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歷屆試題,含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工作實務等 2 科。
共 2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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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 24410 頁次: 2 - 1
類
科: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
目: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 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 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 共 282 萬 =285 萬元) ,是否適法?( 30 分)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39 條第 1 項: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 82 條第 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第 1 項: 「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 。違反法條: 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 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 5 萬元至 150 萬元。 三、第三次: 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 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座號:
二、近來「職場霸凌( workplace bullying ) 」事件時有所聞。請析論「職場霸 凌」的概念內涵、可能的個人與結構成因及防治之道?( 35 分)
三、有一 5 歲兒童,頭髮參差不齊、行為退縮、衣著有異味,大腿內側似有 器物所造成的瘀傷,聽里長說,案母經常帶著該童搬家。作為社會工作 師,會進行何種處置?又法源依據為何?(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4420
頁次: 1 - 1
類
科: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
目:社會工作實務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近期有關兒少受虐的事件頻傳,試說明現有對於兒少保護的具體服務有 那些?如欲建構一個能讓兒少安心成長的環境,尚有那些待強化之處? ( 25 分)
二、欲針對高照顧負荷者提供支持性團體,請試擬一個 6 週的團體工作方案 ,說明該方案的團體目標及運作為何?執行過程中應注意那些原則?團 體成效如何評量?( 25 分)
三、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一共有四個議題,第二個議題是建構被害人 多面向服務體系,其中以不利處境被害人的需求媒合更為複雜,主責社 工必須為被害人建構適切、中長期、整合性的處遇計畫,請以下列案例 試論其不利處境及處遇計畫。 ( 25 分)
案例:一位東南亞籍的新住民婦女與臺灣人結婚後,來臺居住 2 年多, 最近遭受婚姻暴力,希望能帶著 1 歲的小孩離開暴力環境獨立生 活,但沒有穩定的收入及居所。
四、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重視以家庭為中心的處遇模式,請以下列案例說 明家庭的服務需求並設計適合的處遇計畫。 ( 25 分)
案例: 5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智能障礙中度)的兒子和 80 歲的母親 同住在自有住宅,平時由老母親負責家務整理和餐食準備,兒子 沒有工作也不會外出和鄰里互動,經濟狀況不佳是列冊低收入 戶,仰賴低收入津貼支應生活開銷,沒有其他的親屬資源,近期 老母親因為受傷跌倒骨折生活無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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