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等 4 科。
共 4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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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綜合法學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考試時間: 1 小時 20 分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2001 年公司法修訂時,引進國外企業行之有年之員工認股權制度,關於此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 誤?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員工認股權憑證,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後,得依約定價格及數量等條件, 向公司買入其股票;公司於員工依上開約定買進股票時,有依約定條件發給股票之義務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員工認股權可透過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核給員工,不必經增資發行新股之 繁雜程序
員工認股權之目的旨在結合員工與公司之利益,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工作績效
2 X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擴充生產線以因應大量接單之經營決策下,亟需資金進 行擴廠計畫,而 X 公司之經營者現正評估究竟係以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抑或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方式 取得資金。試問: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X 公司在章程所訂股份總數範圍內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
X 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股份籌措資金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3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在某次股東常會進入臨時動議事項時,身兼 X 公司董事之股 東 Y 乃提請股東會許可其將來得從事任何競業行為,股東會對此臨時動議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試 問,以下陳述何者正確?
Y 對於系爭臨時動議因涉及其自身利益而有損公司利益,故不得加入表決,但得代理其他股東行 使表決權
X 公司未在系爭股東常會召集事由中載明該議案,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故該股東會決議係屬 自始當然無效
X 公司股東會得以概括許可方式同意 Y 未來所有之競業行為
Y 對外從事競業行為之效力,並不受到有無事先取得 X 公司股東會許可之影響,但有歸入權之適用
4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60% 的股份, 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 份總數 40% 的股份,又 A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5% 的股份。以下關於 A 、 B 、 C 公司之描述,何者錯誤?
B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C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C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之股份
儘管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60% 之股份,但倘能證明 A 公司並未實際控制 B 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 務經營時,則 B 公司仍可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5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有甲、乙二人,其中甲持有 A 公司過半數之股份,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 A 公司原訂於 6 月 5 日(非假日)召開股東常會,不料甲、乙於會前發生激烈爭執,乙為抵制甲,故 意不出席本次股東常會,甲遂一人於會中通過所有議案。假設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並無其他程序或 內容上之瑕疵,試問甲於本次會中所做之決議是否有效?
有效,因為甲持有 A 公司過半數之股份
有效,因為董事長甲為 A 公司之代表
得撤銷,因為 A 公司股東僅有甲、乙二人,甲、乙均須出席方得合法召開股東會
得撤銷,因為 A 公司非一人公司,故不得由股東一人決議通過股東會議案
6 A 、 B 、 C 、 D 四人皆為成年人,共同設立「甲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貿易,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 800 萬元,其中股東 A 出資 500 萬元、股東 B 出資 150 萬元、股東 C 出資 100 萬元、股 東 D 出資 50 萬元。甲公司章程第 2 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又甲公司 章程對於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並未設有特別規定。下列對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的敘述,何者 正確?
甲公司之董事,應經三位以上股東之同意,從 A 、 B 、 C 、 D 四人中選出三人擔任
因甲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董事應依出資額之多寡決定董事人選,故應由
A
、
B
、
C
擔任董事
因股東 A 之出資金額最多,甲公司應由 A 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7 承上題,若甲公司由 A 、 B 、 C 三人擔任董事,並由 A 擔任董事長,對於甲公司業務及通常事務 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由 A 、 B 、 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由 A 、 B 、 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經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
由 A 、 B 、 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應由董事長 A 負責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 出異議
由 A 、 B 、 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 A 、 B 、 C 各得單獨執行,其餘董事不得提 出異議
8 承上題,若甲公司其後為擴大業務範圍,擬辦理增資,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且股東同意增資後,負有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並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且股東同意增資後,負有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但若有股東不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得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9 實收股本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有限公司,其章程未就轉投資總額有特別規定,該公司以往亦未曾有 轉投資行為。 A 有限公司擬投資新臺幣 300 萬元,取得其上游廠商 B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 49% 之股權,以確保 B 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原料之供應。 A 有限公司唯一董事甲徵詢各股東意見時,出 資額占 A 有限公司實收股本 35% 之乙雖反對該項投資案,但其餘股東則全體同意。關於該投資案,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投資案不適法,因投資金額超過 B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40%
該投資案適法,因已取得 A 有限公司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該投資案適法,因投資金額未超過 A 有限公司實收股本 40%
該投資案不適法,因 A 有限公司不得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
10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董事乙長年旅居國外,居住國內之董事丙因 病住院,董事長甲擬召開董事會討論借款給 A 公司轉投資之 B 公司 10 億,以協助其擴建新廠,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該借款事宜專屬於董事會之權限
該董事會召集時應通知監察人
董事乙得以視訊會議參與董事會
董事丙得以書面委託其配偶己出席董事會
11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5% 業滿 2 年,乙、丙則擔任 A 公司之監 察人。假設目前銀行企業貸款平均年利率約為 3.5% ,且 A 公司並未存在任何無法取得銀行企業貸款 之原因,今 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年利率 18% 向該公司大股東丁借款新臺幣 2,000 萬(一般稱「股東 往來」),作為營運資金,試問何人可依法請求該董事會停止該股東往來之行為?
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丙共同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或丙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甲、乙、丙均可單獨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甲須先請求乙、丙制止該違法行為,若乙、丙不制止,甲才能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12 為確定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法律責任,必須使雙方財務及業務關係以書表加以揭露,故每年必須 編製所謂關係企業三書表。關於關係企業之資訊揭露制度,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造具關係報告書
若從屬公司為控制公司 100% 持股,例外免除編製關係報告書之義務
關係報告書中應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13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 A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掌控甲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 A 欲培養其 子 B 接班該企業,因此 B 經董事會全體同意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且負責甲公司之對外發言。某日, 周刊報導 B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並且難以治癒。甲公司監察人 C 認為 B 並不適任總經理一職。下 列解任 B 之方案,何者最為可行?
C 可於董事會時,遊說其他董事解任 B
C 可自行召開董事會,並遊說除 A 之外其他董事同意解任 B 之職務
C 可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由股東會經特別決議解任 B 之職務
C 可直接行使其監察權,向法院訴請解任 B 之職務
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於去年股東常會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原章程第 10 條「董事、 監察人之車馬費由股東會決定之」修訂為「董事、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此外並無任何 相關金額、項目、範圍之具體規定。 A 公司董事會遂依此規定,決議自本年度起,支付董事長辦公 費每月 20 萬元,副董事長辦公費每月 15 萬元,其他董事及監察人月報酬金每月 10 萬元。試問 A 公 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依此董事會決議所領取之報酬是否合法?
合法,因修訂後章程第
10 條已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
合法,只要董事會決議報酬數額時,曾參考同業給付標準即可
不合法,因章程第 10 條為概括授權,不足保障股東權益
不合法,因董事及監察人並非員工,不得每月領取固定薪酬
A 公司於是在該年度股東會中提出為甲擔保之議案,該次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72% 股東 (包括甲)出席,且出席股東中有 52% 同意 A 公司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決議有效,該擔保借款之決議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決議有效, A 公司本可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提供擔保
決議無效,甲應迴避該擔保議案表決
決議無效,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
得向 A 請求 20 萬元,同時又向 B 請求 20 萬元
不得請求,因其投保時未履行告知義務
僅得向 A 請求,因先訂立之契約有效,後訂立之契約無效
在各自承保之保險金額限度內,甲得向 A 請求,亦得向 B 請求,但所請求之數額合計以 20 萬元 為限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人仍應對甲負保險責任
保險人得主張契約無效
定值保險
定額保險
全部保險
積極保險
19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向乙保險人投保車體損失險,約定借用人為附加被保險人。某日,甲將被保險汽 車出借予友人丙,丙駕駛該車肇事,車體受損。乙保險人於理賠後,得否向丙行使代位權?
可以,因為丙並非汽車所有權人,自係第三人,保險人得向之代位求償
可以,因為丙並非甲之家屬或受僱人
不可以,因為本保險單約定借用人為附加被保險人,丙借用被保險汽車,為附加被保險人,並非 第三人,故乙公司不得向其代位求償
可以,縱使契約有借用人為附加被保險人之約定,但並無不得向附加被保險人代位之規定,故保 險人仍得對丙行使代位權
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即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全額賠付之
21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2000 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之 損失為 300 萬元,火災發生時房屋之市場價值為 3000 萬元。若保單並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 乙保險公司應賠付之金額為:
300 萬元
250 萬元
200 萬元
100 萬元
2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指定配偶丙為受益人,但未拋棄處分權。 其後甲罹患重病,臨終前在自書遺囑中記載欲將保險受益權改由獨生女丁享有。甲病逝後,乙公司 不知有上述遺囑存在,遂將保險金給付予丙。丁事後發現該遺囑,主張自己才是受益人,認乙公司 給付對象有誤,應再向自己給付。其主張有無理由?
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得保險人之同意,其變更不生效力
無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無理由,因為變更受益人以通知保險人為生效要件,但甲並未通知乙公司,故不生變更之效力
有理由,因為甲變更受益人之意思在其死亡時已經生效,故乙公司對丙之清償不生效力
若因年齡記載不實而短繳保險費,乙公司得按短繳之保險費,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乙公司得主張該契約因甲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而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
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後拒絕給付保險金
不論如何,乙公司仍應按約定之保險金額負保險給付之責,因為甲不實告知年齡與嗣後發生之保
險事故並無因果關係
24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及防癌 保險,約定保險公司應於甲診斷罹患癌症時及住院治療時給付約定的保險金。契約成立後,甲始就 醫,果然經確定診斷為初期之胃癌,甲隨即住院治療。請問:乙公司是否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負保險責任
乙公司得主張甲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負保險責任
乙公司得主張危險增加,提議另定保險費
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應給付保險金
25 保險業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下列何者不是接管處分之法律效果?
股東會之職權,即行停止
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
經理人當然解任
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移交有關業務及財務帳冊予接管人
26 甲簽發一張 1 萬元票據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於取得票據後,與乙、丙 商量變更票據金額事宜,乙同意將金額變更為 10 萬元,但丙反對,之後丁不顧丙反對即將該票據金 額變更為 10 萬元後再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未察覺有金額變更的情況下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己。對此 張票據,甲、乙、丙、丁,戊是否應對持票人己負票據責任?如應負票據責任,則應負責任之票據 金額為多少?
