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公職建築師類科歷屆試題,含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管行政等 2 科。
共 2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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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9010
頁次: 2 - 1
類
科:公職建築師
科
目: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 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 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 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 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 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 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 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 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 共 282 萬 =285 萬元) ,是否適法?( 30 分)
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 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39 條第 1 項: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 82 條第 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第 1 項: 「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附表「項次 19 。違反法條: 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 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 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 5 萬元至 150 萬元。 三、第三次: 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 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座號:
二、假設新建一棟 3 層樓、法定停車位數 50 輛且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時,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的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請申論應審視有那些無障礙設 施規劃內容,以及有那些不適用條件。 ( 20 分)
三、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於發生火災 時致人於死者,可處之刑期為何?並請說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 內容。 ( 15 分)
四、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 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 15 分)
五、某甲有四位鄰居,如果甲要找他們一起進行危老重建,依據「都市危險 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請回答以下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申請危老重建須符合那些條件?
在危老重建除容積獎勵外,還有那些有利於申請人的優惠?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29020
頁次:
1 - 1
類
科:公職建築師
科
目:建管行政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 建築物起造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 施工。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請說明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 檢附那些圖說文件?( 25 分)
二、依據建築法,建築物的拆除應先申請拆除執照,但是那幾種建築物在沒 被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的情況下,可不受限制? ( 25 分)
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 使用計畫應表明事項有那些。 ( 25 分)
四、某一正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中之建築工地,監測系統已產生示警,數據 亦顯示已達行動值,惟工程相關人員均未立即依核准書圖及申報之施 工、應變計畫書內容,採取相關因應積極作為,仍持續開挖作業,終致 地基下陷鄰房倒塌;事後調查發現連續壁厚度,核准圖為 60 公分,但現 場施作為 50 公分,且擅自變更連續壁與地盤改良施工順序,亦未進行改 良樁施作成果試驗,致改良成效無法達到預期效益,均為災變發生原因。 請依現行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詳述該工程監造建築 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將涉及違反那些法令而面臨究責 懲處。 ( 25 分)
座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