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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101–115 年)|全部題目+答案+詳解(第 12 頁)

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 歷屆試題 101–115 年,附官方答案

共 633 題|分類:101年、102年、103年、104年、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13年、114年、115年|題型:申論題 33・單選題 595・多解單選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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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針對人身保險商品(不包含旅行平安保險)應提供之書面分析報告,保險經紀人應根據要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各種資訊及需求,於中立、公平合理及客觀之基礎下提供建議,並採用消費者易清楚明瞭、正確之格式呈現,至少應包含那些內容?
提示
可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附件一,關於人身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書面分析報告中「保險經紀人應提供之建議」部分應記載之六項內容作答,重點在保險公司、商品、金額、保障、保費與繳費年期、推薦理由。
參考答案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及其附件一之規定,保險經紀人(含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屬業務員)針對人身保險商品(不包含旅行平安保險),應根據要保人/被保險人所提供各種資訊及需求,於中立、公平合理及客觀之基礎下提供建議,並採用消費者易清楚明瞭、正確之格式呈現,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保險公司名稱及概況

保險商品/險種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障範圍

保險費及繳費年期

建議投保保險公司之理由

上述六項內容係使消費者能於中立、客觀之基礎上,充分理解所建議商品之承保公司、商品類型、保障內容、費用負擔及推薦緣由,以達成書面分析報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

