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7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07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10-30910
頁次:
5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在甲對乙告訴之案件,檢察官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對乙提起公訴,地 方法院並依上述規定判處乙拘役 1 個月,判決理由略為:「腦殘」是污 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 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 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 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乙對上述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 合議庭審理後,不僅未認為法律違憲,且維持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乙遂 自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乙之聲請案 後,作成解釋,宣告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自解釋 公布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述規定失其效力。請問:
座號:
假設你是乙在上訴審時聘請的律師,另在高等法院審理時主張刑法 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並同時主張「侮辱」 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擬請求高等法院法官停止訴訟程序,聲 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違憲。請以法官聲請釋憲之 立場,說明聲請釋憲主旨及理由,以供法官對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聲 請釋憲之參考。( 40 分)
假設乙在知悉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述違憲宣告解釋後,在二年之修法 期限屆滿前,請問:乙對其已確定之有罪判決,有何救濟途徑?又假設 乙因另案涉及公然侮辱罪,為法院在上述解釋公布日之翌日,依刑法 第 309 條第 1 項判處拘役 1 個月確定(下稱第二件確定判決) ,請問: 在二年修法期限屆滿前,乙可否依據上述解釋,對於第二件確定判 決,主張何種救濟途徑?( 30 分)
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以強暴犯前項之 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8 條第 1 項:「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解釋憲法 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 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二、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 500 公頃,由 A 公司於民國(下同) 65 年 取得採礦權, 85 年經申請核准展限 20 年。 104 年底, A 公司向經濟部再 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 105 年 1 月核准展限 10 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 200 公尺處之原住民 B ,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 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 始得核准展限;且 A 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 ( 83 年 12 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 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 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 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環評法 第 14 條第 1 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10 分)
如另有 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 通過,仍繼續核准 A 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 85 年之第一次展限及 105 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 C 依環評法第 23 條 第 8 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 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 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 署於接到 C 之陳情函後 3 個月,仍置之不理, 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 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 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 訟?( 30 分)
在 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A 公司在 65 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 83 年 及 94 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 A 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 A 公司之 採礦權於 85 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 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 A 公司於 65 年即 已取得之採礦權。( 30 分)
經濟部核准 A 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 B 之個人權利無關, 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 ( 10 分)
原基法第 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 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 20 分)
第 27 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 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 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 機關同意。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 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五、其他法律規定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 地域。」
