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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高考二級 法制|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法制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英文、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行政法研究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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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英文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0110-22610

頁次:

1 - 1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別:高考二級

科:各類科

目:憲法與英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三、英譯中: ( 10 分)

Most people would admit that our civilization is decadent and our languageso the argument runs-must inevitably share in the general collapse. It follows that any struggle against the abuse of language is a sentimental archaism, like preferring candles to electric light or hansom cabs to aeroplanes.

四、中譯英: ( 10 分)

過去,森林野火被視為能促進營養物質循環,森林也總是能從灰燼中浴 火重生,但未來森林可能被毀滅性大火重擊而造成表土因為缺乏植被而 快速侵蝕,也會導致土壤營養的流失。

五、英文作文: ( 30 分)

Multitasking is a trend that has gained momentum recently and many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would like to embrace it. In contrast, there is an English proverb that says, 'Don't put too many irons in the fire.' Write an essay in English to explain whether you agree or disagree to this adage with arguments for both sides.

座號: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代號:

20120-22620

頁次:

3 - 1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別:高考二級

科:各類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與公文部分:甲、申論題部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作文:(

60 分)

劉墉說:「格局可以是胸懷、是見識、是信心、是寬廣的抱負。」格 局決定著人生的發展方向,格局大了,未來的路才能寬。掌控了格局, 也就掌控了人生。請以「提升格局開創人生」為題,撰文一篇。

二、公文:( 20

分)

內政部營建署所屬之「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為具有特殊景 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棲地之國家自然遺產,亦為具有重 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境深富文化教育意義。依「國 家公園法」第 13 條,國家公園區域內訂有各項禁止行為,如禁止焚 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 木……等行為。邇來民眾多有違反上列各項禁止行為,實有加強管理 之必要。試擬內政部營建署致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 然公園管理處」函,依法加強管理及取締各項禁止行為,以維護國家 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

乙、測驗部分:( 20 分)

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上述寫作手法?

 付之一笑

代號: 2201

座號:

下列選項所引詩詞,何者無「移情作用」之效果?

根據上文內容,下列選項最接近作者旨趣的是:

下列選項,描述上文人物的心態,何者最恰當?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最接近作者觀點?

下列選項,何者最符合上文所強調的「報紙」的特質?

「始以汝為可教,今不可也。」陽子居不答。至舍,進盥漱巾櫛,脫屨戶外,膝行 而前曰: 「向者弟子欲請夫子。夫子行不閒,是以不敢。今閒矣,請問其過。」老 子曰: 「而睢睢盱盱,而誰與居?大白若辱,盛德若不足。」陽子居蹵然變容曰: 「敬聞命矣!」其往也,舍者迎將,其家公執席,妻執巾櫛,舍者避席,煬者避竈。 其反也,舍者與之爭席矣。 ( 《莊子.雜篇.寓言》 )

老子起初以陽子居為「可教」 ,如今卻不可也,是因為陽子居:

下列選項,最接近本文意旨的是:

行政法研究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0130

20230

20830

頁次:

1 - 1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別:高考二級

科:一般行政(一般組) 、一般行政(兩岸組一) 、法制

目:行政法研究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20840 3 - 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頁次:

別:高考二級

科:法制

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天才電腦公司,在其網站上架 S 牌電腦出售,標題「 S 牌電腦 11.6 吋輕 薄小筆電網路價新臺幣 1,850 元」及贈品「原廠 11 吋保護內袋、 2GDDR Ⅱ記憶體、鍵盤保護貼及電腦萬用鎖頭」 。惟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 倍之多,天才電腦公司員工 A 因疏漏少填一個 0 ,使原欲售價新臺幣 (下 同) 18,500 元之 S 牌電腦,標價為 1,850 元。 A 於 5 個小時之後發現錯 誤,立即緊急關閉網頁,期間累積 271 人次,累積 940 台訂單。天才電 腦公司為表示誠意,提供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 4,000 元或賠償錯誤 標價 2 倍之 3,700 元之現金支票,供已下單訂貨之消費者選擇,大多消 費者與其達成協議。惟消費者甲堅持天才電腦公司應依約履行交付標的 物,交付 6 台標售之 S 牌電腦,因為在網路下單時,已經透過信用卡刷 卡完成付款,契約已有效成立,天才電腦公司在網頁上架產品標價時, 本來即需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而天才電腦公司則以本件網路買賣係因 購物網站標價錯誤,網站標價與實際售價相差十倍之多,已提供消費者 無限制商品範圍之折價券 4,000 元或賠償錯誤標價 2 倍之 3,700 元之現 金支票選擇,且其與甲未成立買賣契約,蓋其經由網路行銷,無法立即 掌握公司之貨源,仍需事後客觀評估其數量、庫存狀態、履約能力等因 素,且於網站亦已預先聲明「本站商品標價一律可刷卡並內含 5% 營業 稅……天才電腦公司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等語,因此買賣契約並 未有效成立,不願意履約交付 6 台系爭電腦。請試論甲與天才電腦公司 何者之主張合理?( 35 分)