下列何者非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
  1. 於必要時代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2. 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3. 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4.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財務補助
提示
想想安定基金的法定職掌集中在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益的墊付、承接與資訊處理,而非直接對保險業本身提供金錢援助。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安定基金於必要時得代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取得該請求權,此為安定基金之法定職掌之一,故非本題所問。
B. 安定基金得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為安定基金業務之一,故非本題所問。
C. 安定基金受主管機關指定得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為安定基金業務之一,故非本題所問。
D. 正確答案。安定基金並無「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財務補助」之法定職掌,其功能著重於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墊付、承接、資訊處理等),而非直接對保險業本身提供財務補助。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但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
  1.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2.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送達後屆滿30日之次日起停止
  3. 保險人於通知送達後屆滿30日之次日起,有終止契約之權
  4.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提示
留意保單借款效力停止的時點,是以「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為準,通知只是保險人事前應盡的告知義務。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起停止。
B. 錯誤,法條明定效力停止之時點為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而非通知送達後屆滿30日之次日。
C. 錯誤,法律效果為契約效力當然停止,並非賦予保險人得自行選擇是否終止契約之權利。
D. 錯誤,此描述近似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法第116條)之效果,與保單借款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效果不同。
保險法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2.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3.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4.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提示
留意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其管理方式是否僅僅是「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附加不當條件,此為保險法明文規定。
B. 正確,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並應明確告知報酬收取標準,此為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明文規定。
C. 正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D. 正確答案(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業務,其管理另訂有專屬管理辦法規範,並非概括「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此敘述與法制現狀不符。
保險業之清理,下列何者非清理人之職務?
  1.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2. 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3. 了結現務
  4. 分派賸餘財產
提示
留意「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的職務主體,思考這是清理人的職務,還是接管人的職務。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為保險法明定清理人之法定職務之一。
B. 正確答案。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屬接管人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之職務,並非清理人之法定職務。
C. 正確,了結現務為保險法明定清理人之法定職務之一。
D. 正確,分派賸餘財產為保險法明定清理人之法定職務之一。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1. 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2. 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3.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4.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提示
想想保險法第98條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生損失的效果,法條用語是「不負賠償之責」還是「仍負責但打折」。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98條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者,保險人對於該項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B. 錯誤,法條規定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並非仍負賠償責任而僅得扣除增加之保險費。
C. 錯誤,若無特別約定,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生損失,其效果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而非改由保險人負擔。
D. 錯誤,法律效果並非賦予保險人任意終止契約之選項,而是直接規定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2.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3.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4.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提示
想想「保險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主體限定於何種業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是否也能依保險法申請辦理。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B. 正確,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C. 正確,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D. 正確答案(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申請人限於保險業者,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並非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主體。
下列有關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保險契約期間請求減少保險費
  2.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無息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3.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4.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提示
四個選項分別涉及減少保險費、解除契約後保費處理、善意複保險保費返還,以及破產終止後保費返還,仔細比對法條用語中「比例」「不予返還」「危險發生前」等關鍵字是否被選項省略或改寫。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保險法第26條規定要保人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本選項省略「比例」之關鍵限制,敘述不完整。
B. 錯誤,依保險法第25條,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致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保險費不予返還,並非無息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C. 錯誤,依保險法第23條,善意複保險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僅於「危險發生前」得請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危險發生後不得請求返還,本選項稱「危險發生後亦同」與法條不符。
D.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27條,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請就下列有關複保險之敘述,選出所有正確之項目:①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②除另有約定外,複保險之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③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④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投保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1. ①②
  2. ①②③
  3. ①③④
  4. ①②③④
提示
先逐一檢視①②③④四個敘述本身是否正確,再組合出唯一全部正確的選項;特別留意「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的效果與「善意複保險」超額賠償的限制用語。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僅①②兩項敘述符合保險法規定:①為複保險之定義(保險法第35條),②為複保險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36條)。
B. 錯誤,③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37條),並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故含③之組合不成立。
C. 錯誤,③與④均與法條不符:③效果應為契約無效而非解除契約;④善意複保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者,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全部價值僅依比例分擔,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本題敘述誤植為「投保總額」。
D. 錯誤,③④均與法條不符,故不可能全部正確。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效果如何?
  1. 喪失其受益權