第 31 條第 1 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 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 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 善之情形。」第 2 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 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 求相當之補償。」
第 38 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 二、礦業之經 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 」
第 57 條第 1 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 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礦業權之核准。」
第 35 條之 3 :「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事項 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市)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一、申請人應與原採礦 權者相符。二、無積欠礦區稅。三、有繼續開採價值。四、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五、無違 反礦場安全法令。」
第 21 條第 1 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 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 分享相關利益。」
第 21 條第 4 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 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另定之。」
第 1 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第 1 項:「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 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 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 參與機制。」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 …… (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 …… 。
二、資源利用:指於從事下列利用自然資源之行為:(一)採取土、石、砂、礫、礦產或其他 天然富源。
第 5 條第 1 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土 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第 2 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 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 送立法院備查。」
第 7 條第 1 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 2 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 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 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第 3 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 8 條第 1 項:「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 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 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第 2 項:「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 說明會。」
第 12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 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 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第 14 條第 1 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 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第 22 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 條第 8 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第 9 項:「主管機關 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 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第 11 條第 1 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探礦、採礦及 其擴大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 …… (九)位於山坡地、 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礦 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 累積開採長度一公里以上。
第 19 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 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 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 大影響之虞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二)對環境資源或 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 境涵容能力。(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 影響。(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 。」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60-30960
頁次:
