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財稅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05 年。
本頁文字由 PDF 機器抽取,可能有辨識誤差,僅供搜尋參考,請以官方原始檔案為準。
免費登記製作需求|🚀 前往「105年 專技高考第二試 律師(選試財稅法)」下載頁|所有公開題庫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代號:
306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有一專門以照顧「愛滋病患」為主的社會福利團體(簡稱「 A 社福團體」),在 B 社 區租了一個房子,安置了十餘位的愛滋病患。 B 社區管理委員會(簡稱「 B 管委會」) 知悉後,立刻召開住戶大會,因為怕被傳染,且房價有下跌之虞,遂決議請該社福 團體搬家。該社福團體認為,「愛滋病」並不會透過一般接觸而傳染,乃拒絕搬家。 於是 B 管委會乃具狀向法院訴請 A 社福團體遷離該社區。
本案涉及何種基本人權?本案應由 A 社福團體或愛滋病患出面主張基本權?如果 你是 A 社福團體所委任的律師,你應該如何為 A 社福團體辯護?( 25 分)
如果你是法官,針對此種個案,應如何審理?有無聲請釋憲的可能?( 25 分)
二、甲市市政府為推動騎乘自行車風氣,委由乙公司於其所屬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 場舉辦「樂活水岸鐵馬自由行」活動,活動主要內容在介紹自來水園區之設施及附 近景點,並鼓勵民眾騎乘自行車前往與園區相連接之河濱自行車道旅遊。為避免活 動舉辦時所用之電纜線散亂,維護在園區參與活動之人車安全,乙公司另委由丙公 司在緊臨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鋪設橫向具有反光警示效果 之黃底黑皮電纜線保護槽(高 5.1 公分、寬 44.5 公分、長 91.4 公分)。丙公司受僱 人丁負責現場執行電纜線保護槽之鋪設,惟匆忙中並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在活動結 束後亦未立即撤除電纜線保護槽。甲市市民戊於活動結束後,約晚上 10 點騎自行車 行經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識有電纜線保 護槽存在,因而摔倒並造成右手骨折。
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法律關係之性質為何?乙公司是否得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 纜線保護槽?( 25 分)
戊是否得向甲市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25 分)
座號:
乙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雖認定該徵 收處分違法,但撤銷該徵收處分反而會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乃駁回乙之訴訟,惟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徵收處分違法;乙提起上訴,亦經駁回確定。請問:
乙因該土地徵收處分違法,卻未獲撤銷,受有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損害,而欲向行 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15 分)
丁針對甲選定丙之決定不服,主張甲於組成甄審委員會作成決定時,未依公開程 序為之。因此丁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決定。甲則抗辯,此僅屬程序瑕疵,並 不影響本件決定之結論,行政法院尚無庸撤銷該決定。對於丁與甲之爭執,何者 有理?( 15 分)
乙認為行政法院裁判所根據之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違憲。於是向戊政黨立法院 黨團提出陳情。戊政黨嗣後於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欲廢除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 規定。戊政黨預期該修正案無法表決通過,於是以戊政黨立法委員全體(其總人 數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求公決。此項聲 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修正案經過立法院表決,但因另一庚政黨所屬立法 委員,全數投下反對票,致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於是戊政黨立法委員 36 人結合 庚政黨立法委員 4 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 ( 20 分)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 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第 1 項)。前項 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 2 項)。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 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第 3 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
代號:
|
30910
頁次:
4 - 3
四、甲公司自民國 99 年 3 月起承租乙所有之土地,設立 A 工廠,生產化學產品五氯酚。 嗣因某醫療機構發現 A 工廠附近居民血液戴奧辛含量平均值高於一般正常水準,主 管機關丙市政府於 102 年 3 月 1 日派員對該筆土地進行污染調查,認定該工廠製造 五氯酚所生事業廢棄物含戴奧辛,且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甲公司未依當時 有效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理其事業廢棄物,致其廠區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 污染管制標準,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相關主管機關乃依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項 規定,於 103 年間先後公告該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 址」。丙市政府繼而依土污法第 15 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 103 年 12 月 1 日 以 A 函依同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限期乙及甲公司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於該筆土地周遭設置圍籬,避免污染擴大危害民眾健康。乙及甲公司均不予理 會,丙市政府乃於 104 年 2 月 1 日以 B 函依土污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乙 及甲公司各處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乙對 A 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認丙市政府同時命乙及甲公司設置圍籬,其 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 15 分)