  2. 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之保險費
  3.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4.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提示
留意「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與「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兩者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喪失受益權係「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效果,並非「要保人」故意致死之效果。
B. 錯誤,法律並未規定保險人於此情形應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C.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D. 錯誤,法條並未規定保險金於此情形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業得以何者繳存保證金?①現金 ②庫券 ③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④公債
  1. ①②③
  2. ①②④
  3. ①③④
  4. ①②③④
提示
保險業得繳存保證金之項目為法定列舉,留意「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是否在其列舉範圍內。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含③(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組合不符合法定得繳存保證金之項目範圍。
B. 正確答案。保險業得以現金、庫券及公債繳存保證金,此三項為保險法明定得繳存保證金之法定項目。
C. 錯誤,含③(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組合不符合法定得繳存保證金之項目範圍。
D. 錯誤,含③之組合不符合法定得繳存保證金之項目範圍,故不可能全部正確。
人身保險業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以下列那一項利率為基礎?
  1. 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
  2. 主管機關規定之利率
  3. 前一營業日之十年期公債利率
  4. 該人身保險業之平均投資報酬率
提示
想想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的利率基礎,是與「保單簽單時所使用的利率」有關,還是與市場利率浮動連動。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人身保險業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
B. 錯誤,並非以主管機關另訂之通用利率為計算基礎。
C. 錯誤,並非以前一營業日之十年期公債利率為計算基礎。
D. 錯誤,並非以該人身保險業之平均投資報酬率為計算基礎。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效果為何?
  1.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2. 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3.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4.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提示
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法條有設「雙方均不知情」的例外規定,留意其效果是「無效」而非其他。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法律效果並非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而是契約無效(附有例外)。
B.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51條第1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C. 錯誤,此非契約疑義應為有利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所適用之情形,本題所問屬契約成立要件之問題。
D. 錯誤,法律效果並非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而是契約無效(附有例外)。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法規定其效果為何?
  1.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3. 其契約無效
  4. 要保人得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保險人
提示
區分意圖不當得利之複保險與善意複保險,兩者法律效果並不相同,留意「其契約無效」是否為本題所問之效果。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此為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38條),非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之效果。
B. 錯誤,此亦為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非本題所問。
C.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37條,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D. 錯誤,此為複保險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36條),非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之法律效果。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
  1. 於契約約定期限內給付。但最長不得超過7日
  2. 於契約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7日內給付之
  3. 於契約約定期限內給付。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4. 於契約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提示
留意保險金給付期限的天數,法條規定為7日還是15日,以及有無約定期限時的處理方式。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天數與法條規定不符。
B. 錯誤,無約定期限之給付天數應為15日,而非7日。
C. 錯誤,天數與法條規定不符。
D.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34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契約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家屬 ②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③債權人 ④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1. ①②
  2. ①②③
  3. ①②④
  4. ①②③④
提示
保險法第16條列舉要保人對其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之對象,留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法條列舉中的位置是否對調。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遺漏④生活費所仰給之人,未涵蓋全部正確項目。
B. 錯誤,③債權人並非保險法第16條列舉之對象,法條列舉之對象為「債務人」而非「債權人」,故含③之組合不成立。
C.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第16條,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①)、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④)、債務人及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②)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D. 錯誤,含③(債權人)之組合不成立,故不可能全部正確。
下列關於保險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2. 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3. 保險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提示
留意外國保險業之定義中,「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所在地是「境內」還是「境外」。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正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此為保險法明文規定。
B. 正確答案(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依保險法第6條第2項,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本選項誤寫為「境外」。
C. 正確,保險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 正確,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此為保險法明文規定。
有關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為無因管理行為,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及所屬公司同意後,得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業務員及人身保險業務員,並不以一家為限
  3.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4.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提示
留意業務員登錄是否以一家所屬公司為限,以及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商品時是否需要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仍屬其招攬行為之一部分,並非可排除於招攬行為外之無因管理行為。
B. 錯誤,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登錄原則上以一家所屬公司為限,並非得同時登錄多家公司而不受限制。
C. 正確答案。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此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明文規定。
D. 錯誤,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等文書,不得以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本選項末句與規則禁止規定相反。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於保險業務員之獎懲定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2.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2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3.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1次為限
  4. 保險業者得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進行懲罰處分,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權限,故應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應為僱傭關係
提示
