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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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廢棄物清理法於第 1 條揭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 康」為其立法目的後,復於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 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 域內禁止之該法第 27 條所列舉 10 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
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 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 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 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 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 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 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 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 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若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市政府此項公告業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應屬違憲而無效,據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請列舉相關爭點,分別分析其主張有 無理由。( 35 分)
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 其主張有無理由?( 15 分)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 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 A 地號內等 21 筆土地,乃檢附 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 105 年 3 月 7 日 X 號函核准徵收, 交由臺南市政府以 105 年 3 月 10 日 Y 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 甲及乙同時於 105 年 3 月 14 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 105 年 3 月 25 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 105 年 6 月 6 日收到訴願決 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 105 年 7 月 11 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 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 10 分)
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 104 年 9 月 2 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 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 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25 分)
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 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 何裁判?( 15 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 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 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 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 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 (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 50 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 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 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 15 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 第 28 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 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 則第 15 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 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 ⑴ 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 1/3 時執行扣 考; ⑵ 自訂執行扣考時數; ⑶ 不執行扣考。」第 28 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 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 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15 分)
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 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 主張?( 15 分)
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 15 條「 ⑵ 自訂執行扣考時數」 ,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 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 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 「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 之尊重」 ,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 20 分)
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 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 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請接背面)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四、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該準則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 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 A 、 B 、 C 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 A 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 B 、 C 兩市的管理規 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 B 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 班為獎勵對象, C 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 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為一家在 A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 A 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 167 條 第 1 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 33 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 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 A 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 權利?( 15 分)
乙為一家在 B 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 B 市之管理規則獨 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 10 分)
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 C 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 C 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 其中,丙雖符合 C 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 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 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 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 C 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 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 25 分)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 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 個月。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 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 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 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 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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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有房屋一棟,委由乙仲介公司出售。經由乙公司之媒介,丙向甲購買系爭房屋, 丙就購買系爭房屋另與乙訂立購屋仲介契約而支付仲介報酬。甲交付該屋予丙之 後,丙出租該屋於丁。丁承租期間內,經鄰居告知,始知悉甲出賣該屋於丙之前, 甲之配偶曾於該屋與甲爭吵,且以利刃自殺而於屋內當場死亡。丁並發現,丙與甲 訂立買賣契約時,雖不知系爭死亡事故,但丙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出租該屋於丁之 前,業已知悉。此外,乙與丙間之購屋仲介契約有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 「乙公司 就其仲介之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購屋者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 與乙公司無涉;購屋者僅得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權利,不得對乙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 請求賠償。」試問:
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 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 25 分)
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20 分)
二、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為供擔保,甲將其 A 名畫設定質權於乙並完成交付, 復將其 B 精密機器為擔保之目的而移轉所有權於乙,但約定擔保期間 B 仍由甲占有, 繼續生產商品銷售。詎料擔保存續中, A 為丙所竊、 B 為丁所盜,逾三年後 A 、 B 始 為警方破案尋獲。試問:
甲、乙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丁將 A 、 B 返還於自己?( 25 分)
丙、丁抗辯甲、乙之請求權對盜贓物 A 、 B 均已罹於時效消滅,是否有理?( 20 分)
三、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 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 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 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 問:
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 30 分)
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 15 分)
(請接背面)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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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 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 予甲、乙及丙; 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 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 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 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 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 還不當得利。
