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上午 A/B 卷、下午 C/D 卷共 16 題申論與繪圖題
共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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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採用下列處理方式(任舉 5 項):
1. 協商和解:雙方本誠信和諧自行協調、達成和解。
2. 調解: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3. 仲裁: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先調後仲)。
4. 訴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履約爭議。
5. 異議及申訴:對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依第 75、76 條提出異議、申訴。
依營造業法第 27 條,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共 11 款,作答任舉其中 9 項:
1. 契約之當事人。
2. 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3. 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4. 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5. 契約變更之處理。
6. 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7. 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8. 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9. 工程品管之規定。
10. 違約之損害賠償。
11.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依建築法第 58 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1. 妨礙都市計畫。
2. 妨礙區域計畫。
3. 危害公共安全。
4. 妨礙公共交通。
5. 妨礙公共衛生。
6. 主要構造或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
7. 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升降機設備結構體工程中,就升降路、機坑及機械室應注意事項(任舉 5 項):
1. 升降路淨空尺寸、垂直度與各層門檻開口位置、標高須依設備圖確認,垂直度誤差在容許範圍內。
2. 機坑(Pit)深度須符合設備需求,坑底設集水坑及排水並確實防水,避免積水影響緩衝器及感應裝置。
3. 機械室樓地板須具足夠承載力並設吊鉤(標示載重),預留吊裝孔、通風散熱、照明及維修空間。
4. 升降路壁面預埋件(導軌托架、牛腿、埋設鐵件)位置與間距須精確,混凝土強度足以承受導軌反力。
5. 頂部淨高(Overhead)與緩衝距離符合規定,並注意施工中臨時開口防護與墜落防止;升降路須專用,不得有無關管線通過。
(一)燃氣設備之防火避難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
1.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建築物機能必要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2. 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 燃氣設備空間與其他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二)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符合下列 3 項規定:
1.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2.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各層鳴動。
3.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該樓層與其他地下各層鳴動。
帷幕牆玻璃安裝工程實務應注意事項(任舉 7 項):
1. 玻璃規格檢驗:厚度、種類(強化、膠合、Low-E、複層)、尺寸及邊部加工符合耐風壓與安全規定,並附出廠證明。
2. 框架與埋件查驗:立柱、橫料及預埋鐵件之位置、垂直水平度與錨固符合圖說。
3. 玻璃與框接合:採用符合規範之結構矽利康膠與墊塊(setting block),膠縫尺寸與固化條件正確。
4. 氣密與水密:接縫填縫、洩水孔及排水路徑正確,並做氣密、水密、耐風壓試驗(mock-up)。
5. 層間變位與熱脹冷縮:預留伸縮縫與間隙,容許地震層間位移及溫差變形。
6. 安全防護:施工架、安全母索、防墜措施;玻璃以真空吸盤吊裝,下方管制人員。
7. 防火填塞:樓層間及與 RC 介面之防火填塞確實,避免煙火竄延;並做好成品保護與清潔。

本題為繪圖題,參考解答(以文字描述):於管道間內豎立四支垂直幹管,並依污水/廢水分流配置:
1. ①4″SP 污水排水幹管:收集大便器(馬桶)排水,往下接至污水下水道或化糞池。
2. ②3″SVP 透氣幹管:污水系統之透氣管,於頂層伸出屋頂,並在最高衛生設備溢水面上方適當高度與污水排水管銜接。
3. ③4″WP 廢水排水幹管:收集洗面盆、水龍頭、地板落水等廢水。
4. ④3″WVP 透氣幹管:廢水系統之透氣管,比照污水透氣管配置。
各衛生設備均設存水彎,橫支管以約 1/50~1/100 坡度接入對應垂直幹管;透氣管於各設備溢水面上方銜接排水系統,防止存水彎被虹吸破封。管路置於管道間內、不穿越主要受力結構,並標明管徑(4″、3″)與 CNS 給排水符號。條件不足處合理假設並註明,圖面符合比例原則。