留意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之法律關係,是否可以僅憑公司對業務員有懲罰、考核權限,就直接認定兩者間必然為僱傭關係。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正確,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此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明文規定。
B. 正確,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2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此為規則明文規定。
C. 正確,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1次為限,此為規則明文規定。
D. 正確答案(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保險公司與所屬業務員間是否為僱傭關係,應依個案勞務給付之實質從屬性判斷,不能僅因公司對業務員有獎懲考核權限即當然認定兩者間必為僱傭關係。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2. 保險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30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3. 基於道德危險之防免,不得在保險契約內約定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
  4. 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至管轄法院辦理提存
提示
留意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幾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以及道德危險防免與約定給付期限之關係。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保險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
B. 錯誤,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15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並非30日。
C. 錯誤,法律並未禁止在保險契約內約定先行賠付或給付之期限,反而鼓勵先行賠付部分金額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D. 錯誤,法條並未規定保險人應就已認定部分辦理提存,此為混淆其他給付爭議之處理方式。
有關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法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2. 第三人依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3.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不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4.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提示
逐一檢視第三人抗辯權、預收保費之保險責任起算點,以及財產保險先交保費後生事故時保險人是否負責等四種情境,何者符合施行細則之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B. 錯誤,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得以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對抗第三人,並非不得對抗。
C. 錯誤,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者,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並非不溯及既往。
D. 錯誤,財產保險之要保人於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並非不負責任。
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險業者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的保險商品資訊?
  1. 承保範圍
  2. 契約條款
  3. 銷售商品行銷通路
  4. 預定附加費用率
提示
想想哪一項資訊屬於「行銷通路」性質,而非保險商品本身承保內容或費率結構的一部分。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承保範圍屬保險業者應公告之保險商品資訊項目之一。
B. 錯誤,契約條款屬保險業者應公告之保險商品資訊項目之一。
C. 正確答案。銷售商品行銷通路屬通路管理事項,並非保險商品本身之承保內容,非屬保險業者應公告之保險商品資訊項目。
D. 錯誤,預定附加費用率屬保險業者應公告之保險商品資訊項目之一,為費率結構透明化之要求。
關於資本適足率不同等級之保險業不得辦理之事項,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2. 資本顯著不足之保險業,不得進行國內、外股票投資
  3. 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4. 資本適足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之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20%為法定盈餘公積,方得分派盈餘
提示
逐一比對資本適足率各等級保險業之限制事項與其適用對象,留意數字比例、限制範圍及適用組織型態是否與規定相符。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規定,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B. 錯誤,資本顯著不足之保險業之限制範圍及內容與本選項所述不完全相符。
C. 錯誤,本選項所述限制內容及適用組織型態與資本嚴重不足保險業之相關規定不完全相符。
D. 錯誤,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比例及分派盈餘之限制條件,與本選項所述不完全相符。
甲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請問甲保險公司相關人士應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乙為甲保險公司之董事長,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甲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一年解除
  2. 丙為甲保險公司之總經理,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丙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3. 丁為甲保險公司之監察人,對公司之債權人僅應負比例清償責任
  4. 戊為持有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之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提示
留意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保險法令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保險公司負責人,有何行政管制手段(如財產保全、限制出境),以及不同職務(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大股東)之責任是否一律相同。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公司債權人並不當然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非保險法對此情形之一般規定。
B. 正確答案。主管機關對涉有違反保險法令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保險公司負責人(如總經理),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C. 錯誤,監察人是否負賠償責任應視其是否違反忠實注意義務等事由個案認定,並非當然僅負比例清償責任。
D. 錯誤,持股超過5%之股東並不因此當然對公司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關保險業之資金運用,下列何者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1. 財產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2. 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30%
  3. 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30%
  4. 保險業辦理放款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提示
留意保險法對於資金運用之限制對象與比例,包括自身保單質借、金融機構存款集中度、不動產投資上限及放款方式等規定。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財產保險業不得以其本身所簽發之財產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此為保險法之限制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
B. 錯誤,保險業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限制比例與本選項所述數字不符。
C.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動產之投資,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30%。
D. 錯誤,保險業辦理放款並非僅能進行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尚得為保單質借、有價證券質借等其他形式之放款。
有關減額繳清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2.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3%為限
  3. 保險人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於要保人請求時商議
  4. 保險人除因要保人請求外,不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提示
留意減額繳清保險之計算基礎,是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作為一次繳清保險費之基礎,而非固定百分比。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契約減少保險金額時,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B. 錯誤,營業費用之比例限制與本選項所述之3%數字不符。
C. 錯誤,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於訂約時即於契約內約定,並非於要保人請求時方臨時商議。
D. 錯誤,本選項對於保險人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權限描述過於簡化,與法條規範之事先約定機制不完全相符。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1.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3.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4.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提示
比較四種情境中,何者屬於除外條款所排除之情形(如故意致死、危險已發生),何者未被明文排除於保險人給付責任之外。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年金保險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比照人壽保險故意致死之除外規定,通常不屬保險人應負給付責任之情形。
B. 錯誤,此情形是否構成除外事由須視個案是否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定,一般認為不當然屬保險人應負給付責任之情形。