2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 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 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 (下同) 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 1,900 萬元借款, 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 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 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 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 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 有 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 2 分之 1 ,無分管之約定,甲於 7 年前未經 乙同意,擅自將 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 1 年。乙於 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 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 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 遷。試問: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 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 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 張減輕賠償金額?( 35 分)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 金?( 15 分)
乙在知悉甲將 A 地設置私人停車場之 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 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 25 分)
二、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在乙銀行(下稱乙)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並有一筆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定存,約定以甲及其主任委員 A 與 財務委員 B 之印章印文,為該帳戶之印鑑。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嗣 指派其員工 C 在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管理費收取、支用、內部管理 及代理甲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取匯款等工作,並受甲之監督。某日, C 未 經 A 、 B 之授權,在定存解約書、授權書、取款憑條等文件(下稱憑條 文書)上,盜蓋甲及 A 之印鑑章印文,並偽造 B 之印章而蓋用於上開憑 條文書,持以向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而不知其事之乙,辦理定存 解約及轉存甲帳戶後盜領該定存款項。嗣甲又占用 B 所有空地,擅以自 己名義將 B 之空地出租於善意之丁經營夜市擺攤。試問:
甲於事發後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其不知 C 盜領款項而為給 付,對甲發生清償之效力。乙之抗辯是否有理?( 25 分)
設甲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甲應與 C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執以與甲對乙之上開款項返還請求權為抵 銷,有無理由?( 25 分)
設 B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丁請求返還相當於使用土地之租金利 益,有無理由?(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70-30970
頁次:
1 - 1
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 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 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 35 分)
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
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 「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 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 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 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 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 第 77 條之 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 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4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又與未婚亦有經濟能力之丙女發生婚外情,丙因 而生有一子 A 。嗣因甲不願認領及共同扶養 A ,丙乃獨力扶養 A 。試問:
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 對 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 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 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 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 領子女之訴?( 30 分)
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 A ,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 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 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 序法理為何?( 4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50
頁次:
2 - 1
類
科: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
科
目:智慧財產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公司與 B 公司同為國際知名之製造筆記型電腦產品之國內系統廠商, 在筆電市場上二者為競爭關係,近來 B 公司發現 A 公司 X 發明專利案 (以中文本提出,申請日為民國(下同) 101 年 7 月 16 日,同時申請實 體審查), A 公司於 103 年 5 月 1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並獲得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專利在案。公告日為 103 年 7 月 16 日,該案公告 之申請專利範圍共有二項請求項(即請求項 1 及請求項 2 ); B 公司更 進一步發現該 X 發明專利案有主張國內優先權,其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 為 X0 發明專利案(申請日為 100 年 7 月 16 日),且該 X 發明專利案請 求項 1 之發明內容相同於 X0 發明專利案所揭露之發明內容(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認可其優先權日),但該 X 發明專利案請求項 2 之發明內容不 同於 X0 發明專利案所揭露之發明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未認可其優 先權日)。 B 公司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應核准 A 公司之 X 發明專利 案,於是擬對 X 發明專利案提起舉發事件。請回答下列問題:
如擬對 X 發明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針對請求項 1 及請求項 2 逐項 提起舉發,應以何日期前已公開之刊物作為舉發證據始具證據能力, 並請分別說明理由。( 15 分)
請依本案事實,試說明得對 X 發明專利權客體提起舉發之事由有那 些?( 15 分)
二、 A 是經銷商,常在國外尋找新穎具創意性的產品引進國內銷售。 A 有次 認識國外廠商 B ,並對 B 產製的商品大感興趣,尤其 B 在國外取得註冊 的 X 商標,具創意性極高的圖形意匠,令人印象深刻,當下簽約買了 2,000 件標有 X 商標的商品回國。回國後,雖發現有另一商家 C 在網路 上販賣相同的 X 商標商品,但訂價比他原想販售的價格高出許多, A 以 較低的價格和提供快速的送貨服務,很快在網路竄起而且銷路奇佳,陸 續從國外買進 X 商標商品在國內販售長達 1 年。有一天, A 接到 C 的存 證信函,自稱是 Y 商標權人,指稱 A 販賣之 X 商標商品行為構成侵害 Y 商標權。
座號:
A 即委請律師查證 C 之 Y 商標剛在 1 個月前才註冊公告,申請日是在 A 於網路行銷熱賣不久之後,而且與 X 商標幾乎完全一致, A 認為該項商 品明明是外國 B 廠商的產品, X 商標又是 B 在外國註冊和先使用的商 標, C 主張 Y 商標權而且只有他可以在國內販賣,十分不合理。試問: 從商標法所規定商標不得註冊之情形, A 是否得撤銷 C 在我國 Y 商標
之註冊?理由為何?( 15 分)
商標法得撤銷他人註冊商標之異議、評定二者程序有何不同? ( 15 分)
假設 C 申請 Y 商標註冊已取得 B 之同意,在本案中是否會有不同之 結果?理由為何?( 10 分)
三、甲撰寫「著作權法概論」一書(下稱 A 書)完成後,於民國(下同) 99 年 10 月 1 日自行出版,嗣後甲在某書局發現乙於 101 年 5 月 20 日所出版 之「簡易著作權」一書(下稱 B 書)與 A 書內容並無任何差異。甲於翌 日即寄發存證信函予乙,要求乙儘速將 B 書下架,並出面處理賠償及授 權等事宜,乙則無任何回覆。甲耐心等候多時,但見 A 書銷售量逐年遞 減,遂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試問:
判斷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要件為何?( 10 分)
甲在著作權法上有何民事請求權?(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20-3092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 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甲進入大賣場後,行經開架式保養品 區,基於偷竊的意思,將一罐乳液放入自己的小型手拿包中。服務人員 A 注意到甲的舉止,上前要求查看甲的手拿包,甲不理會 A 的要求,自 行將乳液放回貨架上,然後離開賣場。適 B 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 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 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 B 受傷是 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 B 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 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100 分)
二、甲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為免遭管區派出所取締,涉嫌行賄請求警員 乙惠予照顧,不要動輒取締,並約定由甲自民國(下同) 100 年 12 月份 起,每月交付新臺幣(下同) 20,000 元給乙。調查局線民丙,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向調查局密報稱:「曾聽聞甲曾向顧客表示,安啦!管區 警員乙,已打點好了。」經製作調查筆錄在案。調查員懷疑甲、乙二人 涉有不法情事,為過濾線索的真實性,於翌日 12 月 21 日自行秘密監聽, 發現甲、乙二人之通話內容提及「茶葉好了,有空過來喝」等曖昧用語。 調查員研判是二人約定之暗語,遂於同年月 28 日檢具丙告發之調查筆錄 及上開監聽譯文,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甲、乙 二人手機號碼的通話。法院核准聲請,並於通訊監察書上載明監聽期間 為: 「自 10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1 月 30 日上午 10 時止」 。 調查員於 101 年 2 月 1 日通知甲、乙二人到案說明,甲、乙均否認犯罪。 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丙,丙具結後供稱:「向調查員所供全是 道聽塗說」,檢察官認為丙於調查局之供述較為可信,偵查終結,以甲、 乙分別涉犯違背職務行賄、受賄罪,於 101 年 5 月 1 日提起公訴。檢察 官並提出線民丙之調查筆錄、監聽之錄音光碟及監聽譯文,作為證據。 其中,監聽譯文是由調查局人員製作但未經簽名,內容則載明:「兩手 機通話時間為 100 年 12 月 31 日 XX 點 XX 分至 YY 分…甲手機發話:…
茶葉好了可以來喝了…乙手機回話:謝謝啦!馬上過去喝。下個月初, 可能有自強活動(意指分局有擴大臨檢之暗語)」。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除指明甲、乙二人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行賄、受賄 20,000 元外,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甲、乙二人 101 年 1 月 份之行賄、受賄之犯行。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乙 100 年 12 月份 之行賄、受賄部分固然成立犯罪,但檢察官追加起訴 101 年 1 月份的部 分,屬犯罪不能證明,遂於判決主文就 100 年 12 月份甲之行賄,乙之 受賄,分別論處罪刑;對於追加起訴部分,認為不成立犯罪部分,未於 主文另為宣告,僅於理由說明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不能證明,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試問:
100 年 12 月 31 日之監聽光碟及監聽譯文,得否作為認定甲乙二人有 罪之證據?( 35 分)
檢察官認為丙於偵查中訊問時已翻供,故本案審判中未再聲請傳喚丙 為證人,經法院依職權傳喚丙未到,法院得否採用調查員詢問丙之調 查筆錄作為證據?( 35 分)
法院審理結果,第一審法院判決之諭知方式是否正確?檢察官對於第 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僅被告上訴之情形,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 圍為何?( 3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40-30940 2 - 1
