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法制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英文、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行政法研究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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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0110-22610
頁次:
1 - 1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英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向最高檢察署調閱該署掌有偵查卷證之通訊偵查聲請書、筆錄、監聽譯 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請從憲法角度說明立法院向偵查機關 調閱文件之憲法基礎及其界限。 ( 25 分)
二、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 額度為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7,000 元整。如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 行條例於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額度降 為 5,000 元,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支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老年農 民甲主張此一修正侵害其財產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Most people would admit that our civilization is decadent and our languageso the argument runs-must inevitably share in the general collapse. It follows that any struggle against the abuse of language is a sentimental archaism, like preferring candles to electric light or hansom cabs to aeroplanes.
過去,森林野火被視為能促進營養物質循環,森林也總是能從灰燼中浴 火重生,但未來森林可能被毀滅性大火重擊而造成表土因為缺乏植被而 快速侵蝕,也會導致土壤營養的流失。
Multitasking is a trend that has gained momentum recently and many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would like to embrace it. In contrast, there is an English proverb that says, 'Don't put too many irons in the fire.' Write an essay in English to explain whether you agree or disagree to this adage with arguments for both sides.
座號:
代號:
20120-22620
頁次:
3 - 1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60 分)
劉墉說:「格局可以是胸懷、是見識、是信心、是寬廣的抱負。」格 局決定著人生的發展方向,格局大了,未來的路才能寬。掌控了格局, 也就掌控了人生。請以「提升格局開創人生」為題,撰文一篇。
分)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為具有特殊景 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之國家自然遺產,亦為具有重 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深富文化教育意義。依「國 家公園法」第 13 條,國家公園區域內訂有各項禁止行為,如禁止焚 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 木……等行為。邇來民眾多有違反上列各項禁止行為,實有加強管理 之必要。試擬內政部營建署致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 然公園管理處」函,依法加強管理及取締各項禁止行為,以維護國家 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共 1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1 歧義句是指一個句子能以多種不同方式理解。下列選項,何者沒有歧義的問題?
她是我剛認識的小娟的妹妹
張三和李四的朋友都出席了
這個人甚至連老王都不認識
美元對臺幣的匯率小幅攀升
2 「把殘酷不公、令人憤怒的事情,以詼諧、輕鬆的方式,寫得滑稽可笑,乍看胡扯 瞎鬧,但是深識喜怒哀樂者,輒能領略其中的沉重與苦悶。」
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上述寫作手法?
付之一笑
代號: 2201
座號:
笑裡藏刀
謔浪笑敖
3 朱光潛《詩論》 : 「移情作用是極端的凝神注視的結果,它是否發生以及發生時 的深淺程度都隨時隨人隨境而異。……不過欣賞自然,即在自然中發現詩的境 界時,移情作用往往是一個要素。」朱光潛《文藝心理學》又言: 「大地山河以 及風雲星斗原來都是死板的東西,我們往往覺得他們有情感,有生命,有動作, 這都是移情作用的結果。」
下列選項所引詩詞,何者無「移情作用」之效果?
菊殘猶有傲霜枝
相看兩不厭,惟有敬亭山
數峰清苦,商略黃昏雨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4 「以烏魚子和一碟花生米,就著威士忌酒,也不必敬酒,也無須顧忌,自自然然, 各自喝著各自杯中的酒,直到臺先生想起約會的時間已到才離去,而我們原本沒有 預設的聚敘也在薄暮之中結束。許多年以後,人事已非,有時偶爾會想起某些平淡 的往事,禁不住心中充滿似甜蜜又感傷的滋味。那個暮春黃昏的景象,正是時時令 我緬懷的一景。」
根據上文內容,下列選項最接近作者旨趣的是:
悲悼生命的無常
緬懷家鄉的閒適
喟歎知己的難尋
追憶師友的聚散
5 「地方政府為了協助農民重建風災後的家園,特別撥了一筆鉅款,準備以低利貸給 農民。只是農民反應不如預期熱烈,他們需要錢時,仍去找放高利貸的人,接受非 法的盤剝。原來銀行的辦事員因為經辦利潤不高,對農民態度冷峻,加上申請手續 複雜,反倒使得放高利貸的人有機可乘,他們舌粲蓮花,放款迅速,吸引不少農民 上鉤。」
下列選項,描述上文人物的心態,何者最恰當?
