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1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高等法院…法官(選試憲…、國際公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國際公法等 2 科。
共 2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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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76710
77410
頁次: 2 - 1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 111 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 試 別: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類 科 組: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租 稅法)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 目選試國際公法)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若為提升規範位階,立法者修正戶籍法,將現行第 52 條授權訂定之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8 條有關國 民身分證應記載內容規定,移至戶籍法母法中自為規範,成為修正後第 5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文義為: 「 (第 2 項)國民 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一、姓名。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三、出生日 期。四、相片。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 領或換領註記) 。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空白證編號。十四、 膠膜號。 (第 3 項)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者,得免予列印。」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因身分證遺失,於辦理掛失後,隨即向戶籍所在地 之戶政事務所乙申請補領不予列載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四 項資訊內容(以下合稱系爭項目)之國民身分證。乙受理後,認為甲之 申請違反當時有效之修正後戶籍法第 51 條第 2 項第 7 款至 10 款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 ,遂以 A 函否准之。甲不服,經提起訴願未果後,續向 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甲主張:新修正戶籍法第 51 條第 2 項強制規定國民身分證應列載系爭 項目,侵害其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系爭規定及 A 函應屬 違憲而無效。本於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公開自己之 個人資料。故其向乙請求補領不予列載系爭項目之國民身分證,乃受憲 法所保障之權利,被告應予准許。
乙則主張:國民身分證旨在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戶籍法第 51 條第 1 項 定有明文。系爭規定明定應記載事項,不僅具有協助國家公權力及任務 執行之高度公益性,且複數資訊之列載,可有效提高人別辨識的正確度, 避免錯誤,實屬達成辨識身分效用所必要之手段。
本行政訴訟事件承審法庭對於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具有合理確信,欲根據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若您是本訴 訟事件之受命法官,請擬具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參考法條: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 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 56 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 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 A 直轄市政府與甲開發公司締結行政契約。依該契約約定, A 機關於甲 公司符合相關法定要件與契約條款時,即授予該公司 A 直轄市某特定區 域之開發許可,以利其履行契約中的開發義務。嗣 A 直轄市政府在甲公 司明顯不符合相關法定要件之情形下,仍授予其開發許可。就此,與甲 公司素具競爭關係之乙開發公司,甚為不滿;因為乙公司依法亦有取得 該同一區域開發案的可能。乙公司爰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阻止甲公司 就系爭區域進行開發。此外,為防免甲公司於爭訟過程中已先實際利用 其已所取得之許可,而造成難以回復的開發結果,乙公司同時聲請暫時 權利保護。準此,試問: (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乙公司所應提起的暫時權利保護類型為何?而在此一暫時權利保護 聲請程序中,相對人應為 A 直轄市政府或甲公司?又,如僅以 A 直轄 市政府或甲公司之一方為相對人時,另一方得否參加程序?
對於乙公司之聲請,行政法院應考慮何等因素以作成暫時權利保護之 裁定?在這些因素中,應否同時顧及甲公司的信賴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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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 111 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 試 別: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類 科 組: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之法官(基礎科目選試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科目選試國 際公法)
科
目:國際公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國及 B 國均為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之會員國; A 國為安全理事會 ( Security Council )之常任理事國, B 國非安全理事會之成員國; A 國非 人權理事會( HumanRights Council )之成員國, B 國為人權理事會之成 員國。 A 國以軍事武力攻擊 B 國,造成數千人死亡,數萬人受傷,幾十 萬人逃離 B 國。請問聯合國大會( General Assembly ) 、安全理事會、人 權理事會各可以採取什麼作為?( 30 分)
二、請說明要成為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國際 民航組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之會員國需要符合什 麼實質及程序要件。 ( 30 分)
三、聯合國於 1966 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合稱為 兩公約) ,並於 1966 年通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於 2008 年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附加議定書」 (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我國於 1967 年簽署兩公約,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 批准兩公約,總統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簽署批准書。我國於 2009 年 6 月 透過帛琉等友邦將批准書遞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但是聯合國秘書長沒 有接受。同時立法院亦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該法第 2 條規定: 「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3 條規定: 「適用兩 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請回 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40 分)
兩公約及其議定書所稱之個人申訴(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及詢問 程序( inquiry procedure )之內涵為何?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的國內法律位階為何?
法院應否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之解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某被告製造、運輸、販賣大量第一級毒品, 是否得以對此被告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