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第 16 題
保險法規概要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 保險業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鑑價
- 保險業依住宅法參與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仍應符合社會住宅的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標準
提示
逐項對照保險法第146條之2對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之限制。
正確答案
正解:B
詳解
A. 錯。自用不動產總額之限制與投資總額限制條文用語須精確;本敘述之「百分之二十五」與條文不符。
B. 正解。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保險業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C. 錯。不動產取得處分之鑑價程序敘述與條文不符。
D. 錯。社會住宅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限制,本敘述與條文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