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115年普通考試)|第 44 題
保險學概要
提示
正確答案
(一)自負額之意義:自負額(Deductible),又稱起賠額或免賠額,係指保險契約中約定,於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致生損失時,被保險人須先自行負擔之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理賠責任。其常見型態有定額自負額、比例自負額、起賠式(franchise,達門檻後全額理賠)等。
(二)訂定自負額之目的:
1. 減少小額損失之理賠與作業成本:小額損失之查勘、理賠行政成本往往不符經濟效益,藉自負額由被保險人自行吸收小額損失,可降低保險人的理賠處理費用。
2. 防止道德危險與心理(怠忽)危險: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部分損失,將促使其善盡注意與防損義務,減少故意或疏忽招致損失之誘因。
3. 降低保險費負擔:被保險人承擔一部分損失,使保險人之賠款責任減輕,相對可降低保費,提高保險之經濟可行性。
4. 促成風險分擔與被保險人共同防損:透過自負額使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共同承擔風險,強化被保險人之風險意識與防範誘因。
5. 抑制不必要或浮濫之索賠:自負額可過濾誇大、虛報或瑣碎之索賠,維護保險經營之穩健。
綜上,自負額係由被保險人就每一損失先行承擔之金額,其目的在於降低理賠成本、抑制道德與怠忽危險、減輕保費並促進被保險人共同防損。
評分標準
題目:何謂自負額?通常在保險契約中訂定自負額的目的為何?(25 分) 【評分總則】 本題以滿分 100 分計分,僅就題目所要求之「自負額之意義」及「訂定自負額之目的」評分。 作答須先界定自負額之概念,再分項說明訂定目的;僅答其一者至多給該部分分數。 答案不限固定文字,凡意旨相符、說明正確者均應給分。 【評分維度與配分(合計 100)】 1. 自負額之意義(30 分) - 正確界定:每一次事故發生致生損失時,被保險人須先自行負擔之一定金額或比例,保險人僅就超過部分負責。 - 能補充常見型態(定額、比例、起賠式 franchise)者加分。 2. 訂定自負額之目的(合計 65 分,下列每項約 12–14 分,列舉並說明) - 減少小額損失之理賠與作業成本(過濾小額索賠、降低行政成本)。 - 防止道德危險與心理(怠忽)危險,促使被保險人善盡注意與防損。 - 降低保險費負擔(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保費相對降低)。 - 促成風險分擔與被保險人共同防損、強化風險意識。 - 抑制誇大、虛報或浮濫之索賠,維護經營穩健。 (能正確說明其中 4 項以上即可給足此部分分數) 3. 結構完整、論述清晰(5 分) 【標準答案/關鍵要點】 意義:被保險人就每一損失先行承擔之固定金額或比例,保險人僅賠超過部分。 目的:降低理賠/作業成本、防止道德與怠忽危險、降低保費、促進共同防損與分擔、抑制浮濫索賠。 【給分原則】 - 意義清楚 + 目的列舉 4 項以上並說明:90–100。 - 意義正確 + 目的 2–3 項說明:70–89。 - 僅答意義或僅答少數目的、說明不足:40–69。 - 概念錯誤或答非所問: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