甲、丙、戊不負票據責任,乙、丁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丙不負票據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丙、戊應負金額 1 萬元之票據責任,乙、丁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丙應負金額 1 萬元之票據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12 - 6
甲得拒絕付款,因該支票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甲得拒絕付款,因丙並未背書,致丁未取得票據權利
丁得行使其票據權利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但不生民法上之效力
28 甲向乙購買中古機車一部,為支付價金,簽發一紙金額新臺幣 1 萬元,發票日 99 年 3 月 8 日之以銀 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給乙,惟票上未記載到期日。若乙一直未行使該本票權利,則乙對甲之本票 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最後一日應為何日?
99 年 9 月 7 日
100 年 3 月 7 日
102 年 3 月 7 日
102 年 9 月 7 日
29 如匯票之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而不能於所定之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而不必通知其他票據債務人
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而不必通知背書人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15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30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30 下列何組票據關係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預備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擔當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背書人及參加承兌人
預備付款人及參加付款人
丁對於甲、乙及丙喪失追索權
丁對於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權
丁對於甲仍可請求,但如使發票人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丁對於甲、乙、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個月付款之本票給乙, 日向甲為見票之提示,但被甲
32 甲簽發一張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日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見票後 1 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丙又再背書轉讓給丁。丁於民國 99 年 5 月 20 拒絕見票簽名。丁在被拒絕見票後,可向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甲
甲、乙、丙
乙、丙
不得向任何人行使本票權利
1 月 30 日
2 月 20 日
8 月 1 日
10 月 15 日
34 乙明知其父甲已逝世,竟以其父名義簽發支票一紙,誘使 14 歲之弟丙背書後,自己亦為背書,而持 向丁借錢。丁屆期提示遭退票,請問何人需負票據責任?
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因甲死亡業已無權利能力,自無票據行為能力,其後之背書均無效 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因甲死亡,而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票、背書均無效,故乙之 背書亦屬無效
乙、丙負票據責任。因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既為背書,對善意之執票人丁,自應負責 乙負票據責任。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不因其父死亡或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影響背書之效力
35 甲簽發乙為付款人,丙為受款人之匯票,若乙於承兌時,同時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與付款 處所。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指定擔當付款人,無效
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效力未定,應經發票人同意,始生效力
乙指定預備付款人,無效
乙指定付款處所,無效
36 甲航運公司之 A 輪為乙承運貨物一批至高雄港。該批貨物裝載於甲板,途中因不可預期之惡劣氣候 發生,致該批貨物落海,全部滅失。乙主張甲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有過失,請求賠償。請問以下敘 述何者為錯誤?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屬航運種類所許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如能證明「該甲板裝載屬商業習慣所許者」,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對於不合法之甲板裝載,負過失責任
37 要保人以每箱 100 瓶 1 公升裝之威士忌酒共 100 箱為保險標的物投保貨物損失險,並裝載於貨櫃。 保險期間為從英國愛丁堡出賣人工廠至我國基隆八堵買受人倉庫。今於基隆港至八堵買受人倉庫陸 運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貨櫃破損雨水入侵,致 20 箱共 200 瓶威士忌瓶身標籤毀損,無從辨識其品 牌與年份。下列關於標籤毀損之 200 瓶之敘述,何者正確?
200 瓶威士忌標籤毀損難以辨識,該 200 瓶為失去原物性質係實際全損
保險事故發生於非海運階段,不適用海上保險之規定
標籤毀損難以辨識,得以重貼標籤方式修復,除非修復費用及繼續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 到達目的地之價值時,才構成委付事由
該 200 瓶雖為實際全損,但因有殘餘物,要保人仍得委付
38 下列何者不分擔共同海損?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經撈救者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撈救者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經撈救者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撈救者
甲、丙兩船間無實體接觸,並非船舶碰撞,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甲、丙兩船間雖為無實體接觸的間接船舶碰撞,仍屬船舶碰撞,應適用海商法船舶碰撞之相關規定
甲、乙兩船間無實體接觸,非屬船舶碰撞,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甲、乙兩船間為無實體接觸的間接船舶碰撞,仍屬船舶碰撞,但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 600 號出版文件( UCP600 )
1980 年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
海牙威士比規則
鹿特丹規則
因甲板運送已經託運人同意,甲公司無須負責
甲公司僅對故意之行為負賠償責任
甲公司應盡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非運送人之注意義務,故甲公司無須負責
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乙不是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鐵砂污染,不適用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船副有過失,乙不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乙為船舶承租人,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44 甲公司之遊艇(總噸位 51.33 噸之動力船舶)承載旅客遊日月潭,與執行公務之警備船擦撞,致乘客 受傷。下列關於甲公司與乘客之旅客運送契約之法律適用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不適用海商法,適用民法
適用海商法及民法
45 因下列理由之偏航,何者為不合理?
為救助海上人命 意圖救助海上財產 為躲避海上颱風之侵襲 為裝卸貨物
46 A 上市公司擬取得 B 上櫃公司之經營權,由於雙方之合併案談不攏, A 公司決定以公開收購之方式 直接向 B 公司股東購買其所持有之普通股。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之大股東甲,將其手中 持有之普通股全部應賣。同時, A 公司為更順利取得 B 公司經營權,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後, A 公 司乃與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之有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乙協商,以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價格 向乙購買其手中所持有的 B 公司特別股。請問 A 公司與甲、 A 公司與乙之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A 公司與甲之交易違法:因證券交易法就大股東轉讓其持股設有限制,甲不得將其股權轉讓於公 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 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 購 B 公司股票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 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公開收購期間內 A 公司不得自行私下另行收購 B 公司股票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 A 公司與乙之交易不違法:因 A 公司向乙購買之股票為特別股
A 公司與甲之交易不違法:因大股東得於公開收購中應賣,將其股權轉讓於公開收購之特定人 A 公司。 A 公司與乙之交易違法:因 A 公司提供乙較公開收購價格略高之購買價格
47 以下關於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至少 1 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48 A 上櫃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之經理甲於買進 A 公司股份後,又於 3 個月內將買進之股份賣出, 經計算後,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下列有關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 A 公司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 公司應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
A 公司之監察人無代表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義務
A 公司請求甲將獲利新臺幣 30 萬元歸入 A 公司之時效,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公司股東得以 30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行使歸入權,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歸 入權
49 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 A 公司董事會決議,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甲於消息未公開前,將該消息 提供予好友乙,甲未從事任何交易,乙隨即以每股 30 元買入 A 公司之股票 10 萬股,消息公開後股 7 40 100
票大漲,乙於消息公開後第 日以每股 元賣出,共獲利 萬元。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甲未從事交易,故甲本身不負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
乙應與甲負內線交易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論甲是否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與甲絕不可能成立內線交易罪之共犯
不適用民法,適用海商法
不適用民法及海商法
50 A 上市公司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募集資金新臺幣 5 億元, A 公司為強化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除依 公司法規定保留 15% 給員工優先認購,並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提撥 10% 對外公開發行,再由原 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儘先分認外,剩餘的新股全數洽 A 公司員工認購完畢。請問 A 公司此次現金 增資案,是否必須向主管機關事前申報?
因公司員工為特定人,此次發行為非公開發行,不需申報
該現金增資案符合證券交易法上私募之規定,不需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必須申報
因該現金增資案金額超過新臺幣 3 億元,必須申報
51 甲上市公司之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為 1 億股,目前市價約為每股 15 元。乙上市公司擬對於甲上 市公司之股份進行公開收購,請問:下列那一文句,依法不能出現在乙上市公司所提出的公開收購 說明書中?
預定收購數量:總計
5000 萬股,相當於被收購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50%
18 元
若應賣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公開收購人保留調降收購對價之權利
52 A 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其股份, 其應遵守之程序,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買回其股份
A 公司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A 公司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但於未轉讓前,得享有分配盈餘等股東權利
A 公司買回其股份之目的在於轉讓股份予員工者,應於買回之日起 3 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 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53 C 上市公司發布不實財報後,其股價上漲至 100 元,投資人甲因而以每股 100 元買入 C 上市公司股票, 惟其當時真實之價值應僅為 80 元,嗣後 C 上市公司不實財報造假情事被揭露後,其股價一直下跌,甲 於股價 50 元時賣出股票,並向 C 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等訴請損害賠償。若法院判決甲得向被告請求每 股 20 元(買價 100 元-買入當時真實價值 80 元= 20 元)的損害賠償者,則此種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法 稱為?
毛損益法
淨損差額法
比例賠償法
全額賠償法
54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監察人丙、丁,經理人戊、己,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曾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情形,下列有關兼任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A 證券商之監察人丙、丁得兼任 B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非證券商之 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
A 證券商之經理人戊、己得兼任 B 證券商之董事
55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之會計師,對於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 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該會計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時,對於 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絕對 之賠償責任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連帶賠償責任
只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依其責任比例, 負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則無
56 Ally has a wart on her arm. Her physician, Eldon, anesthetizes Ally and removes the wart against Ally's will. The removal in no way affects Ally's health, and is in fact beneficial. Nevertheless, Ally still has suffered and therefore can sue for damages.
mental distress
financial injury
economic loss
bodily harm
57 Pursuant to Article 187 of R.O.C. Civil Code, the guardian is not liable if there is no negligence in his duty of supervision.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best description of 'Negligence'?
Forgetfulness to the third party
Continuing misconduct
Intention of the wrongful act
Breach of a duty that proximately causes injury
58 Kate hires Mario, a famous chef, to cook for her wedding. The chef cannot the duty to cook to someone else, because the party has specifically contracted for the experience and individual skill of this chef.
transfer
pass
delegate
convey
59 Pursuant to Article 195 of R.O.C. Civil Code, Paragraph 1, if it is one's that has been infringed, the injured person may also seek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restore it.
body
liberty
privacy
reputation
60 On June 1, Todd agrees to sell and Wayne agrees to buy goods to be delivered in October at a designated port. The port is subsequently closed by quarantine regulations during the entire month of October; no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substitute performance is available, and Todd fails to deliver the goods. Todd is not liable to Wayn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cause Todd's performance is made without his fault.
unimaginable impracticable impossible inconceivable When a company's shareholders' meeting reaches the unanimous agreement of dissolution, the company
61 will generally cease to carry on business at that time and start the process of before dissolution.
reincorporation
acquisition
liquidation
conso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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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When a corporation earns a profit or surplus, that money can be put to two uses. It can either be re-invested in the business, or it can be paid to the shareholders as .
dividends and bonuses
segments and reserves
divisions and premiums
sections and portions
63 A director of a listed company learns 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possible huge loss of the company, and prior to the disclosure of such information, the director sells shares of the company. Such an act is a violation of the rule against .
short swing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
insider trading
misrepresentation
64 'Short selling is a device whereby the speculator sells stock which he does not own, anticipating that the price will decline and that he will thereby be enabled to make delivery of the stock sold by purchasing it at a lesser price.' Based on the above description, if the decline materializes, what is the short seller's profi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irst purchase price and the second lower sales pric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irst purchase price and the second lower purchase pric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irst sales price and the second lower sales pric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first sales price and the second lower purchase price
65 Which law either makes conduct criminal that was not criminal at the time committed, increases the degree of criminality of conduct beyond what it was at the time it was committed, or increases the maximum permissible punishment for conduct beyond what it was at the time of commission?