頁次: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保險法問題不予討論)董 事長, A 公司為公開發行未上市櫃公司,乙為 B 投資公司(下稱 B 公司) 董事長。 B 公司為炒作 C 上市公司(下稱 C 公司)之股價,要求甲以 A 公司之資金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甲在未告知原因下指示 A 公司之投資 長丙投入新臺幣(下同) 10 億元,於特定期間購入 C 公司股份,丙向甲 表示該 10 億元已規劃投資 D 公司或 E 公司之股份,並已完成投資分析 報告,於該時期投資具有較高之獲利可能性,且投資 C 公司有違反保險 業投資限額之規定,但在甲堅持之下,丙仍予以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 惟丙為免 A 公司遭受損害,乃於購入後不久即提前售出 C 公司股份,獲 利 1 億元;但同期若係投資 D 公司股份者,可獲利 2 億元,投資 E 公司 者則可獲利 5000 萬元。二個月後,此事遭到揭發,檢察官起訴甲、乙 二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對 A 公司投資 C 公司股份之行為,有違反 保險業投資限額規定而予以裁罰 500 萬元。依該公司之分層負責決行表 及投資作業管理辦法,投資長負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及建議之權,對個 股投資未超過 5 億元者有決行權,但超逾 5 億元之個股投資,必須提報 投資委員會作成決議。
同時期,甲為拉抬其自有土地價格,在甲向 A 公司董事會揭露其為土地 所有權人之情形下,董事會討論時針對本件僅聽取五分鐘報告,即表決 通過以高於鑑價 10% 之價格向甲購入土地,總價 50 億元,報告中表示 「若土地可以與鄰接的其他四筆土地共同開發者,則開發價值將增加 10% ,但該四筆土地涉及繼承糾紛已二十年尚未解決,繼承人約有五十 人」,該次董事會獨立董事戊因病未出席。
土地購入二年後,適逢臺灣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 A 公司又以相當於市 價之 60 億元價格將該土地出售予甲之配偶丁擔任董事長之 X 公司,董 事會於討論出售土地時,有獨立董事戊表示反對,認為土地價格正在上 漲應暫停出售,且有第三方 Y 公司提出願意以 70 億總價向 A 公司購買 該筆土地,故即使要出售亦應以 70 億元為出售價格,但董事會仍接受 與 X 公司以 60 億元進行土地買賣交易。在買入與賣出土地之董事會討 論時,甲均未迴避。 X 公司取得土地數日後即接到 Z 公司願以 80 億元 價格購買該筆土地之要約,但 X 公司仍在等候更高價格之出價。
座號:
F 公司為 A 公司之前十大股東,但在董事會並無席次,於媒體得知上開 股票投資事件及不動產交易事件,以書面向獨立董事戊請求 A 公司應對 甲及丙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未投資 D 公司之損失及遭裁罰之 500 萬元罰 鍰;另向甲及其他參與土地交易案之董事請求賠償以高於市價購入土地 之損失,並解除後來 A 公司與 X 公司間之不動產出售交易。戊為此尋 求法律意見協助。問以上所述事實,除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不予論述 外,請就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討論,若涉有證券交易法問題者,亦 請一併討論,惟請以公司法爭點為主。( 50 分)
二、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由於面對全球化激烈競爭,近年獲利不佳, 連帶影響股價一直在低谷盤旋。董事長甲擔心股價過低,恐成為敵意併 購的對象,因此於當年 4 月 10 日上午召開的董事會中提案,擬實施庫 藏股,以推升股價,獲得其他董事之支持,董事會決議於 5 月 1 日起的 一個月,實施庫藏股, A 公司並於 4 月 10 日下午三點發布重大訊息, 並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董事會有關庫藏股之決議內容, 4 月 11 日 股市開盤後, A 公司股票(下稱 A 股)果然穩定上漲,並持續一周。又甲 為使董事會進行順利,往往會在召開董事會前,先就重要議題與董事會 中幾位意見領袖交換意見,此次也不例外,甲就庫藏股提案,於開會前, 分別與幾位董事交換意見,大家均表示支持。隨後,甲並將相關情況告 知其妻乙,並囑咐其買進 A 股,乙妻於是陸續於 4 月 5 日、 4 月 7 日、 4 月 10 日、 4 月 12 日與 4 月 13 日買進 A 股。嗣後,檢察官以違反內線 交易,起訴甲與乙。直至檢察官起訴時,乙於前開時段內買進之 A 股均 未賣出。請問:甲、乙兩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罪?( 25 分)
三、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實支實付醫療保 險,契約中有一條款載明:「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如欲復效,除需清 償保險費、本約所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被保險人需赴保險人指定醫 院進行健康檢查,並經保險人審核通過後,本約始可復效。」其後甲所 任職之公司將其外派國外工作,甲疏於注意以致保險費逾期未繳而停 效。該保險契約停效兩個月後,甲於返國度假時即親至 A 保險人之營業 所繳清欠繳之保險費、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兩星期後,甲於國外工作 時受傷,返國治療,除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外,另支付 10 萬元住院醫 療等費用。
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惟 A 保險人主張甲未依契 約約定赴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A 保險人尚未就其復效申請進行審 查,甲之保險契約仍於停效中, A 保險人無須理賠。試問 A 保險人之 主張有無理由?( 15 分)
A 保險人並另外主張甲赴國外工作,其人身風險大增卻未通知 A 保險 人,已違反保險法所規定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乃依保險法規定解除 契約。試問 A 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10 分)
代號:
30630-3093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 論 部 分 : (
60
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老子說:「法令滋章, 盜賊多有。」二人似乎都認為苛細嚴峻的法令只會造成社會更多的動盪 不安。司馬遷認同這樣的觀點,所以他說:「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 清濁之源也。」請以「法律與制治清濁之關係」為題,作文一篇, 文中須先就上述三人的觀點評論其得失,進而闡述自己的見解。
分)
代號: 3306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下列「」中的成語,何者運用正確?
您不要再擔心,一旦有問題,我必定「一言九鼎」
時局危困之際,他們彼此成為「相濡以沫」的好友
他們執迷不悟,抱著「義無反顧」的心態一錯再錯
開始使用敝廠產品,馬上令您的住家「蓬蓽生輝」
下列題辭與使用對象組合,完全正確的選項是:
里仁為美-賀膺選民代;德業日新-賀履新調升
士先器識-賀學生畢業;功在桑梓-賀官員榮退
從心所欲-賀七十壽誕;樹人大業-賀誕育生子
暮鼓晨鐘-賀報社創刊;杏壇之光-賀醫院開業
「三綱五常」的「三」與「五」皆是代表具體的數量,下列文句中「」的數字,何者 並非具體的數量?
「三」辰旂旗,昭其明也(《左傳.臧哀伯諫納郜鼎》)
君人者,將昭德塞違,以臨照「百」官(《左傳.臧哀伯諫納郜鼎》)
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左傳.周鄭交質》)
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左傳.石碏諫寵州 吁》)
荀子曰:「君子易知而難狎,易懼而難脅,畏患而不避義死,欲利而不為所非,交親 而不比,言辯而不辭,蕩蕩乎其有以殊於世也!」上文對於君子行事的陳述,下列 選項何者正確?
