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人身保險經紀人普通考試試題|第 52 題
保險學概要
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有關告知義務的規範有二年抗辯期間,請問此二年的期間在法律上稱為?
- 等待期間
- 試保期間
- 除斥期間
- 消滅時效
提示
保險法第64條之二年抗辯期間,逾期保險人即不得再以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屬於權利存續的固定不變期間,對應民法上一種不因事由而中斷、不得延長的期間名稱。
正確答案
正解:C
詳解
A. 等待期間指特定保險(如醫療險)自始須經過一定期間始開始承保責任,與告知義務抗辯無關,故非答案。
B. 試保期間並非保險法第64條之法定概念,與二年抗辯期間無涉,故非答案。
C.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之解除權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不得行使,此種固定不變、不得中斷或延長之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故為答案。
D. 消滅時效係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可因事由而中斷,與第64條解除權之固定二年期間性質不同,故非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