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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30 題

保險法規概要

甲於 115 年 2 月 1 日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以下同)3,000 萬元之房屋一棟,分別向 A、B、C 三家產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相同,保險金額分別為 1,200 萬元、1,500 萬元及 1,800 萬元。若於保險期間該房屋失火全毀(損失 3,000 萬元),且甲為善意被保險人。A、B、C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1. A:1,200 萬元;B:1,500 萬元;C:300 萬元
  2. A:800 萬元;B:1,000 萬元;C:1,200 萬元
  3. A:0 元;B:1,200 萬元;C:1,800 萬元
  4. A、B、C 皆不須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提示
本題為善意複保險之比例分攤(保險法第38條)。總保險金額4,500萬元超過保險價值3,000萬元,善意複保險按各保險人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實際損失,請依比例計算各公司賠付額。
正確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善意複保險應按各家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並非各自賠足保額後僅由C補差額。
B. 正確。依第38條善意複保險比例分攤:總保額4,500萬、損失3,000萬,分攤比例2/3。A:1,200×2/3=800萬;B:1,500×2/3=1,000萬;C:1,800×2/3=1,200萬。
C. 錯誤。並非由保額較高者全額負擔、較低者免責之計算方式。
D. 錯誤。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仍應於價值限度內按比例分攤賠付,非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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