乙對 A 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嗣對 B 函不服,主張因 A 函違法,故 B 函據 以科處罰鍰亦屬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 10 分)
土污法係於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施行,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如甲公司生產五氯 酚之行為發生於 74 年至 87 年間,且違反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廢棄物清除處 理之規定。丙市政府於 102 年間始調查發現,以 C 函援引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 之土污法第 53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同條第 2 項規定,命甲公司設置圍籬。 甲公司對 C 函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土污法第 53 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 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請求承審法官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 有無理由?( 25 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
第 2 條第 15 款、第 19 款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 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 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 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下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 列應變必要措施:
……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應變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為人、 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委託第三人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 合之事項。
二、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 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控制公司或持股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適用之。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60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60 全一頁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 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 。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 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 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 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 ( 25 分)
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 債務是否消滅?( 20 分)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 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 B 屋) 。一年後,乙將 B 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 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 30 分)
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 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乙有無 抗辯可得主張?( 15 分)
三、甲女未婚與乙男同居,生下一子 A 。嗣後乙男即離家不知去向。甲女因無力扶養 A , 將甫出生之 A 子,依法出養給表姊丙女與其夫丁男。丙女與丁男已有兩歲之 B 女。 未料,三年後,丙女因車禍去世。甲女前來幫忙照顧孩子,而與丁男發生感情,並 依法為結婚之登記。
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 、 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 ( 20 分)
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 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 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 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 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 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 25 分)
(請接背面)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70 全一張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70 (正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 100 年間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購買 A 屋,因入獄在即 及貸款方便之故,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詎出獄後,乙拒絕將 A 屋 返還甲,甲乃於 103 年 5 月 10 日發函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並向法院起訴乙,請求其 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屋,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 若某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甲敗訴,甲乃請教 X 律師如何救濟, X 律師擬以下列理由 為甲提起上訴: 原審判決就第一審法院所傳訊在場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詞,以其 二人與甲均有事業上合夥關係,其證詞之證據價值較低為理由,而認不足採信,故 原審判決於法有違;且原審認定事實之證明度未採優越蓋然性,於法有違。 