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醫聯招國文歷屆試題|第 690 題
114 學年度
以下為「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 五千元
- 一萬元
- 二萬元
- 不予核給
提示
對照第(二)款:受虐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核准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二萬元。
正確答案
正解:C
詳解
A. 錯誤。此非特殊災害住院未滿七日的五千元情形。
B. 錯誤。此非父母失蹤/服刑等一萬元情形。
C. 正確。國小生遭父母長期家暴,經社工(政府核准機構)轉介親屬(舅舅)收容,依第(二)款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D. 錯誤。此情形明確符合核給條件,非不予核給。