C. 正確答案。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致死),並非保險法所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除外情形,故不影響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惟該受益人依法喪失其受益權)。
D. 錯誤,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屬既有危險已發生之除外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甲因心智缺陷導致無法為意思表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指定其子乙為監護人。後乙以甲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丙保險公司核保後,甲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甲無法為意思表示,該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2. 乙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3. 丙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4. 就喪葬費用之給付,乙得與丙於保險契約中自行約定數額,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即可
提示
留意人壽保險人是否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保險人時,死亡給付作為喪葬費用之相關限制。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甲雖因心智缺陷經監護宣告而無法自為意思表示,惟得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乙)代理訂立保險契約,契約並非當然自始不生效力。
B. 正確答案。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作為喪葬費用之用,受益人僅得請求喪葬費用之給付。
C. 錯誤,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丙不得向車禍肇事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D. 錯誤,喪葬費用給付之數額係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法定上限,並非由當事人於契約中任意自由磋商決定。
有關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1. 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2. 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3. 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4. 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提示
區分「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限度」與「所付保費多於或少於應付數額」兩種不同情形下,法律效果分別為何。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 正確答案。因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C. 錯誤,本選項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後之處理方式描述不夠精確,與法條就不同情形分別規範之方式不符。
D. 錯誤,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法律並未規定保險人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此係混淆停效復效之可保證明制度。
下列有關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符合保險法規定?
  1.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2.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3.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4.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提示
留意「疏失錯帳」是否屬於「不誠實行為」,以及保證保險之保險事故性質應記載事項的規定對象。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承保範圍通常限於員工不誠實行為(如侵占、盜領)所致之損失,因疏失錯帳屬過失而非不誠實行為,通常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B. 錯誤,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並不負賠償之責,此非保證保險之承保事故範圍。
C. 錯誤,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為契約應記載事項。
D. 錯誤,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為債務人(而非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之方式。
甲以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但保險契約內訂有數項特約條款。下列有關特約條款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1.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後30日內裝設指定之消防設備,但契約生效後第20日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因甲遲未履行該特約條款,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2.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應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但甲未定期辦理。後工廠發生火災致該工廠全損,縱使甲證明工廠火災之發生和未辦理定期消防演練二者間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可解除保險契約
  3. 特約條款約定工廠相關人員去年有舉行消防演練,因特約條款不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此特約條款應無法律上之效力
  4. 保險契約因甲違反特約條款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提示
留意特約條款的性質是「絕對擔保」不以因果關係為要件,還是需視違反行為與損失間有無因果關係而定,並比較兩個消防相關選項的差異。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第20日發生火災時,30日之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未屆期即無違反特約條款可言,保險人不得以此解除契約。
B. 正確答案。特約條款係擔保被保險人履行特種義務之絕對性條款,縱使能證明違反特約條款與損失發生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得依法以違反特約條款為由解除契約。
C. 錯誤,特約條款得約定保證過去某些事項之存在或不存在,並非當然無法律上之效力。
D. 錯誤,保險契約因違反特約條款而解除時,保險人仍應依相關規定返還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並非當然無須返還。
甲為其配偶乙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5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甲,並取得乙之書面同意。後甲、乙二人在保險契約存續間,達成協議離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保險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應由乙以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2. 乙得隨時撤銷該書面同意,既使甲、乙二人仍為配偶時亦同
  3.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時,因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失其效力
  4.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後仍繼續有效,但甲喪失受益權
提示
留意被保險人對於書面同意的撤銷權,是否會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仍維持配偶關係而受到限制。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保險法已明文規定本人或其家屬(含配偶)有保險利益,並非未明文規定配偶具有保險利益。
B. 正確答案。被保險人對於其所出具之書面同意,得隨時以書面撤銷,此項權利不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仍為配偶關係而受限制,以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
C. 錯誤,契約是否因離婚而失效,須視被保險人是否行使撤銷書面同意等法定權利而定,並非當然於離婚時失其效力。
D. 錯誤,契約是否繼續有效及受益權歸屬,須視被保險人是否行使撤銷同意權而定,並非當然契約繼續有效而僅甲喪失受益權。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下列何種保險不屬於財產保險?
  1.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2. 傷害醫療費用保險
  3. 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
  4. 寵物醫療費用保險
提示
比較四種保險的保險標的,思考哪一種是以「人身」之傷害醫療給付為保險標的,而非以財產或責任為保險標的。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屬保證保險,為財產保險之一種。
B. 正確答案。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係人身保險中傷害保險之給付項目,屬人身保險範疇,不屬財產保險。
C. 錯誤,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屬責任保險,為財產保險之一種。
D. 錯誤,寵物醫療費用保險係以寵物之醫療費用支出為保險標的,性質上屬財產保險之其他財產保險類型。
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3年以上
  2.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至少1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並得視業務規模及登錄保險業務員人數,設置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3. 經紀人公司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4. 經紀人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對公司之債權為限
提示
留意經紀人公司資本額之出資方式限制,以及經紀人離職後申報繳銷執業證照之法定期限天數。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3年以上,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規範。
B. 錯誤,本選項對於總經理職責及其他人員配置之敘述,未能完整覆蓋規則對經紀人公司組織配置之完整要求。
C. 錯誤,經紀人離職後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之法定期限,與本選項所述之30日不符。
D. 錯誤,經紀人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對公司之債權充作出資。
下列保險經紀人教育訓練之內容,何者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甲,參加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16小時,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達8小時