第一 審法院傳訊甲所聲請之證人丙及丁時,丙證人既已證稱當時另有戊女在場,經記明 筆錄,原審法院雖詢問兩造是否尚須傳訊戊女,兩造均稱不用,原審法院竟未依職 權傳訊戊女作證,亦於法有違。 就甲、乙間由甲出資購買 A 屋而以乙名義登記之 合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此一就合意之解釋認定應不正 確,亦屬違法。試問:上開理由是否適於作為甲之上訴事由?其法(理)依據何在? ( 38 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 105 年 5 月 1 日起訴,向該管法院請求判決命乙將 甲所分得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並陳稱:甲、乙、丙三人就 A 地各有應有部 分三分之一,因擬不再維持共有關係,已於 104 年 9 月 1 日協議分割,惟僅乙迄今 一再推託,不依照分割協議履行,以致於遲遲未辦妥分割登記;丙願意協同甲辦理 分割登記,但無意進行訴訟,為此,本於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乙則辯稱:甲已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給訴外人丁,應無權請求分割,且分割協 議係在甲脅迫下所締結,應為無效,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問:
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有無應修正之處?如有,應如何修 正?( 18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擬定本案審理之方向,始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要求?如甲已 具當事人適格,而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不存在時,應否逕以無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 19 分)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7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針對甲之請求,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第一,丙為該公司新進人員,到任未久,當初 聘僱時,公司曾與丙約定,必須辦妥公證手續後,聘約始正式生效,惟雙方就聘僱 事宜迄未辦理公證,故丙尚非公司員工;第二,丙謊稱代銷基金行為,純屬個人犯罪 行為,與公司交辦職務完全無關,公司不須負責;第三,退一步言,甲購買該基金 之款項,未依公司代銷基金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匯入基金申購帳戶,而係匯入丙所 指定之私人帳戶,以致公司內部根本無從發現資金流動異常,進而啟動警示查核機制, 可見公司就丙所作所為,已盡相當注意之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公司自不須負責。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 理由?( 30 分)
甲於訴狀送達後,又基於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追加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損害賠償,而乙公司表示反對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30 分)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 無理由?( 3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30630 全一張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30930 (正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3 小時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警察甲、乙接到線民密報,得知毒品通緝犯丙正在某餐廳用餐,甲、乙隨即趕到餐 廳將丙逮捕。甲、乙帶丙回警察局的途中,由甲開警車,乙則坐在車內看管丙。然 而甲、乙兩人僅將丙雙手戴上手銬,而非將丙之手銬銬於車內橫桿。丙一心想要脫 逃,遂趁警車速度變慢之際,突然自行打開車門跳車。丙跳車的地點是在快速道路 上,跳車後因速度太快,雙手又被銬住,只能在路上翻滾,最後翻滾到路邊,頭部 撞上護欄而死亡。試問:甲、乙應負擔何種刑責?( 30 分)
二、甲男因景氣低迷公司裁員,年逾半百失業在家,對社會不公頗有恨意,乃於網路公 開平臺書寫不滿於社會之言論,揚言將於近日內引爆炸彈於行駛中之臺灣高鐵列 車。由於該則言論經廣泛轉載,致人心惶惶。
事實上,甲並無意炸燬列車,惟因過激言論,旋遭警察機關通知到案說明,並函送 檢察署究辦。甲萬念俱灰,決意玉石俱焚;遂經由某網站所刊「完全自炸手册」內 容,學習自製簡易型炸彈,其威力雖足致自身與近距離之人受傷,卻無更大殺傷力, 尚不具炸燬列車之效能。
某日午後,甲乘坐人客稀疏之臺鐵區間列車,並刻意挑選無其他乘客之第一節車廂, 俟列車行駛至郊區時,引爆藏置於背包内之炸彈。列車受此震動,按其行駛速度, 原不致出軌,惟連日氣溫異常,鐵軌因高溫而稍有彎曲,行駛中之列車因此脫軌翻 覆,其中第二、三節車廂扭曲變形,猶如廢鐵,乘客 A 因爆炸傾覆而傷重不治身亡, 甲亦因爆炸之力而身受重傷。
試問:甲應如何論罪?( 30 分)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630 | 3093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 15 分)
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 15 分)
五、某鄉村社區一株百年老樹,數人合抱,枝繁葉茂。一座小土地公廟緊依老樹,近因 彩券迷拜求明牌常有佳效,經由媒體報導,更添繁華。鄉公所規劃擴建道路,老樹 與小廟恰在路中央,將遭移除。社區居民建請鄉公所繞道擴建,不獲同意,鄉公所 並已擇定日期移除。居民視老樹與小廟為社區重要文化資產,醞釀抗爭。甲、乙、 丙三人最是激昂,約定以死相抵。拆除日,鄉公所僱請司機與工人到場執行,三人 在老樹旁以身體阻擋怪手推進,並分持石塊擊傷怪手司機,傷勢雖無大礙,但拆除 行動因之停止。甲、乙、丙在法院審理中辯稱,曾徵詢某法律專家,告以: 「古蹟保 存比道路拓寬更為重要,為了保護古蹟,可以使用武力阻止施工。」因此主張自己 所為實屬合法。
甲、乙、丙之所為,除了可能該當傷害罪與強制罪之外,還可能該當何罪?( 20 分)
甲、乙、丙的辯解能否阻卻違法或罪責?( 20 分)
甲、乙、丙阻擋怪手推進、擊傷怪手司機行為,恰為該社區之監視錄影系統所攝, 檢視錄影帶,全程一覽無遺。司機受傷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檢察官遂以 錄影帶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 20 分)
又檢察官以診斷證明書為證據提起公訴,其證據能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調查? ( 20 分)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代號:
30640 | 全一張
30940
(正面)
座號: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立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3 日,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 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 2,000 萬股。甲、乙、丙、丁、戊、 己、庚、辛、壬、癸等十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 A 公司 200 萬股。經查, A 公司設置 董事三席,由甲、乙、丙擔任,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設置監察人一席,由丁擔任。 甲因職務之便,竟於民國 104 年間發包營建工程時,收取 B 營造公司之回扣新臺幣 1,000 萬元,經 B 公司之員工檢舉,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背信罪起訴在 案。試問:
若監察人丁懷疑甲長期利用職權,以不當高價發包營建工程藉機收取回扣,雖屢 次請求調閱及查核 A 公司之簿冊文件,但均遭 A 公司提供無直接關聯之資料加以 搪塞,爰決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應否准 許?( 10 分)
若監察人丁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召開臨時股 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戊聽 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未能通過決議將甲解任。 詎料於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戊乃決定訴請法院 裁判將甲解任,請問戊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 15 分)
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家族企業,並未公開發行,董事長甲及過去所有 董事均由家族成員出任,且向來均不支領董事報酬。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次股東會 進行董事改選時,特別選出一位與 A 公司素無淵源之學者乙擔任董事。乙就任董事 後, A 公司董事會同意每月支付其 10 萬元作為報酬。另一董事丙(甲之堂兄)得知 此事後,雖過去未支領報酬,現在則要求 A 公司比照辦理。經查, A 公司章程及過 去股東會決議均未對董事報酬加以規定。試附理由說明: A 公司支付乙及丙每月 10 萬 元是否適法?( 25 分)
三、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 加傷害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因其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故於保險人所提供書面 詢問之職業別填載為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自契約訂立三年後,甲因薪資過低,遂於 下班後擔任計程車司機載客。某日於開車至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骨折住院 治療達一個月之久,出院後遂向 A 保險人請求傷害保險中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此 時 A 保險人以甲另擔任計程車司機並未通知保險人為由,依據系爭傷害保險契約條款 約定: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增加,未依約定 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 付」 ,而認為應按原收保險費(內勤人員)與應收保險費(計程車司機)折算保險給 付。請試由上述案例評述保險法現行相關規定之不當與系爭契約條款之效力。 ( 25 分)
30640
30940 (背面)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 全一張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850 全一頁
類
科:律師(選試財稅法)
科
目:財稅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一、何謂 「淨額所得原則」 ?所得稅法第 17 條 「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是否屬 「租稅優惠」 ? ( 25 分)
二、公司董事長甲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補稅處分,對於應補繳所得稅 200 萬元,延誤不 繳納,試問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否通知甲往來的銀行凍結其存款?通知 公司禁止甲移轉手中持有之該公司股票?通知地政機關禁止甲移轉名下土地?通知 建築主管機關禁止甲在名下土地上興建房屋?( 25 分)
三、我國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取所謂的「年度課稅原則」 ,請問何謂年度課稅原則? 對於個人跨年度的損益,在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之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25 分)
四、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除 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 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請分析上開規定在稅法上之規範性質為何?請問這類規定應 遵守何種限制,方符合平等原則?( 25 分)
(請接背面)
座號:
代號:
30620
|
3092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與測驗)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 申 論 部 分 : (
60
分)
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
蘇洵說:「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所以有人堅持「真相只有一個」、「真理不容 置疑」;莊子說:「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所以有人認為世間充滿了相對的 是非,不容置疑的真理並不存在。由是,面對人世種種紛爭歧見,前者信守「絕對 真理」,後者奉行「相對真理」。請以「 當信守絕對真理或奉行相對真理 」為 題,作文一篇,加以論述。行文中,須舉實例闡釋,並力求說理明白曉暢。
分)
代號:
2306
本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 2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或申論試卷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下列那個孔廟匾額上的題辭錯誤?
