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105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題庫

105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5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05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 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 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 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 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 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 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 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裁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 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

座號: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

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 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 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 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28 條第 1 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 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 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請接背面)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憲法與行政法

參考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 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第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 個月。

第 9 條第 1 項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接背面)

30150 全一頁

座號: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等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參考法條:

第 1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 4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 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6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 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 7 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8 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9 條

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第 10 條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 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11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 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 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12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 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13 條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第 14 條

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第 15 條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16 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 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第 1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 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18 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 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19 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 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 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 21 條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第 22 條

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請接背面)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第 23 條

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

第 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 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第 26 條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 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 該法律:

第 27 條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 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 律。

第 28 條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 之法律: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第 29 條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亦得直接請求。

第 30 條

關於由第二十條至前條以外之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事實發生地法。

第 31 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 32 條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33 條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 律。 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 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34 條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 律。

第 35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由部分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者,為清償之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債務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36 條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37 條

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 62 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 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30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丙於偵查中撤回對乙之告訴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 15 分)

(背面)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問: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下載:題目 答案

1

2

3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作文與公文部分:

清代錢大昕〈奕喻〉一文提及:曾在朋友家觀棋,見一客人總是輸棋,遂自認 客人的棋藝不如自己,並且不斷建議客人改變布局。後來,客人邀他下棋,結 果自己反而輸了十三子,錢大昕羞愧之餘,因此悟出人生處世的道理,他說:

「人固不能無失,然試易地以處,平心而度之,吾果無一失乎?吾能 知人之失,而不能見吾之失;吾能指人之小失,而不能見吾之大失。」 請就上引錢大昕原文的意涵,以「易地以處,平心而度之」為題,作文一篇, 加以闡論。

二、公文:( 20 分)

巴拿馬文件曝光及恐怖攻擊事件頻傳,使各國反洗錢機制日益嚴格。我國將於 明年第四季第二度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 APG )評鑑。由於前次為六十分勉 強及格,若此次評鑑結果不佳,臺灣將可能被視為「洗錢黑名單」國家,期間 長達十年。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則影響金融、外貿及國家形象至鉅。試擬行政 院致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目前洗錢防制措施之有效性進行深入研究, 並限期提出具體應對辦法。

乙、測驗部分:( 20 分)

代號: 2301

曾經我也像你一樣,抬頭仰望一片新葉、看一朵飄過的雲,就會覺得快樂。 曾經我也能靜靜地站在樹下,聽風翻舞樹林、小鳥鳴唱,就會覺得感動。

昨天我在公園裡學你,聽鳥唱風吹,看綠葉雲飄,竟覺得十分地蕭索無趣。

我感到微微地震撼,心情鬱悶地走進一家高級餐廳,點了昂貴的餐,還喝了紅酒。後來,我態度倨 傲地抱怨魚子醬不新鮮、指責牛排不夠嫩……其實我只是藉故發揮,舒緩我躁鬱難平的情緒……我 一直很懊惱,我怎麼會變得如此可憎呢?

我嫉妒你,痛心哀悼我逝去的。」

文中「逝去的」是指:

 年少的青春歲月

 年輕的健康活力

全一張 (正面)

座號:

4

5

6

7

8

9

10

別:三等考試

科:司法官

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一個人是否快樂地工作,取決於他在工作中能否享受勞動的樂趣

擁有一技之長的人,不僅可以賺取工資維持生計,也能獲得快樂

工藝師在製作家具的時候專心一致,完全不考慮作品完成後的事

俐落感是工藝製作的重要指標,也是工藝師在工作過程中的追求

 言辭要好就要窮苦

 非王公貴人,無暇發愁思之聲

 士人行為若有偏差,那麼其所受之刑罰,應與民眾有所不同,此即為待士之大體

 堅持自己無罪名聲而不受威逼

 不向人解釋自己是毫無罪過的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前往「105年 司法官特考第二試三等 司法官」下載完整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