Ex Post Facto Law
Bill of Attainder Law
Loitering Law
Vagueness Law
66 Joe fraudulently converted Johnson's computer, which is lawfully possessed by Johnson. What crime has Joe committed under Criminal Act?
Rape
False pretenses
Embezzlement
Larceny
67 A(n) is a law that retroactively change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actions committed or relationship that exists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law.
bill
rule of law
amendment
ex post facto law
68 Th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a branch of government exercising the powers of auditing and impeachment.
Control Yuan
Executive Yuan
Legislature Yuan
Examination Yuan
69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the correct descrip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nual examination that must be taken by many who wish to become government employees.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constitutional civil rights claims, such as an alleged denial of due process of law.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civil litigation.
Court-enforced rules of civility, especially as they may apply to trial lawyers.
70 Under , evidences of crime discovered by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in making a search without lawful warrant may not be used against the victim of the unlawful search.
the best evidence rule
the exclusionary rule
the collateral source rule
the adverse interest rule
科 目:綜合法學
(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注意:
座號: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 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 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 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 不成立受賄罪
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乙為間接正犯, 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不實裁判,皆可依 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2 有關「假釋」之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具有悛悔實據者
假釋以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為限,死刑、拘役、罰金等,均不能適用假釋的規定
無期徒刑須逾 20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 6 個月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 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嗣後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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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再故意犯罪者,不能諭知緩刑
殺人未遂罪
殺人既遂罪
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致死罪
4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 走。A於 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5 公務員甲受理人民 A 的申請案件,因為職務之便得知有關 A 私德的私密資訊後,便寄了電子郵件給 A ,表示「交出 100 萬,否則將公布資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甲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甲成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6 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此一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廢弛職務,指懈怠於職責而言,故違犯本罪之行為,不論出於過失或故意者,均罰之
條文曰災害,而不稱損害,乃指程度上達於多數人法益遭受破壞之結果
成立本罪之廢弛職務行為,限於消極之不作為。蓋本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積極之作為,並無該當 本罪構成要件之餘地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指災害之釀成,係直接肇因自廢弛職務行為而言。倘其間介入自然力或他人 之不法行為,公務員縱有廢弛職務之情節,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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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槍將 A 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殺人罪,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甲之殺人行為,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
刑法第 134 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限於該公務員係合法執行職務為必要
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雖該公務員客觀上並無權力或可資假借之情狀,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儘管觸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仍應依本條加重處罰
刑法第 134 條所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滿足其一要件即為已足,並非必須 就其權力、機會方法同時假借,方有本罪之適用
8 下列對於刑法第 127 條違法執行刑罰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違法執行刑罰罪的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違法執行刑罰罪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也就是專指刑罰的違法執行,不包括不執行刑罰
違法執行刑罰罪之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9 A 積欠甲新臺幣 500 萬元債務屢催不還,甲認為 A 開名車、住豪宅,欠錢不還實在欺人太甚,乃決 意駕車尾隨 A ,找到合適時機就製造車禍,讓 A 死於非命。某日,甲於夜間駕車尾隨 A ,見 A 獨自 步行前往附近公園運動,乃加緊油門朝 A 衝撞, A 遭撞飛後摔落於 20 餘公尺外之地面,奄奄一息,甲 見已得手,立即逃離現場, A 因而流血過多,終告斃命。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開車衝撞 A 造成 A 奄奄一息,依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甲有防止 A 發生死亡結果之義務,其故意 不為防止 A 發生死亡結果者,如 A 果真死亡,甲應另行成立普通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甲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既遂罪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
甲除成立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罪外,另成立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二罪侵害法益不同,應
論以想像競合犯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公務侵占罪
甲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甲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甲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罪,四
罪為想像競合
甲成立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無故侵入電腦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三罪為想像競合
甲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無故侵入電腦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過失毀損罪
殺人未遂罪與故意毀損罪之想像競合犯
殺人未遂罪
故意毀損罪
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犯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重或減輕時,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
僅限於過失肇事
包含無過失肇事與過失肇事,但不包含故意肇事
不作為詐欺罪
侵占脫離物罪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
無罪
17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 A 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 B 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 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二個普通侵占罪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成立法條競合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二罪併罰
甲所購買之槍彈,係警用槍彈,並非刑法第 186 條所稱軍用槍砲、子彈
甲係警察,攜帶自己購置之槍彈,合於警械使用之規定,並不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
價購持有槍彈,雖未經允准,惟仍有正當理由,自不成立本罪
甲不論是否為警察,仍應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
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此為刑法學理上所謂的「客體錯誤」
甲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兩個罪名
甲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宜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從一重處斷的結果,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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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並非公印
偽造之印章縱使未經尋獲,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22 甲前往拜訪其友人乙,晚上住宿乙家。當天晚上甲趁乙全家睡覺中,潛入乙之女兒 A 房間內,利用 A 女熟睡之際,脫下 A 之內褲並以撫摸 A 之下體而未進入性器的方式猥褻 A ,嗣因 A 甦醒大聲驚叫, 遂趕緊逃離 A 之房間。依實務見解,對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論以乘機猥褻罪
應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
應論以強制猥褻罪
應論以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猥褻罪
23 以下有關放火罪客體之住宅、建築物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商店為建築物之一種
供人休憩欣賞風景之涼亭,為建築物
24 以下關於監護處分之描述,何者錯誤?
監護處分之性質為保安處分
監護處分是用以對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犯罪之人的強制治療保護措施
監護處分不採義務宣告制,行為人雖有再犯之虞,法官亦得不宣告監護處分
受監護處分人於處分執行中精神已回復常態,足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
25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累犯,應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徒刑,定應執
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26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
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原因自由的行為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 201 條之 1 之偽造支付工具罪
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阻卻責任故意
阻卻違法性
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故阻卻責任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內亂罪
非供人出入使用之狗屋,並非建築物
喬遷而無人居住之空屋,雖非住宅,但仍為建築物
30 甲因鄰居 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與 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 A 並出手毆打 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門鈴叫囂嗆 A 出門解決。 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 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 A 殺害。某日, 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 刀靠近, 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乙未能得手。嗣經 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 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31 關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達於「難以抗拒」的程度 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 本罪之既遂、未遂係以竊盜、搶奪之既遂、未遂為基準 不承認準強盜罪之預備罪
依刑法第 25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障礙未遂罪
依刑法第 26 條規定,屬於不能犯而不構成犯罪
依刑法第 27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中止未遂罪
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普通殺人的預備罪
甲行為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但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行為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甲、乙有權處分自己之生命法益,甲不成立犯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
因甲與乙相約同死,對甲得免除其刑
35 甲見 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取音響。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攜帶」凶器,係指由某地帶至他地之意,如是於竊盜現場持獲,自 與此要件不合
起子是卸除音響之工具,不是「凶器」
因甲行竊時,車內無人,起子在客觀上不會對人的身體、生命構成威脅,非屬「凶器」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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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 8 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檢察官認為 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檢察官之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問
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但若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
自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 24 小時
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因放火罪為重大犯罪,不受夜間禁止訊問之限制
37 檢察官以甲涉犯貪污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下列情況何者並非撤銷 羈押的理由?
檢察官已將所有證據扣押在案
檢察官對甲作出不起訴處分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甲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若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
38 甲竊取乙的金錶 1 只及筆記型電腦 1 臺,另又侵入丙之住宅竊取丙之名牌包 1 個。經檢察官依法取 得搜索票,搜索票上關於應扣押物之記載為「乙的金錶 1 只」。執行搜索時,檢察官發現乙的筆記 型電腦 1 臺及丙的名牌包 1 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皆不得扣押。因上述的搜索票對這兩件物品都沒有記載
僅能扣押乙的筆記型電腦。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皆可扣押。因可證明甲對乙及丙分別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僅能扣押丙之名牌包。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39 甲舉槍朝乙射擊,致乙的頭部遭子彈擊中而傷重不治。丙目睹前述案發的全部過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檢察官得將丙以關係人身分進行詢問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不得將丙視為證人通知到場並對其詢問
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證人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被告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40 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由法官甲審理,辯論終結後,甲突因重病住院,遂 由法官乙宣示甲所製作之判決。之後,該案件上訴至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 院更為審理,適逢法官甲、乙二人升任至該高等法院。試問針對該發回更審之案件,甲、乙二人是 否應行迴避?