本件訴訟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ㄧ審法院判決原告 敗訴,原告僅對丁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分)
本件訴訟關於拆屋還地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ㄧ審法院判決原告敗 訴,僅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20 分)
二、甲主張向乙購買 A 屋,已付清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詎乙遲未履約,乃訴 請乙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審理中抗辯,甲僅給付 500 萬元,自得拒 絕履約。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於甲給付 15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甲;甲就命其給付 15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 決命甲給付 1500 萬元部分無可維持,關於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得否併予廢棄? 又如乙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以乙未於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說明之。 ( 35 分)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 80 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 公司,甲與其配偶、 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 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 間,因 B 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 公司有商業往來之 A 國 C 公司借款 A 國幣(下 同) 500 萬元,並約定 B 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 公司發 現甲債信不良, B 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 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 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 C 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 訴。試問:
如甲與 C 公司系爭借款契約訂定於 101 年 10 月 16 日,未約定準據法,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其準據法?又如 A 國之國際私法規定,本件應適用借款 人(甲)之本國法,本件是否即應適用我國法?( 30 分)
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在訴訟中抗辯 C 公司曾積欠 B 公司貨 款 500 萬元未付, C 公司就此並不爭執,甲得以 B 公司上開債權抵銷 C 公司之請 求,提出抵銷抗辯,嗣甲發現 C 公司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應提出 時效抗辯較為有利,乃具狀撤回上開抵銷抗辯。試從抵銷抗辯之性質論述該撤回 在訴訟程序上、實體法上發生何效力?如甲係向法院抗辯在 C 公司起訴前已以上 開債權主張抵銷,且該意思表示已到達 C 公司,甲在訴訟中撤回此項抗辯,有無 不同?( 35 分)
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於訴訟中抗辯系爭借款發生於 88 年 6 月 1 日,而 C 公司於 104 年 7 月 1 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已罹消滅時效,甲得拒 絕給付。 C 公司則主張其曾於 89 年 6 月 1 日發函催告甲及 B 公司應於二個月內返 還借款,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何者為有理由?( 25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 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 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 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 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 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 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 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 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 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 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請接背面)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 所應適用之法律。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 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 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 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 律。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 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亦得直接請求。
關於由第二十條至前條以外之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事實發生地法。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 律。 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 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 律。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由部分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者,為清償之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債務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 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30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為 A 公司會計經理,經公司負責人乙授權,處理 A 公司引進、聘僱外籍勞工及保 險事宜。 104 年 1 至 3 月間,甲、乙明知公司向勞動部遞件聘僱外籍勞工之申請,申 請表上所載勞工均未於 A 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仍陸續八次為其辦理加保,並 經核准。後經人檢舉,於檢察官偵查中,公司董事丙在甲哭求下,為挽救公司,具 結後作證甲不知勞工任職情形。試問:甲、乙、丙之行為有無刑責?( 30 分)
