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類科歷屆試題,含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等 7 科。
共 7 份考卷|資料來源: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OGDL)第 1 版利用,資料集:考選部歷屆試題(data.gov.tw dataset 170565),1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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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10 | 30910
頁次: 4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與乙因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經法院逕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判處甲、乙兩人死 刑確定。後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違憲,並同時聲請解釋刑 法第 33 條第 1 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下略) 」違憲,乙未提 出聲請。
有關甲聲請解釋刑法第 33 條第 1 款規定部分,在程序上,請問大法官應 否受理?其理由為何?又假設甲在聲請解釋同時,聲請大法官在作成 本案解釋前,暫時停止甲本人及目前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所有死刑判 決之執行;另暫時停止槍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及其他法律有關死刑部分 規定之適用。請問大法官對此聲請,應(或得)如何決定?( 30 分)
假設大法官受理甲之本案聲請後,作成解釋宣告槍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 有關科處死刑之部分規定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失其 效力。請問:依現行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在二年期限屆滿前,甲 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其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應否重開程序或 如何續行審理、裁判?在制度上,你認為此時應該給予甲如何之救濟, 才符合憲法意旨?( 30 分)
在二年期限屆滿前,乙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上,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 能?又假設甲因有他案涉嫌觸犯槍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之相同行為,亦 經法院審理中(下稱第二案) ,在第二案訴訟中,甲曾對法院主張槍砲條 例第 7 條第 3 項違憲,也告知法院甲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請求法 院裁定停止訴訟。然第二案之審理法院仍依槍砲條例第 7 條第 3 項判處 甲死刑,該判決適於上述大法官解釋公布日之前一天確定。請問:依現 行制度,甲能否援引上述大法官解釋而請求任何救濟?您認為此種情形 應為如何之改進(包括立法及司法途徑) ,始符合憲法意旨?( 40 分)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 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 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第 3 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 2 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 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座號:
二、 A 醫院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民國(下同) 103 年間因違 反有關規定,先後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依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 規定,予以違約記點,共達 3 次,但 A 醫院對此 3 次記點均未提起救濟。 同年 12 月間 A 醫院再有違反,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2 款 規定,予以停約一個月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月 31 日止) 。 104 年 11 月間, A 醫院又因違反有關規定,經健保署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 定,終止特約 1 年(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嗣 A 醫院於 106 年 1 月間向健保署申請特約,健保署乃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通知 A 醫院不予特約。試問:
如 A 醫院於 10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停約一個月之通知後,對其遭受停約 一個月之處置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等程序後未獲救濟, 104 年 3 月間欲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應為何?如 A 醫院於對其遭受停 約 1 個月之行政訴訟程序中,始主張之前記點 3 次之違法性,行政法院 應否一併審查?( 40 分)
如 A 醫院對健保署上述不予特約之通知有所不服,經複核、爭議審議 等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該不予特約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 A 醫院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請分析各種可能選擇之訴訟類型,並明 示所採見解與理由) ( 40 分)
如 A 醫院主張其相關違反規定之行為,已分別遭受停約 1 個月、終止 特約 1 年之處罰;健保署又決定不予特約,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 主張有無理由?( 20 分)
第 6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 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 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 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 66 條第 1 項及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 之。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第
3
條第
2
項
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並應通知申 請人。
第 5 條第 1 項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 5 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 5 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2 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 2 次以上。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 2 條所定 之原則簽訂契約。
