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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43 題

保險學概要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請求保險賠償時,其應盡的義務為何?試說明之。
提示
提示:可從通知保險人、防止損失擴大(施救)、保全現場與單據、協助理賠調查、舉證損失等面向,依保險法相關規定逐項說明被保險人於請求賠償時的協力義務。
正確答案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請求保險賠償時,依保險法及契約之約定,應盡之義務主要包括:
(一)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依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時,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俾保險人即時派員勘查、處理。
(二)損害防止與施救義務:依保險法第33條,被保險人於損失發生時,負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損害擴大之義務(施救義務);其因履行此義務所生之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於約定範圍內應予補償。
(三)保全現場與標的之義務:應維持事故現場及受損標的之原狀,不得任意變動、處分或修復,以利保險人查勘、鑑定損失原因與金額。
(四)提供損失證明與單據之義務:被保險人請求理賠時,應檢具損失清單、相關憑證、證明文件,並就損失之發生及金額負舉證責任。
(五)據實說明與協助調查義務: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被保險人應對損失原因、經過及金額據實陳述,不得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並應協助保險人進行調查、提供必要資訊。
(六)保全代位求償權之義務:若損失係由第三人所致,被保險人不得任意拋棄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以保全保險人日後行使代位求償之權利。
綜上,被保險人於請求賠償時,負有通知、施救防損、保全現場、提供證明、據實協力及保全代位求償權等義務,違反者保險人得依法或依約減免其賠償責任。
評分標準

題目: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請求保險賠償時,其應盡的義務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評分總則】 本題以滿分 100 分計分,僅就題目所要求之「被保險人於請求賠償時應盡的義務」評分。 作答須能正確列舉並說明各項義務之內容與法律依據;僅列名詞而無說明者酌減。 答案不限固定文字,凡意旨相符、列舉合理且說明正確者均應給分。 【評分維度與配分(合計 100)】 1.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20 分) - 指出事故發生後應於知悉後(保險法第58條,原則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能說明通知之目的(俾保險人即時勘查處理)者,給足分。 2. 損害防止與施救義務(20 分) - 指出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負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擴大之義務(保險法第33條)。 - 能補充施救費用於約定範圍內由保險人補償者加分。 3. 保全現場、保全標的與保全代位求償權之義務(20 分) - 維持事故現場與受損標的原狀,便於查勘鑑定。 - 損失係第三人所致時,不得任意拋棄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以保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4. 提供損失證明與舉證義務(20 分) - 提出損失清單、相關憑證、證明文件,並就損失發生及金額負舉證責任。 5. 據實說明與協助調查義務(基於最大誠信原則)(15 分) - 對損失原因、經過、金額據實陳述,不得隱匿或不實,並協助保險人調查。 6. 結構完整、論述清晰、條理分明(5 分) 【標準答案/關鍵要點】 通知義務(第58條)、損害防止施救義務(第33條)、保全現場與標的、提供損失證明並舉證、據實說明與協力(最大誠信)、保全代位求償權。違反上述義務者,保險人得依法或依約減免賠償責任。 【給分原則】 - 完整列舉並正確說明 5 項以上義務、附法條依據:90–100。 - 列舉 3–4 項並有說明:70–89。 - 僅列舉 1–2 項或多為名詞堆疊缺乏說明:40–69。 - 答非所問或內容明顯錯誤: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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