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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2 題

保險法規概要

由於保險標的物一旦受有損失(包含全部或部份損失)時,業與保險契約約定時之保險標的物狀態有所不同。承此,請詳予說明保險標的物如遭受部份損失時,那一方保險契約當事人具有契約終止權?該終止權之除斥期間及終止後之法律效果各為何?(25 分)
提示
本題核心為保險法第82條(火災保險部分損失之終止權)。請依序回答:享有終止權之當事人(雙方)、除斥期間(賠付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以及終止後的法律效果(通知期、保險費返還、未終止時餘額責任)。
正確答案

一、具有契約終止權之當事人(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即雙方當事人皆得終止。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二、終止權之除斥期間(第82條第3項)
該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三、終止後之法律效果
1.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第82條第2項)。
2. 保險人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3.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第82條第4項)。

評分標準

申論題評分標準 第二題(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之契約終止權、除斥期間及終止效果) 滿分:100 分(站台對外顯示為原卷 25 分,此處以百分制評分後等比換算) 一、評分維度與配分 1. 享有契約終止權之當事人(25 分) - 正確指出保險法第82條第1項: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雙方)。 - 僅答一方者該維度折半。 2. 終止權之除斥期間(25 分) - 正確指出第82條第3項:該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答錯期間(如二個月、十五日)不給分。 3. 終止後之法律效果(40 分) - 保險人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第82條第2項):15 分 - 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12 分 - 雙方均不終止時,除約定外保險人對以後事故之責任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第82條第4項):13 分 4. 論述條理與法律用語精確(10 分) - 條號引用正確、區分「終止權人/除斥期間/終止效果」三層次、文字精確。 二、標準答案/關鍵要點 - 終止權人: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第82條第1項)。 - 除斥期間: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82條第3項)。 - 終止效果: (1) 保險人終止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第82條第2項); (2) 終止後未到期、未損失部分保險費應返還; (3) 雙方均不終止者,保險人對以後保險事故之責任以保險金額餘額為限(第82條第4項)。 三、給分原則 - 法條依據正確性優先:核心數字(一個月除斥期間、十五日通知、餘額責任)為評分關鍵,錯誤即扣該細項全部配分。 - 要件完整性:須完整涵蓋「終止權人+除斥期間+終止後效果(通知、退費、餘額責任)」;缺項按配分扣減。 - 論述條理:能依題目三問次序清楚作答者給足條理分;雜亂未分層者酌減。 - 僅就題目所問評分,不就題目未要求之全損情形另行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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