君子雖膽怯,但不可威脅,隨時可以犧牲
君子面對利益,不因他人挑釁,拒絕追求
君子善於言說,條理清晰,但不著意辭藻
君子立身行事,不受羈絆,有別於世俗人
座號:
桓公問管仲曰:「治國最奚患?」對曰:「最患社鼠矣。」公曰:「何患社鼠哉?」 對曰: 「君亦見夫為社者乎?樹木而塗之,鼠穿其間,掘穴託其中。燻之則恐焚木, 灌之則恐塗阤,此社鼠之所以不得也。今人君之左右,出則為勢重而收利於民,入 則比周而蔽惡於君,內間主之情以告外,外內為重,諸臣百吏以為富,吏不誅則亂 法,誅之則君不安,據而有之,此亦國之社鼠也。」(《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下列選項何者符合文意?
社壇是神聖的地方,社鼠寄居其中,可見其重要性
社鼠比喻為人君左右的親信,他們團結一致,為國謀富
治理國家最令人擔憂之處,就是找不到能體察國君心意的重臣
剷除奸臣十分艱難,親信的作為,國君往往不察,以致危害國家
「前五六年時,宰相薦聞,尚有自布衣蒙抽擢者,與今豈異時哉!且今節度觀察使 及防禦營田諸小使等,尚得自舉判官,無間於已仕未仕者,況在宰相,吾君所尊敬 者,而曰不可乎?」 (節錄自韓愈〈後十九日復上宰相書〉)上文所強調的要旨是: 宰相應當推薦人才 宰相用人以德為尚 懇求宰相提攜進用 宰相用人不計出身
《世說新語.言語》:「桓公北征經金城,見前為琅邪時種柳,皆已十圍,慨然曰: 『木猶如此,人何以堪!』攀枝執條,泫然流淚。」記下桓溫觸物生情的歷程。下列 選項之敘述,表喻情感的內容及對象與上文最接近的是:
葬我於一棵被狂風吹歪的小樹,或嚴重營養不良的花叢,我的一把灰,給它們施 了「五穀豐登、六畜興旺」的散文味的肥
那株拒絕開花的櫻終於棄械投降,在十多年後,開出幾朵怯怯生生的小花。我們恍 若感受到了某種無法言喻的隱喻,隱隱覺得母親看到了我們的努力,藉花傳情來了
美中不足的是,抬望眼,總看見園中西隅,剩下的那兩棵義大利柏樹中間,露出 一塊楞楞的空白來,缺口當中,映著湛湛青空,悠悠白雲,那是一道女媧煉石也 無法彌補的天裂
現在我的窗前沒有東西遮望眼,一片空虛。十年樹木,只能略具規模,像這棵楓 樹之枝葉扶疏,如張巨蓋,至少是百年以上物。然而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皆是無 常,一棵樹又豈是例外
名字者,人之所假借以自稱道,亦使人假借以稱道己之辭也;非若行然,不可以假 借云也。(曾鞏〈王無咎字序〉)依據上文,曾鞏之意為:
名字乃是願望期許
名字與人爵祿相關
名字與人相得益彰
名字須與行為相符
蘇軾〈琴〉:「若言琴上有琴聲,放在匣中何不鳴?若言聲在指頭上,何不於君指 上聽?」下列敘述,何者最切合上文的旨意?
琴聲除傳達樂曲外,也蘊含了演奏者的情感
高超的琴藝不是一般人所能欣賞,有待知音
琴聲是有關方面相互配合而產生,缺一不可
高超的琴藝需長時間磨練累積,非一蹴可幾
公議不可不恤,獨斷不可不謹。左右非不親也,然不能無交結之私;諸大夫非不貴也, 然不能無恩讎之異。至於國人皆曰賢,皆曰不可,則所謂公議也。公議之所在,概已 察之,必待見賢然後用,見不可然後去,則所謂獨斷也。惟恤公議於獨斷未形之前, 謹獨斷於公議已聞之後,則人君所以致治者,又安有不善乎?(《宋史.鄒浩列傳》) 下列選項何者與本文旨意最不相同?