第 36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 10 條至第 14 條、第 16 條至第 17 條、第 25 條、第 32 條第 2 項、第 33 條或 第 34 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 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 73 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 1 個月。但於 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 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 1 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 68 條、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 3 次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 36 條規定受違約記點 3 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 3 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 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 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 5 年 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 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 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 後 30 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 30 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 原處置。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 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 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 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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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40 | 30940 頁次: 1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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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於民國(下同) 107 年 7 月 1 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 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 同年 12 月 31 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 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 9 月 28 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
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 30 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 丁置之不理。同年 9 月 1 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 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 200 萬元。試問:
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 30 萬元價 金利益,有無理由?( 25 分)
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 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 200 萬元,有無理由?( 25 分)
如丙於 107 年 10 月 1 日將其上開 500 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 約是否有效?( 25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 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 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 300 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 B 男, 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 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 300 萬 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 1194 條之方 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 2700 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 ,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 300 萬元。試問:
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 25 分)
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20 分)
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30 分)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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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
代號: 30150 3095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 ,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 109 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 X 地、 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 110 年 1 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 ;另於同年 2 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 。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 2 、 4 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 25 分)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 院是否應為闡明?( 25 分)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 25 分)
座號:
二、甲於民國(下同) 109 年 12 月 1 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 109 年 6 月 5 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 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 年 1 月 20 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 A 地所有權,且乙自 108 年 5 月 5 日起向丙承租占有 A 地,租期 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 由?( 25 分)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 何為本案判決?( 25 分)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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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 、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智慧財產法)
科
目:智慧財產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270
30670
頁次: 2 - 1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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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為某大學教授,從事運動工學研究,累積長期的研究經驗,終於研 發出某技術並應用在跑鞋 X ,於民國(下同) 108 年 3 月 1 日,接受某運 動媒體獨家訪問,訪問中甲暢談跑鞋 X 的技術內容,並向記者分析該 技術的要點與操作構想,並有意將該技術發表於該媒體所經營之運動 期刊。一個月後, 108 年 4 月 1 日,前述跑鞋 X 之技術內容全數刊登於該 運動期刊。為確保跑鞋 X 於市場之利基,甲遂於 108 年 9 月 2 日就跑鞋 X 之發明內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發明專利。不料,乙於 108 年 5 月 15 日,就相同之跑鞋發明,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物品專利。乙 就專利申請案雖已申請提早公開,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09 年 7 月 1 日 始予公開。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專利法之「早期公開制度」?( 10 分)
在相關新穎性審查方面,依專利法規定,乙於 108 年 5 月 15 日的專利 申請案,得否作為甲於同年 9 月 2 日專利申請案核駁依據?( 15 分)
單就新穎性而言,暫不考慮專利發明適格性及其他專利要件,本案 應由何者取得專利權?( 15 分)
二、甲以「整體美容」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美容護膚等各式保養品 之經銷服務。於經銷實體店面開幕期間,為吸引人潮,甲自 Z 國購買 數組在國內已註冊之 A 品牌美肌護膚套組作為抽獎之用。甲於開幕期 間發送廣告文宣以宣傳銷售之產品,並於廣告單上載明「消費滿 5 千元 即可參加抽獎,頭獎是 A 品牌美肌護膚套組,價值 2 萬元。」此外,甲 亦懸掛橫幅布條,印有「抽 A 品牌美肌護膚套組」 。試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否應核准「整體美容」商標註冊申請案,並說明 理由。 ( 15 分)
A 品牌在臺灣之代理商乙主張,甲之廣告行為未經乙同意,已侵害 A 品牌之商標權,要求甲立刻回收廣告文宣與橫幅布條,並不得再發送 該廣告文宣。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15 分)
三、甲為平面設計師,經營陶瓷餐具公司, 5 年前曾繪製 1 隻「七彩臺灣獼 猴」的圖樣,圖中的獼猴樣貌雖近似於真實世界的獼猴,但有紅橙黃 綠藍靛紫的毛色。甲認為獼猴活力旺盛,因此「七彩臺灣獼猴」的寓 意為「重獲新生」 。甲將「七彩臺灣獼猴」圖印製於其公司販賣的陶瓷 餐具, 5 年來於國內賣出數千套,並獲得設計獎。乙亦為平面設計師, 經營陶瓷茶具公司,半年來販賣印有「六彩獼猴」的茶具組數百套。 紅黃綠藍靛紫六色的「六彩獼猴」圖樣,與「七彩臺灣獼猴」的圖樣 皆以仰視圖呈現,且獼猴的基本體態構圖、整體輪廓線條轉折方式、 勾繪猴毛的方法等布局構造,甚至上色方法,幾近相似。甲認為乙抄 襲其「七彩臺灣獼猴」 ,遂提起告訴。乙則否認其有抄襲的行為,認為 臺灣獼猴與世界上其他品種獼猴的樣貌差異不大,因此獼猴的樣貌係 一自然界的事實, 「七彩臺灣獼猴」圖樣不過是甲將獼猴的樣貌描繪於 紙上,充其量僅為美術思想,並不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要件。 試問:乙的行為是否侵害甲的著作權?( 30 分)
下載: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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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 30120 | 30920 頁次: 2 - 1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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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甲至仇人 A 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 火,希望能藉此燒死 A 。在縱火時,甲腦中僅有 A 被烈火焚身而死的 想像,別無其他。 A 當時正在二樓,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 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不得已往樓下一跳,頭部著地不幸身亡。 事後確認,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 甲完事後,開車轉往另一個仇人 B 居住的一處五層樓公寓,意圖再放 火燒死 B 。乙在 B 的公寓旁邊從事家庭資源回收業,於 B 的公寓的防 火間隔(防火巷)中堆放各式紙箱、廢棄電器、鐵鋁罐、塑膠袋等雜 物。甲確認 B 在公寓二樓後,向乙堆放的雜物潑灑汽油點火,火勢迅 速蔓延到公寓二樓將 B 燒死,亦將整棟公寓燒燬。甲見事情成功,走 回停車場要開車離去,在自動繳費機要繳納停車費新臺幣(下同) 100 元時,發現身上沒有零錢,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張他人掉落的無記名悠 遊卡,就拿這張悠遊卡在繳費機感應結帳,使得原有的 500 元餘額變為 400 元,再將悠遊卡放回原處。請附個人見解說明甲、乙之刑事責任如 何?( 100 分)
座號:
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選 任丁律師為其辯護。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並沒收 A 、 B 二台挖土機。請就學說、 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 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35 分)
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未得辯護人丁協助,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 狀上訴,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 。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 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 35 分)
第一審判決後,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僅參與人丙對沒收 B 挖土機之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沒收 丙之 B 挖土機、載運 B 挖土機之拖板車(屬丙所有) 、甲之 A 挖土機。 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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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160 | 30960 頁次: 2 - 1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考試時間:
※注意: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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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一、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 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 B 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 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 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但從未發 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 7 名董事及 3 名監察人。 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 並持有 B 公司 48% 的股權。甲為 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 A 公司之榮 譽董事長,但並未在 A 公司或 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 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 C 從屬公司,持有 B 公司 股份計 300 萬股。 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 3 人為其代表 人,當選 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 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 所以自去年 3 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 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 5,000 萬元。去 年 5 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 B 公司,則甲與 B 公 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 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 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 50 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 105 年 10 月以其所有之車輛(下稱甲車)向 A 保險公 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 傾覆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 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 105 年 12 月間,乙將甲車出租予 丙,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車損失 60 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A 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 之不保事項有: 「下列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 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 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之約定為由,主 張不負保險責任。雙方和解未果,甲遂於 106 年 3 月提起訴訟請求 A 保險 公司給付保險金,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且 A 保險公 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主張 A 保險公 司仍應負保險責任。試問: A 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 25 分)
座號:
下載:題目
官方不公布申論答案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二試試題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國文(作文)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代號: 30130 | 30930 頁次: 2 - 1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試卷上由左至右橫式作答,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不得於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座號。
一、 知識複雜而多元,但基於不同的偏好或心理學上的種種機制,這世 界上就是有我們不想接受的知識,人們只願意相信他想相信的。在資訊 充沛的時代,不同意見者卻溝通甚少。公眾輿論愈來愈由極端的情緒而 非理性和證據決定。
我們絕大多數的信念來自他人。沒有人可以單憑己力判斷他從周遭 獲得的資訊是否正確 --尤其是需要專業的知識。假如有信任的人提供 資訊給你,或者你被操控,你會相信自己的信念建立在充分理由上,即 便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可將此視為人類知識的困境:正常程度的輕信可 能使你被騙,持續抱持著懷疑態度,會阻止你獲得有關世界的一般知識。 (艾莎.威克福斯《另類事實:關於知識和它的敵人》 )
上文指出面對資訊氾濫的現象,當代知識所遭遇的威脅,請就上文 略加統整後,以「認知的迷思」為題,作文一篇,說明人們為什麼會有 抗拒真相和知識的傾向?身處許多既有客觀知識遭到抵制,公眾輿論愈 來愈傾向由極端情緒而非理性和證據決定的今日,該如何提升辨明偏 頗、虛假資訊的能力?( 50 分)
二、 曼谷市於 1954 年都更,需要遷移一座寺廟。曼谷四處都是廟,這一 間也沒什麼特別,只是廟裡供了一座巨大的陶土佛像。這尊坐佛足足有 四米高,寬度也有三米多,因為實在太大了,長年設置在一個簡陋的鐵 皮棚下,保存狀況已經不太好,搬運它想必也將費一番功夫。
果然,當工人開始把佛像吊起來時,表面立刻開始龜裂。寺廟的方 丈趕緊喊著要求停工,深怕佛像繼續受損。
那夜的雨下得很大,方丈難以入眠,拿著手電筒回去察看佛像。他 仔細檢查著裂縫,看到了不尋常的地方,找了一把錘子和鑿子,在裂縫 周圍小心翼翼地鑿了一塊,往裡面一看,更是不解。他趕緊跑回僧寮, 喚醒其他僧侶,尋求他們的幫助。
第二天早上完工時,僧侶們站在四周,無法相信他們的發現:這斑 駁破舊的陶土表面下,竟然藏了一尊閃亮亮的純金佛像!這是世界上最 大的一尊純金佛像,如今被封為泰國三大國寶之一。根據歷史學家判斷, 它應該是 13 世紀蘇可泰時代鑄成的,後來不知為何被封上了一層陶土, 變得平庸無奇。它以這個狀態存在至少 200 多年。
當我最近聽到這個奇妙的故事時,聯想到的不是宗教,而是一個內 心的對照。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純真無瑕的自我。你可以稱這個「自我」為本 性、童真或真我。他是珍貴,是值得我們保護的,就如同那尊金佛一樣。
但或許為了保護,或為了融入,於是我們在成長的過程中,在這純 真發亮的本性上,糊上了一層又一層的泥土,把自己變得暗沉又不顯眼。
時間久了,那糊著陶土的自己逐漸變成了自我。我們守護著它,忘 了裡面還有什麼,甚至懷疑是否真正有個自我存在。也許,你想像自己 只是個陶土雕像,只是有個玻璃心和易碎的表面。
但你一定有個堅強、發光的本質。你要怎麼知道,怎麼發現他呢? 當自己在面對遷移、離開舒適圈,或被挑戰時,仔細觀察自己的裂痕。
裂痕表示不完美,也意味著崩壞的危險。你會焦急、會痛,但不用 急著填補。夜深人靜時,拿個手電筒、帶著好奇心和勇氣,沿著那裂痕 輕輕開鑿。 (劉軒〈面對自己的裂痕,你願意鑿開嗎?〉 )
本文所謂的「裂痕」所指為何?請指出本文作者所述的見解,並提出 個人的看法。 (文長以 100 字為限, 10 分)
請從自己的所見所聞為出發點,以「鑿開自我的裂痕」為題,作文 一篇,書寫你從本文所得到的啟發。 (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