甲乙二人均曾參與該案件前審之裁判,故均須迴避
甲應行迴避;乙無庸迴避
甲乙二人因未全程完整參與該案件第一審審判程序,故均無庸迴避
本案屬發回更審之案件,故甲乙二人均無庸迴避
41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非現行犯,亦非通緝犯,不得逮捕之,檢察官所為之逮捕違法,故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羈押與否之決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非判決,所以受理法院得視案件之繁複程 度,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審理檢察官之聲請
法院訊問甲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確為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 要,便得裁定羈押,無須考量甲是否有無逃亡之虞或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
法院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42 司法警察甲於巡邏時,見有搶匪乙持刀進入某銀樓行搶,立即將乙加以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逮捕乙時,得立即搜索乙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甲因乙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其他共犯 甲立即搜索乙行搶時所使用停放在銀樓附近之機車後,應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甲對乙所為,係合法之現行犯逮捕
因乙是現行犯,甲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至乙的住處附帶搜索
因沒有急迫情形,甲仍然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
縱使乙反對甲進入其住處,甲找到的多捆電纜,仍有證據能力
若要求甲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將使證據滅失,則甲之逕行搜索為合法
44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扣得之白色粉末是否為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調 查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下列關於該毒品鑑定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該鑑定報告屬於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該鑑定報告為傳聞證據,但因其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故仍有證據能力
該鑑定報告於性質上屬於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甲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即有證 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用
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認定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檢察官仍可於審判期日中向審判長請求調 查該鑑定報告。審判長應考量鑑定報告之關聯性、必要性及可能性後,以決定是否調查之
45 甲與乙共同殺害丙,檢察官將二人以涉犯殺人罪嫌的共同正犯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此為二個案件,二個訴
就甲之案件而言,乙的本質為證人
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合一,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乙審判中所為不利於甲的陳述,未經依證人作證之法定程序,不能作為論斷甲犯罪之證據
46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 之 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受緩刑宣告之意思表示
檢察官須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得到法院之同意,始得與被告進行協商
法院在審理後,如認案件有應不受理之情形,不受此求刑協商之拘束
47 法官製作判決原本時,判決原本主文欄記載被告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依法宣判後,法院書 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時,漏載緩刑 2 年,書記官送達判決後發現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書記官發現錯誤後,應自行以處分書更正之
被告縱然發現錯誤後,亦不得請求法官裁定更正
如被告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請求更正
上訴期間,應自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正本送達後起算
12 - 8
48 警察於逮捕強盜罪之現行犯甲後,將其帶回警察局進行詢問。於警察局中,警察為確保甲不會造成 其他人之危險,搜索其身體,進而發現其褲子口袋內藏有一小包海洛英。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雖無令狀,亦得進行附帶搜 索。故警察就甲身體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海洛英,自有證據能力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他人之人身安全,雖無令狀,亦得就犯罪嫌疑 人之身體為附帶搜索,故所取得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褲子口袋或海洛英與甲所犯之強盜罪並無任何之關連性, 所以警察並不得逕為無令狀之搜索。警察所為之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警察並未於逮捕後立即搜索,故所為之附帶搜索不合法, 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49 甲涉嫌長期竊佔鄰地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徵詢鄰地所有人之意見,經法院同意,與 甲進行協商程序,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謂甲願意接受 有期徒刑 1 年、無緩刑宣告之協商判決,則關於後續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若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甲進行協商
法院如認協商合意對甲顯失公平,得在協商判決中酌減甲之刑度
甲於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訊問終結前,得隨時撤銷協商合意
法院如認被告有其他較重於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改以通常、簡式審判或
50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控乙以文宣散布不實內容,誹謗其名譽,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被告乙犯刑 法第 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另外發現,乙為了誹謗甲之名譽,在該文宣內 容中,自行偽造甲之簽名信件,係一行為另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判決被告乙同 時犯上述三罪,依想像競合犯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乙收受判決書後,對所有罪名提起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則認為,乙係針對甲侵吞公款事項提出質疑,並有相當證人證詞為據,僅因無書面 證據,故偽造甲之書信,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第 311 條,應不成罪,但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成罪。則第二審法院於撤銷原判決後,應如何改判?
僅諭知誹謗部分之無罪判決,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得審判
同時諭知誹謗部分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罪之判決
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但同時在理由欄內說明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係屬有罪
諭知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同時另對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免訴判決
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檢察官得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而聲請再審
被告甲得以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52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年初在臺北市竊盜乙的手錶及年終另在臺中市竊盜丙的機車,法院判決時,漏 未論斷甲竊盜丙部分的犯行,僅就甲竊盜乙部分,諭知甲竊盜,處有期徒刑 7 月。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法院判決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改判
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法院判決雖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不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提起公訴者,應視為撤回起訴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應視所為之具體理由,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之效力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為無效
同一案件起訴後又為不起訴處分,其所為不起訴處分仍為有效,但應撤銷
54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
兩次審判期日之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
參與審理之法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至第 166 條之證據調查程序
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並未顯現於審判庭
宣示判決之法官,並未參與審判
55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強制性交罪嫌,在第一審審理中,甲在法庭上之發言常有令人不解之情況,但 第一審法院未予特別注意,直接依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判處甲有期徒刑 7 年,而檢察官與甲 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即此確定。嗣後甲進行精神鑑定,發現甲於第一審判決時,已經有精神障礙情 事,但第一審法院竟未注意此節,經甲之家人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聲請後,檢察總長即 為甲提起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停止審判程序
第一審法院不得為實體判決,竟為實體判決,係屬判決違背法令
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並無時間之限制,縱本案提起非常上訴時,已為判決確定後 3 年,亦屬 合法
最高法院所為之非常上訴判決,應撤銷第一審確定判決,同時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56 甲因涉犯背信罪嫌而被法院羈押。以下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提出保證書時應同時完納其所載的保證金
完納保證金後毋須再提出保證書
提出保證金與等值的有價證券時毋須再提出保證書
甲的太太乙得為甲完納保證金
57 甲與乙在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對公共區域清潔費之意見不合,爆發口角,甲批評乙為「不 要臉」、「沒水準」,乙則反罵甲三字經髒話。甲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乙涉犯侮辱罪嫌, 乙得知後十分生氣,亦反訴甲犯侮辱罪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甲之自訴與乙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58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 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 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試就本案回答下列問題。
司法警察機關確認甲、乙、丙三人為竊盜犯之後,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因竊盜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於調查確認後,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甲、乙、丙三人係約談到案,雖確認其為犯罪嫌疑人,仍不得逕行解送檢察官
警察機關應立即諭知對三人之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警察機關未經被害人丁之授意,不得將三人移送檢察官
59 (承上題)甲、乙、丙三人嗣經檢察官傳喚到案,經訊問後,其等對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檢察官認 定甲、乙、丙三人有犯罪嫌疑,試問檢察官得否逕予追訴?
可以。因甲、乙、丙所犯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可以。因甲、乙、丙犯罪嫌疑充足,已達起訴門檻,故得予以起訴
不可以。因本件竊盜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須經被害人丁指明人犯提起告訴,始得加 以追訴
可以。因起訴乃屬檢察官專屬權限,基於起訴法定原則,具有犯罪嫌疑充足之案件,即得以起訴
60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 2 月 11 日 訴訟繫屬, 5 月 3 日判決, 6 月 1 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 2 月 25 日訴訟繫屬, 4 月 12 日判決, 5 月 4 日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61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司法人員懲戒之事由?
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應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卻逕以宣示筆錄代之
於臨退休之際,將所有承辦未結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
對於依法不得判處專科罰金之行為,僅判處罰金
審理程序中完全禁止辯護人詰問證人
62 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或檢察官倫理?
法官投資經營國家考試補習班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不受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得各自為之
檢察官以其薪資所得之一部分,投資共同基金
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
63 關於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官發表評論時,應避免影響該個案承審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法官發表評論時,應注意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
法官應避免針對個案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做評論
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64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是維 繫司法獨立之基礎
法官應確保其於法庭內外之行為,及參與職務內與職務外之一切活動,均足以維繫並促進公眾、 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對於法官及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法官不得容許在法庭服務之職員及其他受法官指揮、監督之人藉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任何餽贈 及利益
為維繫法官公正客觀之形象,避免產生法官涉入政治之疑慮,法官不得公開發表或講授與現行法 律有關之議題;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公聽會
面對多元及進步的社會,不同專業領域類型之新興犯罪型態,應運而生,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 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應隨時充實新知,參與各類專業知能講習或進修,提升本身辦案專業能力
因偵查不公開,可視案件類型,採行團隊辦案模式,除送請專業鑑定外,不宜讓專家參與辦案, 以維持案件之中立與秘密
檢察署應建立專組辦案機制,檢察官應落實專組辦案,對於非其熟悉之專業案件,可陳請檢察長 移轉他組承辦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專業案件,經偵查後所得出之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 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 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
不涉及迴避等程序問題,甲當然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蓋護子乃人之常情 甲不應進行任何形式之關說或請託,以維護司法獨立
甲應儘量保持低調,但得讓法官同僚知道孩子涉案
甲代其子撰寫答辯狀,並表明為其代理人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同住在法官甲之職務宿舍內。乙時常利用甲上班不在宿舍內之時間,在該 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某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若乙係利用其夫之身分、名望等牟取委任人之信賴,則應禁止乙在宿舍內接見委任人;若無此情 形,即無禁止之必要
若乙受任處理之案件非其夫甲審理者,甲既毋庸迴避之,自無理由禁止乙在甲之宿舍內接見委任 人;惟法官甲仍以避免在場為宜
若乙之委任人不知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則可接見之;倘乙事先已告知委任人其處所為法官職 務宿舍,或委任人已自行知之者,則應禁止乙利用該處所接見委任人
放任乙在法官職務宿舍接見委任人,易使委任人及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看來誤以為乙及其委任人可以在 案件之處理上享有特別之待遇,不論事實上有無此不當情形,均不容許乙繼續利用宿舍接見委任人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法官助理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法院政風人員
69 律師與當事人在委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發展男女感情或性關係。下列何者並非其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潛在的利益衝突
影響客觀獨立判斷
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或利用當事人有求於己的處境
違反善良風俗及傳統道德
65
66
67
70 依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精神,關於律師倫理之特質,下列何種敘述有誤?
商業性
專業性
獨立性
71 關於律師犯罪行為與律師懲戒事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已婚之律師因與配偶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遭判刑 5 個月,得易科罰金。因僅涉及私德,不得作為 懲戒律師之事由
律師因與鄰居口角發生互毆情事,因傷害罪被判處拘役確定。其情節不重大,不得作為律師懲戒 事由
律師因過失犯罪被判刑,雖非當然得懲戒事由,但若可認為未謹言慎行,情節重大,仍可能因違 反律師倫理規範遭受懲戒
已婚之律師在色情酒店多次與女陪侍生(部分為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因未有判刑確定之情形, 即使檢舉者對之已提出充分證據,無論其情節是否重大,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72 律師宣傳業務之下列方式,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
保證勝訴,敗訴退費
歡迎老客戶介紹新客戶,每介紹一新客戶將略致薄酬
本律師為司法官訓練所第XX期結業, XX 大學兼任講師
僱用業務員至醫院急診室對車禍傷患發放名片及宣傳單
73 甲律師接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 A 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 A 擬向財政局提起國賠案件訴 訟,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追討房產和國賠案件為不同性質之案件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國賠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國賠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如果 A 只委任甲向國賠會請求則得受任,但提起國賠訴訟則不得受任
74 檢察官於職務外之假日公餘時間,一樣享有私領域之生活,但從事下列那一項活動,不符檢察官倫 理規範?
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
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
前往政黨黨部,投票選舉黨代表
參加大學法律系同學會,有許多律師同學出席
75 甲開車載乙同遊,與丙駕駛之車輛相撞,甲、丙兩人皆因超速而有過失,結果乙、丙兩人受傷。丙 委任 A 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甲損害賠償之訴。後來,乙也希望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問 A 可否代理 乙對丙提起訴訟?