萬事付公議,何容心焉
聖人不以智輕俗,王者不以人廢言
智周於獨斷者,不恥於下問,亦欲博采,必盡於眾也
獨斷當以兼聽為先,儻不兼聽而斷,其勢必至於偏聽
頁次:
4 - 3
《倚天屠龍記》一書寫張無忌與小昭受困密室,小昭唱:「日盈昃,月滿虧蝕,天地 尚無完體」小曲,以天道之運行寬解當下困境。下列選項,何者與此曲意境最為接近?
凡外至之榮,耳目百體之嗜,皆使留其闕陷
子知隱居之樂乎?雖南面之君,未可與易也
不能創法,非聖人也;不能隨時,非聖人也
所見所期,不可不遠且大,然行之亦須量力有漸
「通信遐荒頃刻間,泰西電學蓋區寰。鐵繩橫海神龍避,銅線傳聲驛馬閒。問答全 非憑筆墨,往來似不隔河山。鐘杯路管工夫巧,從此歐洲有魯班。」 此詩所詠器物為何?
鐵路
電話
無線電
海底電纜
蓋文學者,不可僅以使人生有自然之興趣,純潔之情操,為責任已完,又當以傳播 文明思想,驚醒愚蒙,鼓吹人道之感情,促社會之革新為己任,始可謂有自覺之文 學也。(陳炘〈文學與職務〉)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上文意旨?
胡適:但是我們認定文學革命須有先後的程序:先要做到文字體裁的大解放,方 才可以用來做新思想新精神的運輸品
黃呈聰:這個白話文是做文化普及的急先鋒,所以自今以後要從這個很快的方法 來普及,使我們的同胞曉得自己的地位和應當做的,就可以促進我們的社會了
陳端明:白文之利,第一可以速普及文化,啟發智慧,同達文明之域。第二意義 簡易,又省時間,稚童亦能道信,自幼可養國民團結之觀念,其影響於國家不少
賴和:新文學運動,純然是受著西學的影響而發動的,所以有點西洋氣味,是不 能否認,又且受著時代的洗鍊尚淺,業績猶未完成,也是事實。她的標目,是在 舌頭和筆尖的合一,當然這也說是模倣
「我靠近車窗坐下,把眼光放開去無目的地瞻望沿途風景,心裡卻在想適才所見的 事實。會議時將用何種題目提出?迷信的破除嗎?這是屬於過去的標語。啊過去, 過去不是議決有許多提案,設定有許多標語嗎?實在有那一種付之實現?只就迷信 來講,不僅不見得有些破除,反轉有興盛的趨勢。啊,這過去使我不敢回憶。而且, 迷信破除也覺得不切實際,假使迷信真已破除了,我們將提那一種慰安,給一般信 仰的民眾,像這些燒金客呢?這樣想來,我不覺茫然地自失,懵然地感到了悲哀。 又回想我這次赴會的心境,不也同燒金客赴北港進香一樣嗎?」
依據文意,下列關於作者想法的說明,正確的選項是:
分析大眾迷信的原因,在於不接受文明知識
認為迷信也是一種心理寄託,並未堅決反對
感慨會議的提案太多,以至於無法一一實現
惋惜自己因為參加會議,而無暇去北港進香
「事實上,所有生命理應都存在著界線。一片足夠面積的草原,只能提供一個獅子 家族的獵捕;一株豐美的山刈葉,也只能給予相當數量的大琉璃庇護。偶爾生命會 以改變基因,來挑戰生命之界。我想,只有人類以能力、以『智慧』拆除、崩解這 種生命界限吧!我們以工具超越了大地所擬定的契約。」
下列選項最符合本文意旨的是:
人定勝天
生命循環
用進廢退
尊重自然
