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司法官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6 科。
共 6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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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6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外籍遠洋漁工 A 及 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 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 管制外國人入境。 A 及 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 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 A 及 B 出海 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 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 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 A 及 B 違反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 件,遂依同法第 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 離境班機。 A 及 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 同時間, A 及 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 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 制,非常氣憤。 A 及 B 的同鄉 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 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 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 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 行法第 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
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 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 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 其申請。 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 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 25 分)
A 及 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 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 A 及 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 何不同?( 30 分)
座號:
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 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 可,是否違憲?( 25 分)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 規定違憲,有無理由?( 20 分)
參考法條
第 4 條第 1 項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第 19 條第 1 項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 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第 36 條第 1 項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第 38 條第 1 項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 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第 1 條第 1 項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第 2 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 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 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 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30110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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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0
頁次: 6 - 3
第 3 條
聲請提審應以書狀或言詞陳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 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三、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四、受聲請之法院。
五、聲請之年、月、日。
前項情形,以言詞陳明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第一項聲請程式有欠缺者,法院應依職權查明。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 外集會論。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甲遭 A 處分後,因其事業執照期間將於半年後屆滿,遂依衛廣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營運計畫等文件, 向 NCC 申請換發執照。 NCC 經法定程序,對甲過往營運計畫執行情形、 未來營運計畫,以及其他法定應審酌事項進行綜合評核後,委員會議遂 作成「准予換照」之決議,並於發送予甲之許可函說明欄中記載: 「貴公 司應自許可換照之日起 6 個月內,確實改正先前對乙、丙投資行為未盡 防止義務之違反衛廣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逾期不改正,將廢止本 換照許可。」 (以下簡稱 C 處分)
甲主張其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之選擇及排除,涉及股票交易, 而股票交易必須遵守證券市場運作之規範,其既無權自行選擇股東, 亦無法排除特定人之股東身分,故乙之間接投資行為,自己並無主觀 之可責性, A 處分應屬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甲不服 C 處分中說明欄之記載內容,主張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甲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又其主張有無理由? ( 40 分)
乙不服 B 處分,主張其借黨主席丙之名義所投資之甲公司,屬於衛廣 事業,投資目的不在單純獲利,而是希望藉此享有廣告打折優惠,以 向公眾宣揚政黨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與民主國家政黨政治 之發展目的並無扞格。政黨法第 23 條未區分營利事業之類別,以及投 資經營行為與政黨存立目的間之關聯性,一律禁止投資營利事業,不 僅有違民主國原則,而且對政黨受憲法保障之自由與權利,亦造成不 合比例之限制,應屬違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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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 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 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第 5 條第 1 項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
第 6 條第 1 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 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第 18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 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 2 條第 1 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 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 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
第 10 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申請換照案件,除有前二條情形應予駁回外, 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四十分: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
(二)內部控管機制。
(三)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
