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醫聯招國文歷屆試題|第 689 題
114 學年度
以下為「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五千元
- 一萬元
- 二萬元
- 不予核給
提示
對照第(一)款但書:可歸責於故意違法、且年滿十八歲者不予核給。
正確答案
正解:D
詳解
A. 錯誤。非住院未滿七日的特殊災害情形,且此案適用不予核給。
B. 錯誤。雖住院逾七日似合一萬元,但因故意違法且成年而被排除。
C. 錯誤。此非重大傷病二萬元的情形,且已被但書排除。
D. 正確。大三生(年滿十八)因攜械尋仇(故意違法行為)受傷,依第(一)款但書「不予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