「旅行當然經常也讓人有了脫離熟悉生活脈絡的機會,從既定的社會規範中解脫。 然後才有真實面對自我的機會,不再只是日復一日盲目過日子,把身邊事物視為理 所當然。面對異文化,與其說是學習了別人不同的生活方式,倒不如說是更增加對 於自身文化的理解,警覺原來自己以前是怎樣看待世界的。結果,移動增加了固著 的深度。年輕人總是喜歡旅行,想要發現新的世界。感嘆生命有限,而世界卻無限 寬廣,於是馬不停蹄地蒐集一次又一次的旅行。有一天他會發現世界永遠也走不 完,發現其實最想去的地方不是北極也不是非洲,而是他從小成長的地方。固著也 好、移動也好,其實不是身體的問題,而是心靈如何安置的問題。」
下列選項最合乎本文意旨的是:
旅行的意義是搜奇獵異、脫離常軌
移動是增廣見聞,固著是盲目生活
尋找心靈的安置是移動與固著的根本緣由
異文化帶給人最大的衝擊是感嘆生命有限
「智慧科技無疑讓城市變得耳聰目明,但並不一定能讓身居其中的『人』更接近智 慧生活。在我看來,智慧城市如同一組二進制的程式語言,所有科技建設是一個個 的『零』,它們的單獨存在並不能進行有意義的操作,必須加上由美學養成、道德 教育、哲學精神等人文建設所代表的『一』,方能形成一套可以演繹美好城市的運 作程序,畢竟,智慧城市應該是為增益人類『不役於物』的生活品質,而不是為了 展現『役於物』的硬體精良。」
依據上文,最符合意旨的選項是:
低碳節能,促進了智慧城市之開發
硬體精良,強化了智慧城市之建構
不為物役,展現了智慧城市之美好
科技效率,提升了智慧城市之運轉
「真理是無窮的、多元的,因此真正的知識分子必不可為自己的『一曲之見』所蔽。 同時,人所能掌握的真理又往往是相對的,隨時間的推移或空間的變易而逐漸失去 其初發現時的光輝。 『遊於藝』 的精神則能使人永遠保持一種活潑開放的求新興趣。 所以知識分子在自己專業以外還要儘量培養對其他方面的知識和思想的廣博趣味。」 下列選項,何者最切合本文主旨?
開放活潑的精神有助於追求新知
所有真理都隨時間推移而黯淡無光
具有專業知識者常被知識所蒙蔽
從事遊戲娛樂須秉持寓教於樂精神
「蝶是如何持續飛過千里缺乏標的物的漫漫海域?就靠那個儲存不了幾公克的脂 肪體與肝醣的身體?而在無常的大海中,飛行高度不可能超越對流層的脆弱軀體又 是如何對抗突如其來的海上颶風?」
下列選項,何者不是作者文中所表達的疑惑?
蝶如何遷徙的秘密
蝶如何避開天敵的捕殺
蝶如何實踐旅途渡海
蝶記憶尋路的生物本能
「穿衣服的目的,少有人只為保暖了。購買慾的過度膨脹,一抱一堆廉價拍賣商品, 是近代物質對於精神最大的勝利。 …… 一件衣服只得一季相親,不斷的購買,不斷 的嫌棄,衣服成了荒塚,悲慘的棄在角落,幾乎家家都有一個荒塚。驚人的浪費, 驚人的薄倖,全在富裕之後,因富裕繁華而來的荒涼、雜碎全塞在櫃裡,人的堅毅、 儉素、刻苦、謙卑,一點一點在物的繁華裡死去。 …… 衣服是私有,這私有有一種 貼身的親愛歡喜,多了是累贅。那因生活相親而生的珍惜,對物的不捨,方是對人 的真情。如今,我是退出來了。禪佛入定不過一衣一缽,唯其簡單所以不易。」 根據上述內容,下列選項何者最恰當?
廉價的衣服賣不出去,過季遂成荒塚
以塚喻衣,表達一種個人生命史的沉痛
「我是退出來了」,表示作者遁入空門
文中用「只得一季相親」 、 「薄倖」表達人對衣物的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