語運用,何者不恰當?
放過自己吧!那些爭權奪利的事,讓別人煩惱就好,何必自詒伊戚
為了幫助社會上的弱勢團體,他經常摩頂放踵的奔波,積極尋求贊助
如果你不好好規劃利用,時間可是像江河日下般,虛度了就追不回來了
對手這段時間所放出的消息,有如浸潤之譖,已對我們造成不良的影響
19 楚天千里清秋,水隨天去秋無際。遙岑遠目,獻愁供恨,玉簪螺髻。落日樓頭,斷 鴻聲裡,江南游子。把吳 看了,欄干拍遍,無人會,登臨意。 休說鱸魚堪膾, 儘西風,季鷹歸未?求田問舍,怕應羞見,劉郎才氣。可惜流年,憂愁風雨,樹猶 如此。倩何人、喚取紅巾翠袖,搵英雄淚。(辛棄疾〈水龍吟.登建康賞心亭〉) 辛棄疾說:「無人會,登臨意」,試問他的「登臨意」和下列何者最為接近?
人生達命豈暇愁,且飲美酒登高樓。(李白〈梁園吟〉)
江山留勝跡,我輩復登臨。(孟浩然〈與諸子登峴山〉)
登臨壯士興懷地,忠義孤臣許國心。(陸游〈南樓〉)
登臨望故國,誰識,京華倦客。(周邦彥〈蘭陵王〉)
20 《史記.管晏列傳》記載晏嬰的車伕之妻觀察晏嬰的行為表現是「志念深矣,常有 以自下者」,此言「自下」之意涵為何?
看不起自己
進取心強烈
鄙視他人
謙虛自守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10 (正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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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 98 年 11 月 6 日作成釋字第 666 號解釋,其主文為:「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 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 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亦即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罰娼不 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4 日修正同法相關條文(見以下附錄), 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合法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立法院此一修法是否合於憲法(及大法官釋憲)意旨?假設立法者於(解釋作成 後欲)修法時仍認為還是「罰娼不罰嫖」方屬合理,因此再為相關類似規定,是 否允許?( 25 分)
新法實施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未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以設立性交易專區, 嫖客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依現行社維法處罰。甲男認為如依舊法規定其並無違 法情事,爰認社維法相關新規定係屬違憲。如果你(妳)是甲的律師,會提供他 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 25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 2 項)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以下略)
二、 T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民間檢查機 構,代辦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核發使用 許可證等事項。今因前揭民間檢查機構所聘檢查員之簽證不實等缺失,導致承租該 不合格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受有損害,試問:
依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何者應負最終之行政上損害賠償責任?( 25 分)
事故發生前,承租該停車設備之使用人,如預先發現該停車設備確有不合格之情事 者,其得否及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命該停車設備之法定管理人應停止使用?( 25 分)
座號: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10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憲法與行政法
三、男子 A 原就讀某軍官學校, 87 年間因故遭退學, 100 年 3 月 1 日其父 B 突接獲該校 書面通知,以其為當時之保證人為由,限期命其賠償 A 男在學期間之公費新臺幣 20 萬元,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試問:
該軍校得否以 B 逾期未清償為由,逕行將上述通知書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20 分)
倘行政執行分署對 B 發出執行命令, B 如有不服,得否逕行提起訴願?( 10 分)
倘 B 認為該請求權已罹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而消滅,拒絕清償。該軍 校認為本案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案件,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乃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援引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論,判 決該軍校敗訴確定。該軍校如仍不服,得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20 分)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A 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又上開代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罰法上所稱之「 行政罰」?( 20 分)
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甲如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 3 項及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違憲,從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據以作成之 A 函自屬違法等語,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面對此一主張,應如何處理?如甲上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於 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尚有何救濟途徑?( 15 分)
甲主張上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是否有理由?( 15 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 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 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項)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2 項)前項及第 12 條第 3 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第 3 項)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50 全一張 (正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4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 A 與 B 等兩棟別墅建築。 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 A 棟別墅。 1 年後,甲將 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 遷入 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 A 棟別墅 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 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 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 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 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 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 200 萬元。經相關 單位鑑定之結果, 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 B 棟別墅已成危樓, 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 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1 年 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45 分)