前項評分合計低於六十分者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各審查項目之審查基準,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所訂審查基準;第一項第二款各審查項目之評分基準,準用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案件有違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前段規定 之情形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 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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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 、 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 ,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 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 20 分)
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 ( 20 分)
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 20 分)
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 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 40 分)
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座號:
二、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 80 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 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 96 年 4 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 合,於 97 年 10 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 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 此外,甲於 105 年 12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 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 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 A 之 費用。丁於 106 年 7 月結婚而從甲受贈 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 B 子。 戊婚後生下 C 子。己未婚生下 D 、 E 二女,且因於 107 年 1 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 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 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 「我原諒 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 。 108 年 6 月,甲、己搭機遭遇空 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 請問:
假設乙曾於 105 年 10 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 2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 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 務,是否有理?( 10 分)
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700 萬元, 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50 | 30950 頁次: 2 - 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 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 ,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 002 、 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 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 001 地號土地對 002 及 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 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 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 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 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 003 、 002 地 號土地上。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 25 分)
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 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 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 ( 25 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 「甲出資向丙購買 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 ;乙則抗辯: 「 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 『 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 ;甲再抗辯: 「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 A 屋給甲」 。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 40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 據?( 3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 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 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 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 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 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 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 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 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 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丙立刻撥打客服專線欲退錢,乙接聽後 向丙謊稱系統一切正常,回絕丙欲退錢的請求。丙氣不過,放話要當面 跟網站經營者理論,乙怕丙尋仇,於是謊報一個廢棄工廠的地址予丙。 丙夥同朋友某 A 、某 B 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 朝廠房高聲說: 「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 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 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 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 A 、 B 等人是前 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 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 A , A 因頭部受創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 離現場。 A 經丙及 B 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問:甲、乙、丙、丁的刑 事責任為何?( 100 分)
(附註: 僅需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典之罪名,毋須檢討其他特別法。 答 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座號:
二、甲女乙男為同居人,涉嫌持偽造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向甲之獨居父親 A 詐騙新臺幣 120 萬元得手。案經 A 對甲提出告訴,甲於警詢、偵訊時坦 承犯行,經檢察官起訴甲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6 條、 第 210 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罪嫌,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名處斷(下稱甲案) 。甲於第一審審理中指稱乙為主謀,且 供述 2 人謀議、分工的情節,並聲請傳喚乙作證,以求輕判;第一審法 院傳喚乙到庭,乙同意具結作證,但否認參與本件犯行。經審理結果, 法院認定甲與乙為共同正犯,論處甲之罪刑。嗣檢察官簽分偵查,亦以 乙與甲共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起訴乙(下稱乙案) 。請就相關學說 或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設若甲案,檢察官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判決處刑前, A 具狀向法 院撤回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
