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第 5 題
上午 B 卷
(一)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其防火避難設施應如何設置及施作?(10 分)
(二)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符合哪 3 項規定?(15 分)
提示
正確答案
(一)燃氣設備之防火避難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
1.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建築物機能必要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2. 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 燃氣設備空間與其他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二)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符合下列 3 項規定:
1.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2.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各層鳴動。
3.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該樓層與其他地下各層鳴動。
評分標準
【題目】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高層建築物之規定:(一)設有燃氣設備時防火避難設施如何設置及施作?(二)火警警鈴鳴動應符合哪 3 項規定? 【評分維度與配分】(滿分 100 分) 一、燃氣設備之防火避難設施(對應原卷 10 分 → 本表 40 分) - 集中設置並以防火區劃隔離之概念:20 分。 - 設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火時效與構件要求:20 分。 二、火警警鈴鳴動 3 項規定(對應原卷 15 分 → 本表 60 分) - 每項 20 分,共 60 分。 【標準答案】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 1.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建築物機能必要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2. 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3. 燃氣設備空間與其他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二)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相關規定): 1.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2.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各層鳴動。 3.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該樓層與其他地下各層鳴動。 【給分原則】 - (一)能寫出「集中設置+防火區劃(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即得該部分滿分;僅寫其一者按比例給分。 - (二)三項鳴動規則須指出「起火層位置 → 對應鳴動範圍」,每項 20 分;方向(上/下層)錯誤者該項扣半。 - 條號不強制,內容正確即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