可以,但是必須經法院同意才可以
不可以,因為律師不應從事任何會引起前案當事人丙不悅的事情
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不同案件,在前案件中,乙根本不是當事人
不可以,因為這兩個案件是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A 有利益衝突
科 目:綜合法學
(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75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下列何者非人民得投票複決的事項?
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
總統罷免案
總統彈劾案
2 兵役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引起是否牴觸性別平等的疑慮。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而予以差別待遇, 並不違反性別平等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兵役法規定,限於男子才有服兵役之義務,係屬違反平等原則
該款違反平等原則
該款違反比例原則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格權
該款侵犯收容少年人身自由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係違憲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妻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之規定,係違憲 國家機關訂定規則,以私法行為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方法,無須遵循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之原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規定合憲
5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 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 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 關規定是否合憲?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6 關於基本權利之主體,下列何者正確?
只有自然人是基本權利之主體
外國法人不得為基本權利之主體
私法人得為適合其性質之基本權利主體
公法人不得為基本權利之主體
7 憲法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國民教育並非人民的權利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主體是父母
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侵犯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權 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8 下列有關基本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只有憲法上具體規定的基本權利才受到憲法保障
憲法第 22 條規定的未列舉基本權利,其效力低於已列舉的基本權利
立法者可以任意限制憲法第 22 條未列舉基本權利的內容
憲法第 22 條規定的未列舉基本權利,也適用憲法第 23 條的保障
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並不包括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菸害防制法原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 示於菸品容器上。…」(下稱強制標示義務)同法第 21 條對違反者處以罰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強制標示義務限制了菸商之不表意自由
強制標示義務雖限制了菸商的財產權,但仍屬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之範疇
針對菸品有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但酒品或保健食品並未有相同規定,因此違反平等原則 強制標示義務的規定,並未逾越比例原則
11 甲為虔誠的佛教徒,擔任嘉義市 A 公立國民小學的校長。為了淨化學童心靈,他以「節能茹素救地球」 為名,要求學校所提供的營養午餐必須是素食,而且在午餐時間全校廣播佛教音樂。乙為學生家長,對 甲之所為甚為不滿,屢屢抗議而無效。請問甲乙間的爭執可能涉及下列何項權利?
財產權
宗教自由
營業自由
12 承前題,乙屢屢抗議無效後,向市府教育處陳情。請問市府應如何作為?
尊重學校自治,不予介入
尊重甲之行動自由,不予介入
要求學校提供學生選擇葷食或素食的可能性,並停止播放佛教音樂,以避免形成國家特別獎掖特 定宗教之疑慮
要求學校停止提供營養午餐,以杜爭議
13 甲自幼為「耶和華見證人」基督徒,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語,不僅一切信仰基於聖經,生活言行概 以聖經為唯一標準及原則。甲於應徵入營報到時,表示在良心上無法接受軍事訓練,致遭依陸海空 軍刑法以抗命罪判處有期徒刑。請問:根據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兵役法未規定因宗教信仰而得免服兵役,仍不違憲
兵役法因侵犯甲的宗教自由而違憲
當時我國因無替代役制度,致有特定信仰之人無法服替代役而違憲
兵役制度強迫人民服兵役,已侵害人性尊嚴
行動自由
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下列何者之幕僚長,故無須於立法院院會接受 質詢?
總統
國防部部長
行政院院長
15 關於立法程序的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如認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即可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覆議時若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議案,行政院院長僅得辭職
法律案經立法院立法程序通過後,應由總統公布,但總統若認該法律案違憲,即得拒絕公布
16 下列案例所涉及的「事前許可制」,何者曾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以內容誇大、鼓勵濫用藥物為由,拒絕感冒藥廣告之刊播申請
以違反禁制區為由,拒絕於港口舉行演唱會之申請
以主張共產主義為由,拒絕臺灣共產黨之設立申請
以涉嫌重大犯罪為由,拒絕入境之申請
17 考試院擬修改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各機關公務員每年考績丙等的比例必須是 3 %,行政院及立法 委員紛表疑慮。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試院擬將此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以完成立法程序,但行政院認此草案違憲,則可以聲請釋憲 立法院於立法時若將此 3 %之規定刪除並完成立法,但考試院認為窒礙難行,得於總統核可後向立 法院提出覆議
本草案於立法院立法時,即使考試院院長擬親自向立法委員說明報告,但受限於考試院院長不出 席立法院的憲政慣例,亦無法到立法院陳述意見
對此擬議各院若有不同意見,總統得召集行政院、立法院及考試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18 某甲與某乙為一對共同生活之「同性戀伴侶」,某甲欲收養 5 歲之丙女,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 院依民法第 1079 條之 1 規定,認為甲與乙為同性戀伴侶,不符合未成年丙女之最佳利益,故裁定不 予認可。某甲於窮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可否以終審確定裁判認為同性戀之家庭生活即不符民法第 1079 條之 1 規定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見解,侵害同性戀者之平等權保障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可以,因為此已符合人民聲請釋憲之要件
可以,因為此乃法規違憲審查之範圍
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不可以,因為此已涉及裁判法律見解之違憲審查,並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可以,因為此屬機關聲請釋憲
可以,因為最高法院決議係法規違憲審查之標的
不可以,因為此為裁判違憲審查,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20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監察法」,將對政務官的彈劾權移轉給立法院行使,其目的在於落實質詢權, 避免質詢權被架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因此監 察委員就其執行職務事項應到會備詢
倘若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而在總統公布之前,監察院得以「窒礙難行」為由提出覆議案 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監察院可以自己再提出「監察法修正案」
監察院可以針對立法院修正通過之「監察法」,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同時行使對政務官 之彈劾權
21 給付行政之重大事項,應受下列何者限制:
憲法保留 法官保留
退稅請求權
服兵役義務
法律保留
行政保留
接受國民教育義務
行政機關課予某人之不行為義務
23 裁罰機關未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且無正當理由而作成裁罰處分, 係違反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
平等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比例原則
24 以下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實益,何者敘述錯誤?
私經濟行政係由國家立於私人地位,以私法型態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如發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 救濟
人民因公權力行政受有損害,可根據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人民因私經濟行政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行政,均須同樣適用行政程序法
25 有關法律案與預算案區別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預算案有其特殊性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故預算案實質上非行政行為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
26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工業技術研究院 國立臺灣大學 臺南市
27 地方政府以書面約定由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天橋等公物,此等認養行為屬於:
行政處分
私法契約
行政契約
28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應拒絕協助之事項?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依法不得為之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由請求機關自行執行,可能較為不經濟
單方承諾行為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29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應即停止行政指導
仍得繼續為行政指導,但相對人可決定遵守與否 得據此改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後,繼續為行政指導
31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事實及證據調查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職權調查主義
調查紀錄之製作
調查方法之例示
32 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種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高中職對學生記大過一次為行政處分,非屬學校內部措施
受退學處分之大學生,得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高中職命學生為轉學之處分,學生得提行政救濟
33 行政處分之概念及定性,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處分不得因是否有後續行為,而異其定性 行政機關凡以通知書名義製作者,即非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書記載,針對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者,並不影響其救濟可能性 若對行政處分不服,卻不能提起行政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權規定意旨不符
34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當行政機關欲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時,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 類行政處分作成前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若事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使事後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法補正此一瑕疵
35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係屬附「負擔」之附款?
當事人申請進口阿根廷牛肉 50 噸,主管機關卻核准進口澳洲牛肉 30 噸
發給醫師執照,但附記不得施行手術
發給設攤許可,但明文保留未來若該路段交通壅塞,得廢止該許可
准予設廠,但載明廠商應加裝除煙塵設備
36 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 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 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 得給予 A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 A 之主張
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拒絕調查之制裁
37 某甲因有要事由臺北搭高鐵前往高雄,而將其機車停於臺北車站紅線上,停留期間甚長,依司法院 釋字第 604 號解釋,試問下列處置何種適當?
警察機關僅得採取拖吊,並收取移置費
警察機關僅得連續處罰
警察機關得裁量連續處罰或採取拖吊之措施
警察機關僅得為一次之處罰
38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 能免於受罰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皆得免予處罰
行政機關亦得作為被裁罰之對象
甲向乙承租店面,違反建築法有關建築物使用管制之規定而使用,經主管機關查獲時得逕以房屋 所有人乙為裁罰對象
39 某甲滯欠一定金額之稅金,行政執行機關已發現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水準逾越一 般人通常程度者,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
40 私立學校 A 因經營不善,教育部乃依私立學校法解散原董事會,另組成公益董事會管理。甲為 A 校 創辦人,以該校董事會嗣經改選完成並報教育部核備,校務運作良好,已無接管必要。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向教育部申請何種處分,以解除接管?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接管處分
申請重新再開程序檢討原接管行政處分之廢止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新事實更正接管處分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轉換原行政處分
41 公司因其員工依法罷工,罷工人員在廠區拉起罷工糾察線,欲勸阻其他不加入罷工之員工進廠上班。 公司乃請求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下列對警察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是職務協助
警察現場維護秩序是基於職務之行為
警察可禁止罷工
警察可依集會遊行法干涉罷工活動
42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年度檢驗,擬以公開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且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 認證之車廠,方得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辦理汽車檢驗。 A 公司因資格不符,未獲准許參與投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行政處分, A 公司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採購行為, A 公司得提起異議、申訴及課予義務訴訟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 A 公司得提起給付訴訟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惟因契約尚未成立, A 公司不得提起給付訴訟
43 承上題, A 公司如經參與投標,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執行汽車年度檢驗事務,經人檢舉有未 依規定程序辦理汽車檢驗情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證屬實後,乃通知 A 公司減少每日得驗車之數量。 請問:核減驗車數量之法律性質及 A 公司如何提起救濟?
核減驗車數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核減驗車數為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核減驗車數為調整行政契約之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核減驗車數為變更私法契約之行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44 某甲經營餐廳,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處予罰鍰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乃按次處罰後, 最後採取「斷水斷電」措施,試問「斷水斷電」性質為何?
屬行政罰
4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須依職權舉行聽證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應依據其是否具有通常之安全性為斷
公共設施客觀上雖不具有其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只要管理機關已善盡管理義務仍不免造成人民 身體傷害者,亦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颱風所帶來的洪水將橋樑沖斷,一天之後主管機關仍未設置警告圍籬,一名騎士因而掉落斷橋下 的河流,由於颱風屬於不可抗力,本事件即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一輛機車摔倒在道路上,車上機油外洩使得緊跟在後的另一輛機車滑倒,此種情形符合公共設施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47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該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損失補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公法上衡平補償請求權
48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 同起訴
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 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若 A 、 B 、 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 A 、 B 、 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屬間接強制方法
屬直接強制方法
屬即時強制
49 人民申請某項藥品之健保給付被中央健康保險署拒絕,人民擬請求准予給付,此類事件在行政訴訟 上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舉行陳述意見
通知 A 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依職權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51 承上題,經濟部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 A 公司得循下列何項程序主張其權利?