二、甲長期為憂鬱症所苦,有多次自殘紀錄。某日甲因憂鬱症發作而決意尋短,便電請 瓦斯行送桶裝瓦斯到他家。運送工人乙進入甲位於舊公寓四樓之住家後,發現甲一 直提到死亡,且窗簾拉下,窗戶似關閉,屋內空氣不流通,而因此懷疑甲可能計畫 引爆瓦斯來輕生,但他仍按平日送貨流程完成工作。乙離開後不久,甲打開瓦斯桶 與瓦斯爐,而在等待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一氧化碳中毒作用時,他想到屋內的瓦斯 氣體若擴散到公寓他處,遇有火花,即會發生氣爆,引發公寓火災,並可能造成其 他住戶死亡,但因死意甚堅,仍決意如此做。不過,甲決定打電話報警,請求消防 隊員來救人。在電話中,警方請求甲先關掉瓦斯,甲雖拒絕,但說出他的姓名與所 在位置。掛完電話不久,甲隨即因一氧化碳瀰漫而陷於無意識。約 2 分鐘後,消防 隊員趕到現場,發現屋內飄出濃厚瓦斯味,迅速疏散該公寓內之十餘名住戶。甲本 人送醫後亦無生命危險。試問:
甲行為之罪責為何?( 20 分)
乙行為之罪責為何?( 10 分)
三、甲基於對社會現況不滿等動機,某日夜間持爆裂物搭乘臺鐵電聯車途中加以引爆, 造成附近乘客多人輕重傷,甲亦因操作不當致自己身受重傷,與其他受傷乘客一併 被送醫急救。案發後,經警察機關調取車站監視器畫面,發覺甲、乙二人行跡可疑 及乙趁隙逃離現場的跡證。遂依法詢問於醫院治療中之甲,並提示所調取之乙前科 紀錄表之照片供甲指認,甲指稱乙係其認識多年的朋友,本件爆炸案是由乙所主謀 策劃云云。案經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共同被告甲、乙二人, 被告乙於審判中主張其僅提供火藥給甲製作爆裂物並協助搬運而已,並非由其主謀 策劃。試問:
被告甲於警詢中依前科紀錄表之照片單一指認乙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明被告乙有 罪之證據?( 15 分)
法院關於被告乙涉嫌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罪之證據調查,應如何調查共同被 告甲?( 15 分)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甲疑似酒後駕車撞死人,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於偵訊時之自白筆錄及其他相關事 證,起訴甲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 罪嫌(得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審判期日,甲辯稱其所為至多僅成立刑 法第 276 條第 1 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得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 金)云云,法院應如何進行論罪事實、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30 分)
五、甲男、乙女為夫妻,長期與鄰居丙男不和,丙男因故與妻分居,某日丙男帶穿著清 涼辣妹丁女散步,事為甲在路上看見拍照存證後,甲、乙即在茶餘飯後與鄰人閒談 聊天時,四處宣揚丙男在外亂搞男女關係,經丙向甲、乙說明該女子為其堂妹後, 甲、乙皆認係丙男狡辯。再將丙、丁照片加註「淫男慾女偷情大公開」後貼在網路 散布。某日雙方在馬路相遇,丙要求甲從網路撤下圖貼,甲、乙則拒絕撤下圖貼, 雙方爭執中,甲盛怒之下在當場打丙耳光,乙在旁亦當眾辱罵丙、丁為一對狗男女, 甲、乙並共同向丙、丁稱: 「再讓我們看到你們傷風敗俗行為,就小心點」 ,致丙、 丁皆心生畏懼。丙乃提出私下錄得甲、乙上開言行之錄音帶及貼在網路之照片,告 甲、乙共同妨害名譽及妨害自由。案經檢察官偵查時,甲、乙皆辯稱: 「我們有照片 為證並非不實,丙確有傷風敗俗行為,事關公共利益伊才如此作,不是侮辱,也非 恐嚇,且丙私下錄音未取得法院監聽票應無證據能力」 。嗣經檢察官說明丁女確為丙 男堂妹後,乙才向丙道歉,但甲則始終不道歉,丙則向檢察官表示伊撤回對乙之全 部告訴,但堅決告甲到底,試問:
甲、乙之行為各構成那些法條之罪名?( 20 分)
甲、乙之行為,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 25 分)
私人採證有無證據能力?理由為何?本件丙未取得法院監聽票,其私自取得之錄 音,是否有證據能力?( 20 分)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 15 分)
(背面)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 A 上市公司章程授權資本額新臺幣(下同) 50 億元, 102 年時實收資本額 30 億元, 均以普通股發行。 A 公司從事智慧型手機零件及組裝代工,惟因轉投資策略錯誤造 成近年來呈現虧損狀況。 102 年度股東會時曾授權董事會進行員工庫藏股買回計劃, 董事會並於 102 年 7 月間完成買回 3000 萬股,雖有訂定員工認股權相關辦法並與員 工簽訂契約,惟因股價不振迄今仍無員工行使認股權。 105 年度 6 月底召開股東常會 前,董事會為彌補虧損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提案進行減資,依據財務長自行擬具之 計算方案,提報股東會以下二個方案:
減資 5 億元整,股東依持股比例減少之,減資基準日後由公司通知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辦理變更登記,減資基準日為 105 年 8 月 30 日,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 得自行併湊整股,未滿一股且未併湊整股者,於期限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 額認購之。
公司二年前代工組裝之無品牌智慧型手機,目前市價每組 2000 元,尚有庫存 10 萬組,第一次 5 億元減資後,再以 105 年 9 月 1 日為基準日,再減資 2 億元,每 200 股普通股無償退還一組手機,未滿 200 股且限於未滿 200 股者,依手機市價比 例退還現金股款。由公司通知股東前往指定地點簽領手機,逾期未領或拒絕受領 者均視為放棄權利,未發出之手機繳回庫存另行出售。
王一於 105 年 8 月 30 日時持有 A 公司普通股股票 60000 股,試附理由說明於第一 方案執行減資後,王一之持股數應為若干股?( 15 分)
王一是 3C 新品愛好者,對於無牌過氣手機毫無興趣,請您提供對於第二方案適法 性之法律意見,以作為其股東會是否支持第二方案之參考?( 25 分)
二、 A 為一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 1000 股,全數為普 通股。甲、乙、丙、丁及戊五人為 A 公司股東,分別持有 200 股。試問:
甲、乙二人因計畫移民,擬轉讓全部持股給丙。惟依 A 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之持 股轉讓,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始生效力。」甲、乙乃徵求丁及戊之同意,丁表 同意,但戊因恐丙持股過多,破壞股東間之權力平衡關係,並不同意。對此,甲、 乙不理會戊之反對,仍將全部持股轉讓給丙,則該轉讓是否合法?( 20 分)