本題為繪圖題,參考解答(以文字描述乾式石材掛裝立剖面大樣,符號依 CNS11567):
剖面自 RC 外牆向外依序為:
1. RC 結構牆。
2. SUS #304 固定鐵件(角鋼/掛件),以 3/8″SUS #304 膨脹螺絲錨固於 RC 牆,長孔可供調整。
3. ≧4cm 之空氣層/調整空間(石材背面與 RC 牆之水平淨距)。
4. 3cm 厚石材:上、下緣鑽孔,以 2/8″φSUS #304 插銷(掛銷)與固定鐵件之掛耳相接,使石材以乾式吊掛(不以水泥砂漿滿貼)。
板縫留約 6~8mm,內襯泡棉條後打與石材相容之矽利康防水;立面圖表示石材分割、縫寬及掛件位置。條件不足處合理假設並註明,圖面符合比例原則。
一般基樁施工對周邊環境之主要影響(任舉 7 項):
1. 噪音:機具運轉、打樁產生噪音影響居民安寧。
2. 振動:打擊式基樁振動造成鄰房龜裂、地盤沉陷及精密設備受損。
3. 地盤沉陷或隆起:鑽掘或擠壓造成周邊地層變位。
4. 鄰房傾斜、龜裂或損壞。
5. 地下水位變動及排水影響。
6. 泥漿、殘土污染道路、排水溝及環境。
7. 交通與道路影響:機具、土方運輸影響周邊交通。
(其他:揚塵空氣污染、碰觸既有地下管線等亦可。)
地下室開挖與結構施作常見災害種類(任舉 7 項):
1. 擋土支撐失敗、崩塌(擋土壁或支撐、地錨破壞)。
2. 開挖面隆起(塌底、Heaving)。
3. 砂湧、管湧(Boiling/Piping)湧水。
4. 周邊地層沉陷、鄰房損壞傾斜。
5. 墜落災害(人員、物料自開挖面或開口墜落)。
6. 倒塌與物體飛落(模板支撐倒塌、吊料掉落)。
7. 感電、火災爆炸(施工用電、可燃氣體聚積)。
(其他:局限空間缺氧中毒、豪雨湧水淹水、機械夾捲等亦可。)
土方開挖超挖之改善措施(任舉 4 項):
1. 回填夯實:以級配、碎石或砂石回填至設計高程並分層夯實至規定壓實度。
2. 以貧配比混凝土(lean concrete)回填:超挖部分以低強度混凝土填補至基底設計高程,確保均勻承載。
3. 加深基礎或調整基礎設計:經技師確認後將基礎加深或增設,使基礎坐落於良好地層。
4. 地質改良:對擾動或軟弱底層以夯實、置換、灌漿等改良恢復承載力,並經技師簽認、留存紀錄。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指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規定設置,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暫屯、堆置、轉運、篩選、分類加工及再利用之場所,屬剩餘土石方之合法去化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據點,須經核准設置並列管。
(二)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申報:
1. 目的:掌握剩餘土石方流向、防止任意棄置(濫倒)、確保合法收容與資源再利用,並利稽核追蹤(聯單勾稽)、維護環境。
2. 時機:於工程規劃/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提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施工前及施工中依實際產生量申報,運送時填具運送處理紀錄(電子聯單),完工後辦理結案申報。
3. 受理單位: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管單位)受理處理計畫,並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流向管制系統)辦理申報與流向管理。
(一)常溫整形(常溫矯正):在不加熱狀態下,以機械外力矯正變形。使用油壓千斤頂、矯正壓力機、拉伸機或錘擊,對彎曲、扭曲桿件施加點壓、彎壓或反向拉壓,使其恢復設計形狀。適用於較小變形及較薄構件;施作時加載緩慢、避免局部應力集中與裂縫,並以樣板/量測確認精度。
(二)加熱整形(加熱矯正):利用鋼材受熱膨脹、冷卻收縮之特性,以氧乙炔火焰對變形部位作局部加熱(點狀、線狀或三角形加熱),使加熱區冷卻收縮而拉回變形,常配合外力(拘束或加壓)進行。加熱溫度須嚴格控制(一般約 600~650℃、不超過約 900℃、避免超過相變溫度),採自然冷卻、不得急速淋水,以免材質強度、韌性劣化或淬硬。
鋼構造施工計畫書應包含之項目(任舉 7 項):
1. 工程概要與施工組織(範圍、工期、人員編制、權責)。
2. 材料計畫(鋼材、螺栓、銲材之規格、來源及檢驗)。
3. 工廠製作(加工)計畫(放樣、下料、鑽孔、組立、施銲、工廠塗裝)。
4. 銲接施工計畫(WPS 銲接程序、銲道配置、預熱、銲工資格)。
5. 運輸計畫(構件分割、包裝、運輸路線與進場排程)。
6. 吊裝(豎立)計畫(吊裝順序、機具選用配置、臨時支撐與吊裝分析)。
7. 高強度螺栓鎖固計畫(種類、鎖固方法、摩阻面處理與檢驗)。
(其他:品質管理與非破壞檢驗、防蝕與防火被覆、安全衛生與環境、進度與竣工文件等亦可。)
RC 大樓標準樓層結構體之施工項目(任舉 9 項,通常依施工順序):
1. 施工放樣(定位、垂直度、標高、柱心線)。
2. 施工架及安全防護設置。
3. 柱、牆鋼筋綁紮(含續接、保護層墊塊)。
4. 柱、牆模板組立。
5. 梁、樓板模板及支撐架組立。
6. 梁、樓板鋼筋綁紮(含開口補強、預埋件)。
7. 水電及其他預埋管線、套管、預留孔配置。
8. 混凝土澆置前檢查(自主檢查、監造勘驗、清模)與澆置(含搗實、試體取樣)。
9. 混凝土養護,及依規定強度/齡期拆模。
防火阻絕工程之施工要求(任舉 5 項):
1. 材料須經認可並具規定防火時效:使用經審核認可之防火填塞材料(防火泥、防火發泡材、岩棉、防火膠泥等),防火時效不低於該分間牆/樓板之防火時效。
2. 貫穿部位確實填塞:管線、電纜、風管等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須完全填塞密實,不得留有縫隙孔洞。
3. 依認可之施工方式與厚度施作:厚度、深度、背填材及施工方法依認可測試組合(tested assembly)辦理。
4. 介面與收邊完整:與周邊構造密接、表面平整、收邊確實,必要時加設套管或防火護套。
5. 施工紀錄與查驗:留存位置圖、材料證明與照片,經監造查驗合格;新增貫穿時須重新填塞並復原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