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之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經濟部訴願決定違法之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請求判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得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 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後,向經濟部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52 甲行政機關與乙公司簽定貫穿中央山脈之東西橫貫高速公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上 BOT 契約, 甲乙均知悉有高度風險,契約上約定工期 10 年,甲應無償提供乙興建必要之土地,並協助乙取得貸款, 乙公司於興建完成後,取得 50 年之經營權,期間結束後,乙應無償將東西高速公路轉移予甲機關。 問題 1 :甲乙間所締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上之 BOT 契約,依行政法院實務之見解,其性質屬於:
行政上之和解契約
私法上之承攬契約
行政上之雙務契約
混合公法與私法之混合型契約
甲得終止與乙間之 BOT 契約,且不給予乙任何補償,因為係不可抗力
甲得命乙繼續搶通,以維護東西向之交通公共利益,並補償所受損失
乙得要求與甲終止 BOT 契約,並全額補償乙之損失
乙雖同意搶修,但對甲之補償金額不服,此時乙應以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54 當一次性嚴重的災難發生,行政機關欲發放救濟金予受災戶時,應遵守那一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平等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
通知限期改善
命停工
廢止排放許可證
56 關於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普遍管轄」係指舉世譴責的行為,不問在何處發生或任何國籍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管轄 權。如:劫機、國際運毒、走私及販賣人口等犯罪
「國籍原則」係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個人、物或法人可行使管轄權。若個人有雙重國籍,則 可能產生管轄競合的問題
「保護原則」對於威脅到國家存在或其正常運作的行為,雖然行為在國境外發生且行為人非其國 民,為保護國家利益,亦可行使管轄權。如:偽造貨幣、偽造國家政府公文書等
「領域管轄原則」係指在國家領域發生的任何人事物,國家有主要的利害關係,可行使管轄權
57 甲國與乙國簽訂協議,乙國同意甲國之食品輸入。但乙國旋即修訂各種管制食品進口之國內法,致 甲國食品之進口發生重大障礙。甲國向乙國抗議,認為乙國違反協議。有關乙國責任的說明,何者 正確?
乙國依據國際法規定應負違反條約義務之責任
乙國得依據履行不能之理由,免負責任
乙國得依據不可抗力之理由,免負責任
乙國得依正當防衛之理由,免負責任
58 韓國留美學生甲投書媒體,公開警告將對日本駐美大使館採取不利行動,美國並未提升對日本大使 館的保護措施,其後甲順利侵入日本大使館並在館內殺害正在洽公之加拿大人乙。對於該事件,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美國應負國際法責任,因為美國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來防阻侵入大使館的行為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受害人乙係加拿大國籍,受害者是個人而非國家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殺害行為發生於日本大使館內,不受美國管轄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加害人甲是韓國籍,加害行為是個人行為
59 國際法之主體,係指被賦予國際人格之個體,它有能力承擔國際法下之權利與義務。現代國際法已 大幅改變傳統國際法對國際法主體認定之觀點,以下關於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有誤?
國家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依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之規定,國家必須具備固定之居民、 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非國家之實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但若依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之相關規定與決議所成立之 委任統治地、託管地、非自治領土等,在此等領域尚未完成民族自決或獨立前,均不得行使國際 法上權利
教廷為國際法上特殊的主體,由天主教教皇為其領袖、有固定旗幟、加入許多國際公約、並與許 多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因此,可行使國際法上之權利義務
國際組織為國際法上之主體,國際組織本身受損害時,不論是其財產或人員,具有向有關國家提 出索償要求之訴訟能力
60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與庇護相關之原則?
庇護權乃人人皆可主張並接受之基本人權
國家有義務對於遭受迫害之外國人給予政治庇護
對外國人行使庇護權係各國主權之表現,各國應互相予以尊重
國家對於被請求引渡之人,不得給予庇護
61 下列何一權利是 1966 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所共同明文規定保障之權利?
自決權
財產所有權
參政權
結社權
62 根據 1984 年關於香港問題之中英聯合聲明,中方聲明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此 處「香港」一詞在範圍上係指:
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新界
包括香港島及九龍
包括香港島及新界
僅限於香港島
63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 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 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並未對第 97 條 提出任何保留。試問就公海上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船長、船員等涉及刑事犯罪時,依 1982 年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下列國家何者無專屬管轄權?
肇事船舶船旗國
被害人所屬國
涉及刑事犯罪之船長所屬國
涉及刑事犯罪之船員所屬國
64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瞭解書之規定,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為釐清涵蓋協定之規定,應適 用國際公法之解釋慣例,實務上係指下列何項規定?
自由貿易協定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
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之仲裁判斷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65 下列有關外交及領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兩國斷絕外交關係,亦當然斷絕領事關係
國家與國家間可以只建立領事關係而不必同時建立外交關係
國家與國家間領事關係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除另有聲明外,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係亦即表示同意建立領事關係
66 甲為 A 國人, A 國內因宗教不同而有不同法律。甲來臺灣經商,結識我國國民乙女,二人相戀論及 婚嫁。甲在 A 國已有妻室,乙為此相當苦惱,但仍決定與甲共度一生,於是二人在臺灣結婚。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甲可否結婚應依 A 國法, A 國國內一國數法,故應以甲在 A 國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乙與甲在臺灣舉行之婚禮,其形式要件應依我國法而定
若 A 國法指定依宗教而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該法律將成為甲結婚成立與否之準據法
乙依我國法雖不可結婚,但若 A 國准許一夫多妻,乙之婚姻依然有效
67 A 國人甲在我國設有住所。其財產散置於我國、 A 國及 B 國。甲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將其所有財 產全數遺贈其學生乙。甲有三子丙、丁、戊均為 A 國人。現丙、丁、戊在我國起訴,主張遺囑無效。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遺囑若是有效,丙、丁、戊仍可就位於我國之財產主張應適用我國法律而享有特留分
遺囑之形式要件,若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該遺囑必定無效,則丙、丁、戊之主張有理由 遺囑之形式要件,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但若遺囑中涉及不動產,而該不動產在我國,
則遺囑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仍可因符合我國有關遺囑形式要件之規定而有效
倘若遺囑無效,甲之財產將成為無人繼承之財產,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68 甲前往 A 國賭場賭博,賭輸後為求翻本,遂向經營該賭場之乙公司借籌碼,並以簽發本票之方式作 為將來返還借款之方式。甲之後偷偷離開 A 國,於是乙擬持本票向其追討借款。由於乙為 A 國公司, 近年來業績不振,若來臺灣追討又要花費不少律師費用。丙為我國國民,亦在 A 國設有賭場,於是 丙以九折價格向乙購買此張本票,乙遂於 A 國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與乙間就發票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我國法而定
乙與丙間就背書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依 A 國法而定
丙不得在臺灣向甲請求,因為賭債非債, 國法應以違反我國之公序良俗為由,不予適用
A 我國法院對此案件應無管轄權,因為賭博行為發生在國外
甲因已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往後不論在 A 國或其他國家,甚至暑假回臺灣,其行為能力皆受限制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故我國國民有無行為能力應由我國決定,外國法院無權對我國國民為 監護宣告,我國不得承認該宣告之效力
我國法院就甲宣告一事應依關係最切之國之法決定是否有效
丙若未向甲公司為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該轉讓不生效力
有價證券之轉讓應依行為地法,既然乙在我國將其股票轉讓給丙,則應依我國法之規定判定是否 有效移轉
乙之移轉應該有效,至於未為變更登記只生得否對抗甲公司之問題
乙之轉讓行為本應依 A 國法,但為保護我國國民之交易安全,故改依我國法而定
71 關於物權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若涉及傳統之動產、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原則上以物之所在地法為準據法
基於動產隨人之概念,關於動產之準據法依所有人之屬人法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船舶物權依船籍國法
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即以 A 國法作為判斷之依據
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時,扶養權利人或義務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不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扶養」之範圍
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依現代國際潮流,採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主義,我國現行法亦採此一原則 萬美元,
73 我國籍甲與 B 國人乙在 C 國簽訂一份 S 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買受人甲應支付金額 10 以 C 國的 G 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 C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嗣後,乙在臺中市 將上開對甲 10 萬美元買賣債權讓與給 D 國籍的丙。關於該乙、丙間之「債權讓與」,其對甲的效力
,應以那一國的法律為準據法?
我國法
B 國法
C 國法
D 國法
74 從 A 國到我國留學之甲與乙,在我國口頭締結價值 A 國貨幣 1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並同時約定 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依照 A 國法,消費借貸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 關於該消費借貸契約方式準據法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依行為地法即我國法亦為有效
A 國法。法律行為的方式的準據法即法律行為效力的準據法,準據法為 A 國法卻未以書面為之, 故無效
我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但書所規定之「場所支配行為」原則,行為地為我國,故 不須以書面為之
A 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當事人同國籍時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故應以書面 為之
75 我國籍人乙於我國入侵 A 國籍甲銀行的網路系統,將甲銀行之 1 萬美金匯入其在 B 國留學的長子丙 的戶頭。甲銀行於丙返國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1 萬美金,其準據法為何?
我國法
A 國法
法院可就我國法、 A 國法及 B 國法擇一適用
科 目:綜合法學 (民法、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40 分
※注意:
座號: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8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乙有 A 房屋及 B 房屋, A 房屋已辦妥所有權登記, B 房屋未辦妥所有權登記。甲無權占用 A 房屋及 B 房屋,經過 18 年後,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均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至於請求甲返還 B 房屋之回復請求 權,則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且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乙請求甲返還 A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且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至於 請求甲返還 B 房屋之回復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 甲偷竊乙之名貴珍珠項鍊一條,收藏於保險箱內,經過 17 年後,乙始得知甲偷竊其項鍊之情事,下 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乙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乙未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乙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乙未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3 甲公司有一筆土地,出賣於乙。嗣後乙當選甲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自己名下。甲、乙間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之行為,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經甲承認後有效
4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於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於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 乃代理甲、丙二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5 家境富裕之現年 16 歲甲獲得工作繁忙之父母之概括允許,得為任何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某日, 甲前往一家汽車公司,購買臺灣限量供應之 P 公司生產之跑車一輛。試問:此跑車買賣契約效力為 何?