A 公司因資金需求,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籌資,該次新股發行,共有 40 名 新股東加入。未料,丁股東驟逝,由其法定繼承人共 9 人繼承其持股。此時, A 公司應如何因應始為適法?( 20 分)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三、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向 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 壽險(主約)及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均以主管機關核准之定型 化契約條款訂約,並自 98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主約及附約均約定於每一保險年度開 始時即收取該年度全部保險費。主約除約定死亡給付之外,並有殘廢保險金之約定, 若被保險人達全殘程度並經保險人給付全殘保險金後,契約即為終止。附約則約定: 主契約終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其後甲因腦幹出血,成植物人狀態而達全殘 程度,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經法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甲之配偶乙為其監 護人。嗣後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均由乙代為繳納。然甲始終未請求 A 公司給付全殘 保險金,僅向 A 公司請求住院日額保險金。 A 公司因受理住院日額給付申請而查知 甲已全殘,為避免須持續支付住院日額保險金,逕自於 100 年 7 月 7 日將「全殘保 險金」匯入甲之銀行帳戶內,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均已於給付之日終止,拒絕繼續履 行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乙遂代理甲主張: A 公司未經甲之請求,即主動給付全 殘保險金,不生清償效力;並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與 A 公司間之「終身壽險」主約及 「一年定期住院日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之法律關係存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主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 10 分)
附約之效力是否因 A 公司之給付行為而終止?( 30 分)
四、甲為向乙支付買賣價金,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付款人為 A 銀行、劃有平 行線二道、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記名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 因積欠丙新臺幣 90 萬元之債務,經丙百般催討,遂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 託丙取款」字樣及簽章,將支票交付給丙。其後,丙為委託其素有往來之 B 銀行代 為取款,乃在該支票背面之提示人帳號欄位中,書寫其開設在 B 銀行之活期存款帳 號,並完成簽章,由 B 銀行透過票據交換,向 A 銀行提示請求付款。依支票存款實 務, A 銀行於核對甲之留存印鑑無誤後,得否付款給 B 銀行?又,若甲於簽發該支 票時,並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而乙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丙 取款」字樣及簽章後、交付該支票前,為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與丙另達成轉讓 票據權利之合意,則乙應如何為之,始為適法?( 40 分)
五、甲於 2015 年(以下同) 6 月間以每股 2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20000 股,惟其後 A 公司 股價一直未高於每股 20 元。 2015 年 8 月 1 日起, A 公司股價開始呈現緩步上漲走勢, 甲已決定一旦上漲至其成本價,即賣出 A 公司股票,收回該筆資金移轉至其他投資 標的。 A 公司於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告其第二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內容顯示, A 公司財務狀況,較第一季有大幅改善。在 A 公司公告上述財務報告後, A 公司股價 持續上漲,股價已超過每股 20 元。甲因而變更其以成本價賣出 A 公司股票之決定, 而擬於每股漲至 30 元時,始獲利了結。乙向來是以股價走勢之技術分析方法作成投 資決定,其雖未閱讀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但自 A 公司股價長期低迷,卻於 8 月 1 日起穩定上漲之走勢,研判 A 公司股價有上漲至每股 30 元之可能,乃於 8 月 20 日以每股 23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 50000 股。然 A 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於 9 月 10 日 經發現有隱匿關係人交易,虛飾獲利之重大瑕疵,亦立即經公司負責人坦承。此一 財務報告瑕疵之訊息揭露後, A 公司股價即大幅下跌,至 10 月 20 日,已跌至每股 10 元。若甲、乙二人至 10 月 20 日皆仍未賣出 A 公司股票,請依實務不同見解及學 說,詳細分析甲、乙二人在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時,關於「交易」因果關係之舉 證所面臨的問題(無需論述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損害」因果關 係等相關問題) 。 ( 40 分)
1
2
3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一、作文:( 60 分)
清代錢大昕〈奕喻〉一文提及:曾在朋友家觀棋,見一客人總是輸棋,遂自認 客人的棋藝不如自己,並且不斷建議客人改變布局。後來,客人邀他下棋,結 果自己反而輸了十三子,錢大昕羞愧之餘,因此悟出人生處世的道理,他說:
「人固不能無失,然試易地以處,平心而度之,吾果無一失乎?吾能 知人之失,而不能見吾之失;吾能指人之小失,而不能見吾之大失。」 請就上引錢大昕原文的意涵,以「易地以處,平心而度之」為題,作文一篇, 加以闡論。
巴拿馬文件曝光及恐怖攻擊事件頻傳,使各國反洗錢機制日益嚴格。我國將於 明年第四季第二度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 APG )評鑑。由於前次為六十分勉 強及格,若此次評鑑結果不佳,臺灣將可能被視為「洗錢黑名單」國家,期間 長達十年。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則影響金融、外貿及國家形象至鉅。試擬行政 院致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目前洗錢防制措施之有效性進行深入研究, 並限期提出具體應對辦法。
代號: 2301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1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下列詞語解釋,何者正確?
「趙衰、狐偃等,因事與秦臣蹇叔、百里奚、公孫枝等深相結納,共躊躇復國之事。」「躊 躇」:自滿得意
「婀娜隨風轉,金車玉作輪。躑躅青驄馬,流蘇金鏤鞍。」「躑躅」:奔跑跳躍
「龍顏惠殊寵,麟閣憑天居。晚途未云已,蹭蹬遭讒毀。」「蹭蹬」:糾纏不清
「診已,索水灑帳,女郎急以椀水付之,蹀躞之間,意動神流。」「蹀躞」:小步行走
蘇軾〈中秋〉:「暮雲收盡溢清寒,銀漢無聲轉玉盤。此生此夜不長好,明月明年何處看?」對於 此詩情境及意涵的詮釋,何者最為適切?
月明星稀,思慕遠方友人
月明夜靜,慨歎好景不常
「親愛的小孩:
曾經我也像你一樣,抬頭仰望一片新葉、看一朵飄過的雲,就會覺得快樂。 曾經我也能靜靜地站在樹下,聽風翻舞樹林、小鳥鳴唱,就會覺得感動。
昨天我在公園裡學你,聽鳥唱風吹,看綠葉雲飄,竟覺得十分地蕭索無趣。
我感到微微地震撼,心情鬱悶地走進一家高級餐廳,點了昂貴的餐,還喝了紅酒。後來,我態度倨 傲地抱怨魚子醬不新鮮、指責牛排不夠嫩……其實我只是藉故發揮,舒緩我躁鬱難平的情緒……我 一直很懊惱,我怎麼會變得如此可憎呢?