農民: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銀行辦事員:事非經過不知難
地方政府: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
放高利貸者:冷暖俗情諳世路,是非閑論任交親
6 「工業革命以來,人活在社會的目的不再是為了追尋生命的意義,或者懷疑存在的 價值,而是為了創造經濟價值、賺錢。智慧貶值了,同時創意走入死巷:如果創意 人想透過創意創造經濟價值,就不容易創造出有深度的作品;因為缺乏智慧,作品 也缺少透視力和有機性。而主流社會不再追求智慧,更造成創意品質低劣的惡性循 環。」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最接近作者觀點?
工業革命之後人們更重視創意
有創意的作品是沒有經濟價值的
創意人應該要仔細考量如何創作具有經濟價值的作品
因為工業革命以來智慧貶值,所以作品也就每況愈下了
7 「報紙是印刷媒體的一種,和近代文化的發展關係密切,西方文化理論中對報紙所 扮演的角色頗為重視,最常為人引用是安德森關於『想像社群』的說法,他認為近 代民族國家的興起,是先由印刷媒體(特別是報紙和小說)帶動一種『共時』的想 像共同體,才導致民族國家的建構,換言之,前者是後者的基礎。」
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上文所強調的「報紙」的特質?
休戚與共的凝聚效果
超越立場的批判精神
追求真相的社會責任
傳播進步的時代價值
8 陽子居南之沛,老聃西游於秦,邀於郊,至於梁而遇老子。老子中道仰天而歎曰:
「始以汝為可教,今不可也。」陽子居不答。至舍,進盥漱巾櫛,脫屨戶外,膝行 而前曰: 「向者弟子欲請夫子。夫子行不閒,是以不敢。今閒矣,請問其過。」老 子曰: 「而睢睢盱盱,而誰與居?大白若辱,盛德若不足。」陽子居蹵然變容曰: 「敬聞命矣!」其往也,舍者迎將,其家公執席,妻執巾櫛,舍者避席,煬者避竈。 其反也,舍者與之爭席矣。 ( 《莊子.雜篇.寓言》 )
老子起初以陽子居為「可教」 ,如今卻不可也,是因為陽子居:
飽食終日,無所事事
態度跋扈,目空一切
趨炎附勢,卑躬屈節
行為不端,違背仁德
9 承上題,陽子居聽了老子的教誨後, 「其反也,舍者與之爭席矣。」其中「爭席」可 用以比喻:
奮發向上,求取進步
競相搶先,務求勝過別人
地位崇高,受眾人擁戴
彼此融洽無間,不拘禮節
金谷繁華,平泉佳麗,以及洛陽諸名園,皆勝甲一時,迄於今,求頹垣斷瓦之彷彿 而不可得,歸於烏有矣。所據以傳者,紙上園耳。即令余有園如彼,千百世而後, 亦歸於烏有矣。夫滄桑變遷,則有終歸無;而文字以久其傳,則無可為有,何必紙 上者非吾園也。 (劉士龍〈烏有園記〉 )
下列選項,最接近本文意旨的是:
洛陽紙貴,子虛烏有
立言不朽,藏諸名山
陵谷滄桑,時不我與
頹垣廢址,黍離麥秀
10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0130
20230
20830
頁次:
1 - 1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組) 、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法制
科
目:行政法研究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何謂「行政處分轉換」?我國行政法之立法實踐,是否已有具體規定? 若已有具體規定,其規範設計之內容為何?並舉實務案例說明「行政處 分轉換」之原則與限制。 ( 40 分)
二、請舉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含憲法訴訟裁判)或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等實 務見解為例,說明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侵 犯,是否均可請求損失補償?針對農田水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本 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惟其應照舊 使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者, 國家應有何種之作為義務?( 30 分)
三、請舉司法院之憲法解釋(含憲法訴訟裁判)或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等實 務見解為例,分別說明「決議」 、 「行政先例」及「國際公約」與行政程 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之拘束」之關聯性。 (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20840 3 - 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頁次: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法制
科
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天才電腦公司,在其網站上架 S 牌電腦出售,標題「 S 牌電腦 11.6 吋輕 薄小筆電網路價新臺幣 1,850 元」及贈品「原廠 11 吋保護內袋、 2GDDR Ⅱ記憶體、鍵盤保護貼及電腦萬用鎖頭」 。惟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 倍之多,天才電腦公司員工 A 因疏漏少填一個 0 ,使原欲售價新臺幣 (下 同) 18,500 元之 S 牌電腦,標價為 1,850 元。 A 於 5 個小時之後發現錯 誤,立即緊急關閉網頁,期間累積 271 人次,累積 940 台訂單。天才電 腦公司為表示誠意,提供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 4,000 元或賠償錯誤 標價 2 倍之 3,700 元之現金支票,供已下單訂貨之消費者選擇,大多消 費者與其達成協議。