有效,但得撤銷
有效,且無瑕疵
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在懷胎中,只負擔義務,不享受權利
出生時,縱為死產,亦得享受權利
在懷胎中,生父被不法侵害致死,即得請求損害賠償
只要法定代理人認為對胎兒有利,均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有效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
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原則無效,惟若經其輔助人承認則溯及生效
效力未定
有效,但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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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對乙所有之某動產無任何權限,卻仍與丙締結買賣該物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締約又未能履行其義務時,不論甲、丙有無特約,惡意之丙均不得主張甲應 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如乙承認甲、丙間契約,丙即當然取得直接請求甲交付該標的物之權利
甲因繼承而成為該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時,其他公同共有人仍得拒絕丙請求交付該物
如甲詐稱係乙之代理人而與丙締約,惡意之丙不得催告乙是否承認代理行為
9 甲與乙約定,乙今年如能通過律師高考,甲即贈與乙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例為單獨行為之法律關係
本例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乙通過今年之律師考試者,甲負有給付乙 100 萬元之義務
甲與乙得約定,此法律行為之效力於乙通過考試 1 年後始發生
10 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撤銷原因,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
撤銷權主體,限於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
撤銷權行使方式,須以訴訟為之
撤銷權行使期間,至遲須於決議後 1 個月內為之
11 甲為某合法二層樓建築物之起造人,該建物僅門窗尚未裝設及內部裝潢尚未完成,且二樓結構部分 亦已完成。甲將該物出售予乙時,應如何移轉財產權?
以行政上程序申請變更起造人甲為乙即可
甲移轉對該物之占有予乙即可
須由甲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辦理移轉登記
因該物尚不得單獨成為交易標的,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12 某億萬富婆在遺囑中將 1200 萬元之遺產留給自己之寵物狗。請問依我國法律規定,狗可否接受遺產? 可以 不可以 由繼承人決定 由法官決定
13 甲有一筆土地,出賣於乙。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應由出賣之土地 所有權人繳納,惟甲、乙間卻約定,土地增值稅由乙負責繳納。此一約定,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經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同意後有效
14 甲以開計程車為業,某日,甲駕駛計程車因過失擦撞路旁機車騎士乙,致乙摔倒,全身多處嚴重骨 折。而乙係畫家,因手臂受傷致無法依約履行畫約獲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車雖靠行登記在 A 車行名下,車身並漆有 A 車行的名稱,但乙不得對甲及 A 車行請求連帶損害 賠償
乙雖得請求醫藥費,但不得請求其無法作畫之損失
若乙於車禍 1 年後得知甲車係靠行登記在 A 車行名下,而於車禍 4 年之後始向 A 車行請求損害賠 償, A 車行得拒絕之
乙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5 甲出賣房屋予乙,甲要賣的是 A 屋而乙要買的是 B 屋,且乙已向甲支付 B 屋之買賣定金 100 萬元。 關於買賣房屋行為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關於買賣 A 屋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關於買賣 B 屋之契約則有效
甲、乙關於 A 屋及 B 屋之買賣契約,均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由於乙已向甲交付定金,故甲、乙關於 B 屋之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甲、乙關於 A 屋及 B 屋之買賣契約不但均已成立且亦已生效
16 下列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7 試問以下何種情形,甲不須就乙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僱用之保險業務員乙於離職後仍以甲之名義,為甲招攬客戶為甲所知悉,且甲未為反對之表示,
其後乙侵占客戶所交付之保險費
甲之司機乙於送甲回家後,返回公司之途中過失撞傷他人
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乙因就學而未與甲同住一處。某日乙於學校中因過失傷害同學
承攬人乙為甲修繕外牆,乙僱用之丙於施工期間因疏忽致磁磚掉落砸傷路人丁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車
甲僅得向惡意的丙請求返還 A 車
甲不得向乙及丙主張任何權利
19 關於保證人對主債權人所享有之先訴抗辯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先訴抗辯權不得由債權人與保證人預先約定予以拋棄或限制
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物上保證人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為限額之保證者,不得享有先訴抗辯權
20 人事保證契約未定期間者,自成立時起,有效期間為幾年?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21 乙向甲買受 A 地,甲已將土地交付於乙,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不久,地方政府依法徵收該土地, 並將其補償金交由出賣人甲領取完畢,依最高法院見解,問乙有何根據得對甲請求該筆補償金? 適用民法第 373 條(利益承受及危險負擔)
類推適用民法第 373 條(利益承受及危險負擔)
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代償請求權)
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代償請求權)
22 甲因經商缺款周轉,向乙借貸 500 萬元,並願提供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乙遂同意借予。 於普通抵押權設定完畢後,乙即將上述借款交付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借貸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力,故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不違反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本件抵押權設定時,借貸契約尚未成立,故其設定違反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本件抵押權設定後,已有借款之交付,於抵押權實行時有擔保債權存在,故其設定未違反抵押權 成立上之從屬性
依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將來債權不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23 乙向甲借款 300 萬元,由丙以自有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之,但其後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丁,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將債權讓與丁,應先得丙之同意,否則丙可以主張其擔保義務已消滅
丙為甲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於甲讓與債權時,隨同移轉於丁
丁僅與丙辦理普通抵押權變更登記之情形下,抵押權始生一併讓與之效力
甲對丁讓與債權,即使未為任何其他約定,丙均得向甲請求塗銷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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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乙、丙訂立合會契約,以甲為會首,未訂立會單。甲向乙收取首期會款時,乙拒絕之。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之合會契約已成立生效,乙拒絕給付為無理由
本件合會契約未附停止條件,所以乙拒絕給付為無理由
因乙拒絕支付首期會款,故該合會契約對乙不生拘束力
雖然合會契約成立,但乙可以拒絕給付會款
25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 120 萬元、 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 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60 萬元
180 萬元
100 萬元
120 萬元
26 甲之土地一宗已辦所有權登記,但因長年居住國外,疏於管理。乙乃趁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 用該地建屋使用,已逾 20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民法僅設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故乙無從主張地上權取得時效以取得地上權
乙未經甲之同意在其土地建築房屋,為違章建築,故無地上權取得時效之適用
乙之地上權取得時效若已完成,乙得依法檢附相關證件,單獨向管轄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 乙之地上權取得時效若已完成,乙得以甲為被告,訴請其偕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27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地三 分之二面積之地,在其上興建一棟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丙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一土地
乙、丙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地三分之二土地
28 甲男乙女交往數年,感情日深並論及婚嫁,二人同意以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此契約之訂立僅得於婚前為之
此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此契約須雙方至戶籍機關辦理
此契約登記後之變更僅限一次
29 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債權,以之為丙設定質權擔保甲對丙之 80 萬元債務,下列有關 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若 100 萬元債權先到期, 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 100 萬元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 10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提存 80 萬元
若 100 萬元債權先到期, 8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 80 萬元
若 80 萬元債權先到期, 100 萬元債權尚未到期,丙有權請求乙給付 80 萬元
30 甲在乙之 A 地上有地上權,該地上權屬於下列何者時,會因其上之工作物滅失而消滅?
普通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
31 下列關於物權相互間優先效力或排他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費用性擔保物權與融資性擔保物權時,融資性擔保物權優先於費用性擔保物權 同一標的物上無法同時存在多個用益物權
同一標的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時,原則上先成立者優先
同一標的物上無法同時存在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意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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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AB 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戊、己、庚、辛、壬 共有 B 地,各有應有部分五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戊想要分割 A 地與 B 地,希望分割後自己所分配之土地得集中在一處,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得 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戊得到甲、乙、丙、丁、己、庚、辛、壬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戊得到丙、丁、己、庚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AB 土地不得合併分割
33 甲對乙之新臺幣(以下同) 300 萬元債權,由丙為全額保證人,丁則提供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並未 限定抵押物負擔之金額,若實行抵押權時,土地賣得 600 萬元,甲得完全受償,丁得對丙請求償還 之金額為多少?
100 萬元
150 萬元
200 萬元
300 萬元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其效力為: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
35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 120 萬元、 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60 萬元
180 萬元
100 萬元
120 萬元
36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戊。惟甲乙感情不睦,甲離家與有夫之婦丙同居,生下一女己,並撫育 之。乙亦與有婦之夫丁男交往,生下一子庚,由丁男撫育之。甲死亡時其繼承人為:
乙、戊、己、庚
乙、戊、己
乙、戊、庚
乙、己
訂定下列身分契約,何者不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男 18 歲,與一女訂定婚約 女 18 歲,與夫訂定夫妻財產契約
男 18 歲,與父母以外第三人訂定收養契約
女 18 歲,與夫離婚
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由法院定之 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由甲決定 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由乙決定 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由丙決定
持刀威脅被繼承人變更遺囑,並因此受刑之宣告
故意致同順序之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潛入立遺囑人辦公室撕毀其所立遺囑
丁、戊得向法院拋棄繼承
已逾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丁、戊必須還款
丁、戊得請求丙一起還款
丁、戊得主張乙已死亡,故丁、戊無繼承甲之債務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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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對甲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丁之遺產
丙對甲、乙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丁之遺產
丙對甲、丁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之遺產
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時,得為遺囑執行人
43 某汽車客運公司員工在清潔客運巴士車廂時,拾得手機一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員工拾得手機後,得選擇直接通知遺失人,或者報告或交存警察、自治機關
拾得人並非該員工,而係客運公司
該手機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44 甲受主債務人乙之脅迫,與乙之債權人丙締結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無論丙是否知悉甲受脅迫,甲當然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受脅迫時,甲始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無論丙是否知悉甲受脅迫,甲皆不得撤銷為保證之意思表示
因甲之意思表示受不當影響,該保證契約自始無效
45 甲向魚販乙訂購生鮮魚貨一批,用以準備承包喜宴工作之生魚片料理食材。交貨當日,乙打包好後 出發送貨,但因路程很近而未用冰箱保存魚貨,交貨後,甲發現魚貨已失其新鮮度,無法用於製作 生魚片料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損害賠償
甲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甲舉證乙在運送過程中未依照通常方式保存魚貨
甲得向乙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
甲乙間買賣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
為一無過失責任性質
當事人間得特約免除或限制之,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買受人有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則絕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免其檢查通知之義務
甲
丁
有效
無效
無效,但得以補正
效力未定
49 甲之印鑑圖章及支票簿,常交與乙保管,乙擅自以該印鑑圖章簽發支票一張,交付與善意之丙,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由甲負授權人責任
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成立表見代理
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係無權代理
丙僅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不得主張成立無權代理
甲出賣自行車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出賣他人之物」
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無權處分」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該自行車係為贓物,故丙無法取得其所有權
①②
①③④
②④
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胎兒除非係死產,否則應具當事人能力
關於甲所負債務部分,其債權人得列胎兒作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該款項
丙未成年,應無當事人能力
若胎兒為訴訟當事人,於其死產時,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乙於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於前訴訟甲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甲應返還系爭機器設備價金 100 萬元予乙,
由於前、後訴訟涉及同一買賣契約,訴訟標的同一,為同一事件,後訴訟應屬不合法
甲於前訴訟第二審繫屬中,不得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買賣契約關係存在
乙於本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機器設備有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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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以製造餅干為業之 A 公司,因週轉失靈導致停業,由 Y1 及 Y2 概括承受 A 之業務。在其承受前,陸 續供應 A 所需原料之 X 、 X1 、…… X17 等供應商委由 X 為代表與 A 、 Y1 、 Y2 協商清償 A 所欠債務之 事宜;最後達成協議,由 Y1 、 Y2 連帶保證 A 將於半年內償還 A 所積欠 X 、 X1 、…… X17 等人之債務。 事後 A 未清償。問: X 、 X1 、…… X17 等人是否可以選 X 為選定當事人,對 A 、 Y1 、 Y2 提起請求履 行因該協議所生債務之訴訟?
