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人身保險經紀人四科:保險法規、保險學、人身風險管理、人身保險行銷
共 168 題
🚀 到「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線上刷題(免費)|所有公開題庫
一、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
(一)意義: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惟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二)要件:1.損失係由第三人之行為所致;2.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3.保險人已實際給付保險賠償金額。
(三)限制:所請求數額以不逾其已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又對於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損失,除有故意外,保險人不得代位請求。
(四)制度意涵: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害同時自保險人與加害第三人雙重受償而獲不當得利,並使最終責任歸於加害之第三人。
二、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6條):
(一)意義: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即為超額保險。
(二)效力:1.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2.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三)保險金額之降低:無詐欺情事之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四)制度意涵:同樣本於損害填補與禁止不當得利原則,使保險給付不得逾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防止被保險人藉超額投保牟利、並降低道德危險。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3項):
(一)原則免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二)自殺條款之效力(第109條第2項):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即此種自殺給付條款並非無效,而是附有「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之停效期間,逾二年後被保險人縱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
(三)契約恢復效力者,前述二年期間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二、結論: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原則不負給付責任(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惟契約若訂有保險人仍給付之自殺條款,該條款有效,但須於訂約(或復效)滿二年後始生效力,藉以兼顧契約善意性、射倖性並防止以自殺詐領保險金之道德危險。
正解:C
正解:D
正解:B
正解:D
正解:B
正解:B
正解:A
正解:B
正解:C
正解:B
正解:B
正解:B
正解:A
正解:B
正解:C
正解:A
正解:B
正解:D
正解:B
正解:B
正解:A
正解:C
正解:C
正解:A
正解:A
正解:B
正解:D
正解:B
正解:A
正解:A
正解:C
正解:C
正解:D
正解:A
正解:A
正解:D
正解:B
正解:C
正解:D
正解:B
試說明費率擬定之穩定性原則(Stability)、彈性原則(Flexibility)、損失預防誘導性原則(Inducement of Loss Prevention)。(25 分)
保險費率之擬定除須符合適當性(adequacy)、公平性(equity)、合理性(not excessive)等精算基本原則外,尚須兼顧若干業務性原則,本題所列三項分述如下:
一、穩定性原則(Stability)
指費率於相當期間內應維持相對安定,不宜頻繁、大幅波動。其目的在於:(一)使要保人對保費負擔有合理預期,維護消費者信心與市場安定;(二)避免費率劇烈變動造成業務量大起大落,影響保險人經營之健全;(三)有利於核保、行銷與準備金提存之長期規劃。為達此目的,常以較長期間之損失經驗為基礎,並透過準備金(如波動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平滑各年度損失差異。
二、彈性原則(Flexibility)
指費率雖須維持相對穩定,惟仍應保留隨客觀環境變動而適時調整之空間。當損失經驗、物價、利率、危險程度或法令環境發生顯著變化時,費率應能向上或向下調整,以維持其適當性與公平性。穩定性與彈性兩者係相輔相成而非對立:穩定避免短期雜訊造成過度反應,彈性則確保費率長期仍能反映真實成本,二者須取得平衡。
三、損失預防誘導性原則(Inducement of Loss Prevention)
指費率結構之設計應能誘導並激勵被保險人從事危險防範與損失預防。具體作法包括:對採行防災措施(如裝設消防、防盜設備)者給予費率減讓,對損失紀錄良好者給予無賠款減費(no-claim discount),對危險較高者加費,並廣泛運用自負額(deductible)使被保險人共同分擔小額損失。透過費率之差別化,使被保險人因可降低保費而主動改善危險,達成減少社會整體損失、抑制道德危險與心理危險之公共政策目的。
綜上,三項原則分別從「時間安定」、「調整彈性」與「行為激勵」三個面向,使費率制度兼顧經營安定、適當公平與社會防損之多重目標。
何謂「危險同質性原則」並說明該原則與核保之關聯性?此外,「事先選擇」(Preselection)與「事後選擇」(Postselection),有何區別?試述之。(25 分)
一、危險同質性原則之意義
危險同質性原則(principle of homogeneity of risks)係指保險人於承保時,應將「危險性質相近」之危險單位歸入同一危險群(risk class),使同一群體內各危險單位之損失機率與損失幅度大致相當。其理論基礎在於大數法則:唯有大量且性質同質之危險單位集合,實際損失率始能趨近預期損失率,保險人據以計算之保費才具備可預測性與穩定性。
二、與核保之關聯性
核保(underwriting)即為實現危險同質性原則之主要機制。核保人員透過審查要保人之危險資料,將危險加以分類、評估並決定承保與否、承保條件與適用費率,使「同質者同費、異質者異費」。其關聯性具體表現在:(一)維持危險群之同質,確保大數法則運作與費率之適當;(二)達成保費公平,避免低危險者補貼高危險者;(三)防制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避免高危險者集中投保而侵蝕保險團體之穩定。若核保失當、同質性破壞,將導致損失率惡化、費率不足,危及保險人清償能力。
三、事先選擇與事後選擇之區別
二者係以「危險選擇之時點」區分:
(一)事先選擇(Preselection):指於契約成立、承保之前所為之危險選擇,即一般所稱之核保。藉由要保書填寫、告知義務、體檢、生調與財務核保等,於承保前篩選危險、決定承保條件,係事前的、主動的把關。
(二)事後選擇(Postselection):指契約成立、危險承保之後,於契約存續或理賠階段所為之危險檢視與調整。例如保險人於續保時依損失經驗調整條件或費率、被保險人因健康改善而申請降費,或於理賠時審查危險是否符合承保範圍等,係事後的、持續的管理。
簡言之,事先選擇重在「承保前篩選」以建立同質危險群;事後選擇重在「承保後管理」以維持團體品質,二者前後銜接,共同維護危險同質性與保險經營之健全。
保險公司提存的準備金中,有那些是因保單會計年度因素而提存的準備金?①保單價值準備金 ②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③賠款準備金 ④特別準備金
正解:C
下列保險契約原則,何者不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有不當得利之情事發生?
正解:A
要保人預付保險費換取保險人之承諾,而保險人之保險金給付則取決於不確定的承保事故是否發生。由此可知,保險契約係屬於:
正解:C
財產保險人有時會製發暫保單(Binder),是一種臨時的保險契約書據,請問暫保單的有效期間通常多久?
正解:C
「大數法則」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理論基礎,同時最足以說明保險要素中的那個要素?
正解:B
關於「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