惟消費者甲堅持天才電腦公司應依約履行交付標的 物,交付 6 台標售之 S 牌電腦,因為在網路下單時,已經透過信用卡刷 卡完成付款,契約已有效成立,天才電腦公司在網頁上架產品標價時, 本來即需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而天才電腦公司則以本件網路買賣係因 購物網站標價錯誤,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倍之多,已提供消費者 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 4,000 元或賠償錯誤標價 2 倍之 3,700 元之現 金支票選擇,且其與甲未成立買賣契約,蓋其經由網路行銷,無法立即 掌握公司之貨源,仍需事後客觀評估其數量、庫存狀態、履約能力等因 素,且於網站亦已預先聲明「本站商品標價一律可刷卡並內含 5% 營業 稅……天才電腦公司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等語,因此買賣契約並 未有效成立,不願意履約交付 6 台系爭電腦。請試論甲與天才電腦公司 何者之主張合理?( 35 分)
座號:
二、甲、乙、丙、丁四人為兄弟,共同達成合意,共同出資合夥之購地、建 屋自住與出售,再依出資比率分配自住與出售之利益,並於民國(下同) 62 年 5 月 22 日完成共同出資,分別出資 39% 、 32% 、 24% 、 5% ,向 A 、 B 、 C 、 D 等四人買受 A1 土地,移轉登記在甲名義之下。在建屋與出售 期間,由甲負責處理建屋與出售等事宜,甲之女兒戊,在甲之指示下, 協助行政與會計,並領有薪資。 64 年建屋完成之後,甲依約定就甲、乙、 丙、丁之個別出資比率,分配自住之房屋與出售房屋之獲利,建屋所餘 之土地為道路用地 A2 ,甲、乙、丙、丁又於 81 年 1 月 11 日再共同購買 B1 、 C1 等地段土地為畸零地,並於同年 3 月 2 日完成移轉登記,登記 為甲單獨所有。甲、乙、丙、丁四人於 83 年 12 月 5 日簽立合約書,該 合約書第 1 條記載剩餘道路用地 A2 以及 B1 與 C1 土地;第 2 條記載: 「右開土地全部現在登記名義人為甲,實際係立本合約書人甲、乙、丙、 丁等四人共有,各共有人之持分各為甲 39/100 、乙 32/100 、丙 24/100 、 丁 5/100 。」 ;第 3 條則記載: 「立合約書人等依上開持分比例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各不得有妨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尤其登記名義人甲亦不得有 損他人共有人之權利,立本合約書人等隨時要求為共有之登記,甲不得 異議。」甲於 87 年 5 月 25 日過世,甲之女兒戊與兒子己,並繼承登記 為上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並於 88 年 2 月完成辦理分割登記。乙、 丙、丁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發函予戊與己,以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為由,請戊與己依約移轉上述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戊與己置之不理。 乙、丙、丁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訴請移轉所有權登記,戊與己主張甲死 亡時,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乙、丙、丁主張之返還登記之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請試論甲、乙、丙、丁之契約關係以及乙、丙、丁三人之主張 與戊、己兩人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 35 分)
三、甲自民國(下同) 92 年 1 月 15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經理,派駐於受 某機構委託經營之「快活館」 ,負責現場營運安排、規劃、人員調派以及 各項行政事務等,並管理現場 6 至 7 名員工。乙公司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與丙公司經企業併購而整併成丁公司,乙公司將部分營業轉讓給丁公 司,仍具法人格,但幾無營運,乙公司要求甲轉任至新公司(丁公司) 的神勇館,離「快活館」約 14 分鐘之車程,前者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後 者位於新竹縣竹北市,其餘勞動條件不變,但甲拒絕,甲並表示其為乙 公司之員工,並無接受丁公司調派工作之義務。乙公司則表示甲得暫以 乙公司員工身分,繼續從事原來職務。至 105 年 6 月間,乙公司僅剩甲 仍堅持在乙公司任職,其餘留用員工均轉至丁公司,乙公司實質上已處 於歇業狀態(乙公司雖尚存在,但因營運及資產轉讓,已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甲) 。丁公司管理部門再次要求甲轉任至丁公司,甲仍不願同意。 於是丁公司管理部門於 105 年 6 月 18 日將原屬甲之排班職務交由丁公 司之職員,並於 105 年 6 月 27 日要求甲將工作全部交接,並向甲表示 既然不願意轉任丁公司,就執勤到 6 月底,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即不為 甲安排班表,事後也未發工資給甲。甲於 105 年 8 月 23 日發函給乙公 司(乙公司於 8 月 25 日收到該函)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5 款、第 6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請求終止契約前之薪資給 付以及終止契約後之資遣費給付。乙公司主張將甲調職於丁公司工作符 合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與調動五原則,並主張甲自 7 月 1 日起無故 曠職 3 日以上,乙公司於 105 年 8 月 29 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 第 6 款規定,以存證信函合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拒絕給付薪資( 105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24 日)與資遣費。試論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20850