X 、 X1 、…… X17 等人之債權為各自獨立,所以不可以
X 、 X1 、…… X17 等人之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同一,所以可以
X 、 X1 、…… X17 等人過半數同意選定即可以
X 、 X1 、…… X17 各債權人無共同利益,所以不可以
55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及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用其地建屋,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因無權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關
於後者,亦應併算其價額
在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形成之訴,應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訴不另徵裁判費
乙地之地方法院
甲或丁地之地方法院
丙地之地方法院
丁地之地方法院
①②③
②③④
定經界之訴,應適用通常程序
原告訴之聲明中所表明之界線,如法院認為被告所主張之界線始為正確者,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所表明之界線與原告訴之聲明所表明之界線不同,應認為原告有上訴之利益 此一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及被告之土地價值總額計算
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就 A 車之所有權
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乙對甲就 A 車之租賃權
甲就 A 車之所有權,及甲對乙就 A 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②③
①④
甲只要係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為目的之團體,不論其組織型態及性質為何,均具有提起訴訟之當事 人適格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另一「消費者保護協會丙」仍得另行起訴請求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 製造之食品,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社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協會丙雖欠缺起訴之原告適格,但仍得參加於甲、乙間 訴訟而輔助甲進行訴訟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其所受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既判力不及於「消費者保護協會丙」
61 下列何選項所列規定,均以尊重當事人之意願為基礎? ①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兩 造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訂和解方案 ②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之 2 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 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限期由當事人表示意見 ③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之事件 ④ 民事訴訟法第 415 條之 1 規定,兩造得同意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①②③ ①②④ ①③④ ②③④
62 甲主張乙於某日在臺北市某地竊取甲新臺幣 9 萬元,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如數賠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件無須徵裁判費
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提起上訴時,可於第二審變更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之
第一審法院若判決甲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若兩造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無意見,可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
63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其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配偶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請求金額逾新臺幣 50 萬元者
64 甲(父)與乙(子)簽訂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將所有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乙應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 200 萬元作為生活費。嗣甲列乙為被告,主張略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係屬買賣契 約,乙未依約履行,爰依系爭契約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給付 200 萬元之判決。乙則抗辯: 系爭契約之性質係屬附負擔之贈與,甲尚未將 A 屋移轉登記予乙,不得請求乙給付 200 萬元等語。 試問下列何者錯誤?
依處分權主義,甲主張系爭契約之性質為買賣,法院即應受甲此項主張之拘束,其審理之範圍並 應以此為限
關於契約之性質為何,屬事實審法院解釋契約並適用法律之職權,不受當事人意見之拘束
不論法院之心證為何,於裁判前,法院均應曉諭兩造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為適 當完全之辯論
契約之解釋,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如解釋契約悖於經驗法則,仍得以其解釋不當為理由,上訴於 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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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重新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請求乙應自車禍發生後之 100 年 4 月起,除應給付每個月 2 萬元 外,每個月應另外增加扶養費 3 萬元
基於前訴訟之判決既判力,甲僅能另外與乙以調解方式調整金額
加為給付 5 萬元
66 於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且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下列選項 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 ① 原告於第二審變更被告時,僅須得新被告之同意 ② 原告於第一審得追加 被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 ③ 原告於第一審變更被告時,須經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舊被告同意 ④ 原告於第二審追加被告時,須得舊被告之同意
67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 ① 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② 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③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 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④ 各種獨立之攻撃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①②
①③
②③④
①②③④
68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A 地。乙抗辯:甲、乙間已有分割協議云云;甲則 主張,該協議係受詐欺所締結,已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云云。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存在時,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法院應逕以無理由駁回甲之請求而無須為任何闡明
受訴法院得闡明甲是否追加請求依協議分割 A 地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要件事實與分割協議共有物之要件事實並不相同,就分割協議之請求不該當於 訴之追加要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故原告不得為訴之追加
非經被告同意,原告不得為追加依協議分割 A 地之請求
69 下列後訴訟,何者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主張:甲於某日與 乙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地,詎乙事後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為無效,而 拒絕履行,爰為本件請求等語。經法院認定系爭買賣契約無效,而判決甲敗訴確定。後訴訟:甲 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主張:系爭買賣契約為有效,爰依 該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乙履行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B 屋返還予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B 屋, 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經法院認定甲、乙間就 B 屋有租賃關係存在,而判決甲敗訴確定。 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間就 B 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主張:甲、乙於某日 簽訂任用契約,約定甲於 1 年內依乙之指示工作,乙應按月支付 5 萬元報酬予甲,茲 1 年期滿, 乙尚欠 30 萬元報酬未付,而上開任用契約之性質屬僱傭契約,爰依僱傭之法律關係為請求。經法 院為甲敗訴判決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30 萬元,事實陳述如前 訴訟,惟主張上開任用契約之性質屬委任契約,並主張依委任之法律關係為請求
前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7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款 70 萬元, 並簽發同額支票 1 紙以資清償,甲於票載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經法院以該 請求權罹於時效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訴訟: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 70 萬元。 事實陳述如前訴訟,惟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
70 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其監護人為乙)主張丙竊取甲所有之 A 錶一只,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 返還 A 錶,法院審理中,丙將 A 錶讓與並交付給第三人丁,丁取得後將之交由其所聘員工戊保管, 嗣後,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選項關於本件確定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有既判力,對乙、丁、戊則無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有既判力,對乙、戊則無
系爭確定判決對乙、丙、丁、戊有既判力,對甲則無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戊有既判力,對乙則無
71 甲、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以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向乙購買 A 骨董。 事後,甲以 A 骨董為仿冒品,其係受乙詐欺而訂立系爭契約為由,拒絕給付價金。試問下列選項所 敘述之訴訟,何者全部欠缺訴之利益? ①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准甲撤銷簽訂系爭契約之意 思表示 ② 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 A 骨董非仿冒品 ③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 認兩造間就 A 骨董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④ 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甲給付乙 30 萬元
72 關於形成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亦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列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時,為必要共同訴訟
因受詐欺而擬撤銷意思表示時,應提起撤銷訴訟,此亦為形成訴訟
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於確定時生效,不待為離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73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第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為求與原告達成分期給付之和解,提起上訴,第二審 法院得以被告對應為給付並無不服,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其上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原告主張之給付期尚未屆至,原告請求現在給付為無 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上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 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 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74 第一審法院准許甲對乙訴請離婚之判決,雖經第二審法院維持甲勝訴之判決,但該第二審判決經最 高法院廢棄發回。在發回後之更審程序中,若甲發現審理第三審上訴之法官收受乙之賄賂,請問甲 是否得立刻對原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發回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可以,只要甲係在發現收受賄賂情事後的 30 日內提起
可以,只要收受賄賂之法官已受懲戒處分確定
不可以,因為法官收受賄賂非屬法定的再審事由
不可以,因為該發回更審之判決,尚不屬於得成為再審標的之確定終局判決
被告應併對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被告僅得對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被告僅得對第三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被告應併對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12 - 12
76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甲以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與第三人丙間之贈與行為,第一審、第二審均為甲勝訴判決,乙以法 院認定甲為其債權人之理由違背法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得以甲起訴未列丙為共 同被告,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廢棄原判決
甲請求乙返還房屋,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該 事件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雖認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仍「不得」命當事 人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
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之甲逾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誤認第二審上訴合法,經辯論後廢棄 第一審判決,改判甲勝訴,他造當事人乙合法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因乙未主張甲逾期上訴,
「不得」以第一審判決已確定,第二審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廢棄第二審判決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至被上訴人是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由被上訴人自行決定
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涉訟,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甲於起訴狀應表明其為 A 地之共有人,及其取得 A 地共有權之原因事實,始符合起訴合法要件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為不可採,得依職權以適當方法分割 A 地
78 下列選項中關於「原告撤回起訴」之敘述,何者均為錯誤? ①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反訴因本 訴撤回而失所附麗,同生撤回之效力 ② 撤回起訴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 為之 ③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起訴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被告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④ 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撤回其訴
①③ ②④ ①④ ②③
79 下列關於得否提起抗告之敘述,其正確之組合為何? ① 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原告以發現新證物為 由,聲請法院再開言詞辯論,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對該駁回再開言詞辯論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 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得為抗告 ③ 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法院無 法對被告送達,法院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原告以被告可能遷往國外,欲查悉被告國外住所較 為費時,請求法院延長補正期間,法院裁定延長補正期間為 20 日。原告得以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 該延長補正期間之裁定抗告 ④ 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之訴,甲之配偶丙 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以丙並非訴訟當事人,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丙之上訴。丙 就該駁回上訴之裁定得為抗告
①②
②④
③④
①③
80 甲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其準備書狀載明之消費借貸事實及理由,均於相當時期送達乙,乙未提 出準備書狀,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認為甲之主張事實為真實,遂為乙敗訴之判決,其法律依據為 何?
因乙未到場辯論,法院就甲之事實主張擬制乙為自認
因乙未到場辯論,發生失權效
因乙遲誤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發生失權效
乙未到場辯論,視同其認諾甲之訴訟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