座號:

二、甲、乙、丙、丁四人為兄弟,共同達成合意,共同出資合夥之購地、建 屋自住與出售,再依出資比率分配自住與出售之利益,並於民國(下同) 62 年 5 月 22 日完成共同出資,分別出資 39% 、 32% 、 24% 、 5% ,向 A 、 B 、 C 、 D 等四人買受 A1 土地,移轉登記在甲名義之下。在建屋與出售 期間,由甲負責處理建屋與出售等事宜,甲之女兒戊,在甲之指示下, 協助行政與會計,並領有薪資。 64 年建屋完成之後,甲依約定就甲、乙、 丙、丁之個別出資比率,分配自住之房屋與出售房屋之獲利,建屋所餘 之土地為道路用地 A2 ,甲、乙、丙、丁又於 81 年 1 月 11 日再共同購買 B1 、 C1 等地段土地為畸零地,並於同年 3 月 2 日完成移轉登記,登記 為甲單獨所有。甲、乙、丙、丁四人於 83 年 12 月 5 日簽立合約書,該 合約書第 1 條記載剩餘道路用地 A2 以及 B1 與 C1 土地;第 2 條記載: 「右開土地全部現在登記名義人為甲,實際係立本合約書人甲、乙、丙、 丁等四人共有,各共有人之持分各為甲 39/100 、乙 32/100 、丙 24/100 、 丁 5/100 。」 ;第 3 條則記載: 「立合約書人等依上開持分比例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各不得有妨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尤其登記名義人甲亦不得有 損他人共有人之權利,立本合約書人等隨時要求為共有之登記,甲不得 異議。」甲於 87 年 5 月 25 日過世,甲之女兒戊與兒子己,並繼承登記 為上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並於 88 年 2 月完成辦理分割登記。乙、 丙、丁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發函予戊與己,以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為由,請戊與己依約移轉上述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戊與己置之不理。 乙、丙、丁主張信託關係終止,訴請移轉所有權登記,戊與己主張甲死 亡時,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乙、丙、丁主張之返還登記之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請試論甲、乙、丙、丁之契約關係以及乙、丙、丁三人之主張 與戊、己兩人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 35 分)

三、甲自民國(下同) 92 年 1 月 15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經理,派駐於受 某機構委託經營之「快活館」 ,負責現場營運安排、規劃、人員調派以及 各項行政事務等,並管理現場 6 至 7 名員工。乙公司於 104 年 5 月 28 日 與丙公司經企業併購而整併成丁公司,乙公司將部分營業轉讓給丁公 司,仍具法人格,但幾無營運,乙公司要求甲轉任至新公司(丁公司) 的神勇館,離「快活館」約 14 分鐘之車程,前者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後 者位於新竹縣竹北市,其餘勞動條件不變,但甲拒絕,甲並表示其為乙 公司之員工,並無接受丁公司調派工作之義務。乙公司則表示甲得暫以 乙公司員工身分,繼續從事原來職務。至 105 年 6 月間,乙公司僅剩甲 仍堅持在乙公司任職,其餘留用員工均轉至丁公司,乙公司實質上已處 於歇業狀態(乙公司雖尚存在,但因營運及資產轉讓,已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甲) 。丁公司管理部門再次要求甲轉任至丁公司,甲仍不願同意。 於是丁公司管理部門於 105 年 6 月 18 日將原屬甲之排班職務交由丁公 司之職員,並於 105 年 6 月 27 日要求甲將工作全部交接,並向甲表示 既然不願意轉任丁公司,就執勤到 6 月底,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即不為 甲安排班表,事後也未發工資給甲。甲於 105 年 8 月 23 日發函給乙公 司(乙公司於 8 月 25 日收到該函)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5 款、第 6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並請求終止契約前之薪資給 付以及終止契約後之資遣費給付。乙公司主張將甲調職於丁公司工作符 合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與調動五原則,並主張甲自 7 月 1 日起無故 曠職 3 日以上,乙公司於 105 年 8 月 29 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 第 6 款規定,以存證信函合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拒絕給付薪資( 105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24 日)與資遣費。試論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30 分)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20850

頁次:

1

1

別:高考二級

科:法制

目: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座號: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

20860

頁次:

1

1

別:高考二級

科:法制

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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