斯文在茲
文經武緯
聖協時中
道貫古今
下文□內的謙敬詞語,依序應是:
瑜問孔明曰:「即日將與曹軍交戰,水路交兵,當以何兵器為先?」孔明曰:「大 江之上,以弓箭為先。」瑜曰:「先生之言,甚合愚意。但今軍中正缺箭用,□煩 先生監造十萬枝箭,以為應敵之具。此係公事,先生□勿推卻。」(《三國演義》 第 46 回)
敢/幸
敢/竊
幸/敢
下列選項「」中的字,何者意思兩兩相同?
君子不重則不威,學則不「固」/彼眾昏之日,「固」未嘗無獨醒之人也
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徒」幸以養老母
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求也為之,比及 三年,可使足民
小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得道者多助,失道 者「寡」助。寡助之至,親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順之
以下文句,具有因果關係的選項是:
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不才明主棄,多病故人疏
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
夫無故而動民,雖有小怨,然孰與夫一旦之危哉
宋人作詩,喜在詩中寄寓哲理,下列各詩,最富哲理意味的是:
夜聞啼雁生鄉思,病入新年感物華。曾是洛陽花下客,野芳雖晚不須嗟
東風知我欲山行,吹斷簷間積雨聲。嶺上晴雲披絮帽,樹頭初日掛銅鉦
惶恐灘頭說惶恐,零丁洋裡歎零丁。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幸/竊
座號:
|
頁次:
4 - 2
《世說新語‧德行》云:「王長豫為人謹順,事親盡色養之孝。」下列那一個敘 述最符合「色養之孝」的精神:
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
事親,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
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則以喜,一則以懼
「藝術的生活,原是觀照享樂的生活。在這一點上,藝術和宗教實有同一的歸趨。 凡為實利或成見所束縛,不能把日常生活咀嚼玩味的,都是與藝術無緣的人們。 真的藝術,不限在詩裡,也不限在畫裡,到處都有,隨時可得。能把他捕捉了用 文字表現的是詩人,用形象和五彩表現的是畫家。不會作詩,不會作畫,也不要 緊,只要對於日常生活有觀照玩味的能力,無論誰何,都能有權去享受藝術之神 的恩寵。否則雖自號為詩人畫家,仍是俗物。」
下列文句何者最不符合上文所述能對日常生活具有觀照玩味能力的藝術的生活? 吳宮花草埋幽徑,晉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鷺洲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煙雨任平生
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山氣日夕佳,飛鳥相與還,此中有真意,欲辯已忘言 明月松間照,清泉石上流。竹喧歸浣女,蓮動下漁舟。隨意春芳歇,王孫自可留
有人問泥:「你以全部的生命滋養荷,荷高貴美麗,享盡人間一切榮華富貴,而 你卻飽受譏嘲冷落,你不嫉妒、不為自己抱屈嗎?」泥說:「從來沒有做母親的 嫌棄女兒出眾,也從來沒有做父親的嫉恨兒子的成就超過自己。」 關於文章中泥的態度,何者闡釋最為適切?
禍福由己,富貴由天
寬宏為懷,不求聞達
不忮不求,不枝不蔓
舐犢情深,不露圭角
閱讀下文,推斷□□□□處應填入何者最為恰當?
