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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歷屆考題全文(機器抽取)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勞動社會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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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6 - 1

科:各類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 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 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 其申請。 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 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座號:

 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 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 可,是否違憲?( 25 分)

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 規定違憲,有無理由?( 20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4 條第 1 項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第 19 條第 1 項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 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四、其他正當理由。

第 36 條第 1 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第 38 條第 1 項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 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提審法

第 1 條第 1 項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第 2 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 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 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 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30110

代號:

|

30910

頁次: 6 - 3

第 3 條

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四、受聲請之法院。

五、聲請之年、月、日。

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集會遊行法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 外集會論。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甲遭 A 處分後,因其事業執照期間將於半年後屆滿,遂依衛廣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營運計畫等文件, 向 NCC 申請換發執照。 NCC 經法定程序,對甲過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 未來營運計畫,以及其他法定應審酌事項進行綜合評核後,委員會議遂 作成「准予換照」之決議,並於發送予甲之許可函說明欄中記載: 「貴公 司應自許可換照之日起 6 個月內,確實改正先前對乙、丙投資行為未盡 防止義務之違反衛廣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逾期不改正,將廢止本 換照許可。」 (以下簡稱 C 處分)

|

30910

頁次: 6 - 5

參考法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 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 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第 5 條第 1 項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

第 6 條第 1 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 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第 18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 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

第 10 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申請換照案件,除有前二條情形應予駁回外, 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六十分:

前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各審查項目之審查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所訂審查基準;第一項第二款各審查項目之評分基準,準用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前段規定 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政黨法

第 19 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 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第 23 條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勞動社會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370

30770

頁次: 2 - 1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

目:勞動社會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 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 WHO )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 SARS 疫區 (感染區) 」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 92 年 5 、 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 ① 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 ② 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 30 分)

二、勞工甲、乙均為 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6 日當選為 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 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擔任 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 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 C 聯合總會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發函 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 A 公司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 定,惟考量 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 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 B 產業工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函請求 A 公司比照 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 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 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 7 月 19 日之回函, A 公司 同年 7 月 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 「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 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 A 公司 106 年 7 月 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 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 30 分)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座號: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50 | 30950 頁次: 2 - 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乙及丙則辯稱: 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 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 003 、 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請問: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 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 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 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 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 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 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 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 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 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丙立刻撥打客服專線欲退錢,乙接聽後 向丙謊稱系統一切正常,回絕丙欲退錢的請求。丙氣不過,放話要當面 跟網站經營者理論,乙怕丙尋仇,於是謊報一個廢棄工廠的地址予丙。 丙夥同朋友某 A 、某 B 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 朝廠房高聲說: 「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 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 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 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 A 、 B 等人是前 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 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 A , A 因頭部受創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 離現場。 A 經丙及 B 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問:甲、乙、丙、丁的刑 事責任為何?( 100 分)

(附註: 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 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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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科:各類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注意:

2 小時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總數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已發行 500 萬股,董事會設置 3 席 董事,另設 2 席監察人。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 股 權,指派甲與乙當選 A 公司董事,甲被推選為董事長。甲於民國(下同) 110 年 4 月 8 日召開董事會,甲、乙、丙 3 名董事出席,決議發行 500 萬股作為取得 B 公司所持有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 80% 已發 行股份之對價,生效基準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下稱董事會決議  ) 。 A 公司於 110 年 5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通知「改派丁取代甲之職務,即刻生 效」 。丁隨即以限時掛號信通知乙、丙於 6 天後,即 110 年 5 月 14 日召 開董事會(下稱董事會  ) ,共 3 個議案: ⑴ 與 C 公司後續之合併案; ⑵ 修改章程; ⑶ 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授權董事長擇定開會時間,董事會一 致通過此 3 議案,此會議未通知監察人列席。據此,丁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  ) ,共 2 個討論案,包括 ⑴ 修改章定股 份總數為 2,000 萬股; ⑵ 與 C 公司合併案。本次會議出席股東共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3% ,丁主持股東會,除報告取得 C 公司股份 外,雖經持股 30% 股東戊極力反對,惟 2 個討論案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過半數同意,另 B 公司於本次股東會提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臨時動議 案,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戊與監察人辛討論後,由監察 人辛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召開並主持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  ) ,第一 案全面改選董事,選任丁、戊、己為董事;第二案以利益輸送 B 公司為 理由,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  。

試問:股東會  修改章程及 B 公司所提臨時動議之決議效力為何?股東 會  之全面改選董事案之效力為何?股東會  所為撤銷董事會決議  之決議效力為何?( 50 分)

座號:

誰應就 A 公司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丁未曾閱讀 A 公司之 財務報告,而係僅憑媒體新聞報導起訴,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25 分)

國文(作文)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科:各類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1

1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回答以下問題:

假設線上資料庫可提供古今中外思想家的大腦備份,你最想交流的 對象是誰?他有什麼著作或思想讓你印象深刻?你想向他請教或討論 什麼問題?請以「 與思想家對話 」為題,作文一篇。 ( 50 分)

二、 

是誰打亂了浮生流年

像一把多情的劍

斬斷了寂寞

劃破了黑夜

牽絆我們在人間

與很多人相遇,一點一點地向外擴展自己的世界。有這些我所認識的人 們,才能走到這些即使靠自己的力量,也到達不了的地方。

--奈良美智《小星星通信》

生命中,人們渴望與人相遇,建立親密關係,從而形成了牽絆。但 也正因為這些相遇,才得以不斷地擴展自己。法律規範關係,法律人在 工作場域中,需要和不同的人建立各種關係,在形成牽絆的同時,也擴 展了自身生命。請以「 牽絆與擴展 」為題,連結二段引文的涵義,書寫 自己的體驗與期許,寫作一篇文章。 ( 50 分)

--蕭人鳳〈牽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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