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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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及其附件一之規定,保險經紀人(含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屬業務員)針對人身保險商品(不包含旅行平安保險),應根據要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各種資訊及需求,於中立、公平合理及客觀之基礎下提供建議,並採用消費者易清楚明瞭、正確之格式呈現,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保險公司名稱及概況
保險商品/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障範圍
保險費及繳費年期
建議投保保險公司之理由
上述六項內容係使消費者能於中立、客觀之基礎上,充分理解所建議商品之承保公司、商品類型、保障內容、費用負擔及推薦緣由,以達成書面分析報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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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第103條、第130條)
保險代位係損害填補原則之具體展現:財產保險之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賠償金額。代位權之發生以「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為要件,性質上為法定之債權移轉(非讓與),無須被保險人另為讓與之意思表示。第5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目的在避免被保險人因追償而破壞與家屬、受僱人間之關係,亦防止道德危險。由於代位係為避免被保險人「雙重受償」(既受保險給付又受賠償)而生,僅適用於以填補實際損害為目的之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因保險金額係當事人約定之定額給付,非填補財產上損害,且人身無價,故第103條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依第130條、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之規定,亦不得代位)。換言之,保險代位是損害賠償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貫徹的制度,人身保險則因欠缺「填補損害」之性質而排除代位之適用。
二、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2條、第76條)
超額保險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而訂立之保險契約。由於財產保險係採損害填補原則,保險給付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害,以防止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取不當利益、誘發道德危險,故保險法就超額保險之效力設有特別規範。依第76條第1項,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若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此一詐欺情事之解除權,於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若無詐欺情事者,除為避免評價爭議而特別約定之「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超過之部分無效,保險人並應返還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第76條第2項)。換言之,善意超額保險並非全部無效,而係「一部無效」,僅使契約效力限縮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範圍,藉此貫徹保險不得作為獲利工具之基本精神;至於惡意(詐欺)超額保險則賦予他方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以制裁締約時之惡意行為。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後段)
人身保險契約性質上具有善意性與射倖性,若容許被保險人得藉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而請求保險金,將使保險淪為道德危險之工具,故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仍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此一設計係在「防止道德危險」與「保障要保人已繳保費之財產利益」間取得平衡:自殺者本身不能取得死亡保險金之給付,惟已繳付相當年限保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性質上屬於要保人之財產,仍應返還。又依第109條第2項後段,若保險契約曾經停止效力後辦理復效者,前述二年之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重新起算,以避免要保人利用復效規避二年等待期之立法目的。
二、契約載有「故意自殺仍應給付」條款之效力(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前段)
保險法並未一律禁止保險契約另行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此類條款本身並非無效,而係第109條第2項前段明文規定:其條款於訂立契約二年後始生效力。亦即立法者容許契約當事人以特約方式擴大承保範圍、排除自殺不賠之原則,但為防止道德危險(避免要保人於短期內投保後即使被保險人自殺以詐領保險金),特別設定二年之等待期間作為條款生效之停止條件,於此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該條款尚未生效,保險人仍得依第109條第1項本文拒絕給付保險金額(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俟訂約滿二年後,該「自殺仍賠」條款始發生效力,保險人於此後始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此規範兼顧契約自由與防止道德危險之政策目的,為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約排除二年之限制。
正解:C
正解:D
正解:B
正解:D
正解:B
正解:B
正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