  2. 銀行任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經紀人乙,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辦理之職前訓練達32小時,並經測驗及格
  3. 個人執業經紀人丙,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辦理之職前教育訓練達16小時,並經測驗及格
  4. 個人執業經紀人丁,每年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1小時,次一年度得對65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提示
比較四個選項所述教育訓練辦理機構、對象及時數,逐一核對是否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對在職訓練、職前訓練及高齡客戶訓練之時數要求。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個人執業經紀人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16小時,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達8小時,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
B. 錯誤,銀行任用經紀人之職前訓練辦理機構或時數要求與規則規定不符。
C. 錯誤,個人執業經紀人職前教育訓練之辦理機構或時數要求與規則規定不符。
D. 錯誤,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教育訓練之時數要求與規則規定不符(規則要求時數較高)。
下列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資格與條件,何者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
  1. 甲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證明其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2. 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達18小時,其中法令課程時數達10小時,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達4小時
  3. 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4. 丁外國經紀人公司於今年度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千萬元
提示
留意規則要求外國經紀人機構提出無重大違規紀錄證明文件的期間長度,是否與其他財務、教育訓練證明文件所要求之期間一致。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財務健全性證明文件,屬符合規範之項目。
B.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屬符合規範之項目。
C. 正確答案。丙外國經紀人公司僅提出「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其期間長度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要求。
D.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最低營業資金門檻規定,屬符合規範之項目。
有關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辦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並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
  2. 不得有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之行為
  3. 不得有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之保險商品並收取佣酬之行為
  4. 不得有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之行為
提示
留意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得銷售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商品並收取佣酬之保險期間上限,究竟是1年還是3年。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標示義務及爭議處理部門設置義務,屬應辦理事項。
B.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禁止之行為,屬應遵循事項。
C. 正確答案。規則禁止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而非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商品並收取佣酬,本選項之期間與規則規定不符。
D.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禁止之行為(報酬與風險揭露衡平原則),屬應遵循事項。
有關保險經紀人之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為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2.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非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或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3.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4.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之營業所在地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並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
提示
留意經紀人往來業務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規則是否強制要求必須集中於「單一」金融機構帳戶處理。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答案。規則並未要求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為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本敘述與規則規定不符。
B.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規定之公會加入義務,屬正確敘述。
C.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規定之網站公開揭露義務,屬正確敘述。
D.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規定之營業處所限制及執業證照懸掛義務,屬正確敘述。
有關銀行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於將要保文件或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前辦理完成
  2. 對於65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種類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投保意願
  3. 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4. 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健康保險商品、小額終老保險、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無須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提示
留意銀行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的辦理時點,以及哪些資金來源的客戶必須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辦理全部要保案件之訪問。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辦理時點與規則規定不符(並非應於送交保險業前即辦理完成)。
B. 錯誤,對65歲以上客戶之關懷提問,應綜合考量客戶年齡、健康狀況、保險需求及商品性質等因素,並非僅依商品種類單一因素辦理。
C. 正確答案。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防杜不當轉換保單。
D. 錯誤,規則所列得免辦理電訪之商品範圍及條件與本選項所述不完全相符。
下列何者非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應遵循之規定?
  1. 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2.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且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3. 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4. 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提示
留意規則所定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應遵循之事項,是否包含「必須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作為法定強制義務。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委任文件義務,屬應遵循事項。
B. 正確答案。規則要求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且內部控制制度應予區隔,惟本選項另加上「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作為強制法定義務之描述,與規則規定之性質不完全相符,故非屬規則明定之遵循事項。
C.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確認認受文件義務,屬應遵循事項。
D. 錯誤,此為規則明文要求之市場資訊注意及通知義務,屬應遵循事項。
下列何項非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條件?
  1. 具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工作者
  2. 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3年以上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3. 具有5年以上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4.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法令遵循業務
提示
留意規則對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之列舉方式,是否包含「可健全有效經營法令遵循業務」這種抽象效果作為獨立列舉條件。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具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相關工作者,為規則明定得擔任法令遵循人員之資格條件之一。
B. 錯誤,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3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者,為規則明定資格條件之一。
C. 錯誤,具5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者,為規則明定資格條件之一。
D. 正確答案。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係「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本選項另加上「可健全有效經營法令遵循業務」作為條件本身之描述方式,與規則原定條件之具體列舉方式不符。

