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34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年金保險
- 保險業得以自用不動產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提示
本題問保險業規範何者正確。請依保險法辨明財產保險業經營範圍、不動產投資及擔保限制、法定盈餘公積提撥比例。
正確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財產保險業之經營範圍不包括年金保險(屬人身保險範疇)。
B. 錯誤。保險業不得以其資產(含自用不動產)為他人債務之擔保(第146條之7意旨)。
C. 正確。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符合第146條之2之投資限制。
D. 錯誤。法定盈餘公積之提撥比例與本項所述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