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31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以保險事故尚未發生為前提
-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要保人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 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期間,自保險人知有不實說明之日起算二年
提示
本題問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何者正確,依保險法第64條辨明解除權之要件、因果關係抗辯及行使期間。
正確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解除權,縱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並拒賠(第64條第2項本文),非以事故尚未發生為前提。
B. 錯誤。保險人依第64條解除契約者,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第25條),要保人不得請求返還。
C. 正確。要保人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第64條第2項但書,因果關係抗辯)。
D. 錯誤。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不得解除(第64條第3項),本項表述係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