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醫聯招國文歷屆試題|第 692 題
114 學年度
一八九六年,日治時代的臺灣總督府發布《臺灣醫業規則》。它是臺灣史上,政府首次以法令規範臺灣社會的醫療行為,醫師必須持有執照,才能在臺灣執業,否則會有相應的處罰,比如說被警察拘留,或是課以罰金。《臺灣醫業規則》具體的條文如下:第一條,醫師指由內務大臣核發的醫術開業許可證及由民政局長核發的醫業許可證者。第二條,持有內務大臣核發的醫術開業許可證的醫師,若欲開業時,必須選定開業場所,並於五日檢具該許可證申報地方當局。第三條,申請發給醫業許可證,必須附上醫術相關履歷書,由地方當局向民政局提出。第四條,醫業許可證僅限臺灣與澎湖有效,且必須特別註明限定之區域。
(改寫自陳力航《慢船向西──日本時代臺灣人醫師在中國》)
- 被吊銷醫學學位
- 被送往內地重新訓練
- 被警察拘留或課以罰金
- 被通報至日本總督府送審
提示
回文本找未持照開業的處罰(拘留或罰金)。
正確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文中未提「吊銷醫學學位」。
B. 錯誤。文中未提「送往內地重新訓練」。
C. 正確。文中明言未持照執業「會有相應的處罰,比如被警察拘留,或是課以罰金」。
D. 錯誤。文中未提「通報至日本總督府送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