十月,城市之中,夏日與秋季的分野混沌未明,秋天來臨的聲音難以傾聽;可是 曠野的芒絮已悄悄結實,它們懂得秋季是溫柔豐美又圓滿的日子,秋日的聲音內 斂而細緻,時常被不肯離去的夏日尾端□□□□;其實秋季一直是存在的,在溪 床的曠野之間,在海岸的草澤地帶,在高山的草原和森林中準時降臨。
無故偷襲
乘勝追擊
喧賓奪主
品頭論足
「少年時候,讀到楊牧的〈作別〉,深感沮喪,為什麼感動與追求,會帶來疲倦 與蕩然呢?為什麼行走、歌唱和思維,竟然會帶來絕望的疲憊呢?我不瞭解,…… 後來讀了白先勇的〈冬夜〉,心情更是轉為宿命的無奈,原來所有的理想都根源 自青春騷動;……年輕時,我努力寫作,因為知道青春是有限的,理想與感動或 許也是有限的。我的心底藏著一股袪除不掉的恐懼,不知哪一瞬間會有怪獸倏然 躍出,大口大口吞噬掉我的青春與理想與感動,只留呆木與疲倦給我。對抗這想 像怪獸的唯一方法,就是寫作。」
下列選項最適合表達上文主旨的是:
死亡就像倏然躍出的怪獸,將奪去所有夢想
寫作是作者試圖留住青春,對抗老化的方法
作者認為文章是經國大業,足以使自己不朽
寫作為青春、理想、與感動留下不滅的紀錄
代號:
30620
|
30920
頁次:
4 - 3
呼應孔子端正綱紀名分的主張
名字和數字都只能是符號而已
名字是符號,也可有獨特韻味
藉號碼取代名字改變古老傳統
「人是靈與肉的構成體,屬靈屬肉全係為人自召。一個人要是偏重肉體指揮,由 肉體來行動,內在靈智聲音就離開遠去,而隨著肉身來的七情六欲便更加旺盛, 這樣一來,遲早會燒盡人的靈智,使之變成追求軀殼生活的動物。反之,若靜聽 靈智聲音的來源,尊重內在指示,平服肉身的貪求,靜心禱告,則靜能鎮火,火 滅靈生,萬事靜觀皆自得。靈性的自得,使七情六欲如雲開雪化,一切煩惱事便 能飛散無踪。」
根據本段文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人是靈智與肉體的結合體,屬靈屬肉全由自己決定
一個人若偏重由肉體指揮,遲早會燒盡自己的靈智
能靜觀萬事,便能尊重內在指示,平服肉身的貪求
靈性的自得能消解七情六欲,使一切煩惱煙消雲散
「衛靈公天寒鑿池。宛春諫曰:『天寒起役,恐傷民。』公曰:『天寒乎?』宛 春曰:『公衣狐裘,坐熊席,陬隅有竈,是以不寒。今民衣弊不補,履決不組。 君則不寒矣,民則寒矣。』公曰:『善。』令罷役。左右以諫曰:『君鑿池,不 知天之寒也,而春也知之。以春之知之也而令罷之,福將歸於春也,而怨將歸於 君。』公曰:『不然。夫春也,魯國之匹夫也,而我舉之,夫民未有見焉,今將 令民以此見之。曰春也有善,於寡人有也,春之善非寡人之善歟?』」(《呂氏 春秋》)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不適合用以形容衛靈公作為的是:
知人善任
從善如流
博採眾長
察納雅言
耳餐者,務名之謂也。貪貴物之名,誇敬客之意,是以耳餐,非口餐也。不知豆 腐得味,遠勝燕窩。海菜不佳,不如蔬笋。余嘗謂雞、豬、魚、鴨豪傑之士也, 各有本味,自成一家。海參、燕窩庸陋之人也,全無性情,寄人籬下。(袁枚〈隨 園食單‧戒單〉)
下列那一個飲食現象,最符合袁枚所說的「耳餐」:
講求食材名氣,挑選珍貴佳肴
追求聽起來自成一家的珍貴佳肴
百聞不如一見,親自品嚐珍貴佳肴
請客挑選口耳相傳的珍貴佳肴,表示尊敬