二、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 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 市值 3,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 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 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 償本息及違約金共 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 25 分)
借款清償期屆至 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 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 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 1 年內准予乙拍賣 A 地,就其賣得價金, 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 分擔部分,有無理由?( 20 分)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 20 萬元,於 100 年 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 100 年 10 月間,贈與乙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 1 棟;於同年 11 月間,甲為感謝父 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 100 萬元。於 100 年 12 月 3 日,甲與乙在雙 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 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 A 銀行尚有存款 300 萬元, 惟尚欠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 B 銀行貸款之 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 101 年 1 月 3 日完 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 15 分)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 丁就 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 30 分)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 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 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 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 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37 分)
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座號: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5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 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 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 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 38 分)
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 連帶責任。
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 、 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 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 A 、 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 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 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 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給付租 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 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 請附理由回答之: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 1. 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 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 2. 若一審法院判 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 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 償乙 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 甲主張何種權利?( 30 分)
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 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 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 1. 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 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 2. 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 訴欠缺訴之利益? 3. 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 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30 分)
關於 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 100 萬元, 1. 甲、乙得否 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 2. 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 3. 若 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 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 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 30 分)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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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30 (正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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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為 A 公司離職員工,對老闆懷恨在心,想以放火方式報復。甲找上乙幫忙放火, 兩人約定事成之後,甲將給付酬勞二萬元。某日晚間 11 時許,乙提汽油桶去 A 公 司旁的廠房放火,乙把汽油潑灑於廠房牆上,用打火機點火,因為太緊張,一直無 法引燃汽油,此時剛好保全人員丙巡邏經過,乙擔心被發現,遂作罷而離去。事隔 三日,乙再度於深夜提汽油桶要去放火,這次乙看到廠房旁堆了木材,打算將汽油 潑灑於木材上,但汽油才剛潑灑一半,立即被丙發現。丙出聲制止並徒手朝乙的背 部與頸椎毆打數拳,乙被打後摔倒在地,因頸椎被毆而傷及脊髓神經,導致下肢癱 瘓。試問:
甲、乙之刑責為何?( 20 分)
丙之刑責為何?( 10 分)
二、甲犯殺人未遂、強盜、恐嚇取財及搶奪等四罪,經檢察官分別向 A 法院起訴殺人未 遂及恐嚇取財罪;向 B 法院起訴強盜及搶奪罪。案經法院審判結果均成罪, A 法院 對甲宣告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3 年,合併應執行 有期徒刑 20 年; B 法院宣告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搶奪罪處有期徒刑 2 年,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10 個月。裁判確定後,因甲所犯之罪屬數罪併罰,檢察官 乃向 B 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B 法院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29 年。試問:
A 法院對甲所犯殺人未遂部分,宣告有期徒刑 18 年,其刑度如何而來?( 15 分)
B 法院更定甲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9 年,是否正確?申論之。( 15 分)
三、甲在某連鎖飯店集團乙所分設的 A 公司飯店與友人餐敘,因酒後亂性,毆打飯店員 工丙,並砸毀飯店內酒櫃及名酒後,駕車逃離現場,丙經送醫救治,因腦部受撞擊 而陷入昏迷。甲駕車逃離飯店途中因緊張且受酒精影響,無法專注駕駛,撞及前方 丁所騎乘之機車,致丁摔地,遭後方急駛而來之車輛輾斃。甲肇事後駕車逃逸,躲 藏於友人戊所投宿之某汽車旅館。翌日凌晨,警察持搜索票前往該旅館查緝旅客吸 食毒品,查獲甲與戊涉嫌施用安非他命,當場扣得甲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 乃將 2 人逮捕,押回警局調查,查悉甲同時涉及前開犯行,遂將甲與戊解送地檢署, 經檢察官訊問後,以甲酒後肇事逃逸,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試問:
飯店集團乙以其 A 分公司及分公司經理 B 之名義對甲毀損飯店內酒櫃及名酒提出 告訴,該告訴是否合法?( 5 分)
丙陷入昏迷,經查其成年已婚,父母雙亡,配偶 C 行方不明,僅有一就讀大學之 子 D 。 D 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職權指定為代行告訴人,並表示要提出告訴,該告 訴是否合法?( 10 分)
甲之辯護人 E 於法院審理羈押時抗辯稱:甲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被逮捕,檢察官卻 以酒後肇事逃逸罪嫌聲請羈押,此部分罪嫌並未經合法逮捕。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 15 分)
座號: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期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亦未指定辯護人 為甲辯護,受命法官仍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 護。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乙到庭,檢察官為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 公設辯護人及被告未聲明異議,審判長亦未依職權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詰問。其後, 審判長依職權傳喚之證人丙亦到庭,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何位置?」 顯有誘導之嫌,但雙方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最後,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丁到 庭,審判長對丁告知其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內之陳述,再訊問丁對該筆錄內容 有無意見,但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亦未聲明異議。法院 最後以證人乙、丙及丁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判處甲罪刑。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 決採證之合法性。( 30 分)
五、甲經營傳統相館生意已久,因數位化浪潮決定結束營業,卻忘記將外牆看板拆除。 該看板 10 年前雖係依法令設置,但其間未曾進行檢查維護,支架早已嚴重鏽蝕鬆 脫。某日凌晨,甲被門外巨響驚醒,起身查看發現原來是自己的看板落下砸中路人 A 頭部, A 當場陷入昏迷。甲此時才想起這個看板,見四下無人,為了逃避責任, 趕緊將看板收進店內。甲雖有想到將 A 留在原地會有遭來車輾斃或延誤急救時機的 死亡可能,但心想如此反而死無對證,於是將 A 留置於原地不顧(事後確認, A 雖 顱內出血,但若於當時送醫處理,仍有幾近確定的治癒可能性)。翌日清晨,清潔 工人始發現業已死亡多時的 A 。警方於現場查訪時,發現甲神色詭異,便請其回警 局協助辦案,甲突然想到自己裝在門口的監視錄影機可能錄下了整起事件經過,便 趁警詢空檔偷偷打電話給昔日的相館員工乙,央求其前往相館將監視錄影銷燬。乙 於觀看錄影內容後,將上開部分的錄影檔案刪除。試問:
乙構成何罪名?( 10 分)
甲構成何罪名?( 30 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為甲涉案,為規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以 證人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採其陳述為不利之證據,改列為被告,對甲提起 公訴,此項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於偵查中,不確定甲是否涉案,以證人 身分傳喚甲,令其陳述後發現甲涉有犯罪重嫌,卻疏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告知,嗣甲陳述完畢後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檢察官發現甲涉有犯罪重 嫌後甲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 20 分)
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甲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甲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間 2 年,甲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個月內給付 A 之家屬新臺幣 500 萬元。 甲如數給付 A 之子, A 之妻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1 年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甲之款 項,檢察官因而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即對甲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提起公訴,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20 分)
