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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1 題

保險法規概要

鑒於「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承此,請詳述保險法關於「責任保險」之主要規範內容,並針對保險人之「參與權」概念詳細說明之。(25 分)
提示
請從保險法責任保險專節(保險法第90條以下)的規範架構切入:先界定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與保險人責任範圍,再分述抗辯費用、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訂立之契約、第三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最後聚焦保險人「參與權」的條文依據與法律效果。
正確答案

一、責任保險之意義(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責任保險之主要規範內容
1. 抗辯費用之負擔(第91條):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2. 為所營事業訂立之契約(第92條):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3. 第三人之直接給付(第94條):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三、保險人之參與權(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說明:參與權係保險人為控制理賠風險、避免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通謀虛構或不當擴大賠償,而保留對和解、承認、賠償過程之參與機會;其行使須以契約明文約定為前提,且若保險人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遲延,即不得再主張不受拘束,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正當權益。

評分標準

申論題評分標準 第一題(責任保險主要規範內容+保險人參與權) 滿分:100 分(站台對外顯示為原卷 25 分,此處以百分制評分後等比換算) 一、評分維度與配分 1. 責任保險之意義與保險標的界定(15 分) - 正確指出保險法第90條: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點明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責任保險主要規範內容之完整性(40 分) - 抗辯費用之負擔(第91條,由保險人負擔、得請求墊給):10 分 - 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訂立之契約、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亦享利益(第92條):10 分 - 第三人未受賠償前不得逕付被保險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第94條):12 分 - 其他相關規範(如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界定等補充正確者):8 分 3. 保險人「參與權」之說明(35 分) - 正確援引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參與者不受拘束:15 分 - 但書:經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10 分 - 制度目的之闡述(控制理賠風險、防止通謀或不當擴大賠償、兼顧被保險人權益):10 分 4. 論述條理與法律用語精確(10 分) - 條號引用正確、要件層次分明、結構完整。 二、標準答案/關鍵要點 - 第90條:責任保險之定義與保險標的。 - 第91條:抗辯之訴訟上、外必要費用除約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並得請求墊給。 - 第92條:為所營事業訂立者,代理人、管理人、監督人之賠償責任亦享保險利益,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 - 第93條(核心):保險人參與權之約定效力與其但書。 - 第94條:保險人於第三人受賠償前不得給付被保險人;第三人於責任確定時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比例直接請求。 三、給分原則 - 法條依據正確性優先:引錯條號或誤述要件者該細項不給分或折半。 - 要件完整性:能完整列舉並正確說明者滿分;僅片段提及而未說明制度意旨者酌減。 - 參與權為本題重點,若完全漏答或誤解(如誤為「保險人得單方變更和解」)該維度以零分計。 - 僅憑常識泛論、未連結保險法具體條文者,各維度上限折半。 - 只就題目要求(責任保險規範+參與權)評分,不另就題目未要求之事項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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