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33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繳存之保證金可貸款予要保人
- 除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外,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
- 保險業經法院宣告破產時,應予發還
- 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
提示
本題問保險業保證金之規定何者「錯誤」。請特別檢視保證金得否「貸款予要保人」,及繳存比例(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
正確答案
正解:A
詳解
A. 錯誤(即本題答案)。保證金係供清償債務之擔保,性質上不得貸款予要保人;本項稱「可貸款予要保人」係錯誤敘述。
B.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符合保險法第141、142條意旨。
C.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保險業經法院宣告破產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D. 正確(敘述本身正確,非本題所選)。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符合第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