頁次:
1
-
1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法制
科
目: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乙二人為某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某區服務中心之公務員,負責辦理遺 體火化等業務,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 2012 至 2015 年間,共同向同一殯葬業者收取賄賂 111 次,總計得款新臺幣 (下同) 7 萬元,兩人各分得半數 3 萬 5 千元。法院認定甲、乙共同違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然同條 例第 12 條第 1 項: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 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則共同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 5 萬元,而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係在 5 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之適用? ( 25 分)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因行政違失被學校懲處。甲懷恨在心,因甲具有 電腦專業,以木馬程式破解學校網路防火牆,入侵學校電腦系統,癱瘓 網路,並刪除所有高三學生準備大學學測之備審資料。請問甲之行為如 何論罪?( 25 分)
三、甲經營口罩工廠數年,在新冠肺炎疫情開始初期,觀看國際新聞,預料 醫療口罩市場需求日增,為賺取高價,將生產的醫療口罩囤積,對外宣 稱銷售一空。另一方面,在臉書上開設個人帳號,發布「本人有防疫效 果如 N95 的醫療口罩,政府徵收的口罩品質較差,防疫效果不佳,意者 請留連絡方式。」引起不少網友洽詢購買,甲以高價出售。當時行政院 已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所定生 活必需用品。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25 分)
四、警察甲在某次巡邏途中,發現乙在巷子中鬼鬼祟祟施用毒品,遂將其逮 捕回警察局驗尿。因甲認識乙的父親丙,丙知甲最近買屋需要錢,丙向 甲行賄新臺幣 50 萬元,要甲調換已採取儲存之乙的尿液。請問甲、丙有 何罪責?倘若行賄甲的是乙,結論是否會有不同?( 2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20860
頁次:
1
-
1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法制
科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有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某 甲為債權人,某乙為債務人,債務已屆期。針對此一債權,某甲屢次催 討,某乙均相應不理。某甲於是向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命某乙返還 200 萬元。請問,就兩人間 1,000 萬元債務,僅起訴請求其中 200 萬元,是否合法?請從民事訴訟法 學理,就肯定與否定各方見解評述,並說明我國實務的看法與近年法制 變動。 ( 25 分)
二、民事法院之判決,於當事人發生者為既判力,於參加人發生者稱參加效,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試比較「既判力」與「參加效」 的不同。 ( 25 分)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 徒刑 1 年,扣案之行竊工具沒收之。被告甲以原判決漏未諭知緩刑為不 當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
第二審之審理範圍為何(是否包括論罪、科刑或沒收)?如第二審審 理結果,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被告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 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如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被告甲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 據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其應受無罪之判決,應向何法院聲請再 審?如法院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受裁定人可否提抗告?( 25 分)
座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