我嫉妒你,痛心哀悼我逝去的。」
文中「逝去的」是指:
年少的青春歲月
年輕的健康活力
月色嬋娟,享受安閒自得
月下花前,感懷悲歡離合
無憂無慮的生活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4
5
6
7
8
9
10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一個人是否快樂地工作,取決於他在工作中能否享受勞動的樂趣
擁有一技之長的人,不僅可以賺取工資維持生計,也能獲得快樂
工藝師在製作家具的時候專心一致,完全不考慮作品完成後的事
俐落感是工藝製作的重要指標,也是工藝師在工作過程中的追求
民初梁啓超遊歷歐洲期間,在家書中談到自己的近況:
簡單言之,則體氣日加強,神智日加發皇也。至內部心靈界之變化,則殊不能自測其所屆。 數月以來,晤種種性質差別之人,聞種種派別錯綜之論,覩種種利害衝突之事,炫以範像通 神之圖畫彫刻,摩以迴腸盪氣之詩歌音樂,環以恢詭蔥鬱之社會狀態,飫以雄偉矯變之天然 風景;以吾之天性富於情感,而志不懈於向上,吾自覺吾之意境,日在醞釀發酵中!吾之靈 府,必將產生一絕大之革命性!質言之,則數月來之光陰,可謂一秒一分未嘗枉費。所最鞅 鞅者,則中國人之拜往寒暄,飲食徵逐,奪我寶貴時間不少!此亦無可如何也!
依據上文,下列敘述何者並非梁啓超歐洲之行的真切感受?
對於當地的人事物及社會狀態無不激賞 對當地的藝文音樂、自然風景深表讚歎 以內在心靈的激盪變化為此行最大收穫 對華人圈未可免俗的飲宴應酬頗感無奈
初,謝安在東山居,布衣,時兄弟已有富貴者,翕集家門,傾動人物。劉夫人戲謂安曰:「大丈夫 不當如此乎?」謝乃捉鼻曰:「但恐不免耳!」(《世說新語.排調》)上文中,謝安曰「但恐不 免耳」表達的想法應是:
自嘲恐將難免於和兄弟同路
自信可免於與兄弟同路之危
譏笑兄弟未免太過貪求富貴
感嘆兄弟恐難免於富貴之害
韓愈〈荊潭唱和詩序〉:「夫和平之音淡薄,而愁思之聲要妙;讙愉之辭難工,而窮苦之言易好也。 是故文章之作,恆發於羈旅草野;至若王公貴人氣滿志得,非性能而好之,則不暇以為。」此段文 字主要表達:
聲音要妙就須淡薄
言辭要好就要窮苦
非王公貴人,無暇發愁思之聲
從政自有個大體,大體既立,則小節雖有牴牾,當別作張弛,以輔吾大體之所未備,不可便改絃易 轍。譬如待民貴有恩,此大體也,即有頑暴不化者,重刑之,而待民之大體不變;待士有禮,此大 體也,即有淫肆不檢者,嚴治之,而待士之大體不變(《呻吟語摘.治道》)以下敘述,何者最符 合本文文義?
從政之道,不論大體小節,都應有其標準,不能妄動
小節是為了使大體之政,更為周延,若是大體有誤,即可因而改動之
對於頑暴不化的民眾,即便以重刑待之,也不能忘了施恩,此即為大體不變
士人行為若有偏差,那麼其所受之刑罰,應與民眾有所不同,此即為待士之大體
「夫民之愚夙矣,移之以使作善者君也,則君固不得辭其咎矣。而匡維世教以救君之失,存人理於 天下者,非士大夫之責乎?從君於昏以虐民者,勿論已;翹然自好者,以詆訐為直,以歌謠諷刺為 文章之樂事,言出而遞相流傳,蠱斯民之忿懟以詛呪其君父,於是乎乖戾之氣充塞乎兩間,以干天 和而獎逆叛,曾不知莠言自口而彞倫攸斁,橫尸流血百年而不息,固其所必然乎!古之君子,遇無 道之君,去國出奔,不說人以無罪,故三代立國千年,而無屠割赤地之慘。作善之祥,豈徒在一人 哉!」(王夫之,《讀通鑑論》,〈僖宗〉)有關本文的意旨,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針砭國君過錯不只是君子的工作,人民也有責任
臣子若以譏刺國君缺失為能事,將影響國家安全
人倫之所以能夠長久維繫,端賴於人臣奮勇勸諫
三代時期無昏君暴虐人民,因為國君一人勤作善
上引王夫之文中「不說人以無罪」的正確解釋是:
掩藏國君有罪之事,不與人言
堅持自己無罪名聲而不受威逼
不向人解釋自己是毫無罪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