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15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屬於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 將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列為保險標的並載明於保險契約者,該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
提示
本題問火災保險規範何者「錯誤」。請特別檢視「因救護保險標的物所致損失」是否屬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第33條)。
正確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火災保險人對火災所致毀損滅失負賠償責,符合第70條。
B. 錯誤(即本題答案)。依第33條,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生之損失,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保險人應於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賠償責;本項稱「不屬於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係錯誤敘述。
C.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集合保險就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得為保險標的,符合第71條。
D.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該保險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符合第7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