代號
:
90130
(背面)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40 全一張 (正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大方股份有限公司訂於 5 月 20 日召開股東會,股東甲(以下稱「甲」)於同年 5 月 17 日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方法,就股東會召集通知 所載議案皆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次日,甲接獲股東乙(以下稱「乙」)來電,告以 將於股東會上提出: 盈餘分派議案之修正動議,將盈餘全數保留之原議案修正為 盈餘全數以現金發放; 對監察人丙提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損害賠償訴訟 之臨時動議。請求甲親自出席並予支持。甲被乙說服,隨即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 方法,撤銷其前日所為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並擬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請附 理由說明,甲是否有權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又,甲若出席該次股東會,得否就乙 於會場上提出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案行使表決權?( 40 分)
二、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 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件製造及 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公 司乙向 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 A 乃透過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 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 A 也順勢 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東 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 已屆滿, B 擬爭取經營權。 A 得悉 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 改選董監。 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限期命 其改選董監,惟 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 A 仍繼續主導公司之一切事務, 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年之訂單, A 將丙公司之代 表帶往 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 B 發 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履踐法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 A 主張歸入權, A 則以其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 辯。請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 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 A 對歸入權 之抗辯有無理由?( 40 分)
三、甲某日駕駛其所有之自用轎車載其妻乙外出,途中,因某執行勤務中之警備車違規 逆向行駛,侵入其車道,致發生碰撞。甲車輛毀損,身受重傷;乙因素患高血壓症, 遭受傷害,驚嚇過度,腦溢血死亡;警備車則因鋼板厚重,人車倖皆平安。經查: 除了甲、警察機關已依規定分別向 A 、 B 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甲還以 其自用轎車為保險標的物向 A 保險人投保車體險,乙還以其自己為被保險人向C保 險人投保傷害保險。請問:
就自用轎車之損失, A 保險人於理賠之後,是否得依國家賠償法向賠償義務機關 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 10 分)
就乙之死亡,雖然保險契約訂立後已逾二年,保險人 C 仍然以乙係以故意隱匿其 罹患高血壓症之方法詐欺保險人為理由,主張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拒絕 受益人的請求。 C 保險人撤銷其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理?試舉法院實務見 解以對,並從學理觀點評論之。( 20 分)
就甲之重傷,甲得否向 A 、 B 保險人行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上的請求權?( 10 分)
座號: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9014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 律師
科 目: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四、 A 開設之私人健身中心正擴大招募長期會員,顧客只要繳交十萬元,即可成為長期 會員,五年之內可以免費參與 A 開設之任一課程。為能吸引現金不足之顧客上門, A 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之 B 異業結盟,同時推出「開立本票,先享受後付款」方案。 此一方案實際進行的方式如下:顧客簽發面額十萬元、到期日為發票日之後六個月 的本票交給 B ,由 B 在本票背面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待 A 確認收到本票後,該 發票人即可享受長期會員之權益。上述方案獲得熱烈迴響。然不久後,許多會員抱 怨課程內容貧乏,引發媒體大幅報導, A 則拒絕回應及改善。請問: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 B 於完成背書後、交付予 A 前,在本票正面之 受款人欄填上 B 自己之姓名。 B 之行為是否構成票據的變造?( 10 分)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無記名本票,在其交付本票予 B 時, B 請其在本票正面空白 之受款人欄填上發票人自己之姓名。此一作法對該本票之效力有何影響?( 15 分)
若發票人所交付者係填載以 B 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 B 背書後交付予 A 。本票到 期後,因多數發票人拒絕付款, A 遂持票向 B 主張。兩人最終談妥以七折之代價 處理(亦即就 A 所持有之每張本票, B 於支付七萬元予 A 後取得本票)。嗣後 B 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請分析本票發票人就 B 依票據權利所為之主張,可為何種 抗辯?( 15 分)
五、 A 光電上市公司總經理甲,每年均領有大量的員工分紅股票。 2010 年 1 月 3 日,其 投資顧問建議固定出脫該員工分紅之股票,將其賣得之價金轉買其他非光電業之股 票,以分散投資之風險,創造更大之財富。 2010 年 1 月 5 日,甲遂以書面委託券商 自 2010 年 1 月起至 2012 年 12 月止,於每月的第一個交易日,以上月最後交易日 的收盤價,固定賣出 5,000 股其名下 A 光電公司股票。 2011 年 12 月底,甲實際知 悉 A 光電公司之重量級顧客明年即將轉單, 2012 年 1 月 15 日, A 光電公司於股市 觀測站揭露該重大利空消息, A 光電公司之股價即連續跌停一周。試問,甲於 2012 年 1 月之賣出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又倘若 2011 年 12 月底的重大消息為「利 多」而非利空,甲取消 2012 年 1 月之預定賣出行為,延至 2012 年 1 月底賣出,該 取消交易之行為,有無構成內線交易或違反證券交易法其他規定?(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