倘檢察官係依通常程序起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陳述,經 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於審理中, A 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法院適用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結果,為甲一部有罪之判決,並於理由內說明一部不另為不 受理之諭知。試問:本件判決之適法性如何?( 40 分)
設若乙案,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作證,甲到庭 同意作證並具結後,檢察官對甲行主詰問時,甲翻異前供,改稱乙未 參與本件犯行。試析論 2 種檢察官可採行之詰問策略,及乙之辯護人 如何因應詰問攻防。 ( 30 分)
設若乙案,第一審法院援引與甲案相同之證據資料,諭知乙有罪之判 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分由 X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 X 法官恰為甲案 的審判長,乙未就第二審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即以 X 法官曾參與前 審之裁判及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請分別說明乙聲請 X 法官迴避之 2 項事由,有無理由?(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注意:
2 小時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總數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已發行 500 萬股,董事會設置 3 席 董事,另設 2 席監察人。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 股 權,指派甲與乙當選 A 公司董事,甲被推選為董事長。甲於民國(下同) 110 年 4 月 8 日召開董事會,甲、乙、丙 3 名董事出席,決議發行 500 萬股作為取得 B 公司所持有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 80% 已發 行股份之對價,生效基準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下稱董事會決議 ) 。 A 公司於 110 年 5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通知「改派丁取代甲之職務,即刻生 效」 。丁隨即以限時掛號信通知乙、丙於 6 天後,即 110 年 5 月 14 日召 開董事會(下稱董事會 ) ,共 3 個議案: ⑴ 與 C 公司後續之合併案; ⑵ 修改章程; ⑶ 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授權董事長擇定開會時間,董事會一 致通過此 3 議案,此會議未通知監察人列席。據此,丁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 ) ,共 2 個討論案,包括 ⑴ 修改章定股 份總數為 2,000 萬股; ⑵ 與 C 公司合併案。本次會議出席股東共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3% ,丁主持股東會,除報告取得 C 公司股份 外,雖經持股 30% 股東戊極力反對,惟 2 個討論案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數過半數同意,另 B 公司於本次股東會提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臨時動議 案,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戊與監察人辛討論後,由監察 人辛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召開並主持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 ) ,第一 案全面改選董事,選任丁、戊、己為董事;第二案以利益輸送 B 公司為 理由,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 。
試問:股東會 修改章程及 B 公司所提臨時動議之決議效力為何?股東 會 之全面改選董事案之效力為何?股東會 所為撤銷董事會決議 之決議效力為何?( 50 分)
座號:
二、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民國(下同) 105 年 3 月 1 日向 A 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 10 年期「安心幸福失能險」 ,約定 甲如果因意外或疾病導致保險契約條款所載任一態樣之失能時, A 公司 應賠償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其中保險契約條款所載失能態 樣之一為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甲於投保前 1 年某月曾罹患膀胱炎併 發腎盂炎住院 7 日,但甲於要保書中有關健康狀況詢問事項:是否於過 去 5 年內曾經住院治療,勾選「否」 。 A 公司承保後,甲於 106 年 8 月 1 日 因膀胱炎併發腎盂炎住院,經醫師診斷為末期膀胱癌,為防止癌細胞擴散, 甲同意醫師建議將膀胱全部切除。甲於 107 年 5 月 1 日向 A 公司請求賠 償 300 萬元,經 A 公司拒絕,請問 A 公司拒絕賠償是否有理由?( 25 分)
三、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為避免銀行因 A 公司呆帳比例過 高而調低其貸款額度,造成 A 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遂指示 A 公司財務長 乙與主辦會計丙製作虛假之 C 有限公司繳款單,將 B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A 公司之貨款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作為 C 有限公司返還其逾期 3 年之等額應收帳款;同時製作虛假之 D 上市公司應收帳款 2,000 萬元,將 該筆虛假應收帳款,連同多筆其他公司逾期多年總數 4,000 萬元之應收帳 款,以 3,000 萬元一同打包出售予 E 股份有限公司,其後 E 股份有限公司 因 A 公司遲未依約完成債權讓與手續,而解除契約取回 3,000 萬元,甲於 是指示乙與丙仍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出售入帳,並另製作虛假之付款單,將 該筆出售應收帳款所應得之 3,000 萬元,以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名 義記帳。其後媒體接獲爆料指出 A 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有上述種種不實 情事而大肆報導, A 公司股價立即應聲暴跌。丁係於上開財務報告公布後 買入 A 公司股票,起訴主張 A 公司、甲、乙、丙,以及 A 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戊、 A 公司獨立董事己、庚、辛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壬與 癸,應就 A 公司股票暴跌造成丁之損失負責。於訴訟中,甲、乙、丙 3 人 抗辯 A 公司並無財報不實之情事。至於給付 F 有限公司之工程顧問費 3,000 萬元並非全部虛假, A 公司本來即應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 2,800 萬 元,其中不實部分僅為 200 萬元,以 A 公司資本額、總資產與年度營業收 入皆逾 5 億元之規模,並不具重大性;乙、丙 2 人並抗辯其係聽從董事長 甲指示辦理,不應就 A 公司之財報不實負責。戊、己、庚、辛則皆抗辯其 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並不知情,且係信賴甲、乙、丙與簽證會計師壬與癸之 專業,皆已善盡注意義務。壬與癸則抗辯係受甲、乙、丙所製作之不實繳 款單與付款單欺騙,並未參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違法行為。請依據證 券交易法相關規範,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誰應就 A 公司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丁未曾閱讀 A 公司之 財務報告,而係僅憑媒體新聞報導起訴,請問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25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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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0
頁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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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黃崇凱 2017 年的小說〈如何像王禎和一樣活著〉虛擬 2140 年人類已經 發展出「數位永生」技術,已過世的人留下的大腦可以用機器維生,接 上 AI 機器人,便能和生者持續交流,線上資料庫可提供前輩作者的大 腦備份,數位永生不但不朽地保有他的思考與智慧,還能直接對話,回 應讀者的提問。
假設線上資料庫可提供古今中外思想家的大腦備份,你最想交流的 對象是誰?他有什麼著作或思想讓你印象深刻?你想向他請教或討論 什麼問題?請以「 與思想家對話 」為題,作文一篇。 ( 50 分)
是誰打亂了浮生流年
像一把多情的劍
斬斷了寂寞
劃破了黑夜
牽絆我們在人間
與很多人相遇,一點一點地向外擴展自己的世界。有這些我所認識的人 們,才能走到這些即使靠自己的力量,也到達不了的地方。
生命中,人們渴望與人相遇,建立親密關係,從而形成了牽絆。但 也正因為這些相遇,才得以不斷地擴展自己。法律規範關係,法律人在 工作場域中,需要和不同的人建立各種關係,在形成牽絆的同時,也擴 展了自身生命。請以「 牽絆與擴展 」為題,連結二段引文的涵義,書寫 自己的體驗與期許,寫作一篇文章。 ( 50 分)
--蕭人鳳〈牽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