近城有鵝鴨池,愬令擊之以混軍聲。四鼓,愬至城下,無一人知者。李祐、李忠 義钁其城為坎以先登,壯士從之。守門卒方熟寐,盡殺之,而留擊柝者,使擊柝 如故。遂開門納眾。及裏城,亦然。城中皆不之覺。雞鳴,雪止,愬入居元濟外 宅。或告元濟曰: 「官軍至矣!」元濟尚寢,笑曰: 「俘囚為盜耳,曉當盡戮之。」 又有告者曰:「城陷矣!」元濟曰:「此必洄曲子弟就吾求寒衣也。」起,聽於 廷,聞愬軍號令,應者近萬人,始懼。帥左右登牙城拒戰。愬遣李進誠攻牙城, 毀其外門,得甲庫,取器械。燒其南門,民爭負薪芻助之,城上矢如蝟毛。晡時, 門壞,元濟於城上請罪,進誠梯而下之。愬以檻車送元濟詣京師。(節錄司馬光 《資治通鑑‧唐紀》)
李愬在這場戰役中,運用了何種謀略?
聲東擊西
瞞天過海
虛張聲勢
為人君者必得超越人情
人君之位唯有能者居之
強調上古無人君亦能安天下
稱許二人為公利而勉為人君
|
頁次:
4 - 4
有關上文宋儒張載的主張,下列各選項敘述何者不正確?
六經最需要浸淫熟讀
道藏、釋典不必要讀
史書、文集略讀即可
醫書無助於身命及慧命
伯牙善鼓琴,鍾子期善聽。伯牙鼓琴,志在高山。鍾子期曰:「善哉!峨峨兮若 泰山。」志在流水。鍾子期曰:「善哉!洋洋兮若江河。」伯牙所念,鍾子期必 得之。伯牙游於泰山之陰,卒逢暴雨,止於巖下;心悲,乃援琴而鼓之。初為霖 雨之操,更造崩山之音。曲每奏,鍾子期輒窮其趣。伯牙乃舍琴而嘆曰:「善哉, 善哉,子之聽夫!志想象猶吾心也。吾於何逃聲哉?」(《列子‧湯問》)
下列選項的說明,何者不正確?
每當伯牙鼓琴,鍾子期必能體會琴中旨趣
伯牙、鍾子期兩人情誼,猶如「管鮑之交」
「志在流水」,是伯牙借琴聲表達心中所念
本文告訴我們「知音實難」,君子務須「善聽」
謝公始有東山之志,後嚴命屢臻,勢不獲已,始就桓公司馬。于時人有餉桓公藥 草,中有「遠志」,公取以問謝:「此藥又名『小草』,何以一物而有二稱?」 謝未即答。時郝隆在坐,應聲答曰:「此甚易解:處則為遠志,出則為小草。」 謝甚有愧色。桓公目謝而笑曰:「郝參軍此通乃不惡,亦極有會。」(劉義慶《世 說新語》)
郝隆對「遠志」與「小草」的解釋,用意在:
表現恢弘從容的氣度
對隱逸不卒而後來卻出仕行為的嘲諷譏笑
讚賞君子能屈能伸,志向可遠可近、可大可小
說明藥草生長地區不同,遠方者喚「遠志」,身邊的叫「小草」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 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 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於天下之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 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許由、務光是也;入而又 去之者,堯、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黃宗羲〈原君〉)
下列何者為本文的基本論點?
為人君者不可公私不分
人君之位須是能入能去
本文舉出許由、務光,其主要用意在:
說明謀天下之利非常人可為
襯托堯、舜公而忘私的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