115年

由於我國保險制度係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核心原則之一,各主要制度參循此原則架構法律關係。承此,請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分別詳述「保險代位」與「超額保險」之主要規範及制度意涵。(25 分)
提示
先界定「損害填補原則」下代位與超額保險各自處理的問題(誰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額與價值不相符時契約效力如何),再分別鋪陳法條要件與效果,不要混為一談。
參考答案

一、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第103條、第130條)

保險代位係損害填補原則之具體展現:財產保險之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賠償金額。代位權之發生以「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為要件,性質上為法定之債權移轉(非讓與),無須被保險人另為讓與之意思表示。第5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目的在避免被保險人因追償而破壞與家屬、受僱人間之關係,亦防止道德危險。由於代位係為避免被保險人「雙重受償」(既受保險給付又受賠償)而生,僅適用於以填補實際損害為目的之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因保險金額係當事人約定之定額給付,非填補財產上損害,且人身無價,故第103條明文規定人壽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依第130條、第135條準用第103條之規定,亦不得代位)。換言之,保險代位是損害賠償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貫徹的制度,人身保險則因欠缺「填補損害」之性質而排除代位之適用。

二、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2條、第76條)

超額保險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而訂立之保險契約。由於財產保險係採損害填補原則,保險給付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害,以防止被保險人藉保險獲取不當利益、誘發道德危險,故保險法就超額保險之效力設有特別規範。依第76條第1項,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若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此一詐欺情事之解除權,於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若無詐欺情事者,除為避免評價爭議而特別約定之「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超過之部分無效,保險人並應返還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第76條第2項)。換言之,善意超額保險並非全部無效,而係「一部無效」,僅使契約效力限縮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範圍,藉此貫徹保險不得作為獲利工具之基本精神;至於惡意(詐欺)超額保險則賦予他方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以制裁締約時之惡意行為。

由於保險契約兼具有「善意性」與「射倖性」之契約性質,倘如故意肇致保險事故發生者,自須規範此類情事之法律效果。承此,請說明在我國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之法律效果為何?以及保險契約如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提示
請分兩層次作答:(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的原則效果與例外(保費年限、恢復停效重新起算);(二)契約另訂自殺仍賠付條款時,該條款何時發生效力、其性質是否為法律所禁止。
參考答案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後段)

人身保險契約性質上具有善意性與射倖性,若容許被保險人得藉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而請求保險金,將使保險淪為道德危險之工具,故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仍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此一設計係在「防止道德危險」與「保障要保人已繳保費之財產利益」間取得平衡:自殺者本身不能取得死亡保險金之給付,惟已繳付相當年限保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性質上屬於要保人之財產,仍應返還。又依第109條第2項後段,若保險契約曾經停止效力後辦理復效者,前述二年之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重新起算,以避免要保人利用復效規避二年等待期之立法目的。

二、契約載有「故意自殺仍應給付」條款之效力(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前段)

保險法並未一律禁止保險契約另行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此類條款本身並非無效,而係第109條第2項前段明文規定:其條款於訂立契約二年後始生效力。亦即立法者容許契約當事人以特約方式擴大承保範圍、排除自殺不賠之原則,但為防止道德危險(避免要保人於短期內投保後即使被保險人自殺以詐領保險金),特別設定二年之等待期間作為條款生效之停止條件,於此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該條款尚未生效,保險人仍得依第109條第1項本文拒絕給付保險金額(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俟訂約滿二年後,該「自殺仍賠」條款始發生效力,保險人於此後始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此規範兼顧契約自由與防止道德危險之政策目的,為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約排除二年之限制。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保險給付者,依保險法規定應給付遲延利息的利率為:
  1. 年息 5%
  2. 年息 8%
  3. 年息 10%
  4. 年息 15%
提示
保險法對保險人給付遲延,設有法定遲延利息之特別利率規定,異於一般民法法定利率。
參考答案

