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建築工程管理甲級術科測試試題|第 12 題
下午 C 卷
(一)試說明何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10 分)
(二)試說明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申報目的、時機及受理單位。(15 分)
提示
正確答案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指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規定設置,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暫屯、堆置、轉運、篩選、分類加工及再利用之場所,屬剩餘土石方之合法去化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據點,須經核准設置並列管。
(二)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申報:
1. 目的:掌握剩餘土石方流向、防止任意棄置(濫倒)、確保合法收容與資源再利用,並利稽核追蹤(聯單勾稽)、維護環境。
2. 時機:於工程規劃/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提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施工前及施工中依實際產生量申報,運送時填具運送處理紀錄(電子聯單),完工後辦理結案申報。
3. 受理單位: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管單位)受理處理計畫,並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流向管制系統)辦理申報與流向管理。
評分標準
【題目】(一)說明何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二)說明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申報目的、時機及受理單位。 【評分維度與配分】(滿分 100 分) 一、土資場之定義(對應原卷 10 分 → 本表 40 分) - 正確說明土資場之功能與性質:40 分。 二、剩餘土石方申報(對應原卷 15 分 → 本表 60 分) - 申報目的:20 分;申報時機:20 分;受理(申報)單位:20 分。 【標準答案】 (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指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相關規定設置,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含淤泥、營建混合物分類後之土石方)合法收容、暫屯、堆置、轉運、篩選、加工分類及再利用之場所,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合法去化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據點,須經核准設置並列管。 (二) 1. 申報目的:掌握剩餘土石方之流向、防止任意棄置(濫倒)、確保合法收容與資源再利用、維護環境並利於稽核追蹤(聯單制度勾稽)。 2. 申報時機:於工程規劃/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提報「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施工前及施工中依實際產生量申報,運送時填具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紀錄(電子聯單),完工後辦理結案申報。 3. 受理單位: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管單位)受理處理計畫;並透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內政部營建署/國土管理目所建置之流向管制系統)進行申報與流向管理。 【給分原則】 - (一)能點出「合法收容、堆置、分類、轉運、再利用之處理場所」即得該部分滿分。 - (二)目的、時機、受理單位三要素各自給分;僅答其一者按比例。 - 條號或機關名稱新舊沿革(營建署/國土管理目)不苛求,語意正確即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