正解:C

詳解
A. 年息5%為民法一般法定利率,非保險法對保險人給付遲延所定之特別利率,故非本題答案。
B. 年息8%並非保險法就保險人給付遲延所定之利率,錯誤。
C. 正確。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保險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即年息10%)。
D. 年息15%過高,非保險法所定之遲延利息利率,錯誤。
責任保險契約發生承保範圍內之責任事故,被害第三人於何時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1. 責任事故發生時
  2. 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時
  3.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理賠通知時
  4.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
提示
責任保險中被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發生時點,繫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責任「確定」與否,而非事故發生或理賠通知等程序性時點。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第三人尚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錯誤。
B. 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僅生請求之意思表示,被保險人之責任仍待確定,尚非第三人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之時點,錯誤。
C. 保險公司收到理賠通知僅為保險人內部作業程序,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責任是否確定無涉,錯誤。
D. 正確。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害第三人對於保險金額,得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約定保險金額後,契約成立生效。但被保險人前述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被保險人依此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誰終止保險契約?
  1. 被保險人
  2. 要保人
  3. 受益人
  4. 保險人
提示
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效果,法律將其擬制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所為的終止行為,而非使契約當然無效或使保險人取得終止權。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被保險人本身係撤銷同意之人,法律並非以「被保險人終止契約」構成之,錯誤。
B. 正確。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C. 受益人並非撤銷同意及終止契約之當事人,錯誤。
D. 保險人為契約相對人而非因撤銷同意而終止契約之一方,錯誤。
人壽保險之保險金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該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可如何處理?
  1. 為要保人之遺產
  2. 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3. 不得做為受益人之遺產
  4. 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提示
壽險身故保險金給付對象已由契約明訂受益人,其目的即在使該金額脫離被保險人遺產範圍,以保障受益人固有之權利。
參考答案

正解:D

詳解
A. 身故保險金依法歸屬受益人所有,不生列為要保人遺產之問題,錯誤。
B. 保險金給付對象為約定之受益人,性質上非被保險人之遺產,此選項方向錯誤但結論用語不精確,非本題答案。
C. 保險金依法本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其性質亦非「受益人之遺產」問題,此選項敘述角度錯誤,非本題答案。
D. 正確。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此為受益人固有權利之體現。
下列保險法有關保單借款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②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二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③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④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二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二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1. ①②
  2. ①③
  3. ①④
  4. ②③
提示
逐一檢視保單借款各款要件之期限用字(一個月或二個月、三十日或二十日),法條規定的期限彼此並不相同,需精確對應。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①保費付足一年以上得以保單為質借款,敘述正確;②保險人於接到借款通知後,法定期限為「一個月」而非「二個月」,故②錯誤,本組合含錯誤選項,非本題答案。
B. 正確。①保費付足一年以上得以保單為質借款(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③以保單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逾期未返還者契約效力自該日停止,兩者敘述均與法條相符。
C. ①正確,惟④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時,其寬限期限法定為「三十日」而非「二十日」,④錯誤,本組合含錯誤選項,非本題答案。
D. ②之一個月遭誤植為二個月已屬錯誤,③雖敘述正確,但因②錯誤致本組合不成立,非本題答案。
保險法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危險增加的情形,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1.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3.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得解除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4.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
提示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期限,因危險增加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而有不同規定;保險人知悉後之處置權限,法條用語為「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
參考答案

正解:B

詳解
A.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達應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依法應「先通知」保險人,法條並非規定「知悉後5日內通知」,敘述錯誤。
B. 正確。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C.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法定權利為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並非「解除契約」,用詞錯誤。
D.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依法應視為拋棄終止契約或另定保險費之權利,並非「仍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敘述與法條相反,錯誤。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1. 該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2. 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
  3.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4. 保險金應由要保人受領
提示
傷害保險受益人若對被保險人有加害行為,其法律效果著重在剝奪該受益人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而非影響保險人整體給付義務或轉由他人受領。
參考答案

正解:A

詳解
A. 正確。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21條),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即該受益人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B. 此情形並非契約解除或撤銷,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敘述錯誤。
C. 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僅該故意傷害之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並非保險人全部免責,敘述錯誤。
D. 法律並未規定此情形保險金應轉